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超话]# 熟悉的剪刀门,熟悉的尾翼,迈凯伦每出一款车,都会给你选择他的理由
这款迈凯伦600LT不仅有全新的碳纤维车身,还配备了前分流器、后扩散器、固定式后翼大为优化了空气动力效率,同时也让600LT的拥有了真正的赛车基因
动力性能更是没得挑,2.9秒的百公里加速,操纵上更能得心应手,不管是日常还是上赛道,都有专门的驾驶模式适配,操控的极限达到了绝对的超跑水准
车内设计和其他迈凯伦车系没有太大差别,依然保持了迈凯伦的简介的运动风格。方向盘上看不到任何功能按键,开起来可以沉浸在驾驶之中
今天我体验过了,你要不要也试试看#汽车[超话]##汽车##迈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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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去了县市政园林管理中心 本来昨天也去了的 但跟我说搬走了!然后那缺德地图也妹跟我说啊!不过今天我终于找到了以后 他跟我说他们没统计过 所以没有植物名录 我 ?????嗯???要不是说得那么真诚 我真的会以为他们不想给 但貌似是真的没有...只给了平面图和简介...罢了罢了 唉我今天还化了妆 冒着雨 坐公交车 从城南到城北... 无语子
【3•15专刊】燃气热水器无3C认证强制认证标识、插头不合格,卖方承认有瑕疵,同意赔偿2万元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过去的一年里,你买过假冒伪劣产品吗?有没有采取维权措施?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消费者维权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晋江法院受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被告晋江某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20年10月24日,其因生活需要花费7500元向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购买某品牌燃气热水器一台,并将货款支付至被告某商行的银行账户。购买后,原告发现该燃气热水器没有3C认证强制认证标识,属于有质量缺陷的产品,且该燃气热水器的产品说明书没有中文编写,插头不合格、机器面板接地端无接地符号等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该产品属于假冒产品,现请求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燃气热水器的费用7500元,并赔偿原告购买燃气热水器价款三倍的赔偿金22500元,并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
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销售给原告的热水器系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产品质量合格;被告某商行仅代为收取涉案货款,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愿意与原告调解。
2021年2月24日,经晋江法院主持,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确认其向原告谢某销售的一台某品牌燃气热水器存在质量瑕疵。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同意原告退回涉案燃气热水器,并同意退还原告货款7500元。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谢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某商行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要意义在于向社会传达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市场秩序、推动法律法规完善等。从消费者的立场来说,通过这一节日,可以有效传达消费者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获得更好产品或服务的愿望。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保存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经过我院认真审查,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承认有质量瑕疵,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进行依法投诉或诉讼维权,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文 戴晓燕)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过去的一年里,你买过假冒伪劣产品吗?有没有采取维权措施?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消费者维权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晋江法院受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被告晋江某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20年10月24日,其因生活需要花费7500元向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购买某品牌燃气热水器一台,并将货款支付至被告某商行的银行账户。购买后,原告发现该燃气热水器没有3C认证强制认证标识,属于有质量缺陷的产品,且该燃气热水器的产品说明书没有中文编写,插头不合格、机器面板接地端无接地符号等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该产品属于假冒产品,现请求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燃气热水器的费用7500元,并赔偿原告购买燃气热水器价款三倍的赔偿金22500元,并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
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销售给原告的热水器系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产品质量合格;被告某商行仅代为收取涉案货款,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愿意与原告调解。
2021年2月24日,经晋江法院主持,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确认其向原告谢某销售的一台某品牌燃气热水器存在质量瑕疵。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同意原告退回涉案燃气热水器,并同意退还原告货款7500元。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谢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某商行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要意义在于向社会传达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市场秩序、推动法律法规完善等。从消费者的立场来说,通过这一节日,可以有效传达消费者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获得更好产品或服务的愿望。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保存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经过我院认真审查,被告泉州某科技公司承认有质量瑕疵,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进行依法投诉或诉讼维权,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文 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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