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小善成大德,汇小善为大仁。 在日常生活的点滴之行中,常怀感恩之心,常动悲悯之情,常予成人之美。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纸上谈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做人要宽容,心容千缺,受得起百污,这是你的修养;做人要善良,心存仁爱,行得起百善,这是你的品格。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
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日行一善[微风]
祖国是我心中的灯塔,照亮我们前进的步伐;祖国是我自信的源头,赋予我们无穷的力量。祖国强,我强;祖国富,我富,我和祖国血肉相连!努力奋斗,做新时代的有志青年。

开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39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定义)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和县(区)积极参与试点。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 断裂;
5、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一)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
(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五)智能建筑工程;
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投诉产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投保主险时,应当同时投保附加险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六条(保费计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
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保险条款及费率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审查的保险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合同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 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 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入户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索赔申请)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 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二条(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 主的理赔申请、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核定赔偿)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 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维修、赔偿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争议鉴定)
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急维修)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第十六条(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 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建立平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其他)
其他地区或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试点期间在我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关经营许可的保险机构可开展试点工作,也可与其他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试点。如发现机构未有效履行合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市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试点结束后对保险机构进行测评,测评依据将作为今后制定保险机构评价标准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随手拍#【职业“随手拍”该不该拍?该不该奖?该不该管?】#哈尔滨一随手拍被人拍到# 该不该拍?该不该奖?该不该管?生活报日前关注的哈尔滨市出现了职业“随手拍”一事引起网友热议。报道刊发后,生活报官微截至目前已收到网友留言上千条。有人认为,不违章就不怕被拍,更多的人则认为,以赚钱为目的的“随手拍”有违初衷。

多地现职业“随手拍” 给钱就删照片?

记者从读者提供的视频中看到,在滨水大道上,一辆黑M牌照的白色轿车车内的男子在拍摄违章行为时被车主发现。随后,多个车主赶来把该车辆围住,要求车主下车,车内男子拒绝下车,车外的车主们出现了过激行为,把车辆的后视镜砸坏,车牌子踢掉了。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他经常走滨水大道,多次看到这台车里的人在这里拍路上车辆的违章行为。

另外,群力的一位车主也给记者看了段视频:在群力的一条路上,一辆白色轿车停在了网格线上,车内一男一女专门拍摄其他车辆违章行为。“有车主发现后打了报警电话,男子跑了,只留下车内的女子。后来男子被叫了回来,交警对其违章停车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群力这位车主告诉记者。

记者从读者反映的情况中得知,最近,因为职业“随手拍”多了起来,车主与他们的矛盾也在增多,甚至出现了肢体冲突。在成高子收费口,一辆车的四个轮胎被放了气,车身被砸出坑。此前,这台车的驾驶员曾在文昌街抓拍违章。

一位哈尔滨市民表示,11号小学开学那天,他在一所小学门前送朋友的孩子上学期间,被一个30多岁的男子拍了照片,他看见后和男子私聊,给了他50块钱,当场把违停的照片删除了。

为什么“随手拍”突然多了?

记者了解到,哈尔滨市“随手拍”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已经推行了3年时间,为何最近从事“随手拍”的人突然多了呢?

采访中,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随手拍”的规定,每个月每个人最高奖金不超过1000人。由于金额有限,吸引力不是特别大,参与“随手拍”的人不是特别多。最近一段时间,有人听说取消了原定奖金上限1000元的规定,多拍违章照片可以获得更多的奖金。甚至有的“单位”开始招聘“随手拍”,抛出了日赚500元的承诺。虽然有关部门一再表示,不是他们招聘的,但是仍然有人以“招辅警”、“随手拍”的名义招揽人拍摄违停,俨然已经趋于职业化了。

随后,记者从交警部门得到证实,最近改变了奖励规则,取消了此前奖金1000元上限的规定。哈尔滨市交警部门同时指出,鼓励市民对身边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随手拍”,但不鼓励把这个当成职业,也不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随手拍”。

网友热议:该不该拍?该不该奖?该不该管?

关于职业“随手拍”该不该拍?该不该给奖金?该不该受到监督管理的问题,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一方观点

一网友认为:“由于哈尔滨违停较多,而交警数量有限,交管部门认可那就是赋权,否则为什么要奖励呢?你见哪个被奖励的见义勇为者是先获得执法权的?不要叫屈,‘随手拍’获利,难道违停违规就不是变相获利?”

网友“扶摇直上”:“乱停车方便了自己,影响了他人。明知违法为什么还做呢?因为有侥幸心理,应该拍。”

另一方观点

网友“西瓜”:“虽然‘随手拍’不违法,但是这样故意拍违章赚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年轻人应该把心思放在正事上。”

网友“莫愁前路无知己”:“如果‘随手拍’合法,我建议取消奖金,没有经济利益的抓拍违章,我想广大群众也会心服口服。如果拍摄违章获取经济利益,怎么讲都不合适。”

网友“刘子扬Leshy”在本报官微留言中列出了5个问题,获得了近600个赞:“‘随手拍’初衷是好的,但是执行起来难免会激化群众矛盾。第一,拍摄者有什么权利拍摄违停照片?有没有执法权?第二,为什么拍摄者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奖励?这是否催生出了这群职业拍摄者?第三,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对职业拍摄者的这种行为做出约束?第四,交警部门执法尚且佩戴执法仪且接受人民监督,这些职业拍摄者谁来监督?第五,究竟罚款是目的,还是疏导交通减少违规停车是目的?”

另外一位网友留言称:“‘随手拍’了,这条路通畅了吗?没有奖励你看他还拍吗?”

交警部门回应“随手拍”:

允许临停的罚款可申请撤销

“和祥路虽然有黄道牙子,但早晚接送孩子期间,交警允许临时停车,却被‘随手拍’拍了,且收到了处罚通知,怎么办?”针对市民的疑问,哈尔滨市交通违法举报受理中心表示,交警允许的临停可申请撤单,只不过处理的时间有些长。同时该中心表示,经过核查属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今后“随手拍”上传的这种照片将不予通过。

记者:赵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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