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发个吃火锅,
结果点赞最多的是,“大哥我看你真是有毛病”...
广场搜他名字,是”让人下头”,
“被他气死”,
“让人窒息”...
弟最近这风评,有点惨啊...
有点像于小彤,
观察嘉宾也说他像贾宝玉。
对孟子义来说,他是那个光听语音,就觉得可爱的男生。
可以说他在初印象上,评分并不低。
开了个好头,结果在接下来表现里却是一路走低。
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也要在pd提醒下才能完成,至少明面上表现的,是心不在焉。
和孟子义聊天时,孟问他怎么知道自己名字,
特:我就是知道啊。
这种不直接回答,再配上他当时飘忽的眼神,于是有弹幕觉得他心眼多,不够真诚。
不过这时还是小范围的,因为说他可能聊天时没走心,也完全能解释。
那在聊到恋爱这种核心问题时,他依旧不直面回答。
孟:你不想恋爱?
他(迟疑两秒):我...想又不想
不想恋爱却来上恋综?
这个回答直接让当事人,观察嘉宾都开始质疑起他上节目的目的。
即使后来有他这番废话文学的解释,
总结起来就是,我想等自己事业有成了再谈
却依旧没消除弹幕对他的质疑。
更要命的是,明明就没做到100%坦诚,却在不断强调自己的“真诚”,
心口不一,算是自锤了“不真诚”的印象。
哎,这才第一晚啊...
等到了第二天正式开始相处。
返程时,孟子义因为凌晨4点才睡,所以主动提出两人不坐一辆车,自己想回团队车里休息一下。
可能确实有点突然,之前也没和刘特商量,但刘特这边,是他早就知道女方昨晚没休息好,也看着孟录了几乎大半天,作为想和她发展感情的男嘉宾,却把自己情绪放在第一位,一秒挂脸子。
而且把这种情绪一直持续到了晚餐时间。
(两人表情有着对比鲜明)
(不是橘的有意截图,观察嘉宾同样感受到了)
脾气也不小。
孟子义这边,又是主动找他搭话,
撒娇,
一通操作下来,他还是满脸写着“我不开心”。
就算孟子义已经给他解释了分开坐车的原因⬇️
第三天这事儿在他那儿还是没完。
游湖时他再次主动cue起,并把他上升到了女方是不是不在乎他...
这就有点为难人了,两天的接触时间,成为普通朋友可能都了解不够,就要求一个女艺人在乎你,是不是有点以自我为中心了?
(孟姐也是这样觉得)
也挺好面子。
明明就是想要孟子义有改变,能变得敏感一些,能即时感知到自己情绪,却在和对方交流时,从不主动表明自己需求,一直在兜圈子⬇️
等到孟姐开口问他核心问题时,
他又不好意思对孟姐直接表达,吞吞吐吐说不出个所以然。
为啥说他好面子,因为在后采他自己一个人面对镜头时,他表达自己需求完全没问题。
所以虽然只有两天接触,在家长眼里,刘特,脾气不好,幼稚又以自我为中心。
这么看来,如今发个吃火锅也要被骂,也不奇怪了。
可是在两人相处里,你说是只有他一人有问题吗?
也不见得。
孟姐,嘴上说着想谈恋爱,结果实际行动上却根本没有尝试去了解对方。
当节目组同意她能坐自己车回去后,她只沉浸在自己情绪里。
对刘特,没有一个补充解释,对他带着明显情绪的反问,也完全无感知。
一面强调着自己很在乎正面沟通,可自己也没100%做到。
刘特的突然沉默,她并非没有感知到,而是用自己的推测去代替正面沟通。
也缺少共情,自己觉得是一件小事,从没换位思考这对敏感的人来说可能就是一件大事,于是她不问原因,只靠劝,给问题给滑过去了。
两人一起旅行,可能因为刘特内向敏感的性格,也有可能本身对景点没啥兴趣,所以基本都是孟子义来决定项目,男生全程在身后做小跟班。
连弹幕都看出了他的无聊⬇️
他身边的孟子义却没察觉,至少放出片段里,没主动问过一句他这次体验感。
到了书店,男生好不容易找到唯一有兴趣的,结果孟姐却还是把自己手工摆在第一位,打断了他难得的休闲。
这不就是说着想有感情交流,实际行动还是个事事以自我为中心的公主【滴汗】
而且她的公主病,根据橘观察,并不是因为恋综的限定出现。
在《桃花坞》里,不管别人,自己拍照首先要争c位,
也是想到啥就说啥,丝毫不顾及话出口可能对双方艺人形象的影响,
也想不到一句“臭弟弟”可能会让郭麒麟尴尬。
而当这样的公主病被平移到了一段感情中间,她就无意识的拒绝了解对方,拒绝让本来就大条的神经变得纤细敏感。
自然也不理解刘特想通过自己生气这件事,想让她去改变,去尝试感受他人。
哎,一个钝感力强又活在自己世界,一个极度敏感又脾气不好,
至于最新一期还给这两人是否继续约会留个悬念,
现在看来,结果也不重要了。
两人都没足够成熟,性格也是两个极端,两人现在需要的或许不是牵手,而是先明白如何爱吧。
最后一句
挺好奇谁能battle过孟姐
目前已知的,刘特,败
结果点赞最多的是,“大哥我看你真是有毛病”...
广场搜他名字,是”让人下头”,
“被他气死”,
“让人窒息”...
弟最近这风评,有点惨啊...
有点像于小彤,
观察嘉宾也说他像贾宝玉。
对孟子义来说,他是那个光听语音,就觉得可爱的男生。
可以说他在初印象上,评分并不低。
开了个好头,结果在接下来表现里却是一路走低。
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也要在pd提醒下才能完成,至少明面上表现的,是心不在焉。
和孟子义聊天时,孟问他怎么知道自己名字,
特:我就是知道啊。
这种不直接回答,再配上他当时飘忽的眼神,于是有弹幕觉得他心眼多,不够真诚。
不过这时还是小范围的,因为说他可能聊天时没走心,也完全能解释。
那在聊到恋爱这种核心问题时,他依旧不直面回答。
孟:你不想恋爱?
他(迟疑两秒):我...想又不想
不想恋爱却来上恋综?
这个回答直接让当事人,观察嘉宾都开始质疑起他上节目的目的。
即使后来有他这番废话文学的解释,
总结起来就是,我想等自己事业有成了再谈
却依旧没消除弹幕对他的质疑。
更要命的是,明明就没做到100%坦诚,却在不断强调自己的“真诚”,
心口不一,算是自锤了“不真诚”的印象。
哎,这才第一晚啊...
等到了第二天正式开始相处。
返程时,孟子义因为凌晨4点才睡,所以主动提出两人不坐一辆车,自己想回团队车里休息一下。
可能确实有点突然,之前也没和刘特商量,但刘特这边,是他早就知道女方昨晚没休息好,也看着孟录了几乎大半天,作为想和她发展感情的男嘉宾,却把自己情绪放在第一位,一秒挂脸子。
而且把这种情绪一直持续到了晚餐时间。
(两人表情有着对比鲜明)
(不是橘的有意截图,观察嘉宾同样感受到了)
脾气也不小。
孟子义这边,又是主动找他搭话,
撒娇,
一通操作下来,他还是满脸写着“我不开心”。
就算孟子义已经给他解释了分开坐车的原因⬇️
第三天这事儿在他那儿还是没完。
游湖时他再次主动cue起,并把他上升到了女方是不是不在乎他...
这就有点为难人了,两天的接触时间,成为普通朋友可能都了解不够,就要求一个女艺人在乎你,是不是有点以自我为中心了?
(孟姐也是这样觉得)
也挺好面子。
明明就是想要孟子义有改变,能变得敏感一些,能即时感知到自己情绪,却在和对方交流时,从不主动表明自己需求,一直在兜圈子⬇️
等到孟姐开口问他核心问题时,
他又不好意思对孟姐直接表达,吞吞吐吐说不出个所以然。
为啥说他好面子,因为在后采他自己一个人面对镜头时,他表达自己需求完全没问题。
所以虽然只有两天接触,在家长眼里,刘特,脾气不好,幼稚又以自我为中心。
这么看来,如今发个吃火锅也要被骂,也不奇怪了。
可是在两人相处里,你说是只有他一人有问题吗?
也不见得。
孟姐,嘴上说着想谈恋爱,结果实际行动上却根本没有尝试去了解对方。
当节目组同意她能坐自己车回去后,她只沉浸在自己情绪里。
对刘特,没有一个补充解释,对他带着明显情绪的反问,也完全无感知。
一面强调着自己很在乎正面沟通,可自己也没100%做到。
刘特的突然沉默,她并非没有感知到,而是用自己的推测去代替正面沟通。
也缺少共情,自己觉得是一件小事,从没换位思考这对敏感的人来说可能就是一件大事,于是她不问原因,只靠劝,给问题给滑过去了。
两人一起旅行,可能因为刘特内向敏感的性格,也有可能本身对景点没啥兴趣,所以基本都是孟子义来决定项目,男生全程在身后做小跟班。
连弹幕都看出了他的无聊⬇️
他身边的孟子义却没察觉,至少放出片段里,没主动问过一句他这次体验感。
到了书店,男生好不容易找到唯一有兴趣的,结果孟姐却还是把自己手工摆在第一位,打断了他难得的休闲。
这不就是说着想有感情交流,实际行动还是个事事以自我为中心的公主【滴汗】
而且她的公主病,根据橘观察,并不是因为恋综的限定出现。
在《桃花坞》里,不管别人,自己拍照首先要争c位,
也是想到啥就说啥,丝毫不顾及话出口可能对双方艺人形象的影响,
也想不到一句“臭弟弟”可能会让郭麒麟尴尬。
而当这样的公主病被平移到了一段感情中间,她就无意识的拒绝了解对方,拒绝让本来就大条的神经变得纤细敏感。
自然也不理解刘特想通过自己生气这件事,想让她去改变,去尝试感受他人。
哎,一个钝感力强又活在自己世界,一个极度敏感又脾气不好,
至于最新一期还给这两人是否继续约会留个悬念,
现在看来,结果也不重要了。
两人都没足够成熟,性格也是两个极端,两人现在需要的或许不是牵手,而是先明白如何爱吧。
最后一句
挺好奇谁能battle过孟姐
目前已知的,刘特,败
在如今社会上,租房已经成为一件不简单的时间,你是否总感觉租房比较难,看完下面这篇文章,让你心中有底,顺利租到好房。#租房[超话]##上海租房无中介[超话]##北京租房合租[超话]#
1、中介租房,选择正规公司
正规公司除了服务更专业外,房源信息也比较广,可供选择的余地更大,成功率也更高,租客能够获得更大的保障。
2、租房前确认房源信息
租房除了看地理位置和租金外,有的时候也不能光图便宜,一定要检查房子是否是房东本人出租或者授权出租,是否是拆迁房、公租房。
3、口头协议不算数
租房的三方合同一定要早协商后签订,未签合同前不要交任何费用,口头协议更不能算数,以免后期租房出现纠纷。
一般租房房东会收取1个月左右的房租作为押金,一定要索取收据,好在退房的时候取回押金。
4、合同签订要细心
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上面的条款,即是你不是特别懂,但是也要清楚看清每一条,出来租房合同,对于房间内的家具、家电、物业费等的维修权益和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在合同附件里面写清楚,以免后期未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入住检查要仔细
在入住前或者签合同前,一定要检查好房间的床、桌、椅子、沙发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好,如果有损坏,一定要和房东当面交接清楚,避免日后引起纠纷。物业费、水电气费也要核算清楚。
1、中介租房,选择正规公司
正规公司除了服务更专业外,房源信息也比较广,可供选择的余地更大,成功率也更高,租客能够获得更大的保障。
2、租房前确认房源信息
租房除了看地理位置和租金外,有的时候也不能光图便宜,一定要检查房子是否是房东本人出租或者授权出租,是否是拆迁房、公租房。
3、口头协议不算数
租房的三方合同一定要早协商后签订,未签合同前不要交任何费用,口头协议更不能算数,以免后期租房出现纠纷。
一般租房房东会收取1个月左右的房租作为押金,一定要索取收据,好在退房的时候取回押金。
4、合同签订要细心
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上面的条款,即是你不是特别懂,但是也要清楚看清每一条,出来租房合同,对于房间内的家具、家电、物业费等的维修权益和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在合同附件里面写清楚,以免后期未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入住检查要仔细
在入住前或者签合同前,一定要检查好房间的床、桌、椅子、沙发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好,如果有损坏,一定要和房东当面交接清楚,避免日后引起纠纷。物业费、水电气费也要核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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