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格守承诺。
条文注解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 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信、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 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七条规定,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格守承诺。
条文注解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 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信、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 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案为鉴# 真假借条
陈某还款后,从王某处收回了借条“原件”,不料没多久,王某却又拿出一张借条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近日,营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出具借条借款30万元
2013年11月,陈某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了解到陈某的困境后,王某同意借款30万元给陈某,但是有个前提,需要书面确定借款的数额并对利息作好约定。陈某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当即向王某出具借条,并按了手印。王某承诺,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事后,陈某陆续20余次向王某进行转款,偿还了借款利息及部分本金。
借款到期后,王某称陈某近两年间一直不予归还欠款本息,不闻不问且没办法见面,故无奈持借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某接到开庭传票后感到意外,庭审中辩称该笔借款到期后,已陆续还款40余万元,并且双方已于今年2月达成了还款协议,由于陈某经济紧张,王某同意其一次性转款支付1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清结,当时,王某还将原30万元借条“原件”还给了陈某,故30万元的借款已经完全不存在了。
收回借条竟是复印件
开庭前,陈某还对收回的借条深信不疑,直至庭审时王某又拿出来一张借条,对两张借条仔细比较后才发现,陈某手上的借条竟是彩色复印件。
为了还原事情真相,庭审结束后,陈某到与王某磋商还款的茶房调取监控、寻找证人,在茶房旁边发现了一家复印店,回想当天协商还款的情形,陈某记得王某出去了一趟,询问复印店老板后,其表示先前有人复印过一张彩色借条。陈某拨通王某电话问道:“当时说好15万元结清欠款,为何现在又来起诉?”“两年多没有还款,我也是没有办法,不得不出此对策……”王某说。陈某对此次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根据复印店老板的证言和通话录音,陈某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质证过程中,王某坦言双方确有协商还款事宜,只是借款多年,按照当时约定来看,利息给付太少,达成协议后又产生后悔心理,就到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条所载30万元借款本息已经结清,陈某与王某之间关于该笔借款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王某无权再向陈某主张还款,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件与复印件须多留意辨别
本案中,原告没有将借条原件还给被告,而是将彩色复印件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被告该借条系彩色复印件,被告误以为原告归还的是借条“原件”而向原告转款15万元以结清借款,现原告又以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起诉被告,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违反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故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也给大家进行了提醒,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仅对借条、欠条等书面签署的形式、内容要谨慎审核,还须对原件与复印件多留意,认真加以辨别,免得产生意想不到的纠纷。还款时,出借人归还借据原件,还款人应该仔细甄别、核实,是不是当初自己书写签字的原件,对此,建议要分情形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碰到还款时出借人声称借条一时找不到或不在身边情形时,要么暂停还款,要么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的说明,明确收到还款的数额,并明确之前的借据作废,在此日期之前双方无其他借款存在,以此作为依据进行留存;第二种情形,如果是部分归还借款,要么由出借人出具收条,明确还款的数额及欠款数额,要么由出借人提供原借条,由借款人在上面标注出还款数额日期等情况或者更换新的借据,进行签字捺印,同时记得一定要收回原借据;第三种情形,如果出借人提供的借条难辨真伪,可能系本案的“彩色复印件”,为保险起见,可以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签字捺印后由自己一并作证留存。
陈某还款后,从王某处收回了借条“原件”,不料没多久,王某却又拿出一张借条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近日,营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出具借条借款30万元
2013年11月,陈某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了解到陈某的困境后,王某同意借款30万元给陈某,但是有个前提,需要书面确定借款的数额并对利息作好约定。陈某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当即向王某出具借条,并按了手印。王某承诺,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事后,陈某陆续20余次向王某进行转款,偿还了借款利息及部分本金。
借款到期后,王某称陈某近两年间一直不予归还欠款本息,不闻不问且没办法见面,故无奈持借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某接到开庭传票后感到意外,庭审中辩称该笔借款到期后,已陆续还款40余万元,并且双方已于今年2月达成了还款协议,由于陈某经济紧张,王某同意其一次性转款支付1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清结,当时,王某还将原30万元借条“原件”还给了陈某,故30万元的借款已经完全不存在了。
收回借条竟是复印件
开庭前,陈某还对收回的借条深信不疑,直至庭审时王某又拿出来一张借条,对两张借条仔细比较后才发现,陈某手上的借条竟是彩色复印件。
为了还原事情真相,庭审结束后,陈某到与王某磋商还款的茶房调取监控、寻找证人,在茶房旁边发现了一家复印店,回想当天协商还款的情形,陈某记得王某出去了一趟,询问复印店老板后,其表示先前有人复印过一张彩色借条。陈某拨通王某电话问道:“当时说好15万元结清欠款,为何现在又来起诉?”“两年多没有还款,我也是没有办法,不得不出此对策……”王某说。陈某对此次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根据复印店老板的证言和通话录音,陈某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质证过程中,王某坦言双方确有协商还款事宜,只是借款多年,按照当时约定来看,利息给付太少,达成协议后又产生后悔心理,就到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条所载30万元借款本息已经结清,陈某与王某之间关于该笔借款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王某无权再向陈某主张还款,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件与复印件须多留意辨别
本案中,原告没有将借条原件还给被告,而是将彩色复印件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被告该借条系彩色复印件,被告误以为原告归还的是借条“原件”而向原告转款15万元以结清借款,现原告又以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起诉被告,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违反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故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也给大家进行了提醒,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仅对借条、欠条等书面签署的形式、内容要谨慎审核,还须对原件与复印件多留意,认真加以辨别,免得产生意想不到的纠纷。还款时,出借人归还借据原件,还款人应该仔细甄别、核实,是不是当初自己书写签字的原件,对此,建议要分情形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碰到还款时出借人声称借条一时找不到或不在身边情形时,要么暂停还款,要么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的说明,明确收到还款的数额,并明确之前的借据作废,在此日期之前双方无其他借款存在,以此作为依据进行留存;第二种情形,如果是部分归还借款,要么由出借人出具收条,明确还款的数额及欠款数额,要么由出借人提供原借条,由借款人在上面标注出还款数额日期等情况或者更换新的借据,进行签字捺印,同时记得一定要收回原借据;第三种情形,如果出借人提供的借条难辨真伪,可能系本案的“彩色复印件”,为保险起见,可以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签字捺印后由自己一并作证留存。
#员工取得北京户口后辞职被判赔25万#【#员工取得北京户口后辞职被判赔25万# 】对于众多“北漂”来说,能在北京落户扎根可谓是梦寐以求的事,毕竟,一纸户口背后牵扯到的安家要素太多。因此,在北京的求职市场中,“落户”对于求职者来说一直都具有绝对吸引力。不过,近年来,诸如“员工拿完户口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不断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高额赔偿默默解决。而在不少裁判案例中,企业都以“北京户口具有社会稀缺性”为主张,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据启信宝披露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11日,北京国某公司(甲方)与司某某(乙方)、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丙方)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约定:自乙方落户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期间,公司为司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中司某某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某某占用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
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后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但司某某在落户北京后便径行离职,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本院根据司某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损失情况,酌定司某某赔偿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贝塔)https://t.cn/A6MKD1n6
据启信宝披露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11日,北京国某公司(甲方)与司某某(乙方)、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丙方)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约定:自乙方落户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期间,公司为司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中司某某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某某占用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
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后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但司某某在落户北京后便径行离职,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本院根据司某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损失情况,酌定司某某赔偿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贝塔)https://t.cn/A6MKD1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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