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资发协议成废纸 ,开发商投资难讨回!
事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公司)的法人怎么也想不到,15年前和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现莲池区南大园乡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始终无法履行,导致企业举步维艰不说,就连公司先后付给该村委会用于前期拆迁安置的700多万的费用至今都没有完全给退还。
据了解,京源公司2005年初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城中村改造协议。并于当年2月24日签订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
这份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中,委托人为:(甲方)保定市南市区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被委托人:(乙方)为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面说: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市政【2004】52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刘家町村开发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位置在刘家町村北,总面积约20.6亩(以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负责对建设用地的清理、拆迁、搬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工作,甲方认可给乙方给付费用650万元整,自负盈亏”、“甲方负责对所属村民进行教育工作,制止一切妨碍开发建设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开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方便”、“甲方负责成品房销售的有关手续”、“甲方负责对建成后房产的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对住户的服务工作”。
“乙方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地质勘察项目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竣工质量保证等工作,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筹措”、“乙方在成品销售开始时,先回收前期在开发建设中垫付乙方在开工前付甲方150万元的拆迁款的资金后,甲方开始在成品房销售时收回双方约定的650万元整后,再行交还乙方负责最后的销售工作以及资金的回收。”“乙方购置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因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本协议已经签订,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应赔偿对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05年11月,刘家町村委会又和京源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意向书。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刘家町村委会负责将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退还给村委会的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乙方京源房地产名下;拆迁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手续、开发项目申报、规划及土地等手续由甲方(刘家町村委会)负责;乙方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
京源公司在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初步协议开始,就以支付拆迁费、工程款、土地补偿费、工程咨询费等名义,用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形式支付刘家町村委会以及村委会负责人690余万元。
2008年年底市政府为保稳定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暂停,后又因刘家町村村委会领导班子换届,致使京源公司在本项目中虽投入大量资金,但不能实施。
2011年,京源公司与刘家町村委会协商,由刘家町村向南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南大园乡政府于2011年6月9日同意刘家町村改造。京源公司又在原南市区政府组织的招商会上,经区政府牵头与刘家町村签订拆迁改造工程实施协议书,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方案,一期规划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
2017年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重启,京源公司多次向南大园乡及莲池区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并得到时任区领导的支持。此项工作虽然得到该领导的支持,但2018年区政府下属的建设局、南大园乡政府仍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刘家町村开发改造协议。对此京源公司极为不满,他们认为:作为区政府下属的城建部门、乡主管部门,不调查具体情况,没有尊重事实;对上级的指示不执行,不惜损害政府形象,侵犯企业权益。
“土地已经是别人的了,那我们的投资怎么办?”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村委会协商,但是对方总是以村里没钱推脱。 2019年5月,京源公司开始就此事逐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后经南大园乡政府介入,京源公司和刘家町(刘家疃)村委会在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书”。上面说“甲乙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其他补充协议从即日起全部解除”、“乙方应于协议解除之日起将使用者为‘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的托国土地使用证归还甲方”、“协议期间,将双方确认乙方共给甲方支付5226035元,按照本协议甲方于2020年5月19日前归还乙方”、“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任何经济纠纷”。
(上图为:在南大园乡政府的调解下,京源房地产和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解除合作协议)
“协议是解除了,这个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实我们在这个项目上的投资已经超过了700万,光刘家町村委会承认的就有590万,但是村里只入账了522万多,所以乡政府就说只能给522万,不签这个协议我们连这些钱也拿不上!”京源房地产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在京源房地产,记者见到了一份由刘家町村委会(刘家疃)盖章的证明,上面确实有“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了5908270元(伍佰玖拾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并有刘家町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财务收据,刘家町村民委员会财务入账了5226035元(伍佰贰拾贰万陆千零叁拾伍元)”字样,证明开具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上图为:刘家疃村委会写的证明)
“这个证明和解除协议书上相差几十万,这钱哪里去了?里面存不存在着贪腐现象?乡政府如何监管?”记者带着问题来到大园乡政府,见到了乡里的李建松书记。
就此问题,他表示:自己调过来不久,以前的事情不大清楚。后来是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现任村委会干部协商不成,乡政府才出面帮助京源公司拿回投资的。
“因为有的钱京源公司说是给的现金,办理收钱业务的人是原来的村干部,早就落选了,现在我们也无法落实,这只有他们双方当事人才知道,所以只能建议京源公司方面自己想办法解决了!”李建松书记说。
“我们实实在在地投了5908270元,刘家町村委会也给我们出具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财务收据,他们就应该如数退还我们5908270元,至于刘家町村委会有六十多万没有入账,那是南大园乡政府的监管问题和刘家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管理出了问题,绝不应该让我们京源房地产公司来承担这六十多万的经济损失”!京源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哭诉说。
京源地产的王总还表示,李建松书记曾说:“如果现在对5226035元的处理结果不同意,你就等着吧,至于何年何月你能拿到钱,我也不知道”,迫不得已,自己才接了这5226035元,实属无奈之举。
一位北京的资深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家町村委会不但应根据实际收取款项如数退还投入资金,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经济损失,当地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党中央反腐败的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
事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公司)的法人怎么也想不到,15年前和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现莲池区南大园乡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始终无法履行,导致企业举步维艰不说,就连公司先后付给该村委会用于前期拆迁安置的700多万的费用至今都没有完全给退还。
据了解,京源公司2005年初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城中村改造协议。并于当年2月24日签订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
这份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中,委托人为:(甲方)保定市南市区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被委托人:(乙方)为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面说: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市政【2004】52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刘家町村开发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位置在刘家町村北,总面积约20.6亩(以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负责对建设用地的清理、拆迁、搬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工作,甲方认可给乙方给付费用650万元整,自负盈亏”、“甲方负责对所属村民进行教育工作,制止一切妨碍开发建设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开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方便”、“甲方负责成品房销售的有关手续”、“甲方负责对建成后房产的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对住户的服务工作”。
“乙方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地质勘察项目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竣工质量保证等工作,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筹措”、“乙方在成品销售开始时,先回收前期在开发建设中垫付乙方在开工前付甲方150万元的拆迁款的资金后,甲方开始在成品房销售时收回双方约定的650万元整后,再行交还乙方负责最后的销售工作以及资金的回收。”“乙方购置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因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本协议已经签订,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应赔偿对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05年11月,刘家町村委会又和京源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意向书。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刘家町村委会负责将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退还给村委会的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乙方京源房地产名下;拆迁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手续、开发项目申报、规划及土地等手续由甲方(刘家町村委会)负责;乙方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
京源公司在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初步协议开始,就以支付拆迁费、工程款、土地补偿费、工程咨询费等名义,用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形式支付刘家町村委会以及村委会负责人690余万元。
2008年年底市政府为保稳定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暂停,后又因刘家町村村委会领导班子换届,致使京源公司在本项目中虽投入大量资金,但不能实施。
2011年,京源公司与刘家町村委会协商,由刘家町村向南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南大园乡政府于2011年6月9日同意刘家町村改造。京源公司又在原南市区政府组织的招商会上,经区政府牵头与刘家町村签订拆迁改造工程实施协议书,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方案,一期规划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
2017年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重启,京源公司多次向南大园乡及莲池区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并得到时任区领导的支持。此项工作虽然得到该领导的支持,但2018年区政府下属的建设局、南大园乡政府仍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刘家町村开发改造协议。对此京源公司极为不满,他们认为:作为区政府下属的城建部门、乡主管部门,不调查具体情况,没有尊重事实;对上级的指示不执行,不惜损害政府形象,侵犯企业权益。
“土地已经是别人的了,那我们的投资怎么办?”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村委会协商,但是对方总是以村里没钱推脱。 2019年5月,京源公司开始就此事逐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后经南大园乡政府介入,京源公司和刘家町(刘家疃)村委会在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书”。上面说“甲乙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其他补充协议从即日起全部解除”、“乙方应于协议解除之日起将使用者为‘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的托国土地使用证归还甲方”、“协议期间,将双方确认乙方共给甲方支付5226035元,按照本协议甲方于2020年5月19日前归还乙方”、“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任何经济纠纷”。
(上图为:在南大园乡政府的调解下,京源房地产和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解除合作协议)
“协议是解除了,这个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实我们在这个项目上的投资已经超过了700万,光刘家町村委会承认的就有590万,但是村里只入账了522万多,所以乡政府就说只能给522万,不签这个协议我们连这些钱也拿不上!”京源房地产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在京源房地产,记者见到了一份由刘家町村委会(刘家疃)盖章的证明,上面确实有“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了5908270元(伍佰玖拾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并有刘家町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财务收据,刘家町村民委员会财务入账了5226035元(伍佰贰拾贰万陆千零叁拾伍元)”字样,证明开具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上图为:刘家疃村委会写的证明)
“这个证明和解除协议书上相差几十万,这钱哪里去了?里面存不存在着贪腐现象?乡政府如何监管?”记者带着问题来到大园乡政府,见到了乡里的李建松书记。
就此问题,他表示:自己调过来不久,以前的事情不大清楚。后来是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现任村委会干部协商不成,乡政府才出面帮助京源公司拿回投资的。
“因为有的钱京源公司说是给的现金,办理收钱业务的人是原来的村干部,早就落选了,现在我们也无法落实,这只有他们双方当事人才知道,所以只能建议京源公司方面自己想办法解决了!”李建松书记说。
“我们实实在在地投了5908270元,刘家町村委会也给我们出具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财务收据,他们就应该如数退还我们5908270元,至于刘家町村委会有六十多万没有入账,那是南大园乡政府的监管问题和刘家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管理出了问题,绝不应该让我们京源房地产公司来承担这六十多万的经济损失”!京源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哭诉说。
京源地产的王总还表示,李建松书记曾说:“如果现在对5226035元的处理结果不同意,你就等着吧,至于何年何月你能拿到钱,我也不知道”,迫不得已,自己才接了这5226035元,实属无奈之举。
一位北京的资深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家町村委会不但应根据实际收取款项如数退还投入资金,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经济损失,当地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党中央反腐败的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
委托开资发协议成废纸 ,开发商投资难讨回!
事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公司)的法人怎么也想不到,15年前和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现莲池区南大园乡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始终无法履行,导致企业举步维艰不说,就连公司先后付给该村委会用于前期拆迁安置的700多万的费用至今都没有完全给退还。
据了解,京源公司2005年初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城中村改造协议。并于当年2月24日签订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
这份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中,委托人为:(甲方)保定市南市区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被委托人:(乙方)为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面说: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市政【2004】52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刘家町村开发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位置在刘家町村北,总面积约20.6亩(以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负责对建设用地的清理、拆迁、搬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工作,甲方认可给乙方给付费用650万元整,自负盈亏”、“甲方负责对所属村民进行教育工作,制止一切妨碍开发建设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开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方便”、“甲方负责成品房销售的有关手续”、“甲方负责对建成后房产的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对住户的服务工作”。
“乙方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地质勘察项目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竣工质量保证等工作,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筹措”、“乙方在成品销售开始时,先回收前期在开发建设中垫付乙方在开工前付甲方150万元的拆迁款的资金后,甲方开始在成品房销售时收回双方约定的650万元整后,再行交还乙方负责最后的销售工作以及资金的回收。”“乙方购置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因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本协议已经签订,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应赔偿对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05年11月,刘家町村委会又和京源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意向书。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刘家町村委会负责将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退还给村委会的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乙方京源房地产名下;拆迁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手续、开发项目申报、规划及土地等手续由甲方(刘家町村委会)负责;乙方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
京源公司在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初步协议开始,就以支付拆迁费、工程款、土地补偿费、工程咨询费等名义,用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形式支付刘家町村委会以及村委会负责人690余万元。
2008年年底市政府为保稳定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暂停,后又因刘家町村村委会领导班子换届,致使京源公司在本项目中虽投入大量资金,但不能实施。
2011年,京源公司与刘家町村委会协商,由刘家町村向南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南大园乡政府于2011年6月9日同意刘家町村改造。京源公司又在原南市区政府组织的招商会上,经区政府牵头与刘家町村签订拆迁改造工程实施协议书,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方案,一期规划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
2017年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重启,京源公司多次向南大园乡及莲池区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并得到时任区领导的支持。此项工作虽然得到该领导的支持,但2018年区政府下属的建设局、南大园乡政府仍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刘家町村开发改造协议。对此京源公司极为不满,他们认为:作为区政府下属的城建部门、乡主管部门,不调查具体情况,没有尊重事实;对上级的指示不执行,不惜损害政府形象,侵犯企业权益。
“土地已经是别人的了,那我们的投资怎么办?”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村委会协商,但是对方总是以村里没钱推脱。 2019年5月,京源公司开始就此事逐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后经南大园乡政府介入,京源公司和刘家町(刘家疃)村委会在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书”。上面说“甲乙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其他补充协议从即日起全部解除”、“乙方应于协议解除之日起将使用者为‘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的托国土地使用证归还甲方”、“协议期间,将双方确认乙方共给甲方支付5226035元,按照本协议甲方于2020年5月19日前归还乙方”、“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任何经济纠纷”。
(上图为:在南大园乡政府的调解下,京源房地产和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解除合作协议)
“协议是解除了,这个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实我们在这个项目上的投资已经超过了700万,光刘家町村委会承认的就有590万,但是村里只入账了522万多,所以乡政府就说只能给522万,不签这个协议我们连这些钱也拿不上!”京源房地产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在京源房地产,记者见到了一份由刘家町村委会(刘家疃)盖章的证明,上面确实有“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了5908270元(伍佰玖拾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并有刘家町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财务收据,刘家町村民委员会财务入账了5226035元(伍佰贰拾贰万陆千零叁拾伍元)”字样,证明开具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上图为:刘家疃村委会写的证明)
“这个证明和解除协议书上相差几十万,这钱哪里去了?里面存不存在着贪腐现象?乡政府如何监管?”记者带着问题来到大园乡政府,见到了乡里的李建松书记。
就此问题,他表示:自己调过来不久,以前的事情不大清楚。后来是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现任村委会干部协商不成,乡政府才出面帮助京源公司拿回投资的。
“因为有的钱京源公司说是给的现金,办理收钱业务的人是原来的村干部,早就落选了,现在我们也无法落实,这只有他们双方当事人才知道,所以只能建议京源公司方面自己想办法解决了!”李建松书记说。
“我们实实在在地投了5908270元,刘家町村委会也给我们出具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财务收据,他们就应该如数退还我们5908270元,至于刘家町村委会有六十多万没有入账,那是南大园乡政府的监管问题和刘家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管理出了问题,绝不应该让我们京源房地产公司来承担这六十多万的经济损失”!京源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哭诉说。
京源地产的王总还表示,李建松书记曾说:“如果现在对5226035元的处理结果不同意,你就等着吧,至于何年何月你能拿到钱,我也不知道”,迫不得已,自己才接了这5226035元,实属无奈之举。
一位北京的资深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家町村委会不但应根据实际收取款项如数退还投入资金,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经济损失,当地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党中央反腐败的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
事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公司)的法人怎么也想不到,15年前和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现莲池区南大园乡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始终无法履行,导致企业举步维艰不说,就连公司先后付给该村委会用于前期拆迁安置的700多万的费用至今都没有完全给退还。
据了解,京源公司2005年初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城中村改造协议。并于当年2月24日签订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
这份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中,委托人为:(甲方)保定市南市区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被委托人:(乙方)为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面说: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市政【2004】52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刘家町村开发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位置在刘家町村北,总面积约20.6亩(以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负责对建设用地的清理、拆迁、搬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工作,甲方认可给乙方给付费用650万元整,自负盈亏”、“甲方负责对所属村民进行教育工作,制止一切妨碍开发建设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开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方便”、“甲方负责成品房销售的有关手续”、“甲方负责对建成后房产的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对住户的服务工作”。
“乙方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地质勘察项目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竣工质量保证等工作,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筹措”、“乙方在成品销售开始时,先回收前期在开发建设中垫付乙方在开工前付甲方150万元的拆迁款的资金后,甲方开始在成品房销售时收回双方约定的650万元整后,再行交还乙方负责最后的销售工作以及资金的回收。”“乙方购置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因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本协议已经签订,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应赔偿对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05年11月,刘家町村委会又和京源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意向书。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刘家町村委会负责将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退还给村委会的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乙方京源房地产名下;拆迁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手续、开发项目申报、规划及土地等手续由甲方(刘家町村委会)负责;乙方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
京源公司在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初步协议开始,就以支付拆迁费、工程款、土地补偿费、工程咨询费等名义,用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形式支付刘家町村委会以及村委会负责人690余万元。
2008年年底市政府为保稳定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暂停,后又因刘家町村村委会领导班子换届,致使京源公司在本项目中虽投入大量资金,但不能实施。
2011年,京源公司与刘家町村委会协商,由刘家町村向南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南大园乡政府于2011年6月9日同意刘家町村改造。京源公司又在原南市区政府组织的招商会上,经区政府牵头与刘家町村签订拆迁改造工程实施协议书,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方案,一期规划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
2017年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重启,京源公司多次向南大园乡及莲池区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并得到时任区领导的支持。此项工作虽然得到该领导的支持,但2018年区政府下属的建设局、南大园乡政府仍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刘家町村开发改造协议。对此京源公司极为不满,他们认为:作为区政府下属的城建部门、乡主管部门,不调查具体情况,没有尊重事实;对上级的指示不执行,不惜损害政府形象,侵犯企业权益。
“土地已经是别人的了,那我们的投资怎么办?”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村委会协商,但是对方总是以村里没钱推脱。 2019年5月,京源公司开始就此事逐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后经南大园乡政府介入,京源公司和刘家町(刘家疃)村委会在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书”。上面说“甲乙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其他补充协议从即日起全部解除”、“乙方应于协议解除之日起将使用者为‘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的托国土地使用证归还甲方”、“协议期间,将双方确认乙方共给甲方支付5226035元,按照本协议甲方于2020年5月19日前归还乙方”、“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任何经济纠纷”。
(上图为:在南大园乡政府的调解下,京源房地产和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解除合作协议)
“协议是解除了,这个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实我们在这个项目上的投资已经超过了700万,光刘家町村委会承认的就有590万,但是村里只入账了522万多,所以乡政府就说只能给522万,不签这个协议我们连这些钱也拿不上!”京源房地产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在京源房地产,记者见到了一份由刘家町村委会(刘家疃)盖章的证明,上面确实有“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了5908270元(伍佰玖拾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并有刘家町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财务收据,刘家町村民委员会财务入账了5226035元(伍佰贰拾贰万陆千零叁拾伍元)”字样,证明开具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上图为:刘家疃村委会写的证明)
“这个证明和解除协议书上相差几十万,这钱哪里去了?里面存不存在着贪腐现象?乡政府如何监管?”记者带着问题来到大园乡政府,见到了乡里的李建松书记。
就此问题,他表示:自己调过来不久,以前的事情不大清楚。后来是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现任村委会干部协商不成,乡政府才出面帮助京源公司拿回投资的。
“因为有的钱京源公司说是给的现金,办理收钱业务的人是原来的村干部,早就落选了,现在我们也无法落实,这只有他们双方当事人才知道,所以只能建议京源公司方面自己想办法解决了!”李建松书记说。
“我们实实在在地投了5908270元,刘家町村委会也给我们出具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财务收据,他们就应该如数退还我们5908270元,至于刘家町村委会有六十多万没有入账,那是南大园乡政府的监管问题和刘家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管理出了问题,绝不应该让我们京源房地产公司来承担这六十多万的经济损失”!京源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哭诉说。
京源地产的王总还表示,李建松书记曾说:“如果现在对5226035元的处理结果不同意,你就等着吧,至于何年何月你能拿到钱,我也不知道”,迫不得已,自己才接了这5226035元,实属无奈之举。
一位北京的资深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家町村委会不但应根据实际收取款项如数退还投入资金,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经济损失,当地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党中央反腐败的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弘扬国庆新民俗 加强‘四史’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为隆重迎接新中国成立72周年,共同推进法治格尔木建设,进一步增强全院干警的爱国情感和凝聚力。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弘扬国庆新民俗 加强‘四史’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共祝祖国繁荣昌盛。
一、组织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为用心用情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提升小微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小微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9月22日,市法院法官来到租赁站,为该站职工讲授了一场《民法典》专题知识讲座。此次宣讲的重点内容是围绕民法典典型合同中的租赁合同篇进行,宣讲法官在现场除了发放宣传材料,还就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涉及的条款、管辖、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以及证据的保留等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对《民法典》租赁合同篇的每一条法律规定做精准的法理解释。同时,法官从租赁关系发生纠纷后,出租人不单单只享有请求支付租金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请求返还租赁物、请求赔偿丢失、损坏货品的诉权进行讲解。现场讲解针对性强,解释透彻,并通过互动形式,现场解答租户提出的疑点和不懂之处,得到租户的好评和认可。
国庆来临之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着眼风险防范,精准、长远于“小微”之处呵护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格尔木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更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切实营造更加稳定、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组织开展巡回法庭办实事
近日,格尔木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中原告马某购买安某某的挖机一辆,安某某将挖机交付给原告马某,但是并未将挖机合格证交付给马某。马某多次索要,被告安某均以青海某某机械租赁公司没有将合格证交付给他抗辩。马某找青海某某机械租赁公司索要合格证及发票,该公司以安某某未付清款项为由拒绝交付。虽然挖机交付,但是没有合格证,挖机无法正常营运取得收益,因此马某诉状法院请求被告交付合格证和发票。
该案的合同相对方是原告马某与被告安某某,而原告与被告青海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并无买卖合同关系。
为有利于化解矛盾就近查看标的物,加之原告家庭正在农忙,经征得双方同意,本案采用巡回法庭。但由于原告将该青海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引起该公司的不满拒绝接受调解,导致承办法官未能在庭前给双方调解化解纠纷。庭审后,承办案件法官没有放弃调解工作,又多次联系并前往青海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询问车辆买卖的经过及合格证由谁保管,为什么没有交付等问题,在最终确认合格证尚未交付的情况下,经过法官向其耐心释法并多次沟通,真诚细致向对方释法明理,理清合同义务和责任,不偏不倚,权衡利弊,终使得青海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挖机合格证及其向安某某开具的发票交至法院。因处于农忙时节,原告采摘枸杞无法来法院领取合格证及发票,法官驱车二十多公里,向家在河东农场四连的原告送去了他期盼已久的合格证及发票。原告将案件撤诉并向法官表示感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致力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仅注重和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更注重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和沟通技巧,柔化刚性法律的使用,定纷止争,不让当事人陷入马拉松式诉讼中无法脱身,增加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三、组织开展迎国庆健步行活动
为喜迎国庆节,大力倡导践行“快乐工作、健康生活”,在活动中锤炼团结奋进、健康和谐的干警队伍,9月25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 环保健康徒步行”徒步活动,院党组带头参加,全院110余名干警踊跃参与,通过结伴同行、重温“四史”、实地观览,进一步弘扬团结友爱,锻炼意志品质,坚定理想信念,感受祖国的繁荣昌盛。本次健步行活动是从起点沿金川路右侧向北到达看守所,在看守所领取折返牌后原路返回到起点,全程6公里。10个小组都以饱满的热情,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有序前进,一边齐心协力,认真完成徒步任务,一边相互交流、合影留念,增进了团队凝聚力。在终点处,大家纷纷表达了对党、对祖国、对格尔木法院的心愿寄语。本次健步行活动,通过内容生动、形式新颖的挑战任务,走出了健康,走出了正能量,走出了格法人的精气神。
四、组织开展司法救助送温情
国庆节前夕,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保险救助措施,为一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司法保险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送去了司法温情、解决了实际困难。2020年,被执行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导致乘车人朱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8.45万元。但张某某已经锒铛入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能履行,朱某某家属遂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面对家庭变故和经济压力,无奈之下,三名申请执行人向办理案件的执行法官提出了司法保险援助申请,希望能获得司法保险援助来缓解家庭困境。此类“执行不能”案件最令人唏嘘叹惋,为保证司法保险援助工作落到实处,负责案件执行法官及工作人员迅速审核申报救助材料,并及时移送保险公司,最终为3名申请执行人发放了20万元救助金,高效、精细的申报救助和快速、精准的发放救助金,为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送去了一丝司法温暖。
为隆重迎接新中国成立72周年,共同推进法治格尔木建设,进一步增强全院干警的爱国情感和凝聚力。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弘扬国庆新民俗 加强‘四史’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共祝祖国繁荣昌盛。
一、组织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为用心用情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提升小微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小微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9月22日,市法院法官来到租赁站,为该站职工讲授了一场《民法典》专题知识讲座。此次宣讲的重点内容是围绕民法典典型合同中的租赁合同篇进行,宣讲法官在现场除了发放宣传材料,还就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涉及的条款、管辖、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以及证据的保留等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对《民法典》租赁合同篇的每一条法律规定做精准的法理解释。同时,法官从租赁关系发生纠纷后,出租人不单单只享有请求支付租金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请求返还租赁物、请求赔偿丢失、损坏货品的诉权进行讲解。现场讲解针对性强,解释透彻,并通过互动形式,现场解答租户提出的疑点和不懂之处,得到租户的好评和认可。
国庆来临之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着眼风险防范,精准、长远于“小微”之处呵护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格尔木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更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切实营造更加稳定、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组织开展巡回法庭办实事
近日,格尔木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中原告马某购买安某某的挖机一辆,安某某将挖机交付给原告马某,但是并未将挖机合格证交付给马某。马某多次索要,被告安某均以青海某某机械租赁公司没有将合格证交付给他抗辩。马某找青海某某机械租赁公司索要合格证及发票,该公司以安某某未付清款项为由拒绝交付。虽然挖机交付,但是没有合格证,挖机无法正常营运取得收益,因此马某诉状法院请求被告交付合格证和发票。
该案的合同相对方是原告马某与被告安某某,而原告与被告青海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并无买卖合同关系。
为有利于化解矛盾就近查看标的物,加之原告家庭正在农忙,经征得双方同意,本案采用巡回法庭。但由于原告将该青海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引起该公司的不满拒绝接受调解,导致承办法官未能在庭前给双方调解化解纠纷。庭审后,承办案件法官没有放弃调解工作,又多次联系并前往青海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询问车辆买卖的经过及合格证由谁保管,为什么没有交付等问题,在最终确认合格证尚未交付的情况下,经过法官向其耐心释法并多次沟通,真诚细致向对方释法明理,理清合同义务和责任,不偏不倚,权衡利弊,终使得青海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挖机合格证及其向安某某开具的发票交至法院。因处于农忙时节,原告采摘枸杞无法来法院领取合格证及发票,法官驱车二十多公里,向家在河东农场四连的原告送去了他期盼已久的合格证及发票。原告将案件撤诉并向法官表示感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致力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仅注重和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更注重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和沟通技巧,柔化刚性法律的使用,定纷止争,不让当事人陷入马拉松式诉讼中无法脱身,增加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三、组织开展迎国庆健步行活动
为喜迎国庆节,大力倡导践行“快乐工作、健康生活”,在活动中锤炼团结奋进、健康和谐的干警队伍,9月25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 环保健康徒步行”徒步活动,院党组带头参加,全院110余名干警踊跃参与,通过结伴同行、重温“四史”、实地观览,进一步弘扬团结友爱,锻炼意志品质,坚定理想信念,感受祖国的繁荣昌盛。本次健步行活动是从起点沿金川路右侧向北到达看守所,在看守所领取折返牌后原路返回到起点,全程6公里。10个小组都以饱满的热情,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有序前进,一边齐心协力,认真完成徒步任务,一边相互交流、合影留念,增进了团队凝聚力。在终点处,大家纷纷表达了对党、对祖国、对格尔木法院的心愿寄语。本次健步行活动,通过内容生动、形式新颖的挑战任务,走出了健康,走出了正能量,走出了格法人的精气神。
四、组织开展司法救助送温情
国庆节前夕,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保险救助措施,为一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司法保险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送去了司法温情、解决了实际困难。2020年,被执行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导致乘车人朱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8.45万元。但张某某已经锒铛入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能履行,朱某某家属遂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面对家庭变故和经济压力,无奈之下,三名申请执行人向办理案件的执行法官提出了司法保险援助申请,希望能获得司法保险援助来缓解家庭困境。此类“执行不能”案件最令人唏嘘叹惋,为保证司法保险援助工作落到实处,负责案件执行法官及工作人员迅速审核申报救助材料,并及时移送保险公司,最终为3名申请执行人发放了20万元救助金,高效、精细的申报救助和快速、精准的发放救助金,为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送去了一丝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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