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场监管·市场监管# 【我区公布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330家线下企业签订承诺书】
本报乌鲁木齐讯(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赵婷)3月15日,自治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公布了《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为自治区10家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单位授牌。
截至目前,全区共计330家线下商贸企业签订了无理由退货承诺书,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向承诺单位发放了“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据了解,近日,我区发布《指引》,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并在全区广泛开展倡导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指引》适用于全区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购物经营主体。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我区范围内的承诺单位发生消费行为的,均可享受无理由退货服务,退货承诺时间最低为7日(含7日),鼓励线下实体店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但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是,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赠品、保修卡等应随同商品一并退回。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孔筠介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将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对承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撤销并公布,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近年来,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推动和落实投诉便利化,探索投诉调解、和解机制,在重点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推动行业自律。同时,发挥好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联络站、工作站的基础性作用,方便消费者快捷便利解决消费诉求。此外,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加大了民事公益诉讼力度,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保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新疆法制报)
本报乌鲁木齐讯(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赵婷)3月15日,自治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公布了《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为自治区10家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单位授牌。
截至目前,全区共计330家线下商贸企业签订了无理由退货承诺书,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向承诺单位发放了“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据了解,近日,我区发布《指引》,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并在全区广泛开展倡导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指引》适用于全区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购物经营主体。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我区范围内的承诺单位发生消费行为的,均可享受无理由退货服务,退货承诺时间最低为7日(含7日),鼓励线下实体店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但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是,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赠品、保修卡等应随同商品一并退回。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孔筠介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将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对承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撤销并公布,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近年来,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推动和落实投诉便利化,探索投诉调解、和解机制,在重点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推动行业自律。同时,发挥好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联络站、工作站的基础性作用,方便消费者快捷便利解决消费诉求。此外,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加大了民事公益诉讼力度,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保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市场监管·消费维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 在线就能解决消费纠纷】
本报乌鲁木齐讯(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玄彬)3月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并为6家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授牌。
活动中,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邀请多名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走进该中心办公大厅,实地体验工作人员登记受理工作流程。
“接到投诉电话后,我们会第一时间答疑解惑,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该中心工作人员李心蕾说,“登记消费者投诉内容后,我们会分流线索至相关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不断推动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将原工商、质监、食药、价格、知识产权维权热线“五合一”,实现12315投诉“一号通”。2020年,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38.7万件,其中,受理并解决投诉举报10.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亿元。
为适应“互联网+消费纠纷处理”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12315平台增设了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模块。为此,我区扎实做好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的培育。截至目前,我区已发展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289家。
在线消费纠纷解决系统与传统消费纠纷调解最大的区别是不需要商家、消费者、调解员三方见面,节约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效率。
(来源:新疆法制报)
本报乌鲁木齐讯(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玄彬)3月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并为6家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授牌。
活动中,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邀请多名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走进该中心办公大厅,实地体验工作人员登记受理工作流程。
“接到投诉电话后,我们会第一时间答疑解惑,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该中心工作人员李心蕾说,“登记消费者投诉内容后,我们会分流线索至相关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不断推动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将原工商、质监、食药、价格、知识产权维权热线“五合一”,实现12315投诉“一号通”。2020年,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38.7万件,其中,受理并解决投诉举报10.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亿元。
为适应“互联网+消费纠纷处理”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12315平台增设了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模块。为此,我区扎实做好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的培育。截至目前,我区已发展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289家。
在线消费纠纷解决系统与传统消费纠纷调解最大的区别是不需要商家、消费者、调解员三方见面,节约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效率。
(来源:新疆法制报)
高速公路违停、倒车太危险
新疆法制报网 2021-03-11
□新疆法制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隋建明 魏中杰
高速公路上停车、倒车、逆行都是极危险的行为,有时甚至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
3月1日12时40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拉泊大队民警巡逻至G30连霍高速西山方向九鼎匝道口路段时,发现行车道上掉落两箱货物,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应急车道上,车辆后方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轿车驾驶员下车,准备走向路中间捡拾掉落物。
见状,民警连忙停车制止驾驶员,并帮忙捡回货物,就在民警准备归还时,发现疑点:违停小轿车后背箱没有损坏,货物是如何掉落的?
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员支支吾吾。原来,货物并非该小轿车掉落,只因车主心生贪念,想偷偷捡走。
最后,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对其高速公路违停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后来,民警带着掉落货物继续巡逻,在进乌方向九鼎匝道口处找到货物失主并及时归还。
无独有偶。3月3日1时15分左右,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拉泊大队民警夜间巡逻至G30连霍高速和二环路交汇处时,发现三辆半挂车排队停在禁停牌下,未开启应急双闪,也未放置三角警示牌,十分危险。
民警上前查看时,发现三辆车里的驾驶员均在呼呼大睡。经询问得知,三人是同乡,一起拉运货物从甘肃省到乌鲁木齐市,途中有些疲倦,便抱着侥幸心理在高速公路边停车休息。
民警指着禁停标示牌,告知他们在高速公路违停的危害性,三人均表示甘愿认错、认罚。最后,高速交警对其行为均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并责令三人驶离高速后停车休息。
贪图便宜罔顾安全,禁停牌下停车睡觉实在太危险,更为惊险的一幕在环乌高速上又发生了一起。
3月1日14时30分许,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东绕城大队分控室民警视频巡查时,发现东绕城高速公路乌拉泊枢纽乌奎连接线分流处的匝道内,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减速停驶后倒车约30米,接着又往前靠边缓慢行驶。此过程中,其后方一辆重型半挂车紧急刹车变道,从该辆小轿车旁驶过,差点造成追尾事故。
民警通过车牌号查询到驾驶员刘某的信息,经了解得知,刘某驾车驶过该处匝道口后,发现走错路,想倒车驶往东绕城高速。
民警对刘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对其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将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而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横穿中央隔离带掉头,则处罚更为严厉,小型客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中型以上客车和大货车驾驶员除了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外,还将面临驾驶证降级处理。
(责任编辑:金燕)
新疆法制报网 2021-03-11
□新疆法制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隋建明 魏中杰
高速公路上停车、倒车、逆行都是极危险的行为,有时甚至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
3月1日12时40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拉泊大队民警巡逻至G30连霍高速西山方向九鼎匝道口路段时,发现行车道上掉落两箱货物,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应急车道上,车辆后方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轿车驾驶员下车,准备走向路中间捡拾掉落物。
见状,民警连忙停车制止驾驶员,并帮忙捡回货物,就在民警准备归还时,发现疑点:违停小轿车后背箱没有损坏,货物是如何掉落的?
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员支支吾吾。原来,货物并非该小轿车掉落,只因车主心生贪念,想偷偷捡走。
最后,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对其高速公路违停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后来,民警带着掉落货物继续巡逻,在进乌方向九鼎匝道口处找到货物失主并及时归还。
无独有偶。3月3日1时15分左右,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拉泊大队民警夜间巡逻至G30连霍高速和二环路交汇处时,发现三辆半挂车排队停在禁停牌下,未开启应急双闪,也未放置三角警示牌,十分危险。
民警上前查看时,发现三辆车里的驾驶员均在呼呼大睡。经询问得知,三人是同乡,一起拉运货物从甘肃省到乌鲁木齐市,途中有些疲倦,便抱着侥幸心理在高速公路边停车休息。
民警指着禁停标示牌,告知他们在高速公路违停的危害性,三人均表示甘愿认错、认罚。最后,高速交警对其行为均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并责令三人驶离高速后停车休息。
贪图便宜罔顾安全,禁停牌下停车睡觉实在太危险,更为惊险的一幕在环乌高速上又发生了一起。
3月1日14时30分许,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东绕城大队分控室民警视频巡查时,发现东绕城高速公路乌拉泊枢纽乌奎连接线分流处的匝道内,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减速停驶后倒车约30米,接着又往前靠边缓慢行驶。此过程中,其后方一辆重型半挂车紧急刹车变道,从该辆小轿车旁驶过,差点造成追尾事故。
民警通过车牌号查询到驾驶员刘某的信息,经了解得知,刘某驾车驶过该处匝道口后,发现走错路,想倒车驶往东绕城高速。
民警对刘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对其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将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而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横穿中央隔离带掉头,则处罚更为严厉,小型客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中型以上客车和大货车驾驶员除了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外,还将面临驾驶证降级处理。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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