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告了同仁堂# ?都是“老字号”到底谁在侵权】日前,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同仁堂”)向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这让外界再次关注同仁堂老字号的历史问题。
据记者调查,如今国内名称上有“同仁堂”字样的老字号企业一共有3家,背后均被指向与清代同仁堂品牌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交集。经过几十年发展,这些企业在各自领域发展壮大,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加上“同仁堂”这一老字号品牌早已深入人心,市场品牌乱象难解。
字号“开枝散叶”
北京同仁堂公司官网消息称,1669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北京同仁堂属于“根正苗红”,那么各地的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台湾同仁堂等,是否亦属正宗“同仁堂”品牌?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兴起的“同仁堂”系列品牌,背后均与同仁堂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关系。
乐氏家族子孙口述的《北京口述历史:个人叙述中的同仁堂历史》(下称《同仁堂叙述史》)记载,自同仁堂创立之后,成为了誉满京城的金字招牌。但是1753年左右的一场大火,曾一度让同仁堂走向衰落,长期由外姓人经营,乐氏仍保留铺东之位。
天津同仁堂的由来与乐氏家族不无关系。天津同仁堂后人张肇彤担任顾问的《话说天津同仁堂》中记载,张益堂系天津同仁堂的创始人,其祖籍安徽寿州,出生于郎中世家。早年,张益堂进京做药材生意赚了钱,然而他对经营拥有百年历史的同仁堂,并钻研其成药的制作工艺充满向往。在乐平泉的邀约之下,张益堂开始统领同仁堂经营,分管制药。张益堂接手同仁堂后,这家老字号得以新生。然而双方合作9年之后,乐平泉却要求收回同仁堂股权,独家经营。张益堂也答应了,乐平泉颇为感激。
在张益堂过世后,乐氏家族后人与张家还是因同仁堂字号打起了官司。1907年,天津审判厅开庭审理了京津同仁堂牌匾诉讼案,审理结果是:北京同仁堂不得在天津使用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不得去外地使用同仁堂字号经营。
记者发现,同仁堂字号在全国落地,还是与乐氏家族成员相关。
《同仁堂叙述史》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同仁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药铺),而是一个由乐家四大房集体构筑的相当庞大的药业网络。
《北京同仁堂史》称,乐家四支家族的代表开会议定,取消寄卖制,允许各支在外开办店铺,可用“乐家老铺”招牌,但不能用“同仁堂”店名。自此,各支相继在外开办药铺。
此后几年,乐氏家族后人乐笃周到南京开设同仁堂分号,所有资金、药材都由北京同仁堂直接拨付。这就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即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同仁堂”)的前身。
“由各房支子孙各自开设药铺的模式,后来被乐家各支沿袭下来,直到20世纪50年代。”上述《同仁堂叙述史》载,据统计,到1949年,乐家四大房子孙开设的药铺除同仁堂外共30余家,分设在天津、上海、长春、西安、长沙、福州、香港等地,实际数量当不止此,“同仁堂的名声就是这样不仅靠自己,也通过这些遍及各地的乐家老铺显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后的公私合营,成为这些同仁堂老字号企业的分水岭。
1954年,乐氏第十三代传人乐松生在北京带头实行公私合营,将同仁堂交给国家。据同仁堂(600085.SH)招股书称,1954年同仁堂第一批公私合营改造,隶属北京市药材公司。
据张肇彤回忆,到了1956年,天津同仁堂走上公私合营之路,按照国家对民族工商业的赎买政策,张家每季度或者半年可领取股息,直到1966年,张家与天津同仁堂的缘分才算告一段落。
此后,天津同仁堂更名“天津市第四中药厂”,1988年,“天津市第四中药厂”想恢复原有名称,还遭到了北京同仁堂反对,可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只保护商标,并不保护字号,天津同仁堂这才恢复了名号。
在最近关于北京同仁堂的诉讼公告中,津同仁堂(834915.OC)称,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时期,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改制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
而南京同仁堂也是在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底谁在侵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隶属北京国资委的北京同仁堂是几家同仁堂中实力最强的。1992年,北京同仁堂组建,并于2001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旗下拥有3家上市公司:同仁堂股份、同仁堂科技(01666.HK)和同仁堂国药(03616.HK)。
天津同仁堂则系民营企业,由张彦森家族掌握。据招股书,天津同仁堂现有四大股东,张彦森及其配偶高桂琴合计持股59%,张彦森之弟张彦明持股1%,丽珠集团(000513.SZ)持股40%。
目前,天津同仁堂仍未实现上市。从2016年发起IPO起,至2021年6月,转向深交所创业板发起上市冲刺。深交所创业板审核系统显示,天津同仁堂的IPO状态仍是“已问询”,尚未有进一步进展。
记者近几日走访实体药店以及搜索网上药店调查发现,对比天津同仁堂此前发布的品牌LOGO,与北京同仁堂的品牌LOGO存在着相似之处,均为红底色带有金色纹饰的圆形中带有竖版“同仁堂”字样的商标。其中,天津同仁堂的商标中圆形中间的“天津同仁堂”字样增加了蓝色条形底色,并在竖版“同仁堂”字样上方增加了字体更小号的横版“天津”二字。
天津同仁堂的上述品牌LOGO被广泛应用在了其多款产品中。在某医药电商售卖平台上,天津同仁堂的肾炎康复片、脉管康复片等产品包装盒上,均展示有上述与京同仁堂相似的天津同仁堂品牌LOGO。
不过,近日,在海王星辰、大参林等实体药店,肾炎康复片产品包装盒上的LOGO已被更换为圆形的“天工”品牌LOGO。目前,尚不知天津同仁堂何时更改的这些包装,以及波及的产品范围。
天津同仁堂招股书显示,公司营收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和脉管复康片等三个品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肾炎康复片的营收分别为2.59亿元、2.81亿元和3.02亿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38.83%、37.69%和36.89%;同期,脉管复康片的营收分别为6074.90万元、7148.10万元和9812.07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9.12%、9.60%和11.99%。
此次北京同仁堂对外声明称,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天津同仁堂并未正面回应上述北京同仁堂的“侵权”指责,“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均系合法取得,公司规范使用‘太阳’及‘津同仁’等合法注册的商标,‘太阳’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北京同仁堂诉称,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被告之一的天津同仁堂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同仁堂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
擅长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卞颖华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标侵权,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相同相似”+“混淆”。
“法院要判断的是北京同仁堂援引的权利商标与被控诉的天津同仁堂使用的标识是否相同、相似,并进一步判断消费者看到了天津同仁堂使用标识的产品时,是否会直接误认为该商品就来源于北京同仁堂。”卞颖华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说来,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许可提供相同或近似商标。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而言,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对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构成直接侵权。
陈绍玲介绍,混淆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分别观察两个商标后,凭借记忆比较两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部分是否相同或相似,并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给人留下十分接近的印象。除此之外,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间的类似程度以及交易渠道、市场区分与相关公众的特定情况也是综合考量因素。
9月1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天津同仁堂询问北京同仁堂发起的诉讼以及该诉讼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对方董秘办人士拒绝予以置评,并表示,“公司已发布公告,请以此为准”。
记者在实地走访后发现,在一些产品销售上,南京同仁堂与北京同仁堂亦存在着竞争。比如,北京同仁堂核心品种安宫牛黄丸,南京同仁堂也有这款产品销售,且二者成分大多相同。在华南的部分连锁药店,当记者说要购买安宫牛黄丸时,销售人员从柜台内拿出两种分别由北京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生产的产品。
品牌授权乱象丛生
在中药业内人士看来,北京同仁堂对外宣布起诉天津同仁堂的同时,应是想警告行业冒用“同仁堂”品牌者。“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此,北京同仁堂也正告其他侵权主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当经营,以免讼累。”北京同仁堂称。
在老字号评选上,各家“同仁堂”字号企业其实早有收获。2006年,北京同仁堂(字号:同仁堂;商标:同仁堂牌)、天津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商标:太阳)、南京同仁堂(字号:南京同仁堂;商标:乐家老铺)均入选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有了‘中华老字号’这一身份的加持,这些企业的字号品牌就更具有含金量,许多小企业或者个人不惜花重金获得同仁堂品牌生产授权,但这也容易产生质量问题。”一位研究企业品牌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网上关于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授权的信息较多。在某网上平台,一位姓吴的女士自称手中有“南京同仁堂”商标授权贴牌一手资源,“整合上游产品生产企业和下游大型渠道分销商,为多家天猫、京东、拼多多的大卖家提供具竞争力的贴牌大健康产品。”
上述吴女士告诉记者,如果要获得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5万元,再加上25%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且年任务量达100万;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2万元,再加上20%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年任务量达50万。
“许多企业都想获得这些同仁堂企业的品牌授权,因为这一品牌早已在国内深入人心,因此生产美妆、茶饮等单品,如果打上‘同仁堂’的相关品牌,销量肯定不一样。”一位曾在2017年代理北京同仁堂化妆品的广州经销商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记者在几大电商平台搜索后发现,打着“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销售大健康产品的商家多不胜数,消费者往往真假难辨。
“有时候我们在销售同仁堂的产品时,却发现这些产品是两个批次,由两个不同的厂家生产,但都是使用同一个同仁堂商标,我们还得向客户解释。”上述广州经销商说。
据记者调查,如今国内名称上有“同仁堂”字样的老字号企业一共有3家,背后均被指向与清代同仁堂品牌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交集。经过几十年发展,这些企业在各自领域发展壮大,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加上“同仁堂”这一老字号品牌早已深入人心,市场品牌乱象难解。
字号“开枝散叶”
北京同仁堂公司官网消息称,1669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北京同仁堂属于“根正苗红”,那么各地的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台湾同仁堂等,是否亦属正宗“同仁堂”品牌?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兴起的“同仁堂”系列品牌,背后均与同仁堂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关系。
乐氏家族子孙口述的《北京口述历史:个人叙述中的同仁堂历史》(下称《同仁堂叙述史》)记载,自同仁堂创立之后,成为了誉满京城的金字招牌。但是1753年左右的一场大火,曾一度让同仁堂走向衰落,长期由外姓人经营,乐氏仍保留铺东之位。
天津同仁堂的由来与乐氏家族不无关系。天津同仁堂后人张肇彤担任顾问的《话说天津同仁堂》中记载,张益堂系天津同仁堂的创始人,其祖籍安徽寿州,出生于郎中世家。早年,张益堂进京做药材生意赚了钱,然而他对经营拥有百年历史的同仁堂,并钻研其成药的制作工艺充满向往。在乐平泉的邀约之下,张益堂开始统领同仁堂经营,分管制药。张益堂接手同仁堂后,这家老字号得以新生。然而双方合作9年之后,乐平泉却要求收回同仁堂股权,独家经营。张益堂也答应了,乐平泉颇为感激。
在张益堂过世后,乐氏家族后人与张家还是因同仁堂字号打起了官司。1907年,天津审判厅开庭审理了京津同仁堂牌匾诉讼案,审理结果是:北京同仁堂不得在天津使用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不得去外地使用同仁堂字号经营。
记者发现,同仁堂字号在全国落地,还是与乐氏家族成员相关。
《同仁堂叙述史》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同仁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药铺),而是一个由乐家四大房集体构筑的相当庞大的药业网络。
《北京同仁堂史》称,乐家四支家族的代表开会议定,取消寄卖制,允许各支在外开办店铺,可用“乐家老铺”招牌,但不能用“同仁堂”店名。自此,各支相继在外开办药铺。
此后几年,乐氏家族后人乐笃周到南京开设同仁堂分号,所有资金、药材都由北京同仁堂直接拨付。这就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即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同仁堂”)的前身。
“由各房支子孙各自开设药铺的模式,后来被乐家各支沿袭下来,直到20世纪50年代。”上述《同仁堂叙述史》载,据统计,到1949年,乐家四大房子孙开设的药铺除同仁堂外共30余家,分设在天津、上海、长春、西安、长沙、福州、香港等地,实际数量当不止此,“同仁堂的名声就是这样不仅靠自己,也通过这些遍及各地的乐家老铺显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后的公私合营,成为这些同仁堂老字号企业的分水岭。
1954年,乐氏第十三代传人乐松生在北京带头实行公私合营,将同仁堂交给国家。据同仁堂(600085.SH)招股书称,1954年同仁堂第一批公私合营改造,隶属北京市药材公司。
据张肇彤回忆,到了1956年,天津同仁堂走上公私合营之路,按照国家对民族工商业的赎买政策,张家每季度或者半年可领取股息,直到1966年,张家与天津同仁堂的缘分才算告一段落。
此后,天津同仁堂更名“天津市第四中药厂”,1988年,“天津市第四中药厂”想恢复原有名称,还遭到了北京同仁堂反对,可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只保护商标,并不保护字号,天津同仁堂这才恢复了名号。
在最近关于北京同仁堂的诉讼公告中,津同仁堂(834915.OC)称,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时期,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改制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
而南京同仁堂也是在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底谁在侵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隶属北京国资委的北京同仁堂是几家同仁堂中实力最强的。1992年,北京同仁堂组建,并于2001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旗下拥有3家上市公司:同仁堂股份、同仁堂科技(01666.HK)和同仁堂国药(03616.HK)。
天津同仁堂则系民营企业,由张彦森家族掌握。据招股书,天津同仁堂现有四大股东,张彦森及其配偶高桂琴合计持股59%,张彦森之弟张彦明持股1%,丽珠集团(000513.SZ)持股40%。
目前,天津同仁堂仍未实现上市。从2016年发起IPO起,至2021年6月,转向深交所创业板发起上市冲刺。深交所创业板审核系统显示,天津同仁堂的IPO状态仍是“已问询”,尚未有进一步进展。
记者近几日走访实体药店以及搜索网上药店调查发现,对比天津同仁堂此前发布的品牌LOGO,与北京同仁堂的品牌LOGO存在着相似之处,均为红底色带有金色纹饰的圆形中带有竖版“同仁堂”字样的商标。其中,天津同仁堂的商标中圆形中间的“天津同仁堂”字样增加了蓝色条形底色,并在竖版“同仁堂”字样上方增加了字体更小号的横版“天津”二字。
天津同仁堂的上述品牌LOGO被广泛应用在了其多款产品中。在某医药电商售卖平台上,天津同仁堂的肾炎康复片、脉管康复片等产品包装盒上,均展示有上述与京同仁堂相似的天津同仁堂品牌LOGO。
不过,近日,在海王星辰、大参林等实体药店,肾炎康复片产品包装盒上的LOGO已被更换为圆形的“天工”品牌LOGO。目前,尚不知天津同仁堂何时更改的这些包装,以及波及的产品范围。
天津同仁堂招股书显示,公司营收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和脉管复康片等三个品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肾炎康复片的营收分别为2.59亿元、2.81亿元和3.02亿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38.83%、37.69%和36.89%;同期,脉管复康片的营收分别为6074.90万元、7148.10万元和9812.07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9.12%、9.60%和11.99%。
此次北京同仁堂对外声明称,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天津同仁堂并未正面回应上述北京同仁堂的“侵权”指责,“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均系合法取得,公司规范使用‘太阳’及‘津同仁’等合法注册的商标,‘太阳’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北京同仁堂诉称,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被告之一的天津同仁堂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同仁堂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
擅长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卞颖华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标侵权,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相同相似”+“混淆”。
“法院要判断的是北京同仁堂援引的权利商标与被控诉的天津同仁堂使用的标识是否相同、相似,并进一步判断消费者看到了天津同仁堂使用标识的产品时,是否会直接误认为该商品就来源于北京同仁堂。”卞颖华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说来,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许可提供相同或近似商标。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而言,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对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构成直接侵权。
陈绍玲介绍,混淆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分别观察两个商标后,凭借记忆比较两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部分是否相同或相似,并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给人留下十分接近的印象。除此之外,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间的类似程度以及交易渠道、市场区分与相关公众的特定情况也是综合考量因素。
9月1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天津同仁堂询问北京同仁堂发起的诉讼以及该诉讼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对方董秘办人士拒绝予以置评,并表示,“公司已发布公告,请以此为准”。
记者在实地走访后发现,在一些产品销售上,南京同仁堂与北京同仁堂亦存在着竞争。比如,北京同仁堂核心品种安宫牛黄丸,南京同仁堂也有这款产品销售,且二者成分大多相同。在华南的部分连锁药店,当记者说要购买安宫牛黄丸时,销售人员从柜台内拿出两种分别由北京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生产的产品。
品牌授权乱象丛生
在中药业内人士看来,北京同仁堂对外宣布起诉天津同仁堂的同时,应是想警告行业冒用“同仁堂”品牌者。“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此,北京同仁堂也正告其他侵权主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当经营,以免讼累。”北京同仁堂称。
在老字号评选上,各家“同仁堂”字号企业其实早有收获。2006年,北京同仁堂(字号:同仁堂;商标:同仁堂牌)、天津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商标:太阳)、南京同仁堂(字号:南京同仁堂;商标:乐家老铺)均入选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有了‘中华老字号’这一身份的加持,这些企业的字号品牌就更具有含金量,许多小企业或者个人不惜花重金获得同仁堂品牌生产授权,但这也容易产生质量问题。”一位研究企业品牌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网上关于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授权的信息较多。在某网上平台,一位姓吴的女士自称手中有“南京同仁堂”商标授权贴牌一手资源,“整合上游产品生产企业和下游大型渠道分销商,为多家天猫、京东、拼多多的大卖家提供具竞争力的贴牌大健康产品。”
上述吴女士告诉记者,如果要获得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5万元,再加上25%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且年任务量达100万;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2万元,再加上20%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年任务量达50万。
“许多企业都想获得这些同仁堂企业的品牌授权,因为这一品牌早已在国内深入人心,因此生产美妆、茶饮等单品,如果打上‘同仁堂’的相关品牌,销量肯定不一样。”一位曾在2017年代理北京同仁堂化妆品的广州经销商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记者在几大电商平台搜索后发现,打着“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销售大健康产品的商家多不胜数,消费者往往真假难辨。
“有时候我们在销售同仁堂的产品时,却发现这些产品是两个批次,由两个不同的厂家生产,但都是使用同一个同仁堂商标,我们还得向客户解释。”上述广州经销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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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课堂
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是什么?
公安民警依法收集提取,服务案件侦办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在案件办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电子数据需一并移送。
相关移送和展示规则,两高一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子数据的移送
关于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明确了六个问题。
1、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考虑到电子数据存在易丢失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便于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要求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备份point1——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不要求是全部电子数据,主要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
备份point2——对于虽存储在已封存的存储介质中,但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不制作备份。
备份point3——对于直接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全部制作备份。
2、对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视情移送打印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电子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图片等;另一类是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
对于前者,可以直接通过展示电子数据查看,没有必要移送打印件(特别是在电子文档等特别大,导致打印件的数量繁多的情况下)。
而对于后者,则无法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展示,无法移送打印件。因此,《2012年刑诉法解释》未要求移送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意见提出,当前少数基层法院的法庭设备尚无法展示诸多格式的电子数据,庭审中对关键电子数据的质证和审查仍通过打印件的形式进行。
基于这一实际情况,《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3、对不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提供说明。对于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本就无所谓打印件的问题。
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4、要出具“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说明”。实践中,对于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的审查经常出现,且审查难度较大。因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关于数据统计数量,在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案件中经常涉及,不同网站对投注额与虚拟点数对应的算法不一致,同一网站对不同层级用户的计算方法也会不同。
关于数据同一性,如侵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一般包括软件代码的相似度,安装软件后生成的文件对比,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功能设置等项目比对,通常情况下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的都会认定为侵权盗版。
5、对“冻结的电子数据”,要移送清单,并附查看说明。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环境下,难以将海量数据封存、扣押,以及数据难以提取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
对于此类冻结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6、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要进行说明。司法实践反映,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往往视听效果不好,难以听辨,需要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否则难以采信。
基于此,《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
电子数据的补充与补正
针对实践中电子数据移送不规范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电子数据的展示
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展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1、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2、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要求具备鉴定人资质,只要具备电子数据专业知识即可,并不限定为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公安部指定的电子数据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专家课堂
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是什么?
公安民警依法收集提取,服务案件侦办
专家普法:电子数据取证知识一二三
在案件办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电子数据需一并移送。
相关移送和展示规则,两高一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子数据的移送
关于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明确了六个问题。
1、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考虑到电子数据存在易丢失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便于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要求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备份point1——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不要求是全部电子数据,主要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
备份point2——对于虽存储在已封存的存储介质中,但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不制作备份。
备份point3——对于直接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全部制作备份。
2、对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视情移送打印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电子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图片等;另一类是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
对于前者,可以直接通过展示电子数据查看,没有必要移送打印件(特别是在电子文档等特别大,导致打印件的数量繁多的情况下)。
而对于后者,则无法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展示,无法移送打印件。因此,《2012年刑诉法解释》未要求移送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意见提出,当前少数基层法院的法庭设备尚无法展示诸多格式的电子数据,庭审中对关键电子数据的质证和审查仍通过打印件的形式进行。
基于这一实际情况,《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3、对不可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要提供说明。对于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本就无所谓打印件的问题。
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4、要出具“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说明”。实践中,对于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的审查经常出现,且审查难度较大。因此,《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关于数据统计数量,在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案件中经常涉及,不同网站对投注额与虚拟点数对应的算法不一致,同一网站对不同层级用户的计算方法也会不同。
关于数据同一性,如侵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一般包括软件代码的相似度,安装软件后生成的文件对比,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功能设置等项目比对,通常情况下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的都会认定为侵权盗版。
5、对“冻结的电子数据”,要移送清单,并附查看说明。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环境下,难以将海量数据封存、扣押,以及数据难以提取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
对于此类冻结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6、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要进行说明。司法实践反映,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中涉及的视听内容,往往视听效果不好,难以听辨,需要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否则难以采信。
基于此,《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
电子数据的补充与补正
针对实践中电子数据移送不规范的问题,《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电子数据的展示
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展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1、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2、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要求具备鉴定人资质,只要具备电子数据专业知识即可,并不限定为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公安部指定的电子数据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
本文相关内容,来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八字婚姻:测八字算婚姻能否会幸福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有好的婚姻,而在八字婚姻中你们知道如何通过自身的八字算出你未来婚姻是否幸福吗?
现在就分享一些关于八字婚姻的知识给大家,不妨一起了解下吧。
八字合婚的理论
八字是人的出生时间,它记录了人在出生时那一刻五行之气的状态。五行之气又是一种无形的生物气场。世间万物均有气场,包括植物、动物乃至一个物体。对于人而言,每个人的气场五行之气强弱及均衡度不尽相同,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同于距离相近,双方气场要发生作用。
其作用结果:或有益于彼,或有益于我,或双方有益,或双方有损等等,于是各自的命运轨迹也就发生了或吉或凶的变化。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双胞兄弟或姐妹中看出来,当两个相同八字的人在未婚之前,运气吉凶走向相似相同的地方很多,如同年应吉,同年应凶,同年考学、同年发财破财克父等等。
一旦结婚以后,彼此运气吉凶的区别就会相对明显起来,如生子年份可能出现差异,婚姻不顺的离婚年份也不一定相同等等。这是因为,两个人八字虽然相同,但配偶的八字却不完全一样,气场亦就不同,相互作用,以致运气出现差别。
所以,通过八字来调整人的婚姻是非常科学的,八字中能显示出各人气场的不同成份及缺陷所在,利用双方各自喜忌从五行上进行互补,从而使人婚姻达到和顺。
八字合婚的重要性
婚姻和睦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人生旅途数十载,如果家庭幸福,犹如转眼之间,倘若婚姻不幸,就会度日如年。尽管人们对婚姻均很慎重,然而从现实中看,婚姻不幸福的还是比例很多,有生离的,有死别的,有貌合神离的,有整日争吵不休的,而能相伴一生的美满婚姻并非很多,尤其在离婚率呈直线上升的现代更是如此。
影响婚姻的因素很多,如伦理、道德、心理、文化、生理、观念、感情、风俗等,单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无法找出婚姻不顺的根源,如何能改善或避免婚姻上的不顺呢?玄真子大师认为,如果从命理学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婚姻问题,则不难找出答案:
夫妻由于长期生活在一起,双方气场即会发生作用,其作用结果或有益于彼,或有益于我,或双方有益,或双方有损等等,于是各自的命运轨迹也就发生了或吉或凶的变化。这一点在双胞兄弟或姐妹的婚后命运体现得特别明显,双胞兄弟或姐妹的八字一般是相同的,当两个相同八字的人在未婚之前,运气吉凶走向相似相同的地方很多,如同年应吉,同年应凶,同年考学、同年发财破财克父等等。
一旦结婚以后,彼此运气吉凶就会有明显的区别,如生子年份可能出现差异,婚姻不顺的离婚年份也不一定相同等等。这是因为,两个人八字虽然相同,但配偶的八字却不完全一样,气场当然也就不同,当双胞兄弟或姐妹与各自配偶的气场相互作用后,运气就会出现差别。
由于每个人的气场五行之气强弱及均衡度不尽相同,而八字中能显示出各人气场的不同成份及缺陷所在,利用双方各自喜忌从五行上进行互补,就能使人婚姻达到和顺。所以,通过八字来调整人的婚姻是非常科学的,这也是八字配婚能流传几千年的重要原因。
男女一旦结婚,对方就变成了自己最亲密的人,那么对方的生辰八字组合对自己产生的影响必定是最大的。因此,对方的八字命局不但影响了自己,也一定影响着新组成的家庭,甚至还影响着男女双亲的家庭,不可不认真对待。我们的先师先圣,在论述婚姻生克方面,给我们留下不少的宝贵经验,作为今天的我们,更应当取其精华,拿来所用,以合理回避命运中的不良信息,有效运用命运中的有利因素。
怎么从八字看女命婚姻感情
一、八字中日支坐伤官的女人情路坎坷
凡出生在甲午、乙巳、庚子、辛亥这四个日子的女性,日支就为伤官。日支为婚姻宫,那里是老公在你八字中的“家”,老公家里出现的不是老公,而是一个克制老公的伤官,寻夫容易得夫难,得到夫星守住难。
二、八字中伤官旺、食神多为忌的女人情路坎坷
伤官是克代表配偶正官之物,食神太旺也会转变为伤官,所以会演变为不利于感情的稳定。伤官食神多的女性,从性格上讲,自己不喜欢被人管着,却喜欢去管别人,脾气不好,情绪又不稳定,容易感情用事,所以寻情容易守情难。
三、八字中官杀混杂的女人情路坎坷
官杀混杂对于女人来说,不仅仅代表了领导,还属于丈夫,同样还代表了异性同事和同学,大致上是一些异性缘。而官星和七杀交杂的,就是官杀混杂,官杀么,都是克制日主的,克制就是管制的意思,这种女命受官星管制太多自然心无定见,得情容易辨情难,多情容易痴情难。
四、八字中婚姻宫逢冲的女人情路坎坷
我们知道,婚姻宫犹如夫妻同居的婚房,逢冲就好比被某种力量不断撞击,你说这样婚房还会稳固吗?婚姻宫被冲,最容易不稳定而感情生变。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有好的婚姻,而在八字婚姻中你们知道如何通过自身的八字算出你未来婚姻是否幸福吗?
现在就分享一些关于八字婚姻的知识给大家,不妨一起了解下吧。
八字合婚的理论
八字是人的出生时间,它记录了人在出生时那一刻五行之气的状态。五行之气又是一种无形的生物气场。世间万物均有气场,包括植物、动物乃至一个物体。对于人而言,每个人的气场五行之气强弱及均衡度不尽相同,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同于距离相近,双方气场要发生作用。
其作用结果:或有益于彼,或有益于我,或双方有益,或双方有损等等,于是各自的命运轨迹也就发生了或吉或凶的变化。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双胞兄弟或姐妹中看出来,当两个相同八字的人在未婚之前,运气吉凶走向相似相同的地方很多,如同年应吉,同年应凶,同年考学、同年发财破财克父等等。
一旦结婚以后,彼此运气吉凶的区别就会相对明显起来,如生子年份可能出现差异,婚姻不顺的离婚年份也不一定相同等等。这是因为,两个人八字虽然相同,但配偶的八字却不完全一样,气场亦就不同,相互作用,以致运气出现差别。
所以,通过八字来调整人的婚姻是非常科学的,八字中能显示出各人气场的不同成份及缺陷所在,利用双方各自喜忌从五行上进行互补,从而使人婚姻达到和顺。
八字合婚的重要性
婚姻和睦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人生旅途数十载,如果家庭幸福,犹如转眼之间,倘若婚姻不幸,就会度日如年。尽管人们对婚姻均很慎重,然而从现实中看,婚姻不幸福的还是比例很多,有生离的,有死别的,有貌合神离的,有整日争吵不休的,而能相伴一生的美满婚姻并非很多,尤其在离婚率呈直线上升的现代更是如此。
影响婚姻的因素很多,如伦理、道德、心理、文化、生理、观念、感情、风俗等,单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无法找出婚姻不顺的根源,如何能改善或避免婚姻上的不顺呢?玄真子大师认为,如果从命理学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婚姻问题,则不难找出答案:
夫妻由于长期生活在一起,双方气场即会发生作用,其作用结果或有益于彼,或有益于我,或双方有益,或双方有损等等,于是各自的命运轨迹也就发生了或吉或凶的变化。这一点在双胞兄弟或姐妹的婚后命运体现得特别明显,双胞兄弟或姐妹的八字一般是相同的,当两个相同八字的人在未婚之前,运气吉凶走向相似相同的地方很多,如同年应吉,同年应凶,同年考学、同年发财破财克父等等。
一旦结婚以后,彼此运气吉凶就会有明显的区别,如生子年份可能出现差异,婚姻不顺的离婚年份也不一定相同等等。这是因为,两个人八字虽然相同,但配偶的八字却不完全一样,气场当然也就不同,当双胞兄弟或姐妹与各自配偶的气场相互作用后,运气就会出现差别。
由于每个人的气场五行之气强弱及均衡度不尽相同,而八字中能显示出各人气场的不同成份及缺陷所在,利用双方各自喜忌从五行上进行互补,就能使人婚姻达到和顺。所以,通过八字来调整人的婚姻是非常科学的,这也是八字配婚能流传几千年的重要原因。
男女一旦结婚,对方就变成了自己最亲密的人,那么对方的生辰八字组合对自己产生的影响必定是最大的。因此,对方的八字命局不但影响了自己,也一定影响着新组成的家庭,甚至还影响着男女双亲的家庭,不可不认真对待。我们的先师先圣,在论述婚姻生克方面,给我们留下不少的宝贵经验,作为今天的我们,更应当取其精华,拿来所用,以合理回避命运中的不良信息,有效运用命运中的有利因素。
怎么从八字看女命婚姻感情
一、八字中日支坐伤官的女人情路坎坷
凡出生在甲午、乙巳、庚子、辛亥这四个日子的女性,日支就为伤官。日支为婚姻宫,那里是老公在你八字中的“家”,老公家里出现的不是老公,而是一个克制老公的伤官,寻夫容易得夫难,得到夫星守住难。
二、八字中伤官旺、食神多为忌的女人情路坎坷
伤官是克代表配偶正官之物,食神太旺也会转变为伤官,所以会演变为不利于感情的稳定。伤官食神多的女性,从性格上讲,自己不喜欢被人管着,却喜欢去管别人,脾气不好,情绪又不稳定,容易感情用事,所以寻情容易守情难。
三、八字中官杀混杂的女人情路坎坷
官杀混杂对于女人来说,不仅仅代表了领导,还属于丈夫,同样还代表了异性同事和同学,大致上是一些异性缘。而官星和七杀交杂的,就是官杀混杂,官杀么,都是克制日主的,克制就是管制的意思,这种女命受官星管制太多自然心无定见,得情容易辨情难,多情容易痴情难。
四、八字中婚姻宫逢冲的女人情路坎坷
我们知道,婚姻宫犹如夫妻同居的婚房,逢冲就好比被某种力量不断撞击,你说这样婚房还会稳固吗?婚姻宫被冲,最容易不稳定而感情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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