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爱上你,注定是我的劫,逃不了。

曾经我以为,爱上你是我今生幸福的开始。

后来我才知道,遇见你,爱上你,是我今生劫难的开端。

我爱你,却无法拥有你,你爱过我,却无法继续爱我。错过是人生的遗憾,爱而不得是今生永远的伤痛。

仅一夜之间,我的心判若两人。他自人山人海中来,原来只为给我一场空欢喜。你来时我携风带雨,我无处可避,你走时乱了四季,我久病难医。

带着满怀的欣喜去爱你,去期待和你的未来,未曾想,原来你只是我人生中的一个过客,匆匆的来又匆匆的离去。

缘分让我相遇,命运却要我们分离。逃不过的是命运,躲不过的是劫难。

人生有很多的事情,都非先天所得,我遇见了你,懂得了什么是爱,也明白了什么是无奈。

我们在命运的中途不期而遇,爱神丘比特之箭不知何时刺向了我的心。

后来我慢慢懂得,原来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就是爱。

我失去了理智,陷入了爱河。爱上了,便不能自已,除了爱你还是爱你。

可向来情深,奈何缘浅,有缘无分的我们终究无法长相厮守,分离是注定的宿命,无法拥有是我此生无法弥补的遗憾。

爱让人欣喜,也让人怅然若失。

曾经我满怀希望的走向你,期待你能给予我同等的回应。可是后来的你,没有如预期般一样爱我。

我以为我走向的是光,后来才知道,我走向的暗无天日的黑夜。

爱就像是无法忍住的喷嚏,任我再怎么努力,都无法逃离爱你的宿命。命运早已将一切谱写成章,我又如何能改变?

我忍住了想你,却忍不住不爱你。

爱情的种子一旦在心里萌芽,便由不得我掌控。它肆意的在我的心里成长壮大,将对你的爱遍布于我心里的每一个角落。我无法掩饰的心,将对你的爱表现的淋漓尽致。

曾经,我懂得了什么是爱,但是我不懂爱不应该有所期待。

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爱得越深,陷得越深,失去时越是痛苦无奈。

我爱你,却未曾提前预知我们的未来,原来,后来的结局,是我注定要历经的磨难。

感情本就是一件要自己承担所有风险的事情,谁也没有规定,我付出了就一定会得到回报。成与不成,好与不好,不过都是命运的安排。

可我还是义无反顾,执迷不悟的撞上了南墙。对你爱如同一味毒药,不断侵蚀我的理智,脑袋里想的,心里思念的全都是你。

从遇见你的那一刻开始,我就知道,今生我逃不掉了。爱情让我走向你,走向一个不确定的未来。

想要与人制造羁绊,就要承受流泪的风险。我爱你,却无法要求你也同样的爱我,更不能要求你牵着我的手走到人生的尽头。

爱上你,是我今生无法逃脱的劫难,我是知道的。

因为如果时间再次来过,重新选择我还是会选择走向你。即使知道那条路没有结局,我也无怨无悔。如果能有如果,我希望自己可以有所保留。

爱你,但也给自己留一条退路。还是会奋力的奔向你,却不再义无反顾。爱你,却不再对你抱有奢望。

希望自己能明白,选择了爱情就是选择了一场豪赌,能够下注的筹码需得自己能承受失去的风险。

可是没有如果,今生已成定局。

往后,我会学着忘记你,学会慢慢的减少对你的爱。那些我曾爱过你的时光,那个曾经为了今生所爱而奋不顾身的自己,都要成为过去了。

我曾经如此的深爱着你,无数次的幻想过和你的未来,可直到现在我才明白,我们只有过去和现在,不会有未来,我们终究要结束了。

我哭过,痛过,伤心过,却不曾后悔过。

未曾青梅,青梅枯萎,芬芳满地。不见竹马,竹马老去,相思万里。从此我爱上的人都很像你。

爱上你是我劫难,也是我的幸运。有幸今生能遇见你,让我懂得什么是爱。也感谢能遇见你,让我明白原来爱是如此的美丽。

感恩曾经相遇,让我遇见了一个如此美丽的你。虽然爱你的过程不是万事顺遂,但让我看见了爱情的美好。那些我亲身感受到的伤痛,使我难过,也使我勇敢。

你带给我欢乐,也带给我痛苦,你给予我希望而后又赠予我失望。

我在爱你的途中历经坎坷波折,遍体鳞伤也无法拥有你。

我走进了你的世界,却无法走进你的心。有缘无分注定了我们今生无法携手前行。

因为曾经遇见过美好,所以今生会始终坚信美好的存在。

往后,我会带着那份温柔,好好的生活。或许还会想起你,或许再次遇见你时还会忍不住的流泪,但我终究要放下你了。

往后余生,我会努力的放下对你的爱,放下心中的执念。未来,希望我们都能好好的生活,都能拥有一个灿烂美好的未来。

#武林外史[超话]# 最近rs事件有点多,心情此起彼伏的,然后又重温了武林,越老越觉得沈浪真的有太多优点啊。

有人说,看一个人的修养,要看他对弱者的态度。

剧里,深了出场,就救了一个差点被一线香撞到的女孩,同时也解救了被一线香抓住的女孩,最后顺手救了朱七七。在朱家,在事实真相未明之时,又挺身而出救了差点死于冷二爷之手的白飞飞。

这就是沈浪对弱者的态度:能救则救,能帮则帮。着或许也是中国侠文化最重要的精神内核。

客栈里,白飞飞问沈浪为何救自己,沈浪那番话更表明了他对弱者的态度:同是天涯沦落人,既然有缘相识,怎么能不帮你一把呢?对,中国的侠自古如是,但凡看见弱者蒙难,只要力所能及,那是一定要救的。

这里面,侠义才是最重要的,也是这些人之所以称之为侠的重要原因。所以,白飞飞把沈浪对她的救助理解为爱慕或者一见钟情,我认为那是对沈浪的误读,这也正说明了这俩人从一开始就走在两条完全不同的路上:沈浪心怀天下任义无双,白飞飞自我陶醉只想自乐。

其实,这两种人生态度没有好坏之分,不是谁都可以成为侠,更多的普通人终其一生就是想过好自己的小日子,获得自己的小幸福。错的是,这样完全不同的两个人硬要在一起,那就尴尬了,结果无疑就是悲剧的。

世间种种,其实从一开始就埋好了伏笔,只是当时我们没有能力去参透。

说回沈浪,我最佩服的是他对生命和仇人的态度。

他跟朱爷有一段对话,关于生命的讨论,他如是说:生命是一种责任,虽然沉重,但不得不担,况且朱爷也不像是担不起的人?

理解了这句话,其实就能更深刻立即沈浪,理解他为何会和白飞飞分道扬镳。

对于生命,沈浪的态度是即便万般磨难沉重如山,也不得不担。而白飞飞呢,她对于生命是蔑视的不尊重的,不但对别人,也对自己。

抛开朱七七这些所谓敌人,对幽灵宫的人,她动起手来也从不手软。轮到自己时,她动不动要跟沈浪一起死,还认为这样很浪漫,是真的爱情。

心理学上有这么一句话:如果一个人要拉你和他一起死,请你果断离开他,因为这样的人人格不健全,谁都不能保证他接下来会作出什么更疯狂的事。

再说怼敌人的态度,快活王是沈浪最大的敌人,但是面对快活王时,沈浪并没有被快活王冲昏头脑。相比武林大局,个人的仇怨沈浪可以暂时放到一边,这就是侠。

为朱家仁义山庄的事,沈浪多次与快活王周旋,甚至在媚娘的墓前,面对发疯的快活王,沈浪不惜貌死劝谏,为此还受了伤。

如果沈浪不是有宽阔的胸怀,面对仇人,还有什么比看他痛苦更爽的呢?为何还要去劝他?还要安慰他?

因为沈浪知道,如果任由快活王陷入失去媚娘的悲痛中不能自拔,他在伤心之余肯定回失去理智,二失去理智的快活王一定会迁怒朱爷,和朱家交好的仁义山庄一定不会坐视不管,那一场武林浩劫呼之欲出。

为了整个武林的安危,沈浪暂时忍痛放下个人仇恨,反而去尽力劝说平衡这几方关系,以求化解这次武林浩劫,这才是侠。

最后,沈浪还是报了灭门之仇,虽然只是刺了快活王一剑,但对于沈浪来说大仇已报。

因为在沈浪看来,真正的复仇并不是杀死仇人,而是让他正视自己的罪过,并为此忏悔,从而改过向善造福更多人。

说实话作为沈浪的粉丝,我希望他杀死快活王,甚至把他千刀万剐都不为过。可是站在沈浪的角度,他绝不会这样做。杀死一个人很容易,救赎一个人很难,沈浪最终选择了救赎和原谅。所以,沈浪很伟大,我做不到他这样,很多人都做不到,所以我们注定是普通人。

我很讨厌一些飞米说沈浪对快活王的态度是巴结、是畏惧强权。其实,以沈浪的能力,加上仁义山庄,如果真要报仇,对付快活王也绝非难事。沈浪之所以没有这么做,是因为他认为如今的快活王已经改过向善,他要复仇的是作恶多端的快活王而非改过向善的快活王,而那一剑,对于他来说已经报了仇。当初沈天君因为媚娘和朱爷的一番劝说放过了柴玉关,如今沈浪因为快活王已经改过向善饶他一命,父子俩的精神和选择都一样。

除此之外,沈浪最让我佩服的是最终接受了朱七七,跨过了灭门之仇,越过了白飞飞的死,除了真爱,没有任何解释。

同样是侠,乔峰一直让我惋惜。我知道阿朱对他意味着全部,可是他在阿朱死后,也完全可以有新的生活,毕竟爱他的阿朱也不愿他悲愤而死吧。

对比沈浪,其实乔峰拥有的也不少,只是他一直沉浸在失去阿朱的痛苦里,在宋辽之间左右为难,他总以为只有自己死才能终结这一切。可是,最后他死了,宋辽依然没有和平。我敬佩乔峰,但我希望他有更好的结局。如果同样的境遇放在沈浪身上,他一定会苦中作乐继续行侠仗义。

这样说并没有踩谁捧谁,只是于我个人来说,还是更喜欢沈浪的人生态度,也深深影响着我。

愿我们都能努力做沈浪,心怀仁义,豁达乐观,无论身处何种境地,都要像野草一样顽强活下去,学会苦中作乐。

你对“离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这句话有什么误解

“这年头,没有跳槽的打算,都不敢跟人打招呼。”年轻人之间时常这样打招呼。

其实这里说的“说走就走”只是在指那些有跳槽意向的员工,他们相较于前几年,现在能坚持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降低了不少,超过50%的白领工作不满3年就有了跳槽的打算。

不过,跳槽也是有流程的啊,虽然很多人都是在职的时候就开始准备简历,并且开始到处投递,但是在得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职的这份工作到底什么时候能彻底放手,这也是各位HR和白领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但是,尤其最近跳槽旺季,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一并分析,大家都来看看吧~~

01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3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04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05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06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07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08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09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人力资源研究[超话]#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男子网购60厘米袖珍摩托 部件齐全能正常驾驶
  • 李维嘉回应“筷子门”称单身 Gay传闻、暴瘦、感情被骗....他最近为何这么衰?
  • 刘涛帮客人求婚,陈翔终于哭了,与毛晓彤分手的真正原因
  • 陈翔崩溃大哭吐露心声,自曝左耳失聪,和毛晓彤分手是因为聚少离多?
  • 两回合 ,武僧一龙在昆明遭泰国拳手扫腿KO
  • 早安山东|美国教堂枪击案已造成27人死亡;暖气来啦!济南8号热调试
  • 网购充电器,居然收到半斤黄金!绍兴小伙想归还却被当成骗子
  • 搞事情啊!福州大妈怒搬单车堵马路....原来是因为....
  • 《亲爱的·客栈》刘涛帮客人求婚 陈翔回忆恋情痛哭
  • 女司机开200万玛莎拉蒂冲进水塘 只因做了这件事......
  • 明星布凡达跳楼自杀,10岁开始参演电影曾任多部连续剧主角
  • 【九点十分】侮辱国歌处3年徒刑;65万支不合格疫苗流入三省
  • 微娱乐 | 朱莉被曝秘密筹备第4场婚礼
  • 俄媒:俄罗斯首次制定中学汉语学习大纲
  • 少年拯救电竞出走 网友吐槽:蓝翔电竞欢迎你
  • 实习护士直播配药,你怎么看?
  • 美军为什么要在俄罗斯收集人体样本?
  • 16岁女生学校操场生子,朋友圈传遍了!
  • 人大6元馒头走红 这不是黑心商家而是良心卖家
  • 【资讯】崔雪莉cos兔女郎上热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