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力计划##启航新征程 永远跟党走##焦点坊谈[超话]##法治微课堂##华星法援##普法课堂##微博法律大讲堂# 职业打假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丨张明楷 刑法学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文摘录于《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
近年来,民法学界对职业打假(包括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各地对职业打假行为处理的民事判决不一;还有少数司法机关甚至将普通索赔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本文看来,不管其他法领域如何认识和处理职业打假行为,对这种行为都不得以任何犯罪论处。换言之,即使对职业打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也不能使之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职业打假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市场监管人员可能最有发言权。市场监管人员归纳了职业打假行为的好处:
(1)普通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往往受限于各种因素,大多放弃索赔,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也没有充足的资源发现并打击所有违法行为。职业打假人作为“补充力量”,客观上可以提高商家违法成本,为净化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l
(2)有助于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如药品职业打假行为,让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安全。
(3)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树立维权观念,提升维权能力,共同监督产品质量安全。
(4)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执法对象多,执法人员少,执法任务重”是一些地区基层监管部门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人有效提供违法线索,精准定位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既然如此,职业打假行为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
文丨张明楷 刑法学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文摘录于《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
近年来,民法学界对职业打假(包括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各地对职业打假行为处理的民事判决不一;还有少数司法机关甚至将普通索赔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本文看来,不管其他法领域如何认识和处理职业打假行为,对这种行为都不得以任何犯罪论处。换言之,即使对职业打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也不能使之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职业打假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市场监管人员可能最有发言权。市场监管人员归纳了职业打假行为的好处:
(1)普通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往往受限于各种因素,大多放弃索赔,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也没有充足的资源发现并打击所有违法行为。职业打假人作为“补充力量”,客观上可以提高商家违法成本,为净化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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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人们对女性在性行为中的同意与拒绝标准的判断依据,来自她的性史、个人品行与社会地位,却刻意回避社会风俗和语言文化在父权法理中起到的支持作用。日本的MeT00当事人伊藤诗织的一段采访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她说:“我觉得用日语说‘停下来,拜托’他就更受用了,所以我用英语骂他,我说‘fuck off’。”
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以性侵犯罪为切入》中就是围绕性侵犯罪的核心概念“同意问题”进行了书写。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性侵案件中采用的是最大限度反抗标准,要求受害者必须进行能力范围内最激烈的反抗。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女性生命的价值逐渐被认为要高于贞操价值,最大限度反抗标准才逐渐过度为合理反抗标准。一个必须要明白的前提是,合理反抗标注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法官过大的自由量裁权所带来的糟糕局面(而且在东亚对女男两性的双重标准下,我觉得这种缺乏约束的权力首先针对的肯定是女性)。
然而对何为合理反抗的判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偏见的影响,女性的性自治权不能完全得到保障。no means no便产生于这样的大背景下,这里真的太应该被记住了,因为这是性同意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出现“女性的言语拒绝就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的声音。可想而知是有多么艰难,哪怕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共识。罗翔看到了这点,所以他认为合理反抗规则应该将no means no原则涵容在内,承认女性的言语反抗应该得到尊重。
读到这里就会发现这本书所展示的一个事实——性同意制度的发展史,就是女性拒绝客体地位的历史。
需要看到的是,罗翔并不具备明显的女性主义色彩,他的性同意观点旨在平衡女男两性双方的利益,因此对于激进女权主义者来说,他的部分叙述无疑是保守的,这基于他刑法学人的立场。刑法是节制的,它只能惩罚所有罪行中最严重最不可原谅的行为。而罗翔贯穿全书的理想,是他走在人群之前的一面——虽然法律会面临传统社会风俗的挑战,但对落后的偏见不能妥协,因为法律的价值在于把人类引导向更加文明、自由的方向。因此在女性觉醒的时代浪潮下,法律不该回避来自女权主义立场的批评。
最后再分享书内提到的一个关于约会qj的观点:
“苏珊认为,男性不应该试图改变女性的意图,因为重复性要求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她以警察审问犯罪嫌疑人的米兰达规则进行类比,认为根据米兰达规则,如果嫌疑人保持沉默,那么他的这种拒绝说话的权利要受到尊重,警察不应该试图去改变嫌疑人的心态,否则随后的坦白将被认为是非自愿的。”
罗翔不赞同这个观点,他认为第一约会行为与罪犯被监禁的情况不能相提并论,第二女性也有改变意愿的可能。
但我觉得在某种情况下,比如女性与对方待在同一个封闭性空间,两次提出要求时间间隔又比较短的话,受到这种重复要求带来的压迫而妥协也很好理解。被拒绝了一次之后,但凡尊重女性的男性就不会马上第二次提出要求,难道这很苛刻?很多时候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攻击性会给女性带来压力与伤害,这恰恰说明引号里引用的观点在如今,尤其是在东亚,依旧是有价值的。
#窥荷集#
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以性侵犯罪为切入》中就是围绕性侵犯罪的核心概念“同意问题”进行了书写。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性侵案件中采用的是最大限度反抗标准,要求受害者必须进行能力范围内最激烈的反抗。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女性生命的价值逐渐被认为要高于贞操价值,最大限度反抗标准才逐渐过度为合理反抗标准。一个必须要明白的前提是,合理反抗标注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法官过大的自由量裁权所带来的糟糕局面(而且在东亚对女男两性的双重标准下,我觉得这种缺乏约束的权力首先针对的肯定是女性)。
然而对何为合理反抗的判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偏见的影响,女性的性自治权不能完全得到保障。no means no便产生于这样的大背景下,这里真的太应该被记住了,因为这是性同意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出现“女性的言语拒绝就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的声音。可想而知是有多么艰难,哪怕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共识。罗翔看到了这点,所以他认为合理反抗规则应该将no means no原则涵容在内,承认女性的言语反抗应该得到尊重。
读到这里就会发现这本书所展示的一个事实——性同意制度的发展史,就是女性拒绝客体地位的历史。
需要看到的是,罗翔并不具备明显的女性主义色彩,他的性同意观点旨在平衡女男两性双方的利益,因此对于激进女权主义者来说,他的部分叙述无疑是保守的,这基于他刑法学人的立场。刑法是节制的,它只能惩罚所有罪行中最严重最不可原谅的行为。而罗翔贯穿全书的理想,是他走在人群之前的一面——虽然法律会面临传统社会风俗的挑战,但对落后的偏见不能妥协,因为法律的价值在于把人类引导向更加文明、自由的方向。因此在女性觉醒的时代浪潮下,法律不该回避来自女权主义立场的批评。
最后再分享书内提到的一个关于约会qj的观点:
“苏珊认为,男性不应该试图改变女性的意图,因为重复性要求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她以警察审问犯罪嫌疑人的米兰达规则进行类比,认为根据米兰达规则,如果嫌疑人保持沉默,那么他的这种拒绝说话的权利要受到尊重,警察不应该试图去改变嫌疑人的心态,否则随后的坦白将被认为是非自愿的。”
罗翔不赞同这个观点,他认为第一约会行为与罪犯被监禁的情况不能相提并论,第二女性也有改变意愿的可能。
但我觉得在某种情况下,比如女性与对方待在同一个封闭性空间,两次提出要求时间间隔又比较短的话,受到这种重复要求带来的压迫而妥协也很好理解。被拒绝了一次之后,但凡尊重女性的男性就不会马上第二次提出要求,难道这很苛刻?很多时候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攻击性会给女性带来压力与伤害,这恰恰说明引号里引用的观点在如今,尤其是在东亚,依旧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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