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知新-此帖为记录所用,若尚未翻阅,欢迎重温
【CF 4 事故 - Part 1 - 官方媒体解读与相关法令剖析】
大家好,我是A先生,不是之前在匿名coser上演连续剧的A先生,而是协助AKI 姐剿灭分灵君那位A先生
在这几天由于CF4被腰斩的原因,在网络上产生了很多谣言,搞到人心惶惶,一直到昨天中午,我通过官方媒体了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官方媒体全文请参阅下方截图)
为了避免更多的谣言/纠纷,我在这里发个文为大家科普些许的法律知识,以及解读官方媒体(中文引用中国报截图,马来文引用Metro截图)叙述的事件,请大家耐心看完。
首先第一件事,即是CF4主办单位并没有向PUSPAL申请准证,什么是PUSPAL?
PUSPAL 即是 Agensi Pusat Permohonan Penggambaran Filem dan Persembahan Artis Luar Negara 中文译名 海外艺人表演与电影播放中心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内阁决定成立并纳入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部,此委员会主要让所有的海外艺人来马来西亚从事任何的舞台表演,拍摄等等,都必须向该部门申请相关准证以达到审核的效果。根据官方媒体文告并没有说明其他的准证是否齐全,不过也不是重点了,少了这个执照,即是说明CF4活动,尤其是外籍嘉宾舞台表演全程都是属于非法的,这也是腰斩的主要原因,没了舞台节目,估计主办单位也无法向所有凭票入场的参与者交代吧?
再者,第二件事,即是外籍嘉宾没有合法的工作准证
这里也需要科普一下大家,如果有出国旅行的朋友们,你们应该相当清楚在办签证的时候,如果手持旅游签证是不能够做什么的,是的,手持旅游签证去到国外,是不能够进行任何商业,表演活动的,举个例子,马来西亚著名铁打师傅Chris Leong 就是因为这事情在印尼被有关当局扣留的,所以,所有外籍嘉宾在来到马来西亚进行舞台表演,是需要申请工作准证,而不是旅游签证入境,这也是他们当场被移民厅扣留的原因,因为没有工作准证可是进行有关活动,是和非法外劳一样的
第三件事,有关当局援引1959/1963年移民厅法令第56(1)(D)条文以及第39(B)条文进行调查
在这里科普一下大家有关于这两个条文的知识
1. 1959/1963年移民厅法令第56(1)(D)条文,为了避免翻译失误,我直接放原文(Dengan sengaja memberi perlindungan kepada mana-mana orang yang diketahuinya telah melanggar peruntukan Akta. )
罪名成立的刑罚:罚款不低于1万零吉,不超过5万零吉,如果超过5个人,可被判坐牢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5年以及不超过6次鞭笞(这个条文估计是用在主办单位法定负责人身上)
2. 1959/1963年移民厅法令第39(B)条文,这个比较简单,就是没有合法的准证,估计是针对外籍嘉宾们的,在被遣送回国前,如果罪名成立,将被罚款不超过1000零吉,或者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以上即是根据官方媒体公布所进行的解读,除了科普大家一些常识之外,也希望借此机会提醒未来所有的主办单位们,该办好的准证就办,不要心存任何侥幸,活动腰斩事小,惹上官司就得不偿失,现在是新政府时代,严厉执法是我们应该支持的,在此事情里,官方们也并没有做错什么,我们该谴责的是主办单位,为什么?很简单,我在此稍作个人分析
一般人举报非法活动,基本上都是通过报警,在警方调查后再通知其他相关部门,而在这事情上却是移民厅出现,而不是通过警方检查后再通知移民厅前来,以此推断举报者是做好了准备进行的行为,其他我个人的推测我就不说了,免得掀起另一番争议。
时至今日,我看见许多人都在说不要再传这件事情,不要再丑化C圈,其实我想说,事情搞到这样的地步,就不要再抱着鸵鸟心态去看待这件事情,已经上了官方媒体后,从今以后不管你愿不愿意都会引来各方面的关注,这个是不争的事实,他国公民在我国被限制拘留,他国媒体/官方也依然会关注这件事情,除了不要传播未经查证的谣言,大家更应该用理性去看待这件事情,除了让未来的日子里,其他的主办单位严正看待这类事情,也让公众们更加了解官方程序上的操作,同时起到监督主办单位是否偷工减料的作用,避免重复这类的悲剧。如若不然,在接下来的活动,将会不断重演类似的悲剧。
在这起事件上,所有的参与者以及外籍嘉宾们,很有可能都沦为了主办方和举报者之间恩怨的牺牲品,在此奉劝所有未来的主办单位们,如果是深爱着ACG,请认真对待,所有的参与者以及嘉宾能够给你活动成功的荣誉感,也能够一朝把你们扯下神台带给你们一辈子都无法抬头的后果,切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回想自己当初对ACG的热诚,莫忘初衷,以上。
有任何疑问,欢迎在下面留言,有时间我会一一回复,谢谢
【CF 4 事故 - Part 1 - 官方媒体解读与相关法令剖析】
大家好,我是A先生,不是之前在匿名coser上演连续剧的A先生,而是协助AKI 姐剿灭分灵君那位A先生
在这几天由于CF4被腰斩的原因,在网络上产生了很多谣言,搞到人心惶惶,一直到昨天中午,我通过官方媒体了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官方媒体全文请参阅下方截图)
为了避免更多的谣言/纠纷,我在这里发个文为大家科普些许的法律知识,以及解读官方媒体(中文引用中国报截图,马来文引用Metro截图)叙述的事件,请大家耐心看完。
首先第一件事,即是CF4主办单位并没有向PUSPAL申请准证,什么是PUSPAL?
PUSPAL 即是 Agensi Pusat Permohonan Penggambaran Filem dan Persembahan Artis Luar Negara 中文译名 海外艺人表演与电影播放中心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内阁决定成立并纳入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部,此委员会主要让所有的海外艺人来马来西亚从事任何的舞台表演,拍摄等等,都必须向该部门申请相关准证以达到审核的效果。根据官方媒体文告并没有说明其他的准证是否齐全,不过也不是重点了,少了这个执照,即是说明CF4活动,尤其是外籍嘉宾舞台表演全程都是属于非法的,这也是腰斩的主要原因,没了舞台节目,估计主办单位也无法向所有凭票入场的参与者交代吧?
再者,第二件事,即是外籍嘉宾没有合法的工作准证
这里也需要科普一下大家,如果有出国旅行的朋友们,你们应该相当清楚在办签证的时候,如果手持旅游签证是不能够做什么的,是的,手持旅游签证去到国外,是不能够进行任何商业,表演活动的,举个例子,马来西亚著名铁打师傅Chris Leong 就是因为这事情在印尼被有关当局扣留的,所以,所有外籍嘉宾在来到马来西亚进行舞台表演,是需要申请工作准证,而不是旅游签证入境,这也是他们当场被移民厅扣留的原因,因为没有工作准证可是进行有关活动,是和非法外劳一样的
第三件事,有关当局援引1959/1963年移民厅法令第56(1)(D)条文以及第39(B)条文进行调查
在这里科普一下大家有关于这两个条文的知识
1. 1959/1963年移民厅法令第56(1)(D)条文,为了避免翻译失误,我直接放原文(Dengan sengaja memberi perlindungan kepada mana-mana orang yang diketahuinya telah melanggar peruntukan Akta. )
罪名成立的刑罚:罚款不低于1万零吉,不超过5万零吉,如果超过5个人,可被判坐牢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5年以及不超过6次鞭笞(这个条文估计是用在主办单位法定负责人身上)
2. 1959/1963年移民厅法令第39(B)条文,这个比较简单,就是没有合法的准证,估计是针对外籍嘉宾们的,在被遣送回国前,如果罪名成立,将被罚款不超过1000零吉,或者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以上即是根据官方媒体公布所进行的解读,除了科普大家一些常识之外,也希望借此机会提醒未来所有的主办单位们,该办好的准证就办,不要心存任何侥幸,活动腰斩事小,惹上官司就得不偿失,现在是新政府时代,严厉执法是我们应该支持的,在此事情里,官方们也并没有做错什么,我们该谴责的是主办单位,为什么?很简单,我在此稍作个人分析
一般人举报非法活动,基本上都是通过报警,在警方调查后再通知其他相关部门,而在这事情上却是移民厅出现,而不是通过警方检查后再通知移民厅前来,以此推断举报者是做好了准备进行的行为,其他我个人的推测我就不说了,免得掀起另一番争议。
时至今日,我看见许多人都在说不要再传这件事情,不要再丑化C圈,其实我想说,事情搞到这样的地步,就不要再抱着鸵鸟心态去看待这件事情,已经上了官方媒体后,从今以后不管你愿不愿意都会引来各方面的关注,这个是不争的事实,他国公民在我国被限制拘留,他国媒体/官方也依然会关注这件事情,除了不要传播未经查证的谣言,大家更应该用理性去看待这件事情,除了让未来的日子里,其他的主办单位严正看待这类事情,也让公众们更加了解官方程序上的操作,同时起到监督主办单位是否偷工减料的作用,避免重复这类的悲剧。如若不然,在接下来的活动,将会不断重演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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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们多么深爱着某个ACG角色,为TA痴为TA狂为TA哐哐撞大墙,我们永远都没办法进入到他们的二次元世界,也别妄想“纸片人”会出现在我们身边,而两个韩国人Lee Jong-suk 和 Han Hyo-joo却想到了一个创意,可以让你体验一下进入漫画世界的感觉,他们设计并打造了一间二次元咖啡馆,整个小店就黑白两色,白色打底,黑色描边,瞬间就把三次元的各种东西做出了平面的黑白漫画效果,进去后自己秒变主角~(via if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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