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上周宣布,最近推出的Android隐私保护功能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后向移植给数十亿运行旧版本的Android设备。这个隐私保护功能能够自动重置长久不用的应用的权限,避免应用长期获取敏感权限采集用户个人数据。
例如,有些权限用户可能是只在当初安装的时候或仅在某一次的使用过程中同意开放(如调用摄像头、通讯录、位置信息等),之后用户很可能不再需要也不想开放该权限。而有了这个功能自动禁用应用权限,如果应用想要调用权限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从而保护了用户的隐私。
这个功能的稳定版将在十月发布,默认开启,用户届时可为特定应用启用/禁用该功能。在此基础上,预计将在2021年12月开始逐步移植到所有支持Google Play服务的旧版本Android设备,至2022年第一季度完成覆盖。
另外,谷歌在今年5月预先宣布了会对谷歌Play商店进行整改,要求应用程序开发者公开应用采集的数据类型、隐私政策和安全性,预计将于2022年第一季度正式实施。届时用户将能在安装应用前看到应用会采集哪些信息、采集这些数据的目的、与第三方共享了哪些数据、将会如何使用这些数据、数据传输过程是否有进行加密、是否遵循Google Play家庭政策、是否已根据国际安全标准进行了独立安全审查等。截止2022年4月,所有应用都必须提供完整的“应用隐私和安全”信息及隐私政策,否则谷歌将不予更新。
资讯来源:BleepingComputer
例如,有些权限用户可能是只在当初安装的时候或仅在某一次的使用过程中同意开放(如调用摄像头、通讯录、位置信息等),之后用户很可能不再需要也不想开放该权限。而有了这个功能自动禁用应用权限,如果应用想要调用权限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从而保护了用户的隐私。
这个功能的稳定版将在十月发布,默认开启,用户届时可为特定应用启用/禁用该功能。在此基础上,预计将在2021年12月开始逐步移植到所有支持Google Play服务的旧版本Android设备,至2022年第一季度完成覆盖。
另外,谷歌在今年5月预先宣布了会对谷歌Play商店进行整改,要求应用程序开发者公开应用采集的数据类型、隐私政策和安全性,预计将于2022年第一季度正式实施。届时用户将能在安装应用前看到应用会采集哪些信息、采集这些数据的目的、与第三方共享了哪些数据、将会如何使用这些数据、数据传输过程是否有进行加密、是否遵循Google Play家庭政策、是否已根据国际安全标准进行了独立安全审查等。截止2022年4月,所有应用都必须提供完整的“应用隐私和安全”信息及隐私政策,否则谷歌将不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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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第252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https://t.cn/A6MUvy19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脑中风已经上升为我国居民死亡原因的首位,脑中风分为脑出血和脑梗死,不但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而且是致残率最高的疾病。
据统计显示,有50%的脑中风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后遗症。
预防胜于治疗,预防大于治疗,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了中国脑卒中防治指导规范。
首先是要继续,全民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健康的人,要尽快改善,坚持:远离烟酒、坚持运动、递延低脂低糖饮食、控制体重、好的心态等等,这是预防脑中风的基础。
除了这些基础外,卫健委还做了进一步详细的指导,主要是要做好这7件事:
1、血压超过130/80mmHg,就应该控制血压:
在我们国家,高血压的标准是≥140/90mmHg,但这并不是说≥130/80mmHg就属于理想血压;≥130/80mmHg属于正常高值,大量的研究证实,≥130/80mmHg的血压也会增加脑中风的风险,尤其是那些合并了糖尿病、肾病、颈动脉斑块、房颤等等高危人群。
所以,血压≥130/80mmHg,就应该开始通过加强健康生活,比如运动、健康饮食、减肥等方法来控制血压。
如果有多项高危因素,经医生评估,未来10年心血管疾病风险≥10%,或合并2型糖尿病或慢性肾脏病,如果血压≥130/80 mmHg ,应该尽快启动降压药治疗。
国家卫健委还建议,≥35岁居民每年应至少测量血压 1 次。
而对于那些高血压高危人群,比如:有高血压家族史、肥胖、熬夜、大量饮酒、不运动等等人群,应该3-6个月测量一次自己的血压。早发现早控制,才能有效降低高血压导致的脑中风风险。
2、尽早识别糖尿病和糖尿病前期
导致脑中风的主要原因,除了高血压外,另一个就是糖尿病。对一些高危人群:有糖尿病家族史、有高血压或高脂血症、肥胖等等人群,应该每年查体,看看血糖以及糖化血红蛋白是否正常。早早发现糖尿病和糖尿病前期。
如空腹血糖高出7.0 mmol/L,或随机血糖高出11.1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高出6.5%,就要考虑是糖尿病,必须正规治疗。
糖尿病初期或糖尿病前期,大部人也没有什么三多一少的症状,所以必须通过抽血化验才能早发现糖尿病,才能早治疗糖尿病,才能把糖尿病引起的脑中风风险降到最低。
3、血脂异常:使用中等强度他汀
三高之所以称之为三高,就是因为三高的危害经常是一样的,除了高血压、糖尿病外,高脂血症也是导致中风的主要原因。
卫健委建议,20岁以后,至少5年查一次血脂四项,看看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是否正常。过了40岁或绝经后的女性应该每年进行血脂四项检查,并找专业的医生,评估未来10年心血管疾病风险。
对于高胆固醇血症异常者,在医生评估后,一般建议首选他汀,把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到1.8 mmol/L以下,这样才能降低高胆固醇血症引起的脑中风的风险。
4、房颤患者,评估风险,必要时抗凝治疗
对于心慌、心悸的患者需要做一个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评估一下看是否有房颤。
对于明确房颤的患者,要医生评估下,决定是否抗凝治疗。根据房颤的原因,选择华法林或新型抗凝药物。
我们都知道动脉粥样硬化是脑中风的主要原因,但大家别忘了,心脏房颤也会形成血栓,血栓脱落也会导致脑梗死,所以有房颤的患者一定正规治疗,才能降低房颤导致脑梗死的风险。
5、颈动脉斑块早发现早控制
不稳定的颈动脉斑块,或严重的颈动脉斑块会形成血栓,会导致脑梗死。
颈动脉斑块的原因主要是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肥胖、不运动、抽烟等等。
卫健委建议,>40 岁的人群进行脑卒中危险因素(高血压、血脂异常、糖尿病、房颤、吸烟史、明显超重或肥胖、缺乏运动和脑卒中家族史)筛查;
对于年龄>40 岁的高危人群(危险因素≥3个),每年应该做颈动脉彩超检查,评估是否有颈动脉斑块,评估斑块的性质、大小。
对于有斑块的人呢,首先是健康生活方式干预,其次根据斑块大小和性质,决定是否使用阿司匹林和他汀药物。
6、 偏头痛要小心
部分患者反复发作偏头痛,要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于反复发作偏头痛的女性,应当考虑避免应用口服避孕药。降低偏头痛发作频率可能可以减少脑卒中发生。
但偏头痛会有很多原因,如果反复偏头痛,最好前往神经内科就诊,明确原因。
7、严重的打呼噜也得注意
打呼噜严重的人,尤其哪些严重的打呼噜的人或严重肥胖,要做一个呼吸睡眠监测,如果评估后是明确的呼吸睡眠暂停综合征,也要正规的治疗。因为呼吸睡眠暂停综合征就是长期的夜间缺氧,会增加脑中风的风险。
目前,相对比较简单、安全、有效的方法就是
睡眠呼吸障碍持续气道正压通气(也就是家用呼吸机),这种方法治疗睡眠呼吸暂停来降低脑卒中风险可能是合理的。
总之,脑中风发病率高,死亡率高,致残率高,我们必须坚持长期的健康生活,这是预防脑中风的基础。同时,有上述7种情况的人,更应该积极正规控制:控制血压、血糖、血脂、房颤、颈动脉斑块、严重打鼾、偏头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远离脑中风!
#秋日健康说#
据统计显示,有50%的脑中风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后遗症。
预防胜于治疗,预防大于治疗,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了中国脑卒中防治指导规范。
首先是要继续,全民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健康的人,要尽快改善,坚持:远离烟酒、坚持运动、递延低脂低糖饮食、控制体重、好的心态等等,这是预防脑中风的基础。
除了这些基础外,卫健委还做了进一步详细的指导,主要是要做好这7件事:
1、血压超过130/80mmHg,就应该控制血压:
在我们国家,高血压的标准是≥140/90mmHg,但这并不是说≥130/80mmHg就属于理想血压;≥130/80mmHg属于正常高值,大量的研究证实,≥130/80mmHg的血压也会增加脑中风的风险,尤其是那些合并了糖尿病、肾病、颈动脉斑块、房颤等等高危人群。
所以,血压≥130/80mmHg,就应该开始通过加强健康生活,比如运动、健康饮食、减肥等方法来控制血压。
如果有多项高危因素,经医生评估,未来10年心血管疾病风险≥10%,或合并2型糖尿病或慢性肾脏病,如果血压≥130/80 mmHg ,应该尽快启动降压药治疗。
国家卫健委还建议,≥35岁居民每年应至少测量血压 1 次。
而对于那些高血压高危人群,比如:有高血压家族史、肥胖、熬夜、大量饮酒、不运动等等人群,应该3-6个月测量一次自己的血压。早发现早控制,才能有效降低高血压导致的脑中风风险。
2、尽早识别糖尿病和糖尿病前期
导致脑中风的主要原因,除了高血压外,另一个就是糖尿病。对一些高危人群:有糖尿病家族史、有高血压或高脂血症、肥胖等等人群,应该每年查体,看看血糖以及糖化血红蛋白是否正常。早早发现糖尿病和糖尿病前期。
如空腹血糖高出7.0 mmol/L,或随机血糖高出11.1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高出6.5%,就要考虑是糖尿病,必须正规治疗。
糖尿病初期或糖尿病前期,大部人也没有什么三多一少的症状,所以必须通过抽血化验才能早发现糖尿病,才能早治疗糖尿病,才能把糖尿病引起的脑中风风险降到最低。
3、血脂异常:使用中等强度他汀
三高之所以称之为三高,就是因为三高的危害经常是一样的,除了高血压、糖尿病外,高脂血症也是导致中风的主要原因。
卫健委建议,20岁以后,至少5年查一次血脂四项,看看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是否正常。过了40岁或绝经后的女性应该每年进行血脂四项检查,并找专业的医生,评估未来10年心血管疾病风险。
对于高胆固醇血症异常者,在医生评估后,一般建议首选他汀,把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到1.8 mmol/L以下,这样才能降低高胆固醇血症引起的脑中风的风险。
4、房颤患者,评估风险,必要时抗凝治疗
对于心慌、心悸的患者需要做一个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评估一下看是否有房颤。
对于明确房颤的患者,要医生评估下,决定是否抗凝治疗。根据房颤的原因,选择华法林或新型抗凝药物。
我们都知道动脉粥样硬化是脑中风的主要原因,但大家别忘了,心脏房颤也会形成血栓,血栓脱落也会导致脑梗死,所以有房颤的患者一定正规治疗,才能降低房颤导致脑梗死的风险。
5、颈动脉斑块早发现早控制
不稳定的颈动脉斑块,或严重的颈动脉斑块会形成血栓,会导致脑梗死。
颈动脉斑块的原因主要是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肥胖、不运动、抽烟等等。
卫健委建议,>40 岁的人群进行脑卒中危险因素(高血压、血脂异常、糖尿病、房颤、吸烟史、明显超重或肥胖、缺乏运动和脑卒中家族史)筛查;
对于年龄>40 岁的高危人群(危险因素≥3个),每年应该做颈动脉彩超检查,评估是否有颈动脉斑块,评估斑块的性质、大小。
对于有斑块的人呢,首先是健康生活方式干预,其次根据斑块大小和性质,决定是否使用阿司匹林和他汀药物。
6、 偏头痛要小心
部分患者反复发作偏头痛,要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于反复发作偏头痛的女性,应当考虑避免应用口服避孕药。降低偏头痛发作频率可能可以减少脑卒中发生。
但偏头痛会有很多原因,如果反复偏头痛,最好前往神经内科就诊,明确原因。
7、严重的打呼噜也得注意
打呼噜严重的人,尤其哪些严重的打呼噜的人或严重肥胖,要做一个呼吸睡眠监测,如果评估后是明确的呼吸睡眠暂停综合征,也要正规的治疗。因为呼吸睡眠暂停综合征就是长期的夜间缺氧,会增加脑中风的风险。
目前,相对比较简单、安全、有效的方法就是
睡眠呼吸障碍持续气道正压通气(也就是家用呼吸机),这种方法治疗睡眠呼吸暂停来降低脑卒中风险可能是合理的。
总之,脑中风发病率高,死亡率高,致残率高,我们必须坚持长期的健康生活,这是预防脑中风的基础。同时,有上述7种情况的人,更应该积极正规控制:控制血压、血糖、血脂、房颤、颈动脉斑块、严重打鼾、偏头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远离脑中风!
#秋日健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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