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进出京管理#!#北京发布9条最新疫情防控措施#】近期,全球疫情震荡反弹明显,变异病毒加速传播,多种因素叠加共振,持续推高疫情输入风险。5月中旬以来,国内多地相继发生聚集性疫情并向其他省区市持续外溢,北京出现京外疫情关联病例,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首都面临的疫情风险和防控压力持续增大。北京是全国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持从严从紧防控策略,毫不松劲绝不手软抓好各项防控工作。为进一步加严加密首都安全防线,即日起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将采取下列有关措施:
减少人员进出京流动
1
坚持非必须不出境、非必要不出京。建议市民群众最大限度减少出京活动,近期不出京旅游,不前往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地级及以上城市,下同)。在京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市,确须前往的,由所在单位严格审批管理,落实“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返京后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返岗工作。已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出京人员,纳入当地管控的,在解除管控后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京;未纳入管控的,在当地进行14天健康监测后,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京。
2
严控北京市风险地区人员出京。全市报告确诊病例的住所及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和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出京,确需出京的,须持“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
提升涉疫地区人员进京管控等级。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全域人员限制进京,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进京。对已进京人员要落实“四方责任”,即刻开展落位核查、核酸检测、健康观察等管控措施,确保不漏一人。涉疫地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以及进京检查站将加强进京方向查验,请大家做好配合工作。
4
加强进(返)京高风险人员管理和各类人员健康监测。凡外地进(返)京人员被确定为密接、次密接的,除本人隔离外,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社区(村)督促闭环管理一周,不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请各类进(返)京人员密切关注自身及共同居住人员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要佩戴口罩及时到附近医院发热门诊就医,不自行用药,不到没有资质的诊所就医,不带病上班,并及时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告旅行史、接触史及身体异常情况。
毫不松懈 抓好暑期大人流防控
1
全面加强进出京旅游管理。继续暂停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出入境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不得开展在京人员赴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不得接待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和入境未满21天人员或为其提供来京“机票+酒店”业务服务。
2
压缩调控公园景区人流规模。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按60%限流开放公园、景区、名胜古迹,坚持“能约尽约”,推进预约常态化,加强人流动态监测调控。
3
强化酒店宾馆民宿疫情防控。所有进入酒店宾馆、乡村民宿人员,全部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逐人查验通信行程卡、进行体温检测,严禁为健康码异常、行程不明以及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和入境未满21天人员提供服务,坚决劝阻不配合体温检测或体温异常者进入。
4
严防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风险。全市医疗机构扩大外埠就医人员远程在线医疗服务,严格筛查风险地区来京就医、仍在院治疗及其家属陪护人员,不分就诊科室,一律进行流行病学接触史询问和核酸检测。
5
严格控制商业演出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各类演艺机构要控制大型商业演出活动,压减各类线下演出活动场次及规模,严格控制瞬时流量,全程保持安全距离,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严格执行来京参加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人员疫情防控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性聚集性风险。
当前正值暑期,旅游、出行、聚会等活动明显增多,人员往来频繁、流动性大,疫情风险也随之增加。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首都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少聚集、少聚餐,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等常态化防控措施。这里再次提示,请大家主动履行好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旅居史、涉疫风险人员接触史的,要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共同守护家园安全。
来源:北京发布,顺义疾控
减少人员进出京流动
1
坚持非必须不出境、非必要不出京。建议市民群众最大限度减少出京活动,近期不出京旅游,不前往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地级及以上城市,下同)。在京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市,确须前往的,由所在单位严格审批管理,落实“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返京后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返岗工作。已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出京人员,纳入当地管控的,在解除管控后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京;未纳入管控的,在当地进行14天健康监测后,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京。
2
严控北京市风险地区人员出京。全市报告确诊病例的住所及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和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出京,确需出京的,须持“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
提升涉疫地区人员进京管控等级。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全域人员限制进京,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进京。对已进京人员要落实“四方责任”,即刻开展落位核查、核酸检测、健康观察等管控措施,确保不漏一人。涉疫地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以及进京检查站将加强进京方向查验,请大家做好配合工作。
4
加强进(返)京高风险人员管理和各类人员健康监测。凡外地进(返)京人员被确定为密接、次密接的,除本人隔离外,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社区(村)督促闭环管理一周,不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请各类进(返)京人员密切关注自身及共同居住人员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要佩戴口罩及时到附近医院发热门诊就医,不自行用药,不到没有资质的诊所就医,不带病上班,并及时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告旅行史、接触史及身体异常情况。
毫不松懈 抓好暑期大人流防控
1
全面加强进出京旅游管理。继续暂停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出入境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不得开展在京人员赴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不得接待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和入境未满21天人员或为其提供来京“机票+酒店”业务服务。
2
压缩调控公园景区人流规模。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按60%限流开放公园、景区、名胜古迹,坚持“能约尽约”,推进预约常态化,加强人流动态监测调控。
3
强化酒店宾馆民宿疫情防控。所有进入酒店宾馆、乡村民宿人员,全部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逐人查验通信行程卡、进行体温检测,严禁为健康码异常、行程不明以及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和入境未满21天人员提供服务,坚决劝阻不配合体温检测或体温异常者进入。
4
严防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风险。全市医疗机构扩大外埠就医人员远程在线医疗服务,严格筛查风险地区来京就医、仍在院治疗及其家属陪护人员,不分就诊科室,一律进行流行病学接触史询问和核酸检测。
5
严格控制商业演出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各类演艺机构要控制大型商业演出活动,压减各类线下演出活动场次及规模,严格控制瞬时流量,全程保持安全距离,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严格执行来京参加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人员疫情防控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性聚集性风险。
当前正值暑期,旅游、出行、聚会等活动明显增多,人员往来频繁、流动性大,疫情风险也随之增加。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首都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少聚集、少聚餐,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等常态化防控措施。这里再次提示,请大家主动履行好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旅居史、涉疫风险人员接触史的,要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共同守护家园安全。
来源:北京发布,顺义疾控
【如何应对突然辞职的员工?】
在“惨淡招聘”的月份,最令人担忧的不是招不来人,而是原本工作地好好的员工居然接二连三突然辞职。
对于那些任性的“急离职”,应该怎样妥善应对?必要时,如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HR需要见招拆招。
1、公司可以扣当月工资吗?
可以要求赔偿!但不一定是1个月工资!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例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我要说的是,这是个无效条款)
要理解这段话并不难,首先要知道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扣钱是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2、关于离职的竞业限制
★ 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限,不能向劳动者追究“违约金”。
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三条,除违反服务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离职方式不同,结局也不一样!
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立即离开,这种情况分两种看: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那走就走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种种原因,单位不批,员工还是不辞而别,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
有些懂法又会用法的员工,会采取被迫离职的方法,那用人单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离职中的情况你中枪几条?掐指一算,大概90%的企业会倒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里。
4、这个离职赔偿要怎么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也应根据致损类型进行分析,分为两种情形:
1)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可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条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将劳动者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述的“经营者”】
此外,与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相对应的,是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惨淡招聘”的月份,最令人担忧的不是招不来人,而是原本工作地好好的员工居然接二连三突然辞职。
对于那些任性的“急离职”,应该怎样妥善应对?必要时,如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HR需要见招拆招。
1、公司可以扣当月工资吗?
可以要求赔偿!但不一定是1个月工资!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例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我要说的是,这是个无效条款)
要理解这段话并不难,首先要知道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扣钱是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2、关于离职的竞业限制
★ 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限,不能向劳动者追究“违约金”。
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三条,除违反服务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离职方式不同,结局也不一样!
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立即离开,这种情况分两种看: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那走就走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种种原因,单位不批,员工还是不辞而别,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
有些懂法又会用法的员工,会采取被迫离职的方法,那用人单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离职中的情况你中枪几条?掐指一算,大概90%的企业会倒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里。
4、这个离职赔偿要怎么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也应根据致损类型进行分析,分为两种情形:
1)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可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条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将劳动者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述的“经营者”】
此外,与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相对应的,是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医保卡进账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及雇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全部从征收的基金中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一)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1%;
(二)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5%;
以上,再减去长期照护保险个人账户划转金额,40周岁以下按缴费基数*0.1%;40周岁以上按照缴费基数*0.2%计算。
(三)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划入比例为0.02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举例:A职工30周岁在某单位正常参保,他的医疗缴费基数3236,那么A职工的医保卡个人账户进账金额=3236*2%+3236*0.01%*30-3236*0.1%=64.72+9.71-3.24=71.19元/月;
B职工52周岁在某单位正常参保,他的医疗缴费基数4900,那么B职工的医保卡个人账户进账金额=4900*2%+4900*0.025%*52-4900*0.2%=98+63.7-9.8=151.90元/月。
#医保卡进账##医疗保险费##医疗缴费基数#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及雇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全部从征收的基金中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一)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1%;
(二)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5%;
以上,再减去长期照护保险个人账户划转金额,40周岁以下按缴费基数*0.1%;40周岁以上按照缴费基数*0.2%计算。
(三)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划入比例为0.02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举例:A职工30周岁在某单位正常参保,他的医疗缴费基数3236,那么A职工的医保卡个人账户进账金额=3236*2%+3236*0.01%*30-3236*0.1%=64.72+9.71-3.24=71.19元/月;
B职工52周岁在某单位正常参保,他的医疗缴费基数4900,那么B职工的医保卡个人账户进账金额=4900*2%+4900*0.025%*52-4900*0.2%=98+63.7-9.8=151.90元/月。
#医保卡进账##医疗保险费##医疗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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