【打出“组合拳”治理校外培训乱象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专项整治立案查处48件】
截至9月底,共检查教培机构2006户、检查网教机构146户,行政约谈34户,责令整改81户,立案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格式条款等违法案件48件,罚没款74.2335万元。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于今年6月中旬启动的校外教育培训市场行为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已临近尾声。开展三个多月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在整治行动中有哪些真招实招?今天,该局亮出一份“成绩单”。
多措并举强化从严治理
该局高度重视,设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针对暑假、开学期间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教育培训机构、网络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研究近年来的投诉举报情况,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机构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教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学而思、新东方等主要教培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因地制宜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教培机构遵纪守法意识。
为提高基层办案执法效能,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编写并发布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典型违法行为查办指南》。“明确了对市场监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合同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典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为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案提供了有效指南。”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有了《查办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职责,统一了执法标准,能够更好地让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中大展拳脚。
动真碰硬严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霸王条款
当前,不少培训机构把海外背景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对师资力量过度吹嘘,此次整治行动中就查处了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案件27件。武侯区某教育咨询公司在官网上发布“服务过39000+学生 优质教师1000+人 在校学生14000+ 行业经验23+年”的广告,宣传单上印有“成立于1996年,总部在北京”、“联合美国,英国,加拿大,台湾,香港,新加坡以及国内多位教育专家……”等内容,因成立时间、行业经验、学员教师人数、校区、师资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24万元。
“概不退费”、违约金设置过高、“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诸如此类的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武侯区某舞蹈培训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的13份《学员合约》中,都有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的表述,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该机构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万元。
明码标价不规范,标示原价而无符合原价规定的交易记录,标示划线价而未准确标明划线价含义,这些都是不少校外培训机构在促销宣传中存在的问题。高新区某教育科技公司开展线上促销时,将开设的“影视全能班”课程最近一次实际成交价9980元抬高至13980元后,以“影视全能班¥12980 划线价¥13980”的标价形式进行降价促销,传导的降价促销信息为虚假价格信息,另一门“Pr剪辑速成班”以“¥2880 划线价¥3199”的标价形式降价促销,但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门课程实际未以“¥3199”的价格成交过。因当事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支队罚款15万元。
在另外两起案件中,天府新区某培训机构促销时标出的“秒杀价¥1788.00、“原价¥1988.00”不能提供标价依据,属于虚假价格信息。武侯区某培训学校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教学培训收费标准,其在网络平台上售卖的课程均未以划线价成交过,也未以团购价成交过。这两家培训机构因价格欺诈分别被执法部门处以罚款8万元、15万元。
为切实回应群众关切,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零容忍”,“出重拳”,对举报和发现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严查严办,三个多月立案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格式条款等违法案件48件,罚没款74.2335万元。
疏堵结合 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整治的目的在于规范,使校外培训回到正常轨道。治理的同时也要注意疏通。让合格合规、认真办教育的培训机构留下来,将扰乱市场的清理出去,才能满足学生及其家长的合理需求。”除强化监管外,该局更是从源头管控,严把登记许可准入关口。
在严格控制新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注册登记的同时,该局积极推进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注销登记以及转设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变更登记工作,联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成都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规范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及样表文书,指导各区(市)县局做好“营转非”登记工作,为机构转型服好务。
提前预警 积极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为做好风险防控,该局对涉事企业进行“预警”,一方面指导区市县登记机关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培训机构在登记业务系统进行“预警”,限制相关登记业务,防止企业通过变更、迁移、注销等方式转移资产、逃避责任。另一方面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相关培训机构。
同时,加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力度,积极引导培训机构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结合成都市校外培训广告监管实际,下发《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监管的工作提示》,通过媒体渠道对全市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关于落实“双减”政策严控校外培训广告的行政提示》,指导广告活动主体强化广告审查,依法规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
据悉,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安排,把“双减”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范畴,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的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记者 康沙 图片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截至9月底,共检查教培机构2006户、检查网教机构146户,行政约谈34户,责令整改81户,立案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格式条款等违法案件48件,罚没款74.2335万元。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于今年6月中旬启动的校外教育培训市场行为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已临近尾声。开展三个多月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在整治行动中有哪些真招实招?今天,该局亮出一份“成绩单”。
多措并举强化从严治理
该局高度重视,设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针对暑假、开学期间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教育培训机构、网络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研究近年来的投诉举报情况,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机构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教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学而思、新东方等主要教培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因地制宜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教培机构遵纪守法意识。
为提高基层办案执法效能,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编写并发布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典型违法行为查办指南》。“明确了对市场监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合同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典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为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案提供了有效指南。”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有了《查办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职责,统一了执法标准,能够更好地让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中大展拳脚。
动真碰硬严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霸王条款
当前,不少培训机构把海外背景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对师资力量过度吹嘘,此次整治行动中就查处了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案件27件。武侯区某教育咨询公司在官网上发布“服务过39000+学生 优质教师1000+人 在校学生14000+ 行业经验23+年”的广告,宣传单上印有“成立于1996年,总部在北京”、“联合美国,英国,加拿大,台湾,香港,新加坡以及国内多位教育专家……”等内容,因成立时间、行业经验、学员教师人数、校区、师资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24万元。
“概不退费”、违约金设置过高、“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诸如此类的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武侯区某舞蹈培训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的13份《学员合约》中,都有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的表述,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该机构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万元。
明码标价不规范,标示原价而无符合原价规定的交易记录,标示划线价而未准确标明划线价含义,这些都是不少校外培训机构在促销宣传中存在的问题。高新区某教育科技公司开展线上促销时,将开设的“影视全能班”课程最近一次实际成交价9980元抬高至13980元后,以“影视全能班¥12980 划线价¥13980”的标价形式进行降价促销,传导的降价促销信息为虚假价格信息,另一门“Pr剪辑速成班”以“¥2880 划线价¥3199”的标价形式降价促销,但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门课程实际未以“¥3199”的价格成交过。因当事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支队罚款15万元。
在另外两起案件中,天府新区某培训机构促销时标出的“秒杀价¥1788.00、“原价¥1988.00”不能提供标价依据,属于虚假价格信息。武侯区某培训学校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教学培训收费标准,其在网络平台上售卖的课程均未以划线价成交过,也未以团购价成交过。这两家培训机构因价格欺诈分别被执法部门处以罚款8万元、15万元。
为切实回应群众关切,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零容忍”,“出重拳”,对举报和发现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严查严办,三个多月立案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格式条款等违法案件48件,罚没款74.2335万元。
疏堵结合 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整治的目的在于规范,使校外培训回到正常轨道。治理的同时也要注意疏通。让合格合规、认真办教育的培训机构留下来,将扰乱市场的清理出去,才能满足学生及其家长的合理需求。”除强化监管外,该局更是从源头管控,严把登记许可准入关口。
在严格控制新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注册登记的同时,该局积极推进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注销登记以及转设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变更登记工作,联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成都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规范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及样表文书,指导各区(市)县局做好“营转非”登记工作,为机构转型服好务。
提前预警 积极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为做好风险防控,该局对涉事企业进行“预警”,一方面指导区市县登记机关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培训机构在登记业务系统进行“预警”,限制相关登记业务,防止企业通过变更、迁移、注销等方式转移资产、逃避责任。另一方面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相关培训机构。
同时,加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力度,积极引导培训机构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结合成都市校外培训广告监管实际,下发《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监管的工作提示》,通过媒体渠道对全市广告活动主体发布《关于落实“双减”政策严控校外培训广告的行政提示》,指导广告活动主体强化广告审查,依法规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
据悉,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安排,把“双减”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范畴,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的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记者 康沙 图片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愿你,沉定又执着,对每件热爱的事物都全力以赴又满载而归,变成一个美好的人,做美好的事。不管生活有没有变好,你都要自己变得更好从现在开始努力,一切都来得及命运不会亏待正在努力变好的你人只要不失去方向,就不会失去自我。自律的程度,决定人生的高度。一个人使劲垫起脚尖靠近太阳的时候,全世界都挡不住他的阳光。有生之年,欣喜相逢。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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