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的亲情能彻底舍弃吗?#【破碎的亲情能彻底舍弃吗?| 海辉普法】
当今社会的生活节奏是非常快的,每天我们为了生活要接受海量的信息,协调复杂的人际关系,处理大量的日常工作承受巨大的精神和肉体双重压力。但是不管生活带给我们多少烦恼和压力,在我们内心深处总会有一股温暖的力量推动我们继续前行。这股力量就是我们的家,我们的父母,我们的爱人以及子女。这是一种让人一想到就心头发暖的力量,好的亲情关系是我们前进的动力和力量的源泉。但是托尔斯泰也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并不都是融洽和睦的,由于父母和子女所处的时代不同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不同,各自的人生经历也不同对相同事物的看法也会存在天差地别,往往会导致在生活中产生很多矛盾和纠纷。更有甚者这种矛盾和纠纷发展到了不可调和无法解决的地步,没办法通过沟通来达到求同存异彼此之间就会变成一种非常紧张的状态,甚至演化成要“断绝”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极端后果。
那么在我国这种类似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我们要首先了解一下在我国所谓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哪几种类型:
1、对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建立的最硬。这种关系可能有情感上的断绝,就是像那种各自生活互不联系老死不相往来。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关系是由于血缘形成的是一种天然的关系不可能解除,你能做的也就是年满18周岁以后自己独立生活,不再依靠父母。因为基于法律上的义务年满18周岁父母对你的监护义务就自动解除,在法律上你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你的人生是自由的不受父母约束,但是还是需要承担以后赡养父母的义务。
2、 对于继父继母这种关系。这种关系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有一种说法认为这种继父继母关系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明示解除就能达到解除亲子关系的目的,是真是假还待考证。
3、对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这个关系的解除在我国《收养法》中由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多年前,余先生跟父亲断绝了父子关系,如今父亲去世了,母亲将他告到衢州开化法院,讨要赡养费及其父亲生前的医药费。余先生说,当年,父子俩决裂,是因为自己已经结了婚,但父亲还是要他上交工资卡,为此两人矛盾越来越大,闹到签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约定,今后他不继承父母任何财产,父母日后的生活则由其余四个儿子照料。签订协议的当日,他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带着新婚的妻子离开了父母。去年年初,父亲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其间,其余四个兄弟去请他,希望他能去看望父亲,并以此来缓和父子关系,但他均以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他,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他态度异常坚决。经审理,法院判决余先生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支付自己父亲所有医疗费用的五分之一。
法官说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父母也不得任意放弃被赡养的权利。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类似于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即使此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这些都是我国的法定义务,并且也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在遇到与父母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我们还是尽量选择柔和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毕竟血浓于水。
当今社会的生活节奏是非常快的,每天我们为了生活要接受海量的信息,协调复杂的人际关系,处理大量的日常工作承受巨大的精神和肉体双重压力。但是不管生活带给我们多少烦恼和压力,在我们内心深处总会有一股温暖的力量推动我们继续前行。这股力量就是我们的家,我们的父母,我们的爱人以及子女。这是一种让人一想到就心头发暖的力量,好的亲情关系是我们前进的动力和力量的源泉。但是托尔斯泰也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并不都是融洽和睦的,由于父母和子女所处的时代不同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不同,各自的人生经历也不同对相同事物的看法也会存在天差地别,往往会导致在生活中产生很多矛盾和纠纷。更有甚者这种矛盾和纠纷发展到了不可调和无法解决的地步,没办法通过沟通来达到求同存异彼此之间就会变成一种非常紧张的状态,甚至演化成要“断绝”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极端后果。
那么在我国这种类似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我们要首先了解一下在我国所谓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哪几种类型:
1、对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建立的最硬。这种关系可能有情感上的断绝,就是像那种各自生活互不联系老死不相往来。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关系是由于血缘形成的是一种天然的关系不可能解除,你能做的也就是年满18周岁以后自己独立生活,不再依靠父母。因为基于法律上的义务年满18周岁父母对你的监护义务就自动解除,在法律上你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你的人生是自由的不受父母约束,但是还是需要承担以后赡养父母的义务。
2、 对于继父继母这种关系。这种关系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有一种说法认为这种继父继母关系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明示解除就能达到解除亲子关系的目的,是真是假还待考证。
3、对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这个关系的解除在我国《收养法》中由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多年前,余先生跟父亲断绝了父子关系,如今父亲去世了,母亲将他告到衢州开化法院,讨要赡养费及其父亲生前的医药费。余先生说,当年,父子俩决裂,是因为自己已经结了婚,但父亲还是要他上交工资卡,为此两人矛盾越来越大,闹到签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约定,今后他不继承父母任何财产,父母日后的生活则由其余四个儿子照料。签订协议的当日,他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带着新婚的妻子离开了父母。去年年初,父亲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其间,其余四个兄弟去请他,希望他能去看望父亲,并以此来缓和父子关系,但他均以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他,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他态度异常坚决。经审理,法院判决余先生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支付自己父亲所有医疗费用的五分之一。
法官说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父母也不得任意放弃被赡养的权利。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类似于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即使此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这些都是我国的法定义务,并且也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在遇到与父母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我们还是尽量选择柔和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毕竟血浓于水。
颞颌关节紊乱
刚才一个以前学员微信上想介绍一个颞颌关节的病人来看诊——一问病人在淄博……
病人去上海看过,据说要手术;估计去了九院,是全国知名的口腔专科。
我觉得这种病属于针灸推拿“瞎治“都会缓解的病症,不过这位病人的经历如图所示。
”扎完觉得胀“并不一定是异常,很可能是后遗的针感;至于“揉完了脸肿”就得具体看了,有些是真揉肿了,也可能是病人自己觉得“肿”
颞颌关节这个部位在脸上,感觉非常灵敏——就是说稍有“风吹草动”,病人的大脑就会“ 风声鹤唳”,所以颞颌关节紊乱的病人大多有焦虑、抑郁的问题,颞颌关节紊乱很容易影响情绪。
这个病的处理不一定在局部,许多时候远端取穴效果也不错;颈椎的夹脊穴很容易想到,其实胸椎比颈椎更有用。
正骨、针灸都可以——如果局部手法的话一定要轻一点,面部的肌肉厚度很薄,如果笃信“力大出奇迹”很容易按伤。
刚才一个以前学员微信上想介绍一个颞颌关节的病人来看诊——一问病人在淄博……
病人去上海看过,据说要手术;估计去了九院,是全国知名的口腔专科。
我觉得这种病属于针灸推拿“瞎治“都会缓解的病症,不过这位病人的经历如图所示。
”扎完觉得胀“并不一定是异常,很可能是后遗的针感;至于“揉完了脸肿”就得具体看了,有些是真揉肿了,也可能是病人自己觉得“肿”
颞颌关节这个部位在脸上,感觉非常灵敏——就是说稍有“风吹草动”,病人的大脑就会“ 风声鹤唳”,所以颞颌关节紊乱的病人大多有焦虑、抑郁的问题,颞颌关节紊乱很容易影响情绪。
这个病的处理不一定在局部,许多时候远端取穴效果也不错;颈椎的夹脊穴很容易想到,其实胸椎比颈椎更有用。
正骨、针灸都可以——如果局部手法的话一定要轻一点,面部的肌肉厚度很薄,如果笃信“力大出奇迹”很容易按伤。
滨州房产乱像:房子没买着,钱没了
三年前,滨州的李先生买房被各种套路,在经历了交定金、改名费、中介费以及资金占用费后,却发现己经掉到了坑里,最后房子没买着,交的四万余元的各种费用,至今无法要回。
李先生介绍,2018年5月份,聚龙花园东门斜对面的德邦地产(德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约方)中介孙某月介绍,说是滨城区惠众集团(即滨州市滨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同)在北海城市花园(滨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同)有部分房源,价格要比市面上便宜,问他要不要?中介之一张某茹承诺可以改名,车位、储藏室可以要也可以不要,房子总价在90多万,李先生觉得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可以先交个首付,遇到合适的再卖掉,他动心了。
2018年5月1日,李先生在德邦地产交给了张某茹一万元,收到条是这样写的:今收到北海城市花园预付定金壹万元整,若无房源,定金无息退还。5月4日,李先生与张某茹、孙某月、张某占到滨城区惠众集团办理购房事宜,在楼下,李先生又转给张某茹22000元,张某茹也给他打了收到条:“今收到名额转让费2.2万元整,负责北海城市花园18楼1单元504室,免费更名一次(只负责在惠众集团更名)。”
李先生想买的这套房子是惠众集团20套房源中的一套,惠众集团在卖房子时需要每套房子加一块费用,李先生要的这套房子需要交给惠众集团95438元,惠众集团与他签订了一个“支付资金占用费”协议收据,开了一张“资金占用费”的收据。“后来我算了一下,基本上是按照每平加收700块钱来收的这个钱。”李先生说。
到楼下,李先生又给了孙某月一万元的中介费,他们给李先生打了一张收到条,上面写着:“今收到李xx购买北海城市花园18号楼一单元2504中介费壹万元。”下面有张某占和孙月(实为孙某月)的签名,也没有签定任何中介合同。
在惠众集团的催促下,在2018年7月2日李先生又交了20万元的购房费用,由其妹妹苏女士转账到了滨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也没有签定购房合同。
这时候有人要想要李先生的这套房子,“由于张某茹答应过给改名,但是她一直办不了,再加上当时她和我介绍,车位和27个平方的储藏室可以要也可以不要,但实际情况是不要不行,这也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一气之下,李先生就将房子退了。惠众集团及滨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将李先生交的近30万元退还。
李先生找到中介,孙某月他们退给他中介费中的2500块钱,其他再没退还,而张某茹的钱三年多来一直不退,人也联系不上了。李先生回想起来自己因为买房被人一步步设套,没买到房子不说,钱也赔了近四万元,三年来一直在自责中生活。
接近德邦地产的人士介绍,德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做业务时都会与客户鉴定正规的法律合同,而聚龙花园东门斜对面的德邦地产,早在2017年因违返公司规定就被解除合约,没想到在2018年他们还在冒充德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经营。但是他们之间解除合约关系的合同,德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提供。
李先生所想购买的18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也就是说李先生在7月2日交房款时,北海城市花园的预售证还没下来,也就不存在签售房合同的情况。中盛公司是给惠众集团20套房源,但是谁买房子,用谁的名字给中盛打款,房子就写谁的名字,也不存在收改名费的问题,一般是由惠众集团的人与买房客户一起到我们售楼中心,他们还得写清楚“现将哪套房源卖给谁”,并盖上他们公司的章交到我们这里,销售人员这样解释。
李先生现在回忆当时买房的整个过程,感觉是被他们合伙套路了。
套路一、先交房子定金,保证有房源,实际上他们是想卖房子,肯定是有房源,再加上交的是房子定金,没房源可以退,打消客户疑滤,其实交的钱和房子没啥关系。
套路二、交改名费,而且是在惠众集团改一次,其实在惠众集团不存在改名问题,房款是交给开发商的,所以这个钱也退不了。
套路三、客户不是贪便宜想买单位的房子吗?但是单位是占用资金的,所以我要收你一块“资金占用费”也不过分。
套路四、房子我给你联系好了,中介费也免不了的,收一万元不算多吧?合同我也不和你签,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没有,不买房子了,我再退给你2500元,还有人情在。
套路五、惠众集团在得知张某茹收了李先生的费用后还给她打过电话,问张某茹是怎么回事?单位收的钱可以退,但她个人收的钱,对不起,这和惠众集团没有任何关系。
“当时如果不觉得单位的房子便宜,卖了还能赚个差价,那是不会掉到他们的坑里的,实际在交上这些所谓的定金、改名费、中介费及资金占用费以后,房子每平米增加了1000块钱左右,与直接去售楼处买房差距太大了。”李先生说。
来源:中外法治网 https://t.cn/R2WxTmZ#滨州身边事##同城爆料#
三年前,滨州的李先生买房被各种套路,在经历了交定金、改名费、中介费以及资金占用费后,却发现己经掉到了坑里,最后房子没买着,交的四万余元的各种费用,至今无法要回。
李先生介绍,2018年5月份,聚龙花园东门斜对面的德邦地产(德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约方)中介孙某月介绍,说是滨城区惠众集团(即滨州市滨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同)在北海城市花园(滨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同)有部分房源,价格要比市面上便宜,问他要不要?中介之一张某茹承诺可以改名,车位、储藏室可以要也可以不要,房子总价在90多万,李先生觉得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可以先交个首付,遇到合适的再卖掉,他动心了。
2018年5月1日,李先生在德邦地产交给了张某茹一万元,收到条是这样写的:今收到北海城市花园预付定金壹万元整,若无房源,定金无息退还。5月4日,李先生与张某茹、孙某月、张某占到滨城区惠众集团办理购房事宜,在楼下,李先生又转给张某茹22000元,张某茹也给他打了收到条:“今收到名额转让费2.2万元整,负责北海城市花园18楼1单元504室,免费更名一次(只负责在惠众集团更名)。”
李先生想买的这套房子是惠众集团20套房源中的一套,惠众集团在卖房子时需要每套房子加一块费用,李先生要的这套房子需要交给惠众集团95438元,惠众集团与他签订了一个“支付资金占用费”协议收据,开了一张“资金占用费”的收据。“后来我算了一下,基本上是按照每平加收700块钱来收的这个钱。”李先生说。
到楼下,李先生又给了孙某月一万元的中介费,他们给李先生打了一张收到条,上面写着:“今收到李xx购买北海城市花园18号楼一单元2504中介费壹万元。”下面有张某占和孙月(实为孙某月)的签名,也没有签定任何中介合同。
在惠众集团的催促下,在2018年7月2日李先生又交了20万元的购房费用,由其妹妹苏女士转账到了滨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也没有签定购房合同。
这时候有人要想要李先生的这套房子,“由于张某茹答应过给改名,但是她一直办不了,再加上当时她和我介绍,车位和27个平方的储藏室可以要也可以不要,但实际情况是不要不行,这也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一气之下,李先生就将房子退了。惠众集团及滨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将李先生交的近30万元退还。
李先生找到中介,孙某月他们退给他中介费中的2500块钱,其他再没退还,而张某茹的钱三年多来一直不退,人也联系不上了。李先生回想起来自己因为买房被人一步步设套,没买到房子不说,钱也赔了近四万元,三年来一直在自责中生活。
接近德邦地产的人士介绍,德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做业务时都会与客户鉴定正规的法律合同,而聚龙花园东门斜对面的德邦地产,早在2017年因违返公司规定就被解除合约,没想到在2018年他们还在冒充德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经营。但是他们之间解除合约关系的合同,德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提供。
李先生所想购买的18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也就是说李先生在7月2日交房款时,北海城市花园的预售证还没下来,也就不存在签售房合同的情况。中盛公司是给惠众集团20套房源,但是谁买房子,用谁的名字给中盛打款,房子就写谁的名字,也不存在收改名费的问题,一般是由惠众集团的人与买房客户一起到我们售楼中心,他们还得写清楚“现将哪套房源卖给谁”,并盖上他们公司的章交到我们这里,销售人员这样解释。
李先生现在回忆当时买房的整个过程,感觉是被他们合伙套路了。
套路一、先交房子定金,保证有房源,实际上他们是想卖房子,肯定是有房源,再加上交的是房子定金,没房源可以退,打消客户疑滤,其实交的钱和房子没啥关系。
套路二、交改名费,而且是在惠众集团改一次,其实在惠众集团不存在改名问题,房款是交给开发商的,所以这个钱也退不了。
套路三、客户不是贪便宜想买单位的房子吗?但是单位是占用资金的,所以我要收你一块“资金占用费”也不过分。
套路四、房子我给你联系好了,中介费也免不了的,收一万元不算多吧?合同我也不和你签,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没有,不买房子了,我再退给你2500元,还有人情在。
套路五、惠众集团在得知张某茹收了李先生的费用后还给她打过电话,问张某茹是怎么回事?单位收的钱可以退,但她个人收的钱,对不起,这和惠众集团没有任何关系。
“当时如果不觉得单位的房子便宜,卖了还能赚个差价,那是不会掉到他们的坑里的,实际在交上这些所谓的定金、改名费、中介费及资金占用费以后,房子每平米增加了1000块钱左右,与直接去售楼处买房差距太大了。”李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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