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有人述职报告照抄照搬】中秋、国庆期间,云南省纪委监委分类分项,连续通报曝光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为巩固拓展和深化作风建设成果,持续释放纠治“四风”强烈信号,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有效推动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精准贯彻执行,2021年中秋、国庆期间,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将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分类分项通报曝光。
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在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清风云南”微信公众号上开设“四风”问题曝光专栏。从9月6日开始,按照类型,每周聚焦一类“四风”问题,分期分批进行通报曝光。
截至10月3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已连续通报曝光六次,包括“违规吃喝”“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六类问题。
10月3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微信公号“清风云南”发布《省纪委省监委关于7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的通报》,通报显示,有党员述职报告存在照抄照搬问题。
问题通报如下:
1.玉溪市澄江市供销社敷衍应付巡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2017年8月,原澄江县委巡察组反馈指出原澄江县供销社在差旅费报销方面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重复报销的问题,但该供销社对巡察反馈意见不重视,整改落实不到位,仅向县财政上缴重复报销的差旅费4千余元。2019年2月至4月,原澄江县委巡察组对该供销社开展巡察“回头看”,发现其在巡察反馈后仍然存在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督促其按要求清退违规报销差旅费5.5万余元。2021年1月,澄江市供销社原主任李春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临沧市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永康镇对违法生产企业监管重形式轻实效问题。2015年至2021年期间,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康镇辖区内一违法生产企业监管缺失,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文书后,未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督促,存在“一发了之”的问题。永德县自然资源局在立案查处、工作巡查过程中,对该企业长期存在无证开采、不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等提出整改要求,但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督促。永康镇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该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群众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2021年4月,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永康镇党委分别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余秋君、永康镇原副镇长王云楷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3.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第二中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唐兴锐应付检查问题。2019年12月,者海镇第二中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唐兴锐在得知有关部门到学校检查控辍保学工作后,安排人员代写实际未在校就读学生的请假条应付检查,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2月,唐兴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普洱市思茅区云仙乡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照抄照搬问题。云仙乡原武装部长罗成书在负责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的云仙乡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起草过程中,自己没有参与撰写,且在审核把关时对武装干事照抄照搬上一年度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内容的问题视而不见,造成2016年至2018年云仙乡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内容雷同问题的发生。2020年2月,罗成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5.临沧市临翔区原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唐升发拖延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2017年8月至10月,临翔区原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唐升发在办理一起不动产登记手续过程中,未认真保管好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导致该不动产权证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理,申请人因不动产权纠纷参与民事诉讼长达2年。2020年4月,唐升发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6.曲靖市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部分挂号窗口低矮给群众造成不便问题。2018年11月,曲靖市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为解决患者挂号排队时间长等问题,决定在医院门诊大厅入口左侧增设2个挂号窗口。在此过程中,因工作不严不实,群众观念淡薄,导致新增的2个挂号窗口未达行业标准,高度仅为80厘米,且未设置扩音器和座椅,给挂号的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群众反映强烈。2020年12月,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范榕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医院院长戴普席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徐尤高受到诫勉问责,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医院已对此问题进行了整改。
7.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辛街司法所所长王新枚监督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不到位问题。2021年2月2日,辛街乡杜家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选票数与到场选民人数严重不符,以及选举过程中社区原党总支书记杨存熊安排14名小组长私自填写选民选票的严重违纪问题,造成杨存熊等人违规当选。辛街乡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依法重新选举。时任辛街司法所所长王新枚作为杜家社区挂村领导,在对该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进行监督、指导中,工作不负责任,监督流于形式。2021年5月,王新枚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杨存熊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为巩固拓展和深化作风建设成果,持续释放纠治“四风”强烈信号,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有效推动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精准贯彻执行,2021年中秋、国庆期间,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将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分类分项通报曝光。
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在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清风云南”微信公众号上开设“四风”问题曝光专栏。从9月6日开始,按照类型,每周聚焦一类“四风”问题,分期分批进行通报曝光。
截至10月3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已连续通报曝光六次,包括“违规吃喝”“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六类问题。
10月3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微信公号“清风云南”发布《省纪委省监委关于7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的通报》,通报显示,有党员述职报告存在照抄照搬问题。
问题通报如下:
1.玉溪市澄江市供销社敷衍应付巡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2017年8月,原澄江县委巡察组反馈指出原澄江县供销社在差旅费报销方面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重复报销的问题,但该供销社对巡察反馈意见不重视,整改落实不到位,仅向县财政上缴重复报销的差旅费4千余元。2019年2月至4月,原澄江县委巡察组对该供销社开展巡察“回头看”,发现其在巡察反馈后仍然存在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督促其按要求清退违规报销差旅费5.5万余元。2021年1月,澄江市供销社原主任李春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临沧市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永康镇对违法生产企业监管重形式轻实效问题。2015年至2021年期间,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康镇辖区内一违法生产企业监管缺失,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文书后,未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督促,存在“一发了之”的问题。永德县自然资源局在立案查处、工作巡查过程中,对该企业长期存在无证开采、不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等提出整改要求,但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督促。永康镇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该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群众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2021年4月,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永康镇党委分别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余秋君、永康镇原副镇长王云楷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3.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第二中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唐兴锐应付检查问题。2019年12月,者海镇第二中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唐兴锐在得知有关部门到学校检查控辍保学工作后,安排人员代写实际未在校就读学生的请假条应付检查,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2月,唐兴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普洱市思茅区云仙乡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照抄照搬问题。云仙乡原武装部长罗成书在负责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的云仙乡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起草过程中,自己没有参与撰写,且在审核把关时对武装干事照抄照搬上一年度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内容的问题视而不见,造成2016年至2018年云仙乡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报告内容雷同问题的发生。2020年2月,罗成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5.临沧市临翔区原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唐升发拖延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2017年8月至10月,临翔区原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唐升发在办理一起不动产登记手续过程中,未认真保管好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导致该不动产权证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理,申请人因不动产权纠纷参与民事诉讼长达2年。2020年4月,唐升发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6.曲靖市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部分挂号窗口低矮给群众造成不便问题。2018年11月,曲靖市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为解决患者挂号排队时间长等问题,决定在医院门诊大厅入口左侧增设2个挂号窗口。在此过程中,因工作不严不实,群众观念淡薄,导致新增的2个挂号窗口未达行业标准,高度仅为80厘米,且未设置扩音器和座椅,给挂号的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群众反映强烈。2020年12月,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范榕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医院院长戴普席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徐尤高受到诫勉问责,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医院已对此问题进行了整改。
7.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辛街司法所所长王新枚监督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不到位问题。2021年2月2日,辛街乡杜家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选票数与到场选民人数严重不符,以及选举过程中社区原党总支书记杨存熊安排14名小组长私自填写选民选票的严重违纪问题,造成杨存熊等人违规当选。辛街乡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依法重新选举。时任辛街司法所所长王新枚作为杜家社区挂村领导,在对该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进行监督、指导中,工作不负责任,监督流于形式。2021年5月,王新枚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杨存熊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全椒发布# 【有编制!滁州一单位招聘107人!部分岗位无需笔试!】
2021年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我院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0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立公开招聘工作组,负责承办具体招聘事务,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
▲点击查看大图
四、招聘范围及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符合岗位[含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要求的学历学位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年龄要求(详见《岗位计划表》)。“年龄条件”中 “25周岁以下”为1995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 “30周岁以下”为1990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5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
5、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及其他条件(详见《岗位计划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7)报考招聘岗位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8)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信息发布
招聘岗位等信息于2021年9月29日起在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https://t.cn/EyoW2uB)和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 https://t.cn/A6MM3pua)统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26日,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报名地点: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事科(南区)。 本次报名不收取费用。
咨询电话: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0550-3526009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的资格证书、专业方向证明(学校出具的专业方向证明或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专业含岗位计划要求专业括号里面内容)等。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任职两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人员,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书和材料在报名现场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逾期不再补办。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填写《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并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两张。
4、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进行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对少数紧缺专业岗位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按2:1开考;研究生岗位和要求具有中级资格证的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不足开考比例规定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10月27日工作时间到原报名点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6、报名工作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审。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7、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答。
(三)公示和聘用
市第一人民医院将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入编(周转池编制)等手续。新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核销手续。
六、纪律和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电话:0550-3526026。
本公告的相关事项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2021年9月27日
2021年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我院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0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立公开招聘工作组,负责承办具体招聘事务,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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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范围及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符合岗位[含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要求的学历学位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年龄要求(详见《岗位计划表》)。“年龄条件”中 “25周岁以下”为1995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 “30周岁以下”为1990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5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
5、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及其他条件(详见《岗位计划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7)报考招聘岗位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8)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信息发布
招聘岗位等信息于2021年9月29日起在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https://t.cn/EyoW2uB)和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 https://t.cn/A6MM3pua)统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26日,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报名地点: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事科(南区)。 本次报名不收取费用。
咨询电话: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0550-3526009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的资格证书、专业方向证明(学校出具的专业方向证明或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专业含岗位计划要求专业括号里面内容)等。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任职两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人员,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书和材料在报名现场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逾期不再补办。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填写《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并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两张。
4、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进行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对少数紧缺专业岗位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按2:1开考;研究生岗位和要求具有中级资格证的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不足开考比例规定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10月27日工作时间到原报名点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6、报名工作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审。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7、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答。
(三)公示和聘用
市第一人民医院将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入编(周转池编制)等手续。新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核销手续。
六、纪律和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电话:0550-3526026。
本公告的相关事项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2021年9月27日
能见即能懂:秒学龙树菩萨《十二门论:观相门第四》下
赵峥讲解:
《是故汝先说灯自照亦照彼,生亦如是,自生亦生彼者,是事不然。问曰:若灯然时能破闇,是故灯中无闇,住处亦无闇。》
注解:
所以,你说灯自己照自己,也能照别处。上面说的“生”也和灯一样,能自生,故也能生其它。这事不对。
对方又问:灯没点的时候,有暗;点了不就能破暗了麻?
龙树说,亮灯时没暗,暗时没亮灯。二个不同时存在,暗灭了灯亮了,亮灯状态没暗,灯去破谁?没亮的时候有暗,这时候没灯,没有能破的主体,也不能说破暗。
所以,亮灯时没暗,亮所辐射的地方也没有暗。
《答曰:
云何灯然时 而能破于闇(怎么说灯亮了,就能破暗呢?)
此灯初然时 不能及于闇(灯刚亮的时候,你找不到暗)
若灯然时不能到闇,若不到闇不应言破闇。》
注解:
(如果灯亮时不能波及到黑暗的地方,如果不波及到黑暗,就不能说破暗)
复次,
灯若不及闇 而能破闇者(如果点燃火苗,波及不到的地方,你也说叫破暗)
灯在于此间 则破一切闇(那么,此处点烯的火苗,就能破一切暗,三界暗都能破了)
《若谓灯虽不到闇,而力能破闇者,此处然灯应破一切世间闇,俱不及故。》
(见上重复颂子的内容)。
《而实此间然灯,不能破一切世间闇,是故汝说灯虽不及闇,而力能破闇者,是事不然。》
注解:
可事实上,屋里亮一盏灯,破不了外面的暗,更破不了全宇宙所有暗。所以,你说灯波及不到的地方,也能破暗,与事实不符。
《复次,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闇亦应如是 自蔽亦蔽彼》
注解:
若谓灯能自照亦照彼,闇与灯相违,亦应自蔽亦蔽彼。
按你说的理论,咱们再举一反三。如果灯能自己照自己,还能照别外,那么暗也应该有这样的特性,并且暗与灯是相反的,所以,暗能遮自己,也能遮其它。
遮就是让人看不到见。那么就成了暗你也看不见,其它一切世间事物,全被暗遮住了,全看不见了。
《若闇与灯相违,不能自蔽亦不蔽彼,而言灯能自照亦照彼者,是事不然。是故汝喻非也。》
注解:
综上所述,暗与灯本质是相反的,但特点一定是一样的,如果你说暗不能自遮,也不能遮全部,那么你凭什么说灯就能自照还能照其它?这事说不通啊?所以你打的比方成立不了。
《如生能自生亦生彼者,今当更说:》
注解:
现在就反回辩论的主题了,刚才说“生”,“小生”能自生,还能同时生“大生”。
《此生若未生 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已生何用生》
注解:
“小生”自己还没成形的时候,怎么生自己, 主体都没有,谁生,怎么能生?
如果“小生”没生自己之前,就己经有了,何必再让“小生”生自己呢,己经有一个了,生第二个干麻?
《此生未生时,应若生、已生。》
注解:
你这个小生在没生的时候,应该两种情况,要么正在生,要么生完己经有了。先无后有叫生,若生就是还没有,正在生。己生就是有自性,生成了。
《若未生生,若未生而生,未生名未有,云何能自生?》
注解:
若还没生出“小生”,你却说“未生”也能“自生”。
未生的含义就是表达没有自性,没自己的意思,此时连自己都没有,怎么能自己再生自己,没主体,谁自生?
《若谓生已而生,生已即是生,何须更生?》
注妥:
如果说,小生自己有自己了,小生己经生出来了,那么这时的状态,就叫己生。用不着自己再生自己了吧?
《生已更无生,作已更无作,是故生不自生。》
注解:
一个东西生出来后,就不应该再生了,一件事做完了,就不能再作了,饭被你吃进肚了,就没机会再去吃那口饭了。所以,有小生了的话,就不用小生自己生自己了。
《若生不自生,云何生彼?汝说自生亦生彼,是事不然。住灭亦如是。》
注解:
如果一个东西连自己都生不了,怎么可能生别人?所以,你说能自己生自己,还能生其它,小生能生小生,还能生大生,成立不了。“住和灭”同理。
《是故生住灭是有为相,是事不然。生住灭有为相不成,故有为法空,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何以故?》
注解:
龙树说:你外道说“生住灭”是有为法,这事不成立。
如果“生住灭”是有为相不能成立,那么世间一切法,都是“生住灭”贯穿的有为法,所以,有为法皆是空。有为法空,与之相对成立的“无为法”自然也是空。因为要先有个有变化有造作法,你定义这叫“有为法”为前提,才可能成立,没变化没造作的法叫无为法。
《灭有为,名“无为涅槃”,是故涅槃亦空。》
注解:
消灭掉有为法,才叫无为涅槃,所以,涅槃这个无为法,也是空的。最后,一切法空。
这里的“无为法”,是专指小乘理解的“无为法”,即与“有为法”相对的无为法,不是佛证的“真的无为法”
龙树下面要特别讲解小乘理解的无为法,为什么也是空。
注意,下面破“无为法”,要知道这个前提背景:
这里有个前提,外道听了龙树的辨论后,承认“有为法”是空,但听到后面龙树说“无为法”也是空,外道说不可以说无为法是空,无为法是有的,因为“无为法”就是“涅磐”,这是佛说的有“涅磐”,这个不能空。
龙树说:你理解的无为法就是涅磐,与佛说的无为法所指涅磐不是一回事。
外道和小乘都认为:没有造作,没有变化,没有念头就是涅磐。好比无想定,灭尽定,都以为是证到涅磐。
龙树在这里特别强调的就是这点。你说的“无为法”不是“真涅磐”。因为你的“无为法”是与“有为法”相对的成立的,并且你的“有为法”不起,是某段时间内不起,并非是永远不起。
象无想定与灭尽灭,500大劫,8万大劫后还要入轮回,这个小乘人不清楚。
这种“无为法”是假“无为法”,自然也是假涅磐。
《复次,无生无住无灭,名无为相,无生住灭则无法,无法不应作相,若谓无相是涅槃相,是事不然。》
注解:
再者说,没有生、住、灭,叫“无为相”。无生住灭,就没有自性,没自性就是没这个法,无法就不应该提相不相的事。你外道和小乘讲,这种什么都没有的状态就是涅磐,这观点不对。
《若无相是涅槃相,以何相故,知是无相?》
注解:
如果你说无相是涅磐相,你以什么为依据,说他是无相?
《若以有相知是无相,云何名无相?》
注解:
如果你能描述出任意一种相,来表达“无相的涅槃”,就不能叫“无相”了,因为你提供相了。
并且以有相作依托,来表达无相,这前提本身就是有相,是一种相了。
《若以无相知是无相,无相是无,无则不可知。》
注解:
如果你说无相,就知道是无相,那么无相是无,是没有。无就是认识不到的范畴,所以,你无法也不可能认知到这个“无”的境界。
《若谓如众衣皆有相,唯一衣无相,正以无相为相故,人言取无相衣,如是可知无相衣可取。》
注解:
外道说举个例子, 我们所有的衣服都有相,只有一种衣服无相,就是无相衣无相,正好这个无相衣,就是以无相为相,所以,有的人说把我的无相衣拿来,从这个例子可知道,有无相衣能拿到。
《如是生住灭是有为相,无生住灭处当知是无为相,是故无相是涅槃者,是事不然。》
注解:
外道说,就象有“无相衣”一样,“生住灭”是有为相,”无生住灭“是无为相,所以,无相是涅磐相,只要没有任何的变化,声音,造作,就可以说你入涅槃了。
龙树说,这个说法,成立不起来。
因为龙树就是要破小乘认为的涅磐,以非想非非想,认为只要不生起想法,就是入涅槃了,破这个邪见。
《何以故?生住灭种种因缘皆空,不得有有为相,云何因此知无为?》
注解:
为什么呢?“生住灭”种种因缘,前面都破掉了,都生不起来,生不起来就没有住,没有灭,就都是空,成立不起来有为相,没有有为相,就没有无为相,无为相都没有,怎么知道无为相境界什么样?
《汝得何有为决定相,知无相处是无为?》
注解:
我给我拿出来一个决定是“有为相”的东西来,就能反推“无为相”是什么样了。
《是故汝说众相衣中无相衣,喻涅槃无相者,是事不然。》
注解:
所以你以,有相的衣服里找出来一个“无相衣”,来比喻这就是佛说的涅槃的样子,这事成立不起来。
简单的说,你以“有为相”成立“无为相”,成立不起来,因为“有为相”就不存在,你所说的所有“有为相”,都是你的虚妄相,前面都破掉了,都是空,都不是佛证到的“有为法”本身的相,自然你虚妄的有为法相对成立的无为法相,也是虚妄。
故你说的任何无为相,都不是佛证的真实的“无为相”的境界。
《又衣喻后第五门中广说。是故有为法皆空,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有为无为法空故,我亦空,三事空故一切法皆空。》
注解:
在无相衣的例子后面,就是第五门:观有相无相门,会更详强的说明。所以,综上所述,一切有为法是空,有为法要是空了,无为法自然空。
有为无为法都空了,人们认为有一个精神主体,在执着这是有为法,这是无为法,这个精神主体叫我,自然也空。
有为法,无为法,我,为三件事都空了,一切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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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学##大乘佛法##龙树菩萨[超话]##十二门论#
赵峥讲解:
《是故汝先说灯自照亦照彼,生亦如是,自生亦生彼者,是事不然。问曰:若灯然时能破闇,是故灯中无闇,住处亦无闇。》
注解:
所以,你说灯自己照自己,也能照别处。上面说的“生”也和灯一样,能自生,故也能生其它。这事不对。
对方又问:灯没点的时候,有暗;点了不就能破暗了麻?
龙树说,亮灯时没暗,暗时没亮灯。二个不同时存在,暗灭了灯亮了,亮灯状态没暗,灯去破谁?没亮的时候有暗,这时候没灯,没有能破的主体,也不能说破暗。
所以,亮灯时没暗,亮所辐射的地方也没有暗。
《答曰:
云何灯然时 而能破于闇(怎么说灯亮了,就能破暗呢?)
此灯初然时 不能及于闇(灯刚亮的时候,你找不到暗)
若灯然时不能到闇,若不到闇不应言破闇。》
注解:
(如果灯亮时不能波及到黑暗的地方,如果不波及到黑暗,就不能说破暗)
复次,
灯若不及闇 而能破闇者(如果点燃火苗,波及不到的地方,你也说叫破暗)
灯在于此间 则破一切闇(那么,此处点烯的火苗,就能破一切暗,三界暗都能破了)
《若谓灯虽不到闇,而力能破闇者,此处然灯应破一切世间闇,俱不及故。》
(见上重复颂子的内容)。
《而实此间然灯,不能破一切世间闇,是故汝说灯虽不及闇,而力能破闇者,是事不然。》
注解:
可事实上,屋里亮一盏灯,破不了外面的暗,更破不了全宇宙所有暗。所以,你说灯波及不到的地方,也能破暗,与事实不符。
《复次,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闇亦应如是 自蔽亦蔽彼》
注解:
若谓灯能自照亦照彼,闇与灯相违,亦应自蔽亦蔽彼。
按你说的理论,咱们再举一反三。如果灯能自己照自己,还能照别外,那么暗也应该有这样的特性,并且暗与灯是相反的,所以,暗能遮自己,也能遮其它。
遮就是让人看不到见。那么就成了暗你也看不见,其它一切世间事物,全被暗遮住了,全看不见了。
《若闇与灯相违,不能自蔽亦不蔽彼,而言灯能自照亦照彼者,是事不然。是故汝喻非也。》
注解:
综上所述,暗与灯本质是相反的,但特点一定是一样的,如果你说暗不能自遮,也不能遮全部,那么你凭什么说灯就能自照还能照其它?这事说不通啊?所以你打的比方成立不了。
《如生能自生亦生彼者,今当更说:》
注解:
现在就反回辩论的主题了,刚才说“生”,“小生”能自生,还能同时生“大生”。
《此生若未生 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已生何用生》
注解:
“小生”自己还没成形的时候,怎么生自己, 主体都没有,谁生,怎么能生?
如果“小生”没生自己之前,就己经有了,何必再让“小生”生自己呢,己经有一个了,生第二个干麻?
《此生未生时,应若生、已生。》
注解:
你这个小生在没生的时候,应该两种情况,要么正在生,要么生完己经有了。先无后有叫生,若生就是还没有,正在生。己生就是有自性,生成了。
《若未生生,若未生而生,未生名未有,云何能自生?》
注解:
若还没生出“小生”,你却说“未生”也能“自生”。
未生的含义就是表达没有自性,没自己的意思,此时连自己都没有,怎么能自己再生自己,没主体,谁自生?
《若谓生已而生,生已即是生,何须更生?》
注妥:
如果说,小生自己有自己了,小生己经生出来了,那么这时的状态,就叫己生。用不着自己再生自己了吧?
《生已更无生,作已更无作,是故生不自生。》
注解:
一个东西生出来后,就不应该再生了,一件事做完了,就不能再作了,饭被你吃进肚了,就没机会再去吃那口饭了。所以,有小生了的话,就不用小生自己生自己了。
《若生不自生,云何生彼?汝说自生亦生彼,是事不然。住灭亦如是。》
注解:
如果一个东西连自己都生不了,怎么可能生别人?所以,你说能自己生自己,还能生其它,小生能生小生,还能生大生,成立不了。“住和灭”同理。
《是故生住灭是有为相,是事不然。生住灭有为相不成,故有为法空,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何以故?》
注解:
龙树说:你外道说“生住灭”是有为法,这事不成立。
如果“生住灭”是有为相不能成立,那么世间一切法,都是“生住灭”贯穿的有为法,所以,有为法皆是空。有为法空,与之相对成立的“无为法”自然也是空。因为要先有个有变化有造作法,你定义这叫“有为法”为前提,才可能成立,没变化没造作的法叫无为法。
《灭有为,名“无为涅槃”,是故涅槃亦空。》
注解:
消灭掉有为法,才叫无为涅槃,所以,涅槃这个无为法,也是空的。最后,一切法空。
这里的“无为法”,是专指小乘理解的“无为法”,即与“有为法”相对的无为法,不是佛证的“真的无为法”
龙树下面要特别讲解小乘理解的无为法,为什么也是空。
注意,下面破“无为法”,要知道这个前提背景:
这里有个前提,外道听了龙树的辨论后,承认“有为法”是空,但听到后面龙树说“无为法”也是空,外道说不可以说无为法是空,无为法是有的,因为“无为法”就是“涅磐”,这是佛说的有“涅磐”,这个不能空。
龙树说:你理解的无为法就是涅磐,与佛说的无为法所指涅磐不是一回事。
外道和小乘都认为:没有造作,没有变化,没有念头就是涅磐。好比无想定,灭尽定,都以为是证到涅磐。
龙树在这里特别强调的就是这点。你说的“无为法”不是“真涅磐”。因为你的“无为法”是与“有为法”相对的成立的,并且你的“有为法”不起,是某段时间内不起,并非是永远不起。
象无想定与灭尽灭,500大劫,8万大劫后还要入轮回,这个小乘人不清楚。
这种“无为法”是假“无为法”,自然也是假涅磐。
《复次,无生无住无灭,名无为相,无生住灭则无法,无法不应作相,若谓无相是涅槃相,是事不然。》
注解:
再者说,没有生、住、灭,叫“无为相”。无生住灭,就没有自性,没自性就是没这个法,无法就不应该提相不相的事。你外道和小乘讲,这种什么都没有的状态就是涅磐,这观点不对。
《若无相是涅槃相,以何相故,知是无相?》
注解:
如果你说无相是涅磐相,你以什么为依据,说他是无相?
《若以有相知是无相,云何名无相?》
注解:
如果你能描述出任意一种相,来表达“无相的涅槃”,就不能叫“无相”了,因为你提供相了。
并且以有相作依托,来表达无相,这前提本身就是有相,是一种相了。
《若以无相知是无相,无相是无,无则不可知。》
注解:
如果你说无相,就知道是无相,那么无相是无,是没有。无就是认识不到的范畴,所以,你无法也不可能认知到这个“无”的境界。
《若谓如众衣皆有相,唯一衣无相,正以无相为相故,人言取无相衣,如是可知无相衣可取。》
注解:
外道说举个例子, 我们所有的衣服都有相,只有一种衣服无相,就是无相衣无相,正好这个无相衣,就是以无相为相,所以,有的人说把我的无相衣拿来,从这个例子可知道,有无相衣能拿到。
《如是生住灭是有为相,无生住灭处当知是无为相,是故无相是涅槃者,是事不然。》
注解:
外道说,就象有“无相衣”一样,“生住灭”是有为相,”无生住灭“是无为相,所以,无相是涅磐相,只要没有任何的变化,声音,造作,就可以说你入涅槃了。
龙树说,这个说法,成立不起来。
因为龙树就是要破小乘认为的涅磐,以非想非非想,认为只要不生起想法,就是入涅槃了,破这个邪见。
《何以故?生住灭种种因缘皆空,不得有有为相,云何因此知无为?》
注解:
为什么呢?“生住灭”种种因缘,前面都破掉了,都生不起来,生不起来就没有住,没有灭,就都是空,成立不起来有为相,没有有为相,就没有无为相,无为相都没有,怎么知道无为相境界什么样?
《汝得何有为决定相,知无相处是无为?》
注解:
我给我拿出来一个决定是“有为相”的东西来,就能反推“无为相”是什么样了。
《是故汝说众相衣中无相衣,喻涅槃无相者,是事不然。》
注解:
所以你以,有相的衣服里找出来一个“无相衣”,来比喻这就是佛说的涅槃的样子,这事成立不起来。
简单的说,你以“有为相”成立“无为相”,成立不起来,因为“有为相”就不存在,你所说的所有“有为相”,都是你的虚妄相,前面都破掉了,都是空,都不是佛证到的“有为法”本身的相,自然你虚妄的有为法相对成立的无为法相,也是虚妄。
故你说的任何无为相,都不是佛证的真实的“无为相”的境界。
《又衣喻后第五门中广说。是故有为法皆空,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有为无为法空故,我亦空,三事空故一切法皆空。》
注解:
在无相衣的例子后面,就是第五门:观有相无相门,会更详强的说明。所以,综上所述,一切有为法是空,有为法要是空了,无为法自然空。
有为无为法都空了,人们认为有一个精神主体,在执着这是有为法,这是无为法,这个精神主体叫我,自然也空。
有为法,无为法,我,为三件事都空了,一切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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