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词小吧# 【南乡子 有感 苏轼(北宋)】
冰雪透香肌。姑射仙人不似伊。濯锦江头新样锦,非宜。故著寻常淡薄衣。
暖日下重帏。春睡香凝索起迟。曼倩风流缘底事,当时。爱被西真唤作儿。
注释译文
词语注释
⑴南乡子:词牌名,原唐教坊曲名。
⑵冰雪二句:姑射:古山名,即藐姑射山。古山西平阳府西,在今山西临汾市西北。典出《庄子·逍遥游》篇云:“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阳。”又云:“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肌肤若冰雪,绰约若处子。”后诗文中以“姑射”为神仙或美人代称。《隋书·地理志》云:“临汾有姑射山。”按《山海经·东山经》尚有姑射山、北姑射山、南姑射山,所指已不可考。又《海内北经》有列姑射,当为古代传说中另一山名。这里是在形容继室王闰之的肌体外貌,有如住在遥远的射姑神山上的仙子,她的肌肤有如冰雪一般洁白散发香气,容态有如处女一般柔美轻盈可爱。不似伊:还赶不上你。伊,你。
⑶濯(zhuó)锦江:在今四川成都市郊,又名浣花溪或百花潭,是著名蜀锦的产地。《成都记》云:“濯锦江,秦相张仪所作,土人言此水濯锦则鲜明,他水则否。”非宜:不适宜。
⑷故著句:用张籍《倡女词》句:“轻鬓丛梳阔扫眉,为嫌风日下楼稀。画罗金缕难相称,故着寻常淡薄衣。”此言王闰之勤俭朴素,平时只是穿着淡薄寻常的衣服。
⑸下重帏(wéi):放下层层的幕帐,表示清净安睡。化用李商隐《无题》诗:“重帏深下莫愁堂,卧后清宵细细长。”
⑹索:须,应,得。
⑺曼倩(qiàn)三句:曼倩是汉武帝时文人东方朔的字。在古代传说中,东方朔是个仙人。西真就是西王母,曾称东方朔为“邻家小儿”。事见《汉武内传》。这里是说王闰之超尘拔俗,仙姿翩翩。她生在四川青神县,与东坡的故乡眉山是邻居。缘底:因何,为什么。后蜀 阎选 《八拍蛮》词:“憔悴不知缘底事,遇人推道不宜春。” 宋 梅尧臣 《庶子泉》诗:“沙穴石窦无限泉,此泉缘底名不灭?” 宋 辛弃疾 《归朝欢》词:“我笑共工缘底怒,触断峨峨天一柱。”儿:对晚辈的昵称。
白话译文
香的皮肉透出冰雪晶莹之色,就是藐姑射山的仙人也不如她美丽。成都出的新花样的蜀锦,不适合她。特地穿上日家常朴素衣服。
温暖的日子放下层层帐幕。她睡着了,室内焚的香,烟气不散,叫她起来,她很迟才起来。东方朔风格不同凡俗,为什么当时常被西真唤作“儿”呢?
创作背景
《年谱》、《纪年录》、《总案》失载,朱本、龙本、邹王本未编年。薛本推断此词是苏轼为赞美继室王闰之而写的,然具体创作时间无可考,暂系于作于元祐六年(1091年)春。
作品鉴赏
文学赏析
《南乡子·有感》是北宋文学家苏轼所创作的一首词。上片先将姑射山上的仙子与继室王闰之相比,再从内在品格上着力渲染闰之的勤俭质朴;下片进一步描绘闰之的清心寡欲和雍容睡态,极其生动亲切。全词刻画了继室王闰之外貌与内在之美,用典寓意,妥贴自然。
上片以姑射山上的仙子相比拟,“冰雪透香肌。姑射仙人不似伊。”在词人眼中,爱妻闰之的肌肤像冰雪一般洁白细嫩,而且随时散发着微微香气,有如神话中姑射山中的神女,但是神女似乎还赶不上闰之的美貌。“不似伊”三字,倾尽了词人对闰之的钟爱之情。下文则从内在品格上着力渲染闰之的勤俭质朴,但却不直接说出,而是从她穿着打扮的外表上落笔,显得句法生新:“濯锦江头新样锦,非宜。故著寻常淡薄衣。”在濯锦江边生产着各种花样翻新的锦缎,但是,这对闰之是不适宜的,她平时所穿的都是些寻常的淡薄衣衫。词人在后来写的《祭亡妻同安郡君文》中曾这样高度评价闰之的品德道:“妇职既修,母仪甚敦。”可见,闰之是一位具有传统美德的妇女典型,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使词人对闰之的感情愈加笃厚。
下片进一步描绘王闰之的清心寡欲和雍容睡态,愈加令人惜爱。“暖日下重帏。春睡香凝索起迟。”而下文“曼倩风流缘底事,当时。爱被西真唤作儿。”则转向了词人自己,他以西汉风流才子东方朔自喻,说他当时热恋着王闰之。末句是用《汉武内传》典,以此末句之“爱被西真唤作儿”,显得极其生动亲切。“儿”字是一种亲昵之称,从西王母神仙口中唤出,不仅活灵活现,犹如目前,而且抬高了词人存在的现实价值,颇有自许傲世的味道。再从《汉武内传》叙述东方朔的毕生才干和曲折遭际来看,似蕴含了词人的身世之感,正影射出曾在朝中反对新法而屡遭贬谪和“补外”的坎坷经历。由于他的反变法是光明磊落的,是“此心耿耿,归于忧国”的,故他有着自信、自傲的心态。这也符合词人“外迁”任杭州太守时的心绪。
这首词淋漓尽致地刻画了继妻王闰之的外貌形体美和内秀品格美的形象。全词清新婉丽,明净流美,用典寓意,自然高迈。
名家点评
清代诗人李调元《雨村词话》卷一:人谓东坡长短句,不工媚词,少谐音律,非也,特才大不肯受束缚而然。间作媚词,却冼尽铅华,非少游女娘语所及。如有感《南乡子》词云“唤作儿”三字出之先生笔,却如此大雅。
作者简介
苏轼(1037-1101年),字子瞻,号东坡居士,眉山(今四川眉山)人。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进士及第。苏轼自幼奋厉有天下志,入仕之后,主张改革弊政。因不赞成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先后通判杭州,历知密州、徐州和湖州,后又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哲宗即位,旧党执政,升任翰林学士、兼侍读。因不同意完全废除新法,与执政者发生分歧,自请出知杭州、颍州等地。新党再度执政,被远贬惠州、儋州。后遇赦北还,卒于常州,谥文忠。苏轼一生,政治上极不得意,然而在文学艺术上,他是一位具有多方面才能的“全才作家”。在诗、词和散文方面,都代表着北宋文学的最高成就。著作有诗、文、词集与《仇池笔记》、《志林》等。
冰雪透香肌。姑射仙人不似伊。濯锦江头新样锦,非宜。故著寻常淡薄衣。
暖日下重帏。春睡香凝索起迟。曼倩风流缘底事,当时。爱被西真唤作儿。
注释译文
词语注释
⑴南乡子:词牌名,原唐教坊曲名。
⑵冰雪二句:姑射:古山名,即藐姑射山。古山西平阳府西,在今山西临汾市西北。典出《庄子·逍遥游》篇云:“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阳。”又云:“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肌肤若冰雪,绰约若处子。”后诗文中以“姑射”为神仙或美人代称。《隋书·地理志》云:“临汾有姑射山。”按《山海经·东山经》尚有姑射山、北姑射山、南姑射山,所指已不可考。又《海内北经》有列姑射,当为古代传说中另一山名。这里是在形容继室王闰之的肌体外貌,有如住在遥远的射姑神山上的仙子,她的肌肤有如冰雪一般洁白散发香气,容态有如处女一般柔美轻盈可爱。不似伊:还赶不上你。伊,你。
⑶濯(zhuó)锦江:在今四川成都市郊,又名浣花溪或百花潭,是著名蜀锦的产地。《成都记》云:“濯锦江,秦相张仪所作,土人言此水濯锦则鲜明,他水则否。”非宜:不适宜。
⑷故著句:用张籍《倡女词》句:“轻鬓丛梳阔扫眉,为嫌风日下楼稀。画罗金缕难相称,故着寻常淡薄衣。”此言王闰之勤俭朴素,平时只是穿着淡薄寻常的衣服。
⑸下重帏(wéi):放下层层的幕帐,表示清净安睡。化用李商隐《无题》诗:“重帏深下莫愁堂,卧后清宵细细长。”
⑹索:须,应,得。
⑺曼倩(qiàn)三句:曼倩是汉武帝时文人东方朔的字。在古代传说中,东方朔是个仙人。西真就是西王母,曾称东方朔为“邻家小儿”。事见《汉武内传》。这里是说王闰之超尘拔俗,仙姿翩翩。她生在四川青神县,与东坡的故乡眉山是邻居。缘底:因何,为什么。后蜀 阎选 《八拍蛮》词:“憔悴不知缘底事,遇人推道不宜春。” 宋 梅尧臣 《庶子泉》诗:“沙穴石窦无限泉,此泉缘底名不灭?” 宋 辛弃疾 《归朝欢》词:“我笑共工缘底怒,触断峨峨天一柱。”儿:对晚辈的昵称。
白话译文
香的皮肉透出冰雪晶莹之色,就是藐姑射山的仙人也不如她美丽。成都出的新花样的蜀锦,不适合她。特地穿上日家常朴素衣服。
温暖的日子放下层层帐幕。她睡着了,室内焚的香,烟气不散,叫她起来,她很迟才起来。东方朔风格不同凡俗,为什么当时常被西真唤作“儿”呢?
创作背景
《年谱》、《纪年录》、《总案》失载,朱本、龙本、邹王本未编年。薛本推断此词是苏轼为赞美继室王闰之而写的,然具体创作时间无可考,暂系于作于元祐六年(1091年)春。
作品鉴赏
文学赏析
《南乡子·有感》是北宋文学家苏轼所创作的一首词。上片先将姑射山上的仙子与继室王闰之相比,再从内在品格上着力渲染闰之的勤俭质朴;下片进一步描绘闰之的清心寡欲和雍容睡态,极其生动亲切。全词刻画了继室王闰之外貌与内在之美,用典寓意,妥贴自然。
上片以姑射山上的仙子相比拟,“冰雪透香肌。姑射仙人不似伊。”在词人眼中,爱妻闰之的肌肤像冰雪一般洁白细嫩,而且随时散发着微微香气,有如神话中姑射山中的神女,但是神女似乎还赶不上闰之的美貌。“不似伊”三字,倾尽了词人对闰之的钟爱之情。下文则从内在品格上着力渲染闰之的勤俭质朴,但却不直接说出,而是从她穿着打扮的外表上落笔,显得句法生新:“濯锦江头新样锦,非宜。故著寻常淡薄衣。”在濯锦江边生产着各种花样翻新的锦缎,但是,这对闰之是不适宜的,她平时所穿的都是些寻常的淡薄衣衫。词人在后来写的《祭亡妻同安郡君文》中曾这样高度评价闰之的品德道:“妇职既修,母仪甚敦。”可见,闰之是一位具有传统美德的妇女典型,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使词人对闰之的感情愈加笃厚。
下片进一步描绘王闰之的清心寡欲和雍容睡态,愈加令人惜爱。“暖日下重帏。春睡香凝索起迟。”而下文“曼倩风流缘底事,当时。爱被西真唤作儿。”则转向了词人自己,他以西汉风流才子东方朔自喻,说他当时热恋着王闰之。末句是用《汉武内传》典,以此末句之“爱被西真唤作儿”,显得极其生动亲切。“儿”字是一种亲昵之称,从西王母神仙口中唤出,不仅活灵活现,犹如目前,而且抬高了词人存在的现实价值,颇有自许傲世的味道。再从《汉武内传》叙述东方朔的毕生才干和曲折遭际来看,似蕴含了词人的身世之感,正影射出曾在朝中反对新法而屡遭贬谪和“补外”的坎坷经历。由于他的反变法是光明磊落的,是“此心耿耿,归于忧国”的,故他有着自信、自傲的心态。这也符合词人“外迁”任杭州太守时的心绪。
这首词淋漓尽致地刻画了继妻王闰之的外貌形体美和内秀品格美的形象。全词清新婉丽,明净流美,用典寓意,自然高迈。
名家点评
清代诗人李调元《雨村词话》卷一:人谓东坡长短句,不工媚词,少谐音律,非也,特才大不肯受束缚而然。间作媚词,却冼尽铅华,非少游女娘语所及。如有感《南乡子》词云“唤作儿”三字出之先生笔,却如此大雅。
作者简介
苏轼(1037-1101年),字子瞻,号东坡居士,眉山(今四川眉山)人。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进士及第。苏轼自幼奋厉有天下志,入仕之后,主张改革弊政。因不赞成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先后通判杭州,历知密州、徐州和湖州,后又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哲宗即位,旧党执政,升任翰林学士、兼侍读。因不同意完全废除新法,与执政者发生分歧,自请出知杭州、颍州等地。新党再度执政,被远贬惠州、儋州。后遇赦北还,卒于常州,谥文忠。苏轼一生,政治上极不得意,然而在文学艺术上,他是一位具有多方面才能的“全才作家”。在诗、词和散文方面,都代表着北宋文学的最高成就。著作有诗、文、词集与《仇池笔记》、《志林》等。
保险大厦解构(四)--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约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消费者所拥有的保障权益都在合同中进行列明。从维护保险权益的角度来讲,了解保险合同也就十分必要。
但是,围绕保险合同可展开的角度极多,显然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写完的。对此,本文简单挑选一个维度来进行简单阐述,以帮助消费者厘清保险合同和保险市场中最常见的困惑。
1.保险利益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一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包含四个利益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是进行保费缴费的对象;被保人则是获得保险保障的主体,又称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则是享有保险理赔金申请的人。
在四个利益主体中,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人。受益人较为特殊,其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再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受益人默认指的是身故受益人,其在被保人身故后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而生存受益人默认只能是被保人本人。对此,如果一个保险产品不包含身故赔付责任,也就通常无法指定受益人。
另外,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几方享有均分保险理赔金的权利。如果投被保人希望某人为受益人或者改变受益份额,则可对受益人进行指定。此时,所指定的对象即为指定受益人。
例如,妻子在保险公司A为丈夫投保一份意外险,受益人指定小孩。其中保险公司A为保险人,妻子为投保人,负责缴纳保费;丈夫为被保人,即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障;小孩为指定受益人。如果丈夫发生意外,在未身故的情况下享有申请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身故则该权利由小孩享有。
从合同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由投保人与被保人签订。而被保人与受益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存在关系。
那么,除了上述四个主体,保险合同利益还与其他人或主体有关系吗?答案是:没有。
2.保险市场的主体
当然,保险市场的构成不会仅仅只包含以上四个主体。一个完备的保险市场,必然包含三个主体:供给方、需求方和市场中介。供给方自然是保险公司,需求方自然是投被保人,而市场中介则包含很多种类,譬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精算师、保险律师······等等。
客观来讲,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的必要组成,但是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如果需要举个例子,那最后的例子就是回顾下初中所学的生物学。生态系统中的三个主体:生产者(植物等)、消费者(动物等)和分解者(细菌、真菌)。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生产者和分解者是必需的,但是消费者则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有无消费者,生态系统都能独立存在。是不是像极了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体的关系呢?
根据这些关系,我们接下来解决保险市场中人们常见的困惑。
3.保险销售
正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关系人只有被保人和受益人,所以导致了保险销售可以委托给多方来完成,譬如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及其它第三方平台。因为无论销售发生在哪,都无法影响保险合同的最终性质。
在以往,部分保险代理人一直向消费者构造认知壁垒,即“除了在我这投保,其他地方投保都不靠谱”。在了解保险合同构成的情况下,这种言论是多么的贻笑大方。
骨感的事实就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除了前述四个主体外,再无其他。历史总会押韵,现在的部分机构,也在试图向消费者构造认知壁垒,“来我这,最靠谱”。然而,在真相面前,一切都是那么苍白无力。其似乎试图让自己凌驾于“法的精神”之上,但却不得不在现实中跌落。犹如当人类发现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时,那种自我跌落,无奈而不甘。
简而言之,是因为保险销售无法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才诞生了多种销售渠道,而不是销售渠道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正所谓,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概莫如是。
4.保险理赔
保险销售所塑造的认知壁垒中,总是直戳消费者的软肋,那就是保险理赔。大概的意思就是,其他地方购买,都存在理赔风险!于是,你能看到,保险代理人在攻击保险经纪人,线下销售在攻击线上销售,机构销售在攻击个人销售,然后,被攻击的一方以牙还牙,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大概描述的也就是这样的境况吧。
同样,由于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的确定性,所以任何销售渠道甚至保险公司自己的人,都无法影响理赔结论。保险公司的核赔部,作为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大后方,及时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员工,也无法干涉和改变理赔结论。否则,置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于何地,以及让监管情何以堪呢?
即便是各个销售主体承诺的理赔服务,其实都对保险理赔没有任何影响,无法起到了一种协助提交资料的作用。至于说是想干涉核赔结论,那就是痴人说梦了。
正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这种确定性,以至于保险成了一种最不必担心服务的产品存在。因为,只要有理赔需求,直接给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报案,然后提交理赔资料即可。
当然,保险理赔本身是一个很大的版块,笔者在此暂不做展开。
5.小结
关于保险市场流传的那些谎言,其实只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自然就不攻自破。保险所一切,最终无非都是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一种履行。因此,其余的其他谎言,此处暂且按下不表。
而对于保险合同的其他解析,后续文章再逐步展开。 https://t.cn/R2WxQOQ
保险合同是约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消费者所拥有的保障权益都在合同中进行列明。从维护保险权益的角度来讲,了解保险合同也就十分必要。
但是,围绕保险合同可展开的角度极多,显然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写完的。对此,本文简单挑选一个维度来进行简单阐述,以帮助消费者厘清保险合同和保险市场中最常见的困惑。
1.保险利益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一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包含四个利益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是进行保费缴费的对象;被保人则是获得保险保障的主体,又称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则是享有保险理赔金申请的人。
在四个利益主体中,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人。受益人较为特殊,其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再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受益人默认指的是身故受益人,其在被保人身故后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而生存受益人默认只能是被保人本人。对此,如果一个保险产品不包含身故赔付责任,也就通常无法指定受益人。
另外,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几方享有均分保险理赔金的权利。如果投被保人希望某人为受益人或者改变受益份额,则可对受益人进行指定。此时,所指定的对象即为指定受益人。
例如,妻子在保险公司A为丈夫投保一份意外险,受益人指定小孩。其中保险公司A为保险人,妻子为投保人,负责缴纳保费;丈夫为被保人,即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障;小孩为指定受益人。如果丈夫发生意外,在未身故的情况下享有申请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身故则该权利由小孩享有。
从合同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由投保人与被保人签订。而被保人与受益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存在关系。
那么,除了上述四个主体,保险合同利益还与其他人或主体有关系吗?答案是:没有。
2.保险市场的主体
当然,保险市场的构成不会仅仅只包含以上四个主体。一个完备的保险市场,必然包含三个主体:供给方、需求方和市场中介。供给方自然是保险公司,需求方自然是投被保人,而市场中介则包含很多种类,譬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精算师、保险律师······等等。
客观来讲,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的必要组成,但是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如果需要举个例子,那最后的例子就是回顾下初中所学的生物学。生态系统中的三个主体:生产者(植物等)、消费者(动物等)和分解者(细菌、真菌)。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生产者和分解者是必需的,但是消费者则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有无消费者,生态系统都能独立存在。是不是像极了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体的关系呢?
根据这些关系,我们接下来解决保险市场中人们常见的困惑。
3.保险销售
正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关系人只有被保人和受益人,所以导致了保险销售可以委托给多方来完成,譬如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及其它第三方平台。因为无论销售发生在哪,都无法影响保险合同的最终性质。
在以往,部分保险代理人一直向消费者构造认知壁垒,即“除了在我这投保,其他地方投保都不靠谱”。在了解保险合同构成的情况下,这种言论是多么的贻笑大方。
骨感的事实就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除了前述四个主体外,再无其他。历史总会押韵,现在的部分机构,也在试图向消费者构造认知壁垒,“来我这,最靠谱”。然而,在真相面前,一切都是那么苍白无力。其似乎试图让自己凌驾于“法的精神”之上,但却不得不在现实中跌落。犹如当人类发现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时,那种自我跌落,无奈而不甘。
简而言之,是因为保险销售无法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才诞生了多种销售渠道,而不是销售渠道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正所谓,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概莫如是。
4.保险理赔
保险销售所塑造的认知壁垒中,总是直戳消费者的软肋,那就是保险理赔。大概的意思就是,其他地方购买,都存在理赔风险!于是,你能看到,保险代理人在攻击保险经纪人,线下销售在攻击线上销售,机构销售在攻击个人销售,然后,被攻击的一方以牙还牙,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大概描述的也就是这样的境况吧。
同样,由于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的确定性,所以任何销售渠道甚至保险公司自己的人,都无法影响理赔结论。保险公司的核赔部,作为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大后方,及时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员工,也无法干涉和改变理赔结论。否则,置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于何地,以及让监管情何以堪呢?
即便是各个销售主体承诺的理赔服务,其实都对保险理赔没有任何影响,无法起到了一种协助提交资料的作用。至于说是想干涉核赔结论,那就是痴人说梦了。
正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这种确定性,以至于保险成了一种最不必担心服务的产品存在。因为,只要有理赔需求,直接给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报案,然后提交理赔资料即可。
当然,保险理赔本身是一个很大的版块,笔者在此暂不做展开。
5.小结
关于保险市场流传的那些谎言,其实只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自然就不攻自破。保险所一切,最终无非都是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一种履行。因此,其余的其他谎言,此处暂且按下不表。
而对于保险合同的其他解析,后续文章再逐步展开。 https://t.cn/R2WxQOQ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明确禁止教师七类行为
中国新闻网 2020-12-29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表示,《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新闻网 2020-12-29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表示,《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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