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我只是被吓到了,没有任何其它意思,也没有纠结应援问题!粉丝体量大,难管,总有不听话的。
我第一次见到这么丑的应援物,特别是p1,我没有密恐,看到都浑身起鸡皮疙瘩,眼睛太吓人了。我说小室怎么大半夜又强调了拒绝任何形式的应援,这种编织虾属于恐怖级别的袭击了吧?
也是第一次看庆祝正主活动,送粉丝自己的名字具象化,还是这么丑的,送小飞侠或者小王子形象也可以啊。
战是设计师,看到这些估计眼睛要瞎了,真的是折磨,他喜欢红色,并不意味他的世界里就应该只有红色啊,这种真的很难看啊,我的天,太难看了,没有审美吗!
我都懒得吐槽p5的“战虾”这个cp向,不是说好不准cp向应援的吗?反正唯粉最擅长双标喽[鄙视]。
以及虾只适合用来吃,不要摆出来让人看,真的好丑!特别是这么密集的,是恐怖!

〔单骑梗记〕青江与“ウブメ(産女・姑穫鳥)型”民间传承

如题所示,本文涉及关键剧透。不过到这个点儿,我觉得想看的人应该都看完了吧。而且就我自身经验来说,这部戏就算提前了解了剧情,还是消解不掉冲击力的(望天

这次的单骑从演绎形式上承袭了源氏双骑,所以舞台美术风格也有点像。看到美术staff说昨天已经有很多人分析了舞台装置,让他感到很欣慰。
那是一个破败了的能舞台,上演的又是旅途上的故事,所以已经暗示了整部剧的结构——“梦幻能”。关于“梦幻能”,有位硕士期间做世阿弥研究的推友写了很详细的一篇(见评),有兴趣的可以一读。

我这篇主要想聊聊传说。首先得梳理一下“笑面青江”的“故事设定”。

官方的设定主要参考《享保名物帐》。这本书由本阿弥家第十三代家主在1719年左右编写完成,然后进献给了八代将军德川吉宗。我找的原文来自大正8年的注解增补版(图1),大字部分为《名物帐》原文,内容跟游戏剧本以及真剑17里上演的一样,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小字注解中,则增补了另两个版本的故事:

增补版本之一,注明出处为《加贺藩史稿》中的“今枝传”。主角是前田家的今枝忠光,砍的对象是一个“高大且相貌极其古怪的人”。结局是第二天一看,发现是地藏菩萨的石像。于是这把青江贞次打的刀被起名为“地藏丸”。(啊叻?)

增补版本之二,出处不明。主角为浅野长政某臣,砍的确实是个笑面女鬼,不过没有带孩子。第二天一看,又是个地藏菩萨。(地藏:……)

注解部分在最后指出了《名物帐》原文中的一个错误——金象嵌铭中的“羽柴五郎左卫门”不是长秀,而是其子长重。因此“长”后面切掉的那个字应该是“重”。来自《名物帐》的信息就这些。

名刀幻想辞典上给出的另两个传说出处,一个是《常山纪谈》,一个是《京极家家传》。后者我实在是找不到原始文献,感觉相当地虚无缥缈,可能丸龟市资料馆会有?然后我翻遍了《常山纪谈》,竟然没有发现任何相关的传说……好吧,不愧是“幻想”辞典。

搜了一下,发现15年的时候就有博客写到名刀幻想辞典的出处给错了,不是《常山纪谈》,应该是同一时代的另一本书,《武将感状记》(1716年刊)。嗯,成功地找到了原文(图2)。
在这一版的故事里,主人公还是浅野长政手下,但砍的不是笑面女鬼,而是一个笑嘻嘻、火光冲天、形似不动明王的怪异。结局是第二天看到路边石佛头上有血迹,再一看,发现自己刀刃上也有血。然后浅野就把这刀献给了秀吉。(石佛:???)

很遗憾,时间有限,没能找到更多。总之,明白了两件事——一,名刀幻想辞典很不靠谱;二,“砍了女鬼和孩童,结果第二天发现是石灯笼”的这个版本,基本上可以断定是《名物帐》的独家设定,至于本阿弥桑又是从哪儿听来的,我们无从知晓。

现在,包括官方采用的这个,我们手上暂时有4个版本的故事,如果加上缥缈的《京极家家传》(据幻想辞典称,该版本主角是六角义贤手下某小官),是5个。5个版本里有2个主角相同,其他要素都很参差。但主角们还是有一个共通点的——都是小人物,甚至连名字都没有,换句话说,根本没想往真里编。其中唯一全名出场的是《加贺藩史稿》中的今枝忠光(推定生存时间为16世纪前半期),如果这个故事具有真实性(夜里看错了、砍错了还是很有可能的),那么我有理由怀疑“地藏丸”根本就是另一把刀。排除掉它之后,剩下的版本里虽然砍的对象都不一样,但它们无一不是面带神秘微笑。所以,我有理由猜测,这些故事都是为了解释“笑面”这个名字而附会上去的。而“笑面”这个名字至少可以在1614年的《大阪御腰物帐》和1615年的《光德刀绘图 埋忠寿斋本》中找到,根据金象嵌铭和绘图,都证明是笑面青江本刀。登录文化财的时候,看的是物质证据,而不是传说。

是的,只要较起真来,我们就会发现带孩子的女鬼与这把刀的关系也很缥缈,它也不过是众多版本中的一个。不过这并不重要,或者说,民间传承本就如此。它被官方(包括本阿弥和游戏官方)采用,那么它现在就是老大。

好了,终于梳理完毕,让我们来安心地挖掘一下这个版本的传说与剧本的关系。
还是如题所示——没错,它是一个非常典型的“ウブメ(産女・姑穫鳥)型”传说。这个类型的民间故事在全世界都能找到,因为在科学尚未发达的时代,产褥期死亡率相当高,所以人们需要创作这类故事作为慰藉。日本最早书面记载的这类故事见于《今昔物语集》,故事是源赖光的朝臣季武在渡河途中遇到“産女”,女鬼要求他抱一抱婴儿,结局是渡河之后发现襁褓中是一堆枯草。女性幽灵请求路人抱一抱孩子,是这类故事的基本型。后世的版本陆续在此基础上加以变化。但总得来说,日本的“産女型”故事中,女鬼都是很温和的,并不会因为被拒绝就危害人类(增子和男《産死 鬼考——ウブメ伝説の構成要素として》中国詩文論叢 2015 Vol. 34)。

ウブメ现在也可以写作“姑获鸟”,尤其是《姑获鸟之夏》一出,大家都对这种中国传说中的鸟十分熟悉了。《荆楚岁时记》引《玄中记》云:“此鸟名姑获,一名天帝女,一名隐隐飞鸟,一名夜行游女。好取人女子养之。有小儿之家,即以血点其衣,以为志。故世人名为鬼鸟。荆州弥多,斯言信矣。”《岭表录异》中称该鸟形似“鸺鹠”,春夏之间夜晚飞行,喜欢进入人家摄取人魂。而“鸺鹠”就是角鸮……没错,真犯人找到了,是饿了的猫头鹰(扶额

为了解释夜行猛禽为何夺走婴儿,人们便为其安上了女性怨灵的形象。所以与温和的“産女”相比,中国的鬼鸟是具有攻击性的。这类故事大量传入日本的时期就是江户,与平安时代末期成形的“産女”基本型故事结合在一起,催生了很多新的版本。其中比较有创意的一个是流传在秋田县横手市的“怪力美尾兼忠”。

传说横手武士兼忠在一个清晨离家,走到“蛇崎桥”时遇到了怀抱婴儿的女性,女性请求兼忠替她抱一会儿孩子,然后就不知上哪儿去了。兼忠抱着抱着,感觉婴儿越来越重,兼忠就一边念佛一边硬撑着,终于等到女性回来。女性称自己是当地氏神,氏族中有妇人正在难产,婴儿就是即将出生的孩子,越来越重,意味着母体十分危险。多亏了兼忠的好心,危急中的母子终于得救。作为奖励,她便将超出常人的怪力授予了兼忠。——在“産女型”故事中,这个故事被分在“産女的礼物型”里。相当于这类故事中的Happy Ending版。

没错,伊藤这次最大的梗就来自这里。
他非常巧妙地利用了这个类型传说的核心——生命的沉重。
单骑的前50分钟剧情……不,整个300年子守呗+葵咲,难道不都在描写青江手中“婴儿”越来越沉重的故事吗……?

吾を呼び起こすのは燃え滾る 八つの炎
(将我唤醒的是沸腾的八重火焰)
吾に与えられたのは肉体と 八つの苦悩
(我被赋予的是肉体与八种苦恼)
五蘊盛苦 この身に宿る苦しみ 痛み 悩み
(五蕴盛苦 依附在这身体里的苦、痛、恼)
何故吾を産み出した
(为何要让我降生)

是啊,哪有能那么轻易唱出的“めでたや”呢……

借款合同·借款用途纠纷案件之审视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一些因借款用途而引发的纠纷,如何正确审视这娄案件呢?

《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这是法律对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规定。但是,不同的合同类型和性质,往往有不同的主要条款。

就借款合同而言,与原《合同法》第197条一样,《民法典》第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由此看出,借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尤其是金融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并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进行规定,比如:

《商业银行法》第35条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借款用途还在《贷款通则》中进行了规定。

这是因为,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是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经济政策有直接关系。

同时,一些借款的用途与资金安全有密切联系,事关贷款人的权益。

基于此,与原《合同法》第203条一样,《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我们在适用这条规定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借款合同是否有借款用途的约定。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因为,约定必须遵守,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这里,尤其是对于金融借贷而言,尽管没有借款用途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否认该借款合同的效力。因为,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贷款通则》以及《民法典》第668条、673条规定,均没有作效力否定规定。

第二,在有借款用途约定的情形下,审查是否违反借款用途的事实。这是适用本条规定的客观需求。

第三,在上述两个查明的基础上,由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决定行使权利的方式:

一是停止发放借款;

二是提前收回借款;

三是解除合同。

这是贷款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里须说明的是,尽管在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对此没有约定,但贷款人亦可依据本673条规定进行选择适用。

此时,无论是金融借贷,还是民间借贷,均应一视同仁的处理,不能因为是金融贷款人打着国有资产理由而区别对待。这就是本条立法的精神。

最后,在涉及借款用途纠纷案件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贷款人未行使或者未认真行使贷款用途检查时,对于借款人而言,检查是贷款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但是,对于国家或者其上级机构而言,属于管理上的义务,贷款人违反该义务时,该承担什么责任是有法律或者内部规定的。此时,如果有担保人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不应当支持。

二是担保人以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未经其同意提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因为,担保人是基于其对借款人之间的信任而对借贷行为的担保,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基于与借款人的约定而行使相应的权利。

但是,对于借款用途的改变,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或者贷款人有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则应根据《民法典》下列条款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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