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点击链接→https://t.cn/A6fKi90G 查看公告内容

#契税法# 【最新政策】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明确,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最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点击链接→https://t.cn/A6fKi90G 查看公告内容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结果没想到后来的我竟然天天在嗑fedal,其实喜欢豆子,是因为除了你跟他从对手变朋友,惺惺相惜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我在拉法身上看到了你身上没有的过人品质,那就是
  • 随后,跟着导游的指引,我们来到了景区中的神奇山镇,小镇根据东方远古对宇宙生成和自然构成的理解,以周易八卦为立意而建,让孩子们切身体会出中华的道文化。孩子们又被5
  • 就如他在展序中所写:“王向荣、陈玉坤、赵文三人,以关切、悲悯大自然的‘另类视野’有意识地选择了被人们当做垃圾的弃石材料,创作了一批否定人与自然往常那种矛盾和敌对
  • 男子1000我们班两个男生中的一个人一开始跑第一个,我和班长可激动了,为他摇旗呐喊,可是最后跑了倒数第一(真的好丢撵啊)另一个要点面子,在最后冲刺时以微小之差夺
  • 至于因为疲倦而放弃,同样是一个人意志不坚定,做人不成熟的表现。终于 他要为她披上婚纱 掀起头纱 戴上婚戒了 在神明和所有人的见证下许下关乎“一生的诺言”执子之手
  • 拥有寰宇视野,同时自然而然地输出自己的DNA,这一季的Uma Wang给人的感觉就是这样。❿人言向西可剃度,向东可寻欢,只是山野笨拙,我也笨拙。
  • 我是真的奇怪 为什么总有人说凌妙妙不是甜妹啊[哆啦A梦害怕] 黑莲花攻略手册我翻了三遍 还是深信不疑的觉得凌妙妙就是甜妹 原文中开头就用的小家碧玉的长相来形容妙
  • 21、这么多年做得最好的事情还是自欺欺人22、想躲在自己的小世界,然后慢慢的腐烂掉23、输给了时间,败给了距离,很俗也很真实24、我研究过你的访客 偷偷听过你爱
  • 他爬了当地的鸡龙山(계룡산),来到了当地的寺庙,在寺庙里尝到了斋饭(사찰음식),还浏览了百济时期的古迹,是一次非常有趣的冬季旅行。希望你能挤出时间享受到旅行的乐
  • 看你历史上都不“干净”还是我波兰祖上“清白”更适合领导欧洲,这也是打击德国威望的一种方式。#关注俄乌局势最新进展##俄乌局势#猫爷碎碎念 1003晚上看到了@瀚
  • 突然想起前两天和闺蜜一起逛街,逛到了美邦,看到有个model穿着格子衫,我真的是格子控啊啊啊啊啊不料闺蜜突然来了一句格子衫不是随便人能驾驭的了的,也就是像李易峰
  • #黄仁俊[超话]#[心] #黄仁俊全能主唱# [心]#黄仁俊照亮世界# 黄仁俊是从天而降的天使眼睛亮晶晶浑身闪闪发光会可爱到我心软软可以像小企鹅一样奔向我治愈我
  • 这十二种不能入定的现象是四禅人在非三摩呬多地里要彻底灭除的,四禅人在三禅里已得诸多三摩呬多殊胜之定,但这些定还缺乏定水滋养,有退失的可能,而四禅人在拔出一切非定
  • 诗曰 新开光明路 实行新生活 提倡旧道德 五教归一统 诗曰 白耦青叶红莲花 三教原来是一家 三花聚顶白阳会 五气朝元赴龙华 诗曰 青红白阳一般同 三佛出世几人明
  • “可折腾死我了,”他这么说时候其实也还是在笑着的,仅稍微皱起来一点眉头,小虎牙在亮晶晶像裹了蜜一样的唇边若隐若现,转过头很认真地朝宫骏比划:“诶你知道吗?“路飞
  • 06ᴰᵒⁿ'ᵗ ᵇᵉ ᵈⁱˢᶜᵒᵘʳᵃᵍᵉᵈ. ʸᵒᵘʳ ᵍᵒᵒᵈ ᶠᵒʳᵗᵘⁿᵉ ⁱˢ ᶜᵒᵐⁱⁿᵍ ᵗᵒ ʸᵒᵘ.别气馁呀,你的好运正在披荆斩棘的向你跑来。
  • 2、“临”者,面临,道交感应之义,假人见到了真人之义。2、“临”者,面临,道交感应之义,假人见到了真人之义。
  • 所以耳珠有痣的男人,一般来说是会带来福气的。1,耳根有痣这样的痣代表害病,也主招小人,耳根有痣要小心,但是即使点去也没用,需要其他方面注意,故长这样的痣一般代表
  • 这世间最大的幸福,莫过于执一人之手,择一城终老,人事不阻,岁岁与共。既有肝胆相照的义气,也有深情不移的忠诚,以及始于相爱,终于岁月的坚守。
  • 哪怕我很忙图一土豆泥沙拉,难吃​图二是最近很喜欢的煎饺和生菜,以前不爱吃生菜,最近很喜欢,因为它耐储存+可以生吃​图三自己做的生菜三明治就是用料满满​图四肉沫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