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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南外环由国晶新材料门口
“2021·05·0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曝光案例
2020年05月06日11时15分许,禹城辖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1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05月06日11时15分许,武长波驾驶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晶新材料门口,与孙明云驾驶的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明云受伤,车辆损坏。
2021年05月17日禹城交警大队认定武长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科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勘查现场。民警将现场基本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后。大队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并决定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在调查事故情况的同时民警对伤者家属情绪进行安抚,向他们告知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流程,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有序展开。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该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由大队深度调查成员科室专家组成员组成深度调查组开展相关深度调查工作。
深度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禹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长安牌SC6484AAABEV;车辆识别代号:LS6C3E0C9LA700859;发动机号码:LEHJ708139;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2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孙明云。
(二)驾驶人情况。
1、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武长波,男,21岁,山东省禹城市梁家镇武庄村3号,机动车驾驶证号码:371482200002042034,驾驶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准驾车型:C1,联系方式:15206915553。
2、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情况
孙明云,男,75岁,山东省禹城市梁家镇前孙村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4612083214,驾驶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联系方式:15853486516。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禹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武长波所驾驶的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禹城市南外环国晶新材料门口,道路呈东西方向,沥青路面,视线一般。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5月06日11时15分许,武长波驾驶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孙明云驾驶的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明云受伤,车辆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05月06日11时19分,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大队长李月清、副大队贾克国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标志,在距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了反光锥筒,封锁了道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摸排走访等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孙明云受伤。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1、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同时强化对重点时段、路段的巡查和监控,对缺失、模糊不清的标志牌进行增补和更换,对损坏的边坡进行修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做到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武长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武长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明云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1.05.06”禹城市南外环国晶新材料门口是一起一般交通肇事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武长波,男,21岁,山东省禹城市梁家镇武庄村3号,机动车驾驶证号码:371482200002042034,驾驶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准驾车型:C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相关单位处罚建议
禹城市交安委对禹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事故情况通报单》,建议该单位加强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运营,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及相关车辆审验检查。
禹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议由禹城市人民政府加强该类企业监督管理,督促该类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运营,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及相关车辆审验检查。
对上述单位,建议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的GPS监控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强化运输车辆安全手续管理,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一律严禁上路运行。同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不断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加大安全投入和使用,做好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交通、交警、公路等要认真落实行业部门管理责任,扎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不断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非法改装”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驾驶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尤其是加大“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驾车的安全教育,杜绝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断提升驾驶人员遵章行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未经培训合格的严禁上岗驾驶,提高驾驶人员“遵纪守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责任意识。
(四)强化应急值守和救援处置。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坚持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掌握相关各类险情、警情,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应对、快速处置,并及时上报,保障信息有效畅通;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发生的各类险情、警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救援处置,确保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5月25日
附件:
禹城市辛寨镇西庵村与308国道路口
“2021·03· 0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
组 长:李月清 禹城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张 明 禹城大队政委
贾克国 禹城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李 伟 禹城大队事故科科长
王志勇 禹城大队车管所所长
魏永志 禹城大队秩序科科长
禹城辛寨镇西庵村与308国道路口
“2021·03· 0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调查组
职责分工 签名
李月清 禹城大队大队长 组长
张 明 禹城大队政委 副组长
贾克国 禹城大队副大队长 副组长
李 伟 禹城大队事故处理科科长 成员
王志勇 禹城大队车管所所长 成员
魏永志 禹城大队秩序科科长 成员
“2021·05·0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曝光案例
2020年05月06日11时15分许,禹城辖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1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05月06日11时15分许,武长波驾驶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晶新材料门口,与孙明云驾驶的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明云受伤,车辆损坏。
2021年05月17日禹城交警大队认定武长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科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勘查现场。民警将现场基本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后。大队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并决定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在调查事故情况的同时民警对伤者家属情绪进行安抚,向他们告知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流程,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有序展开。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该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由大队深度调查成员科室专家组成员组成深度调查组开展相关深度调查工作。
深度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禹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长安牌SC6484AAABEV;车辆识别代号:LS6C3E0C9LA700859;发动机号码:LEHJ708139;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2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孙明云。
(二)驾驶人情况。
1、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武长波,男,21岁,山东省禹城市梁家镇武庄村3号,机动车驾驶证号码:371482200002042034,驾驶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准驾车型:C1,联系方式:15206915553。
2、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情况
孙明云,男,75岁,山东省禹城市梁家镇前孙村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4612083214,驾驶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联系方式:15853486516。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禹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武长波所驾驶的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禹城市南外环国晶新材料门口,道路呈东西方向,沥青路面,视线一般。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5月06日11时15分许,武长波驾驶鲁ND39357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孙明云驾驶的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明云受伤,车辆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05月06日11时19分,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大队长李月清、副大队贾克国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标志,在距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了反光锥筒,封锁了道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摸排走访等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德州0214649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孙明云受伤。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1、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同时强化对重点时段、路段的巡查和监控,对缺失、模糊不清的标志牌进行增补和更换,对损坏的边坡进行修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做到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武长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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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单位及职务 调查组
职责分工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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