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基金经理自购自家基金,其中张坤自购超千万,爱了没? 不知道在榜单你买的基金经理有没有自购!榜单只收录了前20名! 老谢,谢治宇持有兴全合宜和兴全合润的总金额应该超过400万元。在这里真的要夸奖一下兴证全球这家基金公司,在年后这一个月,像坤哥这些重仓白酒的优质混合鸡回撤都有20%左右,但兴全这家的公司,谢治宇、董承非、乔迁、陈宇这些非常优秀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均把回撤控在了10%以下!榜单上的这些基金经理持有自己产品的份额也都超过100万份,就是都持有几百万元! #基金[超话]##基金# 坤哥,张坤管理的易方达蓝筹精选和易方达中小盘均上榜,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分别超过100万份,按照最新净值计算,在期间张坤没有卖出的话,目前持有的金额已经超过1000万元。 除此之外呢,榜单上的中欧基金的周蔚文,睿远基金的付鹏博、赵枫这些优秀的基金经理自购管理的基金也是超100万元! 榜单之外我收集到的数据有刘彦春买了景顺长城新兴成长大于100万份,按照3月17日基金净值2.85来计算大概有285万。 当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自购也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属于锦上添花的,更多的是体现基金经理自身的信托责任。对于有些基金经理没有自购的,也不好说什么,毕竟业绩说话,但如果是同类业绩的基金,我更喜欢基金经理也买自己运作的基金!一同战斗! 你持有的基金,基金经理有自购吗? https://t.cn/RxEUdzj
看我那么喜欢小狗,上周小刘真的带我去宠物店了。差点就想把一只可爱的小金毛抱回家了。但是想到因为目前的我们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陪伴它长大,所以在那一刻还是忍痛放弃了。因为责任大于喜欢。
但是我们遇到了一只见到我们就一直蹭我们手的美短弟弟,小猫的话还是可以对它负责的!因为在这个特别的时间遇到它,所以给它取名“喜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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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劳动者“加班”一定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吗?
每天上班都超过8小时
离职时,主张加班费
会被支持吗?
今年1月,广州市某医院救护车司机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一百余万元。为此,医院委托我所应诉。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帮医院“打回”这一不合理诉求。
那么案件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什么说申请人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呢?经办律师胡文明就此做如下分享: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07年入职广州市某医院,担任120救护车司机。
基本工资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该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张某的工作量、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分配给当月的绩效奖金及其他工资。
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月13日,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一百余万元。
张某在离职前12个月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每月按照底薪5000元加上急救出车工作量计发奖金计算总额。张某实际工作时间是因出勤变化而变化的。
仲裁意见
仲裁委认为本案焦点: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确认工作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
同时,张某从入职起便知道其工作时间,张某一直遵循该工作模式直至离职,对其工资计算方法及每月的工资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从而认定张某接受用人单位对其工资待遇的计算方式的,且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折算的工资总额,所以仲裁委不支持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与张某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张某确认该合同是其所签,但是该合同是在2020年5月时倒签。仲裁委认定倒签的劳动合同不是未签劳动合同,是张某对之前的劳动合同的认可。所以仲裁委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我所律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医院)的代理人,就案件几点内容简要阐述我们律师的看法:
针对问题一:本案作为120救护车司机对实际工作时间大于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可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对于120救护车司机、保安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将用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中包括绩效奖金、提成工资,所以属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所以在劳动者之前没有对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的,仲裁时一般默认劳动者认同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此时再主张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釆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针对问题二:倒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是2020年5月19日。依据《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每天上班都超过8小时
离职时,主张加班费
会被支持吗?
今年1月,广州市某医院救护车司机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一百余万元。为此,医院委托我所应诉。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帮医院“打回”这一不合理诉求。
那么案件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什么说申请人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呢?经办律师胡文明就此做如下分享: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07年入职广州市某医院,担任120救护车司机。
基本工资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该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张某的工作量、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分配给当月的绩效奖金及其他工资。
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月13日,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一百余万元。
张某在离职前12个月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每月按照底薪5000元加上急救出车工作量计发奖金计算总额。张某实际工作时间是因出勤变化而变化的。
仲裁意见
仲裁委认为本案焦点: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确认工作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
同时,张某从入职起便知道其工作时间,张某一直遵循该工作模式直至离职,对其工资计算方法及每月的工资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从而认定张某接受用人单位对其工资待遇的计算方式的,且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折算的工资总额,所以仲裁委不支持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与张某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张某确认该合同是其所签,但是该合同是在2020年5月时倒签。仲裁委认定倒签的劳动合同不是未签劳动合同,是张某对之前的劳动合同的认可。所以仲裁委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我所律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医院)的代理人,就案件几点内容简要阐述我们律师的看法:
针对问题一:本案作为120救护车司机对实际工作时间大于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可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对于120救护车司机、保安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将用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中包括绩效奖金、提成工资,所以属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所以在劳动者之前没有对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的,仲裁时一般默认劳动者认同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此时再主张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釆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针对问题二:倒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是2020年5月19日。依据《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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