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热点解读# 是否只有女性干部才傲娇?
近日,一篇关于女性干部骄傲的论文引发舆论关注,满是贬义的词汇给女性干部打上了负面标签,性别归因的阐述放大了对立。其实,不好的作风在任何性别中都存在,单纯以性别区分显然过于狭窄,而且也不准确。看待干部群体中的不良作风,应该秉承公正客观角度,就事论事,而不能聚焦到性别、年龄、岗位等因素上,以偏概全只会忽视真问题。
近日,一篇关于女性干部骄傲的论文引发舆论关注,满是贬义的词汇给女性干部打上了负面标签,性别归因的阐述放大了对立。其实,不好的作风在任何性别中都存在,单纯以性别区分显然过于狭窄,而且也不准确。看待干部群体中的不良作风,应该秉承公正客观角度,就事论事,而不能聚焦到性别、年龄、岗位等因素上,以偏概全只会忽视真问题。
#好朋友之间应该说真话吗#
朋友在私下里当然可以互相安慰鼓励 但是毛不易是作为导师才来到节目 就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看待选手和作品 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 这才是对舞台 对所有的选手负责任 如果仅因为是好友的关系而不指出问题 那节目的公平性和导师的意义又何在
况且无论是作为导师还是朋友 毛不易的评价都是公正中肯且真诚的 并不存在所谓“让好朋友下不来台”的情况 最后给的分数也并不低 毛不易的本意也仅在于 希望好友更加努力 不要急于求成 写出好的 真正打动人心的歌曲 共同进步
最后还是希望大家多多关注毛不易第三张个人原创专辑《幼鸟指南》[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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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无论是作为导师还是朋友 毛不易的评价都是公正中肯且真诚的 并不存在所谓“让好朋友下不来台”的情况 最后给的分数也并不低 毛不易的本意也仅在于 希望好友更加努力 不要急于求成 写出好的 真正打动人心的歌曲 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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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 似乎很庆幸,面对这次舆情,公众的认知,并没有因为官方的一纸通报而随它逐流;但是,假如没有相关的现场录屏,公众在面对官方的那一纸通报时,究竟会做出怎样的评判?对当事人造成多大的伤害?这其中是否透露着一些信号,如果没有信息的公正和透明 ,人格与尊严将危如累卵,毫无保障。
庆幸,还好有大家的镜头记录,虽然当时,如果能多一些仗义会更好。比如出面劝说和制止,电话显得大声一点固然不合理,但是这绝不是其他乘客谩骂、打人的理由;保安偏向针对女乘客暴力拖拽,更是被不少网友包括我认为是涉嫌违法犯罪。
今天13:08,由 央视新闻 发布了 西安市公安局就此事件发布的通报。我认为,很有必要将此通报内容,与我们所了解到的现场信息加以对照,以了解多一些的社会现状,或者说女性在社会中所遭遇的困境!
1. 通报称,“因其(女乘客)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这看上去,“对面乘客”特别像是文明的化身,而这起事件中的女乘客,就此成了反面的典型,开启了“扰乱治安”的代名词。
但据相关知情人士介绍说,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对面乘客动不动就用一句“女流氓”招呼。这就是“提醒其注意言行”?
2. 通报称,“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如果单纯联系通报的上下文,可以明确得出“对面乘客”是“好意提醒”,却突遭“飞来横祸”的口角。这显然又是在向公众传达,女乘客“无理取闹”……但真是这样吗?
3. 通报称,“随后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但据爆料,是女子紧接着被打,同时女乘客的雨伞也被弄成了两截,似乎可见动作不小。但是,顺着通报的意思看,是更进一步说明女乘客“不识好歹”,以及,掩盖了爆料中所述的“对面乘客”先骂后打的“主观恶性”。
4. 通报称,“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从现有视频材料中,倒没有呈现出这一段。但依据前面所述的通报的惯性,对这一条,我们恐怕也很难说它就是真实。以及,为什么说女乘客“拒绝下车”,难道“对面乘客陈某”同意下车处理了?存疑。建议西安地铁,可以用监控证实一下。
5. 通报称,“因(女乘客)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个人认为,弄坏了雨伞也好,还是女乘客被打了也罢,要求赔偿也不过分。实在有什么协调不好的,也可以报警取证处理(虽然可能也有些不靠谱)。但从爆料视频中可见,保安在女乘客要求对面乘客加微信赔偿她并遭拒绝以后,直接把女乘客暴力拖拽出地铁,她几乎被拖拽得一丝不挂!!!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制止双方冲突”、“要求两人下车处理”???——通告所述的造成“部分身体暴露”,却怎么看起来很不值一提的样子呢???换谁家女子,能答应????
6. “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呵呵。事实是,女乘客被几乎一丝不挂以后,返回车厢,,从视频中看见保安又紧跟着追了过去……在爆料视频中,还听到女乘客要求看监控!地铁方面,有责任提供给她相应的监控记录,真正查明、并且向公众说清楚真相!
通报的结论是,
第一点,女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
——这通报内容,与我们看见的爆料信息比较:“差别之大,就如同是人类和猴子之间,虽可以说同源,但绝不能说同类。”
通报,除了不断向公众的潜意识传达如上一个所谓“结论”,极力回避当事女子是如何从一个电话,发展成眼前——被——“扰乱治安”的逻辑!!!这才是真正值得人们审视和思考的重点!换种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公众的正义爆料以及关注,该女子该遭受怎样的不公!
难道不是因为一个电话而被骂、被打、被拖拽,才有所谓的“扰乱公共秩序”?换句话说,真正“扰乱公共秩序”的也许不是女乘客,而是那个“对面乘客”和保安员。可是为什么现在却成了这样的一个通报结果呢?
第二点,“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毋庸置疑,保安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同时在此基础上,更需要思考一下,他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犯罪。显然,对女乘客这种程度的行为,绝对不是一个道歉赔偿就可以抵消得了的。
客观上说,其暴力以及公然败坏他人名誉,这是不争的事实了;主观上来说,对照“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对保安员造成了女乘客几乎一丝不挂、置之不理的一面去看,当时其毫无歉意,甚至一再拖拽当时已经几乎一丝不挂的女乘客,可见其具有“故意”的一面!!
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够不上???
6. 通报称,“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好一个“情节轻微”!西安公安表示只要“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那么按照这样的价值观念发展下去,从今往后,女性还没咋地,也尽可以被随意的方式处理?毕竟成本只要一个“批评教育”就可以了。科学吗?法治吗?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似乎有模有样的,但是对根本的问题,却毫无处理,没有着落!
庆幸,还好有大家的镜头记录,虽然当时,如果能多一些仗义会更好。比如出面劝说和制止,电话显得大声一点固然不合理,但是这绝不是其他乘客谩骂、打人的理由;保安偏向针对女乘客暴力拖拽,更是被不少网友包括我认为是涉嫌违法犯罪。
今天13:08,由 央视新闻 发布了 西安市公安局就此事件发布的通报。我认为,很有必要将此通报内容,与我们所了解到的现场信息加以对照,以了解多一些的社会现状,或者说女性在社会中所遭遇的困境!
1. 通报称,“因其(女乘客)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这看上去,“对面乘客”特别像是文明的化身,而这起事件中的女乘客,就此成了反面的典型,开启了“扰乱治安”的代名词。
但据相关知情人士介绍说,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对面乘客动不动就用一句“女流氓”招呼。这就是“提醒其注意言行”?
2. 通报称,“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如果单纯联系通报的上下文,可以明确得出“对面乘客”是“好意提醒”,却突遭“飞来横祸”的口角。这显然又是在向公众传达,女乘客“无理取闹”……但真是这样吗?
3. 通报称,“随后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但据爆料,是女子紧接着被打,同时女乘客的雨伞也被弄成了两截,似乎可见动作不小。但是,顺着通报的意思看,是更进一步说明女乘客“不识好歹”,以及,掩盖了爆料中所述的“对面乘客”先骂后打的“主观恶性”。
4. 通报称,“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从现有视频材料中,倒没有呈现出这一段。但依据前面所述的通报的惯性,对这一条,我们恐怕也很难说它就是真实。以及,为什么说女乘客“拒绝下车”,难道“对面乘客陈某”同意下车处理了?存疑。建议西安地铁,可以用监控证实一下。
5. 通报称,“因(女乘客)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个人认为,弄坏了雨伞也好,还是女乘客被打了也罢,要求赔偿也不过分。实在有什么协调不好的,也可以报警取证处理(虽然可能也有些不靠谱)。但从爆料视频中可见,保安在女乘客要求对面乘客加微信赔偿她并遭拒绝以后,直接把女乘客暴力拖拽出地铁,她几乎被拖拽得一丝不挂!!!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制止双方冲突”、“要求两人下车处理”???——通告所述的造成“部分身体暴露”,却怎么看起来很不值一提的样子呢???换谁家女子,能答应????
6. “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呵呵。事实是,女乘客被几乎一丝不挂以后,返回车厢,,从视频中看见保安又紧跟着追了过去……在爆料视频中,还听到女乘客要求看监控!地铁方面,有责任提供给她相应的监控记录,真正查明、并且向公众说清楚真相!
通报的结论是,
第一点,女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
——这通报内容,与我们看见的爆料信息比较:“差别之大,就如同是人类和猴子之间,虽可以说同源,但绝不能说同类。”
通报,除了不断向公众的潜意识传达如上一个所谓“结论”,极力回避当事女子是如何从一个电话,发展成眼前——被——“扰乱治安”的逻辑!!!这才是真正值得人们审视和思考的重点!换种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公众的正义爆料以及关注,该女子该遭受怎样的不公!
难道不是因为一个电话而被骂、被打、被拖拽,才有所谓的“扰乱公共秩序”?换句话说,真正“扰乱公共秩序”的也许不是女乘客,而是那个“对面乘客”和保安员。可是为什么现在却成了这样的一个通报结果呢?
第二点,“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毋庸置疑,保安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同时在此基础上,更需要思考一下,他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犯罪。显然,对女乘客这种程度的行为,绝对不是一个道歉赔偿就可以抵消得了的。
客观上说,其暴力以及公然败坏他人名誉,这是不争的事实了;主观上来说,对照“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对保安员造成了女乘客几乎一丝不挂、置之不理的一面去看,当时其毫无歉意,甚至一再拖拽当时已经几乎一丝不挂的女乘客,可见其具有“故意”的一面!!
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够不上???
6. 通报称,“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好一个“情节轻微”!西安公安表示只要“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那么按照这样的价值观念发展下去,从今往后,女性还没咋地,也尽可以被随意的方式处理?毕竟成本只要一个“批评教育”就可以了。科学吗?法治吗?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似乎有模有样的,但是对根本的问题,却毫无处理,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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