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一对夫妻离婚分财产,一张保证书丈夫净身出户,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原因出在保证书的内容上】一年前,我们报道过一个夫妻财产纠纷案。由于一张“保证书”,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诸暨的老陈和陈女士是再婚,婚后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谁对谁错,各有各的说法。
有一次,老陈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概意思是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
后来,两人离婚了,家里有一大笔财产。陈女士和老陈打起了官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张保证书有效,陈女士得到了全部财产。
老陈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和省高检介入后,案子重审。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张保证书无效。
1、服刑期间被判离婚
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过程。
2002年,老陈和陈女士相识,两人在诸暨店口租了一个厂房经营水道管件厂。2004年12月,老陈和陈女士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
在诸暨,陈女士家也是办厂的,2005年5月,老陈岳父提议,让老陈把厂搬过去,无偿使用。
原本以为日子可以过得很简单幸福,没想到,夫妻俩经常有矛盾。陈女士说,婚后自己经常被打,有几次还挺严重,都去医院了,病历都还在。
老陈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婚后,陈女士管得太严,很少让他单独出门。“一点自由都没有,说话也很难听”。
2012年7月7日,这一次,吵得特别凶。陈女士被打成了轻伤。
老陈说,因为陈女士骂了很侮辱他的话,他实在气不过,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着,他把陈女士送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
这一打,造成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老陈因此获刑7个月。
老陈说,离出狱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原来,陈女士起诉离婚了。那么,财产怎么分?
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老陈写过的保证书,对并它进行了法律效力的鉴定。这张保证书,成了这场夫妻财产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据。
写保证书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厂里,老陈和陈女士的姐姐发生纠纷,打了起来。
老陈叫了老家的村干部过来协调。考虑到两口子也经常有矛盾,在陈女士父亲的提议下,老陈写了张保证书。
内容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同时,村干部作为在场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继判决,这张保证书有法律效力,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依据主要是《婚烟法》的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判决以后,老陈不服,他不断地向上级司法部门上诉。
2018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这张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有待进一步查明。
省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之前绍兴市中院和诸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
今年3月,这个案子在诸暨重审。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这张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
诸暨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子,这份保证书,是老陈按照陈女士父亲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陈女士也认可出具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证书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持完全不同理解,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因此,应认定该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界限不清,导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确定的结论。
综上二点,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也不服,她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重审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
今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财产约定中,这张保证书是无效的。
对于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绍兴中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官司持续了五年多后,这张保证书在财产约定中无效,财产需要重新分割。
老陈说,从2012年至今,可以说是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既然保证书无效,我理应拿回属于我这部分财产。但因为她(陈女士)拒不到庭,没法分割相关财产。”老陈说,这又将是另一个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3、这起“保证书”引发的财产分割官司,一波三折
2014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有效。
2014年10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3月,陈女士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按照保证书确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分得全部财产。
2015年7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9月,老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陈女士支付老陈25万元,驳回老陈其他再审请求。
2017年4月,老陈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该案是省高院发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2017年8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2月,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陈女士拒不出庭,裁定按照陈女士撤诉处理。
2019年5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保证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0年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判决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驳回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陈女士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闻+
“净身出户”协议真的能确保一分不给吗
“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是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
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有一次,老陈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概意思是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
后来,两人离婚了,家里有一大笔财产。陈女士和老陈打起了官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张保证书有效,陈女士得到了全部财产。
老陈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和省高检介入后,案子重审。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张保证书无效。
1、服刑期间被判离婚
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过程。
2002年,老陈和陈女士相识,两人在诸暨店口租了一个厂房经营水道管件厂。2004年12月,老陈和陈女士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
在诸暨,陈女士家也是办厂的,2005年5月,老陈岳父提议,让老陈把厂搬过去,无偿使用。
原本以为日子可以过得很简单幸福,没想到,夫妻俩经常有矛盾。陈女士说,婚后自己经常被打,有几次还挺严重,都去医院了,病历都还在。
老陈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婚后,陈女士管得太严,很少让他单独出门。“一点自由都没有,说话也很难听”。
2012年7月7日,这一次,吵得特别凶。陈女士被打成了轻伤。
老陈说,因为陈女士骂了很侮辱他的话,他实在气不过,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着,他把陈女士送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
这一打,造成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老陈因此获刑7个月。
老陈说,离出狱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原来,陈女士起诉离婚了。那么,财产怎么分?
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老陈写过的保证书,对并它进行了法律效力的鉴定。这张保证书,成了这场夫妻财产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据。
写保证书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厂里,老陈和陈女士的姐姐发生纠纷,打了起来。
老陈叫了老家的村干部过来协调。考虑到两口子也经常有矛盾,在陈女士父亲的提议下,老陈写了张保证书。
内容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同时,村干部作为在场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继判决,这张保证书有法律效力,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依据主要是《婚烟法》的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判决以后,老陈不服,他不断地向上级司法部门上诉。
2018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这张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有待进一步查明。
省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之前绍兴市中院和诸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
今年3月,这个案子在诸暨重审。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这张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
诸暨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子,这份保证书,是老陈按照陈女士父亲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陈女士也认可出具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证书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持完全不同理解,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因此,应认定该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界限不清,导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确定的结论。
综上二点,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也不服,她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重审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
今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财产约定中,这张保证书是无效的。
对于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绍兴中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官司持续了五年多后,这张保证书在财产约定中无效,财产需要重新分割。
老陈说,从2012年至今,可以说是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既然保证书无效,我理应拿回属于我这部分财产。但因为她(陈女士)拒不到庭,没法分割相关财产。”老陈说,这又将是另一个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3、这起“保证书”引发的财产分割官司,一波三折
2014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有效。
2014年10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3月,陈女士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按照保证书确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分得全部财产。
2015年7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9月,老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陈女士支付老陈25万元,驳回老陈其他再审请求。
2017年4月,老陈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该案是省高院发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2017年8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2月,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陈女士拒不出庭,裁定按照陈女士撤诉处理。
2019年5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保证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0年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判决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驳回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陈女士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闻+
“净身出户”协议真的能确保一分不给吗
“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是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
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昙鸾大师《往生论注》观察国土十七种庄严功德,今列第一总相:清净相。《卷上》说明法藏菩萨为什么要发愿,所谓的愿心庄严,三界如果的确象我们认为的那样圆满幸福,菩萨何必如此费力地发愿建造极乐世界呢?

观彼世界相,胜过三界道。
此二句,即是第一事,名为观察庄严清净功德成就。此清净是总相。
佛本所以起此庄严清净功德者。见三界是虚伪相,是轮转相,是无穷相。如蚇蠖循环,如蚕茧自缚。哀哉众生,缔此三界,颠倒不净。
阿弥陀佛当初为什么要发愿建造一个清净的国土呢?看到我们三界的不清净,其根源是四种颠倒的邪见:无常执常,苦执为乐,无我计我,不净迷净。然后起惑造业受报,苦果不认帐,继续造恶因,注中用两种虫比喻不得出离。因颠倒心不净,故业不净,感不净果。
欲置众生于不虚伪处,于不轮转处,于不无穷处,得毕竟安乐大清净处,是故起此清净庄严功德也。
菩萨看到众生靠自己只能轮转三界,不想出离也无力出离,于是在没有任何人的请求下,发愿建造极乐世界,菩萨希望将我们安置在极乐世界,享受或叫恢复我们本有的无量光寿的永恒生命。
成就者,言此清净不可破坏,不可污染。非如三界,是污染相,是破坏相也。
极乐世界为什么是清净而不可破坏,因为法藏菩萨证得实相真理,依法性顺(真俗)二谛,积功累德所感得的国土,具备了常乐我净的大涅槃功德,不象娑婆世界的众生内心是污染的,所得果报就很容易被破坏掉。
观者,观察也。彼者,彼安乐国也。世界相者,彼安乐世界清净相也。其相别在下。
以上是两个国土总相上的差别,具体的差别相如下:

胜过三界道:道者,通也。以如此因,得如此果。以如此果,酬如此因。通因至果,通果酬因,故名为道。
三界整体的相状是:善恶因感苦乐果,在六道中升沉,往复循环。
三界者。一是欲界,所谓六欲天,四天下人,畜生,饿鬼,地狱等是也。二是色界,所谓初禅,二禅,三禅,四禅天等是也。三是无色界,所谓空处,识处,无所有处,非想非非想处天等是也。
此三界,盖是生死凡夫流转之暗宅,虽复苦乐小殊,修短暂异。统而观之,莫非有漏。倚伏相乘,循环无际。杂生触受,四倒长拘。且因且果,虚伪相袭。
上一段列举了哪三界,下一段总说众生在三界中死而复生,生而又死,“暗宅”喻我们的无明,在菩萨的眼睛里,地狱天堂,苦乐升沉都是无常,流浪的日子里虽然也偶尔得到一点甜点,终究是不安稳,不自在的,完全没有当家作主的自由。
“统而观之,莫非有漏”,我们无量劫也曾经发过愿,持过戒,修过善,为什么不能长久,到底漏到哪里去了呢?”我“是一个大漏洞,所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我们不仅要将一切众生变成”我“的奴隶,我们自己也是”我“的奴隶,一切的名闻利养都要归“我”所有,至少也要唯“我”超胜。
可惜的是,如果”我“是真实存在的,作奴隶也就值得了,问题是”我“不存在,完全是心捏造出来的概念。为了一个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的”我“,我们就不断地造虚妄的业流转。即使读佛经有点了解,也因为听命“我”太久了,兆载永劫根深蒂固,哪里是理解,甚至证悟就可以解脱“我”的掌控欲?悟后起修还要业尽情空,谈何容易?
安乐,菩萨慈悲正观之由生,如来神力本愿之所建。胎卵湿生,缘兹高揖。业系长维,从此永断。续括之权,不待劝而弯弓。劳谦善让,齐普贤而同德。胜过三界,抑是近言。
《无量寿经》说:“拔除生死勤苦之本”,我们众生为了离苦得乐,也很勤劳,流血流汗流泪,远远超过三大阿僧祇劫,一点也不没有少付出,却得不偿失,反而得到是苦本。何为苦本?生死。
“胎卵湿生,缘兹高揖。业系长维,从此永断。”短短十六个字,读了多么令人心情舒畅,如果你读不出这个味道,就多看看糞坑里密密麻麻的蛆,感到恶心的同时,多悲悯地为它们念几声南无阿弥陀佛,也为自己庆幸终于得以跳出糞坑。我们的身体,不管多好的食物吃下去,由于业力都变成糞,而我们却认为正常,自然,真是久在其中不知其臭。相对地狱的苦报,肮脏的报就算好的。
所谓:”续括之权,不待劝而弯弓。”我们往生到极乐世界,自然发起道心,自然住于正观,自然修菩提行,而不待人劝发。譬如闻鸟鸣声,自然生起悲心;得佛光照触,增益菩提心;闻池水说无生法,顿时发起般若正观;在楼阁中普见十方国土净秽诸相,自然生起断恶行善之心,而趣向一切种智。
”劳谦善让,齐普贤而同德。“圣众明悟无我而现的德相。有功不居高,行善不显耀,心无我慢贡高,便是劳谦善让。因为不执著我而能放下身段,因此能普行礼敬、普行称赞,乃至普行随喜、普行恒顺等,速能成就与普贤大士同等的功德,
"胜过三界,抑是近言。"菩萨希望我们往生极乐世界,哪里仅仅只是了生脱死,是要我们直至成佛而后已。这一切源自阿弥陀佛大愿业力的成就。"安乐,菩萨慈悲正观之由生,如来神力本愿之所建。"
同样是极乐世界的国土庄严第一相:清净相。《卷上》表明菩萨愿心庄严,而《卷下》说明经过兆载永劫修行后,阿弥陀佛的愿力成就,同时成就了凡夫的往生成佛,二者是合而为一的整体。法藏菩萨为了我们成就阿弥陀佛,我们也因为他的成就而得救度,不然就只有干等着。
庄严清净功德成就者。偈言,观彼世界相,胜过三界道故。
此云何不思议。有凡夫人烦恼成就,亦得生彼净土。三界系业,毕竟不牵。则是不断烦恼,得涅槃分,焉可思议。
法藏菩萨成就的是清净庄严的极乐世界,我们凡夫也有成就,就是自然地起贪瞋痴的烦恼,但幸运的是,极乐世界的真实全部浓缩在名号中,致使我们短暂称名,就可以破除无始的虚妄,如同千年的暗室,一灯便可以照破黑暗,一刻都不停留。同样,不管我们轮回了多久,只要愿意往生,称名便得往生,乘阿弥陀佛的愿力,往生到极乐故乡,那里才是我们真正的家,不需要再流浪了,可以长出一口气了。
想起弘一大师的绝笔:“悲欣交集”,是否往生的人都很想痛哭一场?活得太辛苦了!也很想放声大笑,这一切都终于结束了,实在太感恩了,南无阿弥陀佛!
往生论注
天亲菩萨造论,昙鸾大师为该论注释,该论注文词优美,简洁流畅,意义深远,注文释论如此贴切,合成一体,堪称天衣无缝,( 清莲飘香微信)小编将论文部分加粗。净土宗行人读之,不仅有助于加深教义的理解,更是一种享受。昙鸾不仅著作一流,其生平行持所谓“舍四论讲说,一向归净土。”四论者:龙树菩萨《中论》、《十二名论》、《大智度论》、《百论》。昙鸾精研讲说,后舍而专弘净土。 https://t.cn/AigL393f

观彼世界相,胜过三界道。
此二句,即是第一事,名为观察庄严清净功德成就。此清净是总相。
佛本所以起此庄严清净功德者。见三界是虚伪相,是轮转相,是无穷相。如蚇蠖循环,如蚕茧自缚。哀哉众生,缔此三界,颠倒不净。
阿弥陀佛当初为什么要发愿建造一个清净的国土呢?看到我们三界的不清净,其根源是四种颠倒的邪见:无常执常,苦执为乐,无我计我,不净迷净。然后起惑造业受报,苦果不认帐,继续造恶因,注中用两种虫比喻不得出离。因颠倒心不净,故业不净,感不净果。
欲置众生于不虚伪处,于不轮转处,于不无穷处,得毕竟安乐大清净处,是故起此清净庄严功德也。
菩萨看到众生靠自己只能轮转三界,不想出离也无力出离,于是在没有任何人的请求下,发愿建造极乐世界,菩萨希望将我们安置在极乐世界,享受或叫恢复我们本有的无量光寿的永恒生命。
成就者,言此清净不可破坏,不可污染。非如三界,是污染相,是破坏相也。
极乐世界为什么是清净而不可破坏,因为法藏菩萨证得实相真理,依法性顺(真俗)二谛,积功累德所感得的国土,具备了常乐我净的大涅槃功德,不象娑婆世界的众生内心是污染的,所得果报就很容易被破坏掉。
观者,观察也。彼者,彼安乐国也。世界相者,彼安乐世界清净相也。其相别在下。
以上是两个国土总相上的差别,具体的差别相如下:

胜过三界道:道者,通也。以如此因,得如此果。以如此果,酬如此因。通因至果,通果酬因,故名为道。
三界整体的相状是:善恶因感苦乐果,在六道中升沉,往复循环。
三界者。一是欲界,所谓六欲天,四天下人,畜生,饿鬼,地狱等是也。二是色界,所谓初禅,二禅,三禅,四禅天等是也。三是无色界,所谓空处,识处,无所有处,非想非非想处天等是也。
此三界,盖是生死凡夫流转之暗宅,虽复苦乐小殊,修短暂异。统而观之,莫非有漏。倚伏相乘,循环无际。杂生触受,四倒长拘。且因且果,虚伪相袭。
上一段列举了哪三界,下一段总说众生在三界中死而复生,生而又死,“暗宅”喻我们的无明,在菩萨的眼睛里,地狱天堂,苦乐升沉都是无常,流浪的日子里虽然也偶尔得到一点甜点,终究是不安稳,不自在的,完全没有当家作主的自由。
“统而观之,莫非有漏”,我们无量劫也曾经发过愿,持过戒,修过善,为什么不能长久,到底漏到哪里去了呢?”我“是一个大漏洞,所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我们不仅要将一切众生变成”我“的奴隶,我们自己也是”我“的奴隶,一切的名闻利养都要归“我”所有,至少也要唯“我”超胜。
可惜的是,如果”我“是真实存在的,作奴隶也就值得了,问题是”我“不存在,完全是心捏造出来的概念。为了一个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的”我“,我们就不断地造虚妄的业流转。即使读佛经有点了解,也因为听命“我”太久了,兆载永劫根深蒂固,哪里是理解,甚至证悟就可以解脱“我”的掌控欲?悟后起修还要业尽情空,谈何容易?
安乐,菩萨慈悲正观之由生,如来神力本愿之所建。胎卵湿生,缘兹高揖。业系长维,从此永断。续括之权,不待劝而弯弓。劳谦善让,齐普贤而同德。胜过三界,抑是近言。
《无量寿经》说:“拔除生死勤苦之本”,我们众生为了离苦得乐,也很勤劳,流血流汗流泪,远远超过三大阿僧祇劫,一点也不没有少付出,却得不偿失,反而得到是苦本。何为苦本?生死。
“胎卵湿生,缘兹高揖。业系长维,从此永断。”短短十六个字,读了多么令人心情舒畅,如果你读不出这个味道,就多看看糞坑里密密麻麻的蛆,感到恶心的同时,多悲悯地为它们念几声南无阿弥陀佛,也为自己庆幸终于得以跳出糞坑。我们的身体,不管多好的食物吃下去,由于业力都变成糞,而我们却认为正常,自然,真是久在其中不知其臭。相对地狱的苦报,肮脏的报就算好的。
所谓:”续括之权,不待劝而弯弓。”我们往生到极乐世界,自然发起道心,自然住于正观,自然修菩提行,而不待人劝发。譬如闻鸟鸣声,自然生起悲心;得佛光照触,增益菩提心;闻池水说无生法,顿时发起般若正观;在楼阁中普见十方国土净秽诸相,自然生起断恶行善之心,而趣向一切种智。
”劳谦善让,齐普贤而同德。“圣众明悟无我而现的德相。有功不居高,行善不显耀,心无我慢贡高,便是劳谦善让。因为不执著我而能放下身段,因此能普行礼敬、普行称赞,乃至普行随喜、普行恒顺等,速能成就与普贤大士同等的功德,
"胜过三界,抑是近言。"菩萨希望我们往生极乐世界,哪里仅仅只是了生脱死,是要我们直至成佛而后已。这一切源自阿弥陀佛大愿业力的成就。"安乐,菩萨慈悲正观之由生,如来神力本愿之所建。"
同样是极乐世界的国土庄严第一相:清净相。《卷上》表明菩萨愿心庄严,而《卷下》说明经过兆载永劫修行后,阿弥陀佛的愿力成就,同时成就了凡夫的往生成佛,二者是合而为一的整体。法藏菩萨为了我们成就阿弥陀佛,我们也因为他的成就而得救度,不然就只有干等着。
庄严清净功德成就者。偈言,观彼世界相,胜过三界道故。
此云何不思议。有凡夫人烦恼成就,亦得生彼净土。三界系业,毕竟不牵。则是不断烦恼,得涅槃分,焉可思议。
法藏菩萨成就的是清净庄严的极乐世界,我们凡夫也有成就,就是自然地起贪瞋痴的烦恼,但幸运的是,极乐世界的真实全部浓缩在名号中,致使我们短暂称名,就可以破除无始的虚妄,如同千年的暗室,一灯便可以照破黑暗,一刻都不停留。同样,不管我们轮回了多久,只要愿意往生,称名便得往生,乘阿弥陀佛的愿力,往生到极乐故乡,那里才是我们真正的家,不需要再流浪了,可以长出一口气了。
想起弘一大师的绝笔:“悲欣交集”,是否往生的人都很想痛哭一场?活得太辛苦了!也很想放声大笑,这一切都终于结束了,实在太感恩了,南无阿弥陀佛!
往生论注
天亲菩萨造论,昙鸾大师为该论注释,该论注文词优美,简洁流畅,意义深远,注文释论如此贴切,合成一体,堪称天衣无缝,( 清莲飘香微信)小编将论文部分加粗。净土宗行人读之,不仅有助于加深教义的理解,更是一种享受。昙鸾不仅著作一流,其生平行持所谓“舍四论讲说,一向归净土。”四论者:龙树菩萨《中论》、《十二名论》、《大智度论》、《百论》。昙鸾精研讲说,后舍而专弘净土。 https://t.cn/AigL393f
#古佛住世[超话]##古佛住世[超话]#让我们痛苦的,其实是自己。
烟台放生会 :“耳中常闻逆耳之言,心中常有拂心之事,才是进德修行的砥石。若言言悦耳,事事快心,便把此生埋在鸩毒中矣。”
—— 《菜根谭》
没有人是完美的、永远不犯错误的,自己有事没做好,别人指出来也很正常,都是对自己的帮助,不要把“批评”想得那么可怕。人要向前进步,就必须要学会接受批评和不同意见。
对于他人的批评,中道的态度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既无需害怕、生气、反弹,又不要当做深重的心理负担,自卑失落一滑到底。我们害怕他人的批评,是因为内心深处渴求肯定、不自信;而真修佛子不畏惧批评,反而“闻过则喜”,是因为他们内心中把他人的批评当做自己成长的阶梯。
人对自我的执著,导致有时会觉得自己是最好的、最特别的、与众不同的,所以时时刻刻追求“我”的存在感、成就感、满足感,不喜欢被否定被批评。怕他人不认可乃至否定自己,出发点紧紧围绕着“我”,故容易敏感。真正让我们痛苦的就是这个“我”,体会到了吗?但是修行人恰恰要破除这些,因为我执是一切烦恼的根源。

在《藉心经说真谛》和说法法音《如何断我执》中,佛陀讲到我执,也就是执我,是贪嗔痴慢疑五毒积聚的因,生发的果。主要是从自己的私欲利益出发,损伤他人的利益,以自己的私心杂念剥得幸福,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执我强盛到极度时,为了自己可以六亲不认,无所不为,这是自私狭隘到顶点。比如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认为这件事是我才能办的,这件事是我的重要,认为我的利益被人损伤,认为我的东西被人夺走,认为我所做的一切都被别人刺伤,这是不可以的,认为我才能处理一切,满心满念“我我我”,不顾他人的荣辱悲伤疼痛,也很难接受来自他人的否定和批评,这些都是我执的部分表现,这也造成了我们一不如意,就生出种种的烦恼之障。
如果闭塞视听,唯“我”是从,就如同旭日普照,而自己却躲在暗处,无缘于善教知识,亦难沐于佛法光耀。此非阳光之咎,乃众生自失。当觉得“找不到路”的时候,并不是地上没有路,是自己的智慧蒙尘,看不到其他的途径,或者内心偏执和狭隘,别人指出了,自己看到了也不愿走。
所以,不管是逆耳之言,还是拂心之事,我们心里只要依止佛法的真谛,处处减少进而断除我执,自然也就减少了自他之间的对立,而不是只想着别人怎么说我,怎么不如我意,那么逐步通过修行,就会让自己有智慧去分辨别人的话,也会有力量去接受别人的评价。

人生短暂,人身难得,菩提道难追,解脱道难成,好不容易人生一世求学到佛法,要珍惜自己的光阴和慧命呀。
获得正知正见
敬请恭读《什么叫修行》、《佛法精髓》、《藉心经说真谛》、《学佛》;《入法门论》、《子必依论》、《般若实相论》、《因明论略示》、《戒律论略释》、《成道必修定观法》。
烟台放生会 :“耳中常闻逆耳之言,心中常有拂心之事,才是进德修行的砥石。若言言悦耳,事事快心,便把此生埋在鸩毒中矣。”
—— 《菜根谭》
没有人是完美的、永远不犯错误的,自己有事没做好,别人指出来也很正常,都是对自己的帮助,不要把“批评”想得那么可怕。人要向前进步,就必须要学会接受批评和不同意见。
对于他人的批评,中道的态度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既无需害怕、生气、反弹,又不要当做深重的心理负担,自卑失落一滑到底。我们害怕他人的批评,是因为内心深处渴求肯定、不自信;而真修佛子不畏惧批评,反而“闻过则喜”,是因为他们内心中把他人的批评当做自己成长的阶梯。
人对自我的执著,导致有时会觉得自己是最好的、最特别的、与众不同的,所以时时刻刻追求“我”的存在感、成就感、满足感,不喜欢被否定被批评。怕他人不认可乃至否定自己,出发点紧紧围绕着“我”,故容易敏感。真正让我们痛苦的就是这个“我”,体会到了吗?但是修行人恰恰要破除这些,因为我执是一切烦恼的根源。

在《藉心经说真谛》和说法法音《如何断我执》中,佛陀讲到我执,也就是执我,是贪嗔痴慢疑五毒积聚的因,生发的果。主要是从自己的私欲利益出发,损伤他人的利益,以自己的私心杂念剥得幸福,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执我强盛到极度时,为了自己可以六亲不认,无所不为,这是自私狭隘到顶点。比如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认为这件事是我才能办的,这件事是我的重要,认为我的利益被人损伤,认为我的东西被人夺走,认为我所做的一切都被别人刺伤,这是不可以的,认为我才能处理一切,满心满念“我我我”,不顾他人的荣辱悲伤疼痛,也很难接受来自他人的否定和批评,这些都是我执的部分表现,这也造成了我们一不如意,就生出种种的烦恼之障。
如果闭塞视听,唯“我”是从,就如同旭日普照,而自己却躲在暗处,无缘于善教知识,亦难沐于佛法光耀。此非阳光之咎,乃众生自失。当觉得“找不到路”的时候,并不是地上没有路,是自己的智慧蒙尘,看不到其他的途径,或者内心偏执和狭隘,别人指出了,自己看到了也不愿走。
所以,不管是逆耳之言,还是拂心之事,我们心里只要依止佛法的真谛,处处减少进而断除我执,自然也就减少了自他之间的对立,而不是只想着别人怎么说我,怎么不如我意,那么逐步通过修行,就会让自己有智慧去分辨别人的话,也会有力量去接受别人的评价。

人生短暂,人身难得,菩提道难追,解脱道难成,好不容易人生一世求学到佛法,要珍惜自己的光阴和慧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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