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小学就开始被侵权
指小朋友向家长分享自己的创作,然后被家长直接发到网上,还是后来才知道对方发到了网上
然后就再也没分享过了。
不要说,不要问,保持距离,保持距离
不要靠过来伤害我 真的是被 害 怕了[单身狗]
施害者往往没有自觉,被指出也常常会因小害无大碍而不以为意……哈哈,因为给自己定下了“正确”的形象,不想接受“错误”呢
事实上哪有那么多正确错误,活在自己的标准里又拿这标准害人害己,可以清醒一点吗
保持距离(闭眼
#敏感人说敏感话#
指小朋友向家长分享自己的创作,然后被家长直接发到网上,还是后来才知道对方发到了网上
然后就再也没分享过了。
不要说,不要问,保持距离,保持距离
不要靠过来伤害我 真的是被 害 怕了[单身狗]
施害者往往没有自觉,被指出也常常会因小害无大碍而不以为意……哈哈,因为给自己定下了“正确”的形象,不想接受“错误”呢
事实上哪有那么多正确错误,活在自己的标准里又拿这标准害人害己,可以清醒一点吗
保持距离(闭眼
#敏感人说敏感话#
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古人的智慧:说话的方式,决定人生的运势
1、内方外圆,随机应变
内者,进说辞也。揵者,揵所谋也。
欲说者务隐度,计事者务循顺。
阴虑可否,明言得失,以御其志。
——《鬼谷子》
想要说服别人,就不要直来直去,这样只会伤人。学会委婉劝谏,既不伤害彼此,也能达成目标。一个人要讲原则,但是也要懂得灵活。
古人常说:忠言逆耳利于行。但是为什么忠言一定要逆耳呢?邹忌讽齐王纳谏,只是讲了一个故事,就让齐威王开开心心地广开言路。
曾国藩说:劝人不可指其过,需先美其长。人都是喜欢听好话,不喜欢听坏话。我们内心要让别人变好,这是内方;但是未必要直来直去,通过伤人面子的说话方式,这是外圆。
2、说话有道,不可任口
故口者,机关也,所以关闭情意;
耳目者,心之佐助也,所以窥间见奸邪。
——《鬼谷子》
常言道:“守口不密,泄尽真机。”曾国藩也讲:“说话不可任口,行事不可任心。”会说话的人,总是懂得倾听、善于思考。将目视、耳听、心思,三者融会贯通。
为人处世,要学会拒绝一些毫无意义的争论。不让情绪受到外界的影响,智慧才能丰盈起来。即使具有雄辩之才,也同样应当谨言慎行。如果说出来的话没有任何意义,那就没必要去说;如果说出来的话会伤害别人,那就一定不要说。
出口之言,要能够做到有理有据,从而在与人交流的过程中无往不利。
3、说话有方,不逞口舌之利
平言者,决而干勇。
——《鬼谷子》
“平言”,就是不“抬杠”。不逞一时的口舌之利,不做毫无意义的争论。世间的言语之争,争的无非是嘴上痛快。无论胜负都劳心劳力,并没有半点实际意义,甚至可能给自己平添麻烦。
《道德经》有言:“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保持身心愉悦的秘诀,就是不要跟人“抬杠”。“抬杠”分出个是非对错,又能决定得了什么呢?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白费一番嘴上功夫。很多时候,沉默才是最有力的反击。
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而鬼谷子的智慧告诉我们,唯有言语平实的人,才能拥有真正的决心和勇气。他们懂得用最平实的语言,表达最实际的态度。既不必夸张,又无需争辩。以质朴的语言增强说话的分量,而不是通过诡辩达到言语胜人的目的。从而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更多有意义的事情上去。
4、口可以食,不可以言
古人有言曰:
“口可以食,不可以言。”
言者,有讳忌也。
众口烁金,言有曲故也。
——《鬼谷子》
古人云:“口可以用来吃饭,却不能胡乱说话。”一说话,就容易犯忌讳。“众口铄金”,是由于言辞之间难免因为偏见而歪曲事实。
口可以食,不可以言。这句话现在被翻译成:饭可以乱吃,话不可以乱讲。
恶语伤人六月寒,一个人随便说一句话,可能是无心之言,但是可能会非常严重地伤害他人。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舆论的压力,足以在精神上压垮任何人。舌上有龙泉,杀人不见血。能少说就少说,能不说就不说。管住自己的嘴,就是积德。
5、两年学说话,一生学闭嘴
人言者,动也。
己默者,静也,因其言,听其辞。
——《鬼谷子》
聪明人保持缄默,愚笨的人滔滔不绝。
每个人都希望被别人理解,懂得倾听别人,才是最有效的沟通手段。
听懂了别人在说什么,自己才能一语中的,切中要害,把握主导,让人心服。
青蛙叫个不停,没人理会;公鸡一叫大家就都起床了。
讲话不在多,切中要害才最重要。
6、事以密成,语以泄败
言而当,知也。
默而当,亦知也。
——《鬼谷子》
学会说话是一门学问,学会沉默更是一种修养。
一上来就把话说尽、把事做绝的人,直接暴露了他的层次。知人不评人、看破不说破,才是高情商的表现。
常听人说:“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有些话,自己心里清楚就好,不必拿出来对别人说。
《韩非子》有言:“事以密成,语以泄败。”说话太直,难免多说多错,容易给自己惹上麻烦。
俗话说得好:“逢人且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讲话要注意分寸,把有益的话放出来,得罪人的话就关进肚子里。
做人最忌讳交浅言深,话到嘴边留一半,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别人。相视一笑、点到即止,才能让彼此都感到舒服。
7、说话讲究对象,话不投机半句多
与智者言,依于博;与拙者言,依于辩;
与辩者言,依于要;与贵者言,依于势;
与富者言,依于高;与贫者言,依于利;
与贱者言,依于谦;与勇者言,依于敢;
与愚者言,依于锐;此其术也,而人常反之。
——《鬼谷子》
与智慧者谈话,要以渊博为原则;与笨拙者说话,要以强辩为原则;与善辩的人谈话,要以简要为原则;与高贵的人谈话,要以气势为原则;与富人谈话,要以高屋建瓴为原则;与穷人谈话,要以利害为原则;与卑贱者谈话,要以谦恭为原则;与勇敢的人谈话,要以果敢为原则;与上进者谈话,要以锐意进取为原则;这些都是与人谈话的原则,然而不少人却常常背道而驰。
说话之道并不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他要求一个人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说话有智慧,说活有技巧,说话是一门高深的艺术,要纯熟完满地说话,不易做到,但只要注意说话场所和说话对象,时时注意斟酌字句,借鉴鬼谷子的智慧精华,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多加修炼,这样我们也能成为会说话的人。
8、眼界越是开阔,嘴上越是审慎
口者,心之门户也。
必预审其变化,吉凶大命系焉。
——《鬼谷子》
有格局的人,总会格外审视自己的语言。因为事的吉凶、人的命运,往往都系于言语之间。
不同的眼界和话语,带给对方不同的感受,所获得的回报也会大不相同。荀子曰:“与人善言,暖于布帛;伤人之言,深于矛戟。”如果你与一个人聊天时感到很舒服,那么对方的情商和见识,肯定远胜于你。这样的人,绝不轻易出口伤人,而是懂得把握语言的尺度。
如何把话说得恰到好处,不得罪人,让人舒服,确实是一门学问。鬼谷子的建议是,嘴巴是宣泄情感的门户,要善用开合之间的转化。把有益的话、动听的话说出来,把有害的话、得罪人的话关在肚子里。必须要说的时候,也要想办法把话说得委婉一些。
眼界越是开阔,嘴上越是审慎。
9、说话有忌,聪明人从不说
辞言有五:
曰病、曰怨、曰忧、曰怒、曰喜。
——《鬼谷子》
病者,说话无精打采,缺乏精气神,做任何事情都没有干劲,没有上进心;怨者,喜欢抱怨,充满负能量,遇事没有主见,不去解决,消极悲观;忧者,多愁善感,情感过于丰富,沉浸在自我世界,让旁人无所适从;怒者,情绪失控,喜怒都形于色,言辞过分;喜者,得意忘形,做事高调,口不择言。
常言道,福从口入,祸从口出。你嘴里的人生,就是你的人生,好好说话,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任何情况都不要口出狂言。想得富贵命,先养富贵嘴。
10、说话有数,换位思考
说者听,必合于情。
——《鬼谷子》
鬼谷子所谓的“合乎情”,就是要合乎听者的情绪。
要是有人单方面地对你吐苦水、发牢骚,丝毫不在意你的感受,这样的人无论说什么只会引起人的反感。说话考虑别人的情绪,懂得换位思考,这是对别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修养的一种体现。
1、内方外圆,随机应变
内者,进说辞也。揵者,揵所谋也。
欲说者务隐度,计事者务循顺。
阴虑可否,明言得失,以御其志。
——《鬼谷子》
想要说服别人,就不要直来直去,这样只会伤人。学会委婉劝谏,既不伤害彼此,也能达成目标。一个人要讲原则,但是也要懂得灵活。
古人常说:忠言逆耳利于行。但是为什么忠言一定要逆耳呢?邹忌讽齐王纳谏,只是讲了一个故事,就让齐威王开开心心地广开言路。
曾国藩说:劝人不可指其过,需先美其长。人都是喜欢听好话,不喜欢听坏话。我们内心要让别人变好,这是内方;但是未必要直来直去,通过伤人面子的说话方式,这是外圆。
2、说话有道,不可任口
故口者,机关也,所以关闭情意;
耳目者,心之佐助也,所以窥间见奸邪。
——《鬼谷子》
常言道:“守口不密,泄尽真机。”曾国藩也讲:“说话不可任口,行事不可任心。”会说话的人,总是懂得倾听、善于思考。将目视、耳听、心思,三者融会贯通。
为人处世,要学会拒绝一些毫无意义的争论。不让情绪受到外界的影响,智慧才能丰盈起来。即使具有雄辩之才,也同样应当谨言慎行。如果说出来的话没有任何意义,那就没必要去说;如果说出来的话会伤害别人,那就一定不要说。
出口之言,要能够做到有理有据,从而在与人交流的过程中无往不利。
3、说话有方,不逞口舌之利
平言者,决而干勇。
——《鬼谷子》
“平言”,就是不“抬杠”。不逞一时的口舌之利,不做毫无意义的争论。世间的言语之争,争的无非是嘴上痛快。无论胜负都劳心劳力,并没有半点实际意义,甚至可能给自己平添麻烦。
《道德经》有言:“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保持身心愉悦的秘诀,就是不要跟人“抬杠”。“抬杠”分出个是非对错,又能决定得了什么呢?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白费一番嘴上功夫。很多时候,沉默才是最有力的反击。
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而鬼谷子的智慧告诉我们,唯有言语平实的人,才能拥有真正的决心和勇气。他们懂得用最平实的语言,表达最实际的态度。既不必夸张,又无需争辩。以质朴的语言增强说话的分量,而不是通过诡辩达到言语胜人的目的。从而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更多有意义的事情上去。
4、口可以食,不可以言
古人有言曰:
“口可以食,不可以言。”
言者,有讳忌也。
众口烁金,言有曲故也。
——《鬼谷子》
古人云:“口可以用来吃饭,却不能胡乱说话。”一说话,就容易犯忌讳。“众口铄金”,是由于言辞之间难免因为偏见而歪曲事实。
口可以食,不可以言。这句话现在被翻译成:饭可以乱吃,话不可以乱讲。
恶语伤人六月寒,一个人随便说一句话,可能是无心之言,但是可能会非常严重地伤害他人。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舆论的压力,足以在精神上压垮任何人。舌上有龙泉,杀人不见血。能少说就少说,能不说就不说。管住自己的嘴,就是积德。
5、两年学说话,一生学闭嘴
人言者,动也。
己默者,静也,因其言,听其辞。
——《鬼谷子》
聪明人保持缄默,愚笨的人滔滔不绝。
每个人都希望被别人理解,懂得倾听别人,才是最有效的沟通手段。
听懂了别人在说什么,自己才能一语中的,切中要害,把握主导,让人心服。
青蛙叫个不停,没人理会;公鸡一叫大家就都起床了。
讲话不在多,切中要害才最重要。
6、事以密成,语以泄败
言而当,知也。
默而当,亦知也。
——《鬼谷子》
学会说话是一门学问,学会沉默更是一种修养。
一上来就把话说尽、把事做绝的人,直接暴露了他的层次。知人不评人、看破不说破,才是高情商的表现。
常听人说:“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有些话,自己心里清楚就好,不必拿出来对别人说。
《韩非子》有言:“事以密成,语以泄败。”说话太直,难免多说多错,容易给自己惹上麻烦。
俗话说得好:“逢人且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讲话要注意分寸,把有益的话放出来,得罪人的话就关进肚子里。
做人最忌讳交浅言深,话到嘴边留一半,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别人。相视一笑、点到即止,才能让彼此都感到舒服。
7、说话讲究对象,话不投机半句多
与智者言,依于博;与拙者言,依于辩;
与辩者言,依于要;与贵者言,依于势;
与富者言,依于高;与贫者言,依于利;
与贱者言,依于谦;与勇者言,依于敢;
与愚者言,依于锐;此其术也,而人常反之。
——《鬼谷子》
与智慧者谈话,要以渊博为原则;与笨拙者说话,要以强辩为原则;与善辩的人谈话,要以简要为原则;与高贵的人谈话,要以气势为原则;与富人谈话,要以高屋建瓴为原则;与穷人谈话,要以利害为原则;与卑贱者谈话,要以谦恭为原则;与勇敢的人谈话,要以果敢为原则;与上进者谈话,要以锐意进取为原则;这些都是与人谈话的原则,然而不少人却常常背道而驰。
说话之道并不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他要求一个人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说话有智慧,说活有技巧,说话是一门高深的艺术,要纯熟完满地说话,不易做到,但只要注意说话场所和说话对象,时时注意斟酌字句,借鉴鬼谷子的智慧精华,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多加修炼,这样我们也能成为会说话的人。
8、眼界越是开阔,嘴上越是审慎
口者,心之门户也。
必预审其变化,吉凶大命系焉。
——《鬼谷子》
有格局的人,总会格外审视自己的语言。因为事的吉凶、人的命运,往往都系于言语之间。
不同的眼界和话语,带给对方不同的感受,所获得的回报也会大不相同。荀子曰:“与人善言,暖于布帛;伤人之言,深于矛戟。”如果你与一个人聊天时感到很舒服,那么对方的情商和见识,肯定远胜于你。这样的人,绝不轻易出口伤人,而是懂得把握语言的尺度。
如何把话说得恰到好处,不得罪人,让人舒服,确实是一门学问。鬼谷子的建议是,嘴巴是宣泄情感的门户,要善用开合之间的转化。把有益的话、动听的话说出来,把有害的话、得罪人的话关在肚子里。必须要说的时候,也要想办法把话说得委婉一些。
眼界越是开阔,嘴上越是审慎。
9、说话有忌,聪明人从不说
辞言有五:
曰病、曰怨、曰忧、曰怒、曰喜。
——《鬼谷子》
病者,说话无精打采,缺乏精气神,做任何事情都没有干劲,没有上进心;怨者,喜欢抱怨,充满负能量,遇事没有主见,不去解决,消极悲观;忧者,多愁善感,情感过于丰富,沉浸在自我世界,让旁人无所适从;怒者,情绪失控,喜怒都形于色,言辞过分;喜者,得意忘形,做事高调,口不择言。
常言道,福从口入,祸从口出。你嘴里的人生,就是你的人生,好好说话,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任何情况都不要口出狂言。想得富贵命,先养富贵嘴。
10、说话有数,换位思考
说者听,必合于情。
——《鬼谷子》
鬼谷子所谓的“合乎情”,就是要合乎听者的情绪。
要是有人单方面地对你吐苦水、发牢骚,丝毫不在意你的感受,这样的人无论说什么只会引起人的反感。说话考虑别人的情绪,懂得换位思考,这是对别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修养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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