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劳动者“加班”一定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吗?
每天上班都超过8小时
离职时,主张加班费
会被支持吗?
今年1月,广州市某医院救护车司机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一百余万元。为此,医院委托我所应诉。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帮医院“打回”这一不合理诉求。
那么案件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什么说申请人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呢?经办律师胡文明就此做如下分享: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07年入职广州市某医院,担任120救护车司机。
基本工资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该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张某的工作量、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分配给当月的绩效奖金及其他工资。
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月13日,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一百余万元。
张某在离职前12个月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每月按照底薪5000元加上急救出车工作量计发奖金计算总额。张某实际工作时间是因出勤变化而变化的。
仲裁意见
仲裁委认为本案焦点: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确认工作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
同时,张某从入职起便知道其工作时间,张某一直遵循该工作模式直至离职,对其工资计算方法及每月的工资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从而认定张某接受用人单位对其工资待遇的计算方式的,且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折算的工资总额,所以仲裁委不支持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与张某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张某确认该合同是其所签,但是该合同是在2020年5月时倒签。仲裁委认定倒签的劳动合同不是未签劳动合同,是张某对之前的劳动合同的认可。所以仲裁委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我所律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医院)的代理人,就案件几点内容简要阐述我们律师的看法:
针对问题一:本案作为120救护车司机对实际工作时间大于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可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对于120救护车司机、保安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将用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中包括绩效奖金、提成工资,所以属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所以在劳动者之前没有对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的,仲裁时一般默认劳动者认同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此时再主张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釆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针对问题二:倒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是2020年5月19日。依据《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每天上班都超过8小时
离职时,主张加班费
会被支持吗?
今年1月,广州市某医院救护车司机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一百余万元。为此,医院委托我所应诉。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帮医院“打回”这一不合理诉求。
那么案件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什么说申请人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呢?经办律师胡文明就此做如下分享: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07年入职广州市某医院,担任120救护车司机。
基本工资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该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张某的工作量、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分配给当月的绩效奖金及其他工资。
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月13日,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一百余万元。
张某在离职前12个月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每月按照底薪5000元加上急救出车工作量计发奖金计算总额。张某实际工作时间是因出勤变化而变化的。
仲裁意见
仲裁委认为本案焦点: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确认工作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
同时,张某从入职起便知道其工作时间,张某一直遵循该工作模式直至离职,对其工资计算方法及每月的工资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从而认定张某接受用人单位对其工资待遇的计算方式的,且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折算的工资总额,所以仲裁委不支持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与张某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张某确认该合同是其所签,但是该合同是在2020年5月时倒签。仲裁委认定倒签的劳动合同不是未签劳动合同,是张某对之前的劳动合同的认可。所以仲裁委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我所律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医院)的代理人,就案件几点内容简要阐述我们律师的看法:
针对问题一:本案作为120救护车司机对实际工作时间大于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可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对于120救护车司机、保安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将用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中包括绩效奖金、提成工资,所以属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所以在劳动者之前没有对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的,仲裁时一般默认劳动者认同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此时再主张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釆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针对问题二:倒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是2020年5月19日。依据《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威法八月份回顾|八月是奔向明朗未来的序曲
01
生命不息,运动不止
8月12日下午,威法小伙伴来到羽毛球馆燃烧卡路里。
02
威法普法视频新增《威法律师说》栏目
八月份来,威法普法视频新增《威法律师说》栏目。
法律其实很简单。威法律师从贴近我们生活的婚姻、劳动等方面出发,向大家介绍了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病假工资如何计算等知识。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病假工资该如何计算呢?#病假#法律#劳动#法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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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威法律师说|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确定?#法律#法律咨询#离婚律师#抚养费#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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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律师说|夫妻离婚后,子女应当由谁抚养?#法律#法律咨询#离婚#抚养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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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对职场性骚扰说“不”
8月21日下午,威法所冯青诗律师、胡文明律师在抖音平台(ID:weifalvshi)开启直播,从阿里职工涉嫌性侵事件出发,向大家介绍了面对职场性骚扰如何化解、性骚扰的法律责任等法律知识。
接下来,威法将会持续通过法律解读等多种形式的视频直播,进一步对法律知识加以宣传,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
04
威法沙龙会
8月26日下午,威法所主题沙龙成功举办,于洋律师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案例分析”做了主题分享,并和大家进行深入交流。
05
威法律所画册2021版
8月份,威法律所画册2021版已更新完成。画册从律所文化、形象、业务领域等方面展示了“威法”风采。
关于威法
威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团队化、公司化运营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律所人才辈出、群星荟萃,他们有的是业内翘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他们有的在境内外公司、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拥有多年的工作经验。
威法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高效的工作团队、专业的法律水平、严谨的服务态度服务客户,一切以客户利益为先。各部门均由熟悉该业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合伙人和律师团队组成,精细化分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威法律所在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人身损害、重大民商事纠纷等法律领域均享有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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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息,运动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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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威法将会持续通过法律解读等多种形式的视频直播,进一步对法律知识加以宣传,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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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威法律所画册2021版已更新完成。画册从律所文化、形象、业务领域等方面展示了“威法”风采。
关于威法
威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团队化、公司化运营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律所人才辈出、群星荟萃,他们有的是业内翘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他们有的在境内外公司、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拥有多年的工作经验。
威法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高效的工作团队、专业的法律水平、严谨的服务态度服务客户,一切以客户利益为先。各部门均由熟悉该业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合伙人和律师团队组成,精细化分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威法律所在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人身损害、重大民商事纠纷等法律领域均享有声望。
威法案例|退休员工医保未缴满15年,是延缴还是一次性补齐?
作者|郑晓明律师
众所周知,满60周岁的男职员和满55周岁的女职员属于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未缴满,亦可一次性补满15年。但是,若医疗保险未缴满15年,是否可以类比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满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缴满15年的年限,而不是缴满15年的费用。
而这就出现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然需要缴纳医疗保险的现象,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政策为职工缴纳其他医疗保险代替职工基本保险,这是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导致退休职工延缴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当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医疗保险费?
本人则在近期遇到这种特案,现将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
WINFA
案情简介
丁某于2003年入职清远某公司,但是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清远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便将丁某派遣至广州分公司工作,2014年7月之前,由清远某公司为丁某按照清远当地的规定缴纳职工社保,2014年7月之后,由用工单位广州分公司为丁某按照广州规定缴纳职工社保。
2019年12月,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发现医疗保险未缴满15年,仍需要延缴,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清远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未实施为由,认为其按照当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不存在过错,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清远公司不承担延缴损失赔偿责任。
丁某不服,遂委托本所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远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医疗保险延缴损失。在本律师的极力争取下,要求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延缴损失的诉求被法院支持。
WINFA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其他医疗保险代替职工医疗保险,当地并无明确社保政策规定可以代替的,且在相关部门同意劳动者延缴医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退休职工未缴满医疗保险所导致的医保延缴损失。
WINFA
律师评析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但是,当地政策并没有允许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为劳动者购买其他医保代替职工医疗保险。且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纠正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为被派遣至异地的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乱象,保障了劳动者在用工地的社保待遇。
2、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保问题时,劳动仲裁委仲裁均会认为超出管辖范围而不进行处理。但是,若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便没有该项约束,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劳动争议案件是需要请求法院进行处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延缴时,需要将自身情况告知医保缴纳部门,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延缴。而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医保延缴的责任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各自部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3月1日。
郑晓明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热爱和向往,一步步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现执业于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作者|郑晓明律师
众所周知,满60周岁的男职员和满55周岁的女职员属于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未缴满,亦可一次性补满15年。但是,若医疗保险未缴满15年,是否可以类比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满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缴满15年的年限,而不是缴满15年的费用。
而这就出现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然需要缴纳医疗保险的现象,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政策为职工缴纳其他医疗保险代替职工基本保险,这是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导致退休职工延缴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当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医疗保险费?
本人则在近期遇到这种特案,现将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
WINFA
案情简介
丁某于2003年入职清远某公司,但是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清远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便将丁某派遣至广州分公司工作,2014年7月之前,由清远某公司为丁某按照清远当地的规定缴纳职工社保,2014年7月之后,由用工单位广州分公司为丁某按照广州规定缴纳职工社保。
2019年12月,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发现医疗保险未缴满15年,仍需要延缴,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清远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未实施为由,认为其按照当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不存在过错,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清远公司不承担延缴损失赔偿责任。
丁某不服,遂委托本所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远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医疗保险延缴损失。在本律师的极力争取下,要求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延缴损失的诉求被法院支持。
WINFA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其他医疗保险代替职工医疗保险,当地并无明确社保政策规定可以代替的,且在相关部门同意劳动者延缴医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退休职工未缴满医疗保险所导致的医保延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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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但是,当地政策并没有允许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为劳动者购买其他医保代替职工医疗保险。且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纠正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为被派遣至异地的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乱象,保障了劳动者在用工地的社保待遇。
2、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保问题时,劳动仲裁委仲裁均会认为超出管辖范围而不进行处理。但是,若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便没有该项约束,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劳动争议案件是需要请求法院进行处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延缴时,需要将自身情况告知医保缴纳部门,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延缴。而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医保延缴的责任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各自部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3月1日。
郑晓明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热爱和向往,一步步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现执业于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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