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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及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
各位考生朋友: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为了圆满完成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1、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考试日期:
8月29日—9月4日
9月9日—9月10日
考试时间及科目: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3、准考证打印日期:2020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1、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共3个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考试日期:
9月5日—9月7日
考试时间及科目: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2、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3、准考证打印日期:2020年8月27日至9月7日。
二、日程安排
(一)2020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二)2020年8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初、中、高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式操作建议及公式和符号输入方法介绍。
(三)2020年9月3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10月17日前,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三、重要事项
(一)考生应在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本地区准考证打印起止日期内,打印本人准考证,确认本人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及考生须知。
(二)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考试。若有违反考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对违法违规应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和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的防疫工作要求,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平稳地参加考试,请各位考生遵照执行。
1、各位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考前15天起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参加考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时,需要全程佩戴口罩,考试中可佩戴一次性手套,考生到达考试机位前用免洗消毒液进行清洗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3、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位置主动接受入场检测。考生应有序地进行排队,排队时要注意保持1米等线距离,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如发生异常情况时,经现场专职医生反复测量和判定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4、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5天到达雅安市或川内其他低风险地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考试当天提供7天内(8月22日及以后日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6、各位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试考点、参加考试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未出考点)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考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8、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按网络提示签署《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四川省雅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雅安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及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
各位考生朋友: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为了圆满完成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1、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考试日期:
8月29日—9月4日
9月9日—9月10日
考试时间及科目: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3、准考证打印日期:2020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1、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共3个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考试日期:
9月5日—9月7日
考试时间及科目: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2、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3、准考证打印日期:2020年8月27日至9月7日。
二、日程安排
(一)2020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二)2020年8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初、中、高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式操作建议及公式和符号输入方法介绍。
(三)2020年9月3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10月17日前,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三、重要事项
(一)考生应在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本地区准考证打印起止日期内,打印本人准考证,确认本人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及考生须知。
(二)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考试。若有违反考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对违法违规应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和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的防疫工作要求,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平稳地参加考试,请各位考生遵照执行。
1、各位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考前15天起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参加考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时,需要全程佩戴口罩,考试中可佩戴一次性手套,考生到达考试机位前用免洗消毒液进行清洗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3、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位置主动接受入场检测。考生应有序地进行排队,排队时要注意保持1米等线距离,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如发生异常情况时,经现场专职医生反复测量和判定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4、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5天到达雅安市或川内其他低风险地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考试当天提供7天内(8月22日及以后日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6、各位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试考点、参加考试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未出考点)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考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8、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按网络提示签署《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四川省雅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雅安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缘何紧抓认罪认罚
一线调查
◆ 彰显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精神
◆ 最大限度减少对立践行恢复司法
◆ 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公正促进稳定
李某醉酒驾车,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强行闯入小区,还持刀划伤上前劝阻的小区居民。在办理这起涉疫情刑案时,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被害人电话沟通,确认其对案件处理态度,两次前往看守所对李某释法说理。在其辩护律师见证下,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建议。鉴于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3000元。
这绝非个例。记者近日采访多地检察机关和刑事律师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坚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维持高位运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评价说,疫情防控期间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检察机关强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更好地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也有利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力度不减
“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今后一定遵纪守法。”3月19日,一场特殊的认罪认罚程序正在隔空进行。
三方视频连线,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取保候审在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告知,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线上签字;身在北京的刘某辩护律师全程见证。
镇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梅告诉记者,疫情防控期间,镇海检察院积极与看守所、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借助远程提讯系统和浙江检察App,破解疫情防控期间提讯难、律师见证难等问题,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2月至3月办理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达74.36%。
不仅是镇海检察院,记者采访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检察机关都在大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始终保持高位。
2月至3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审结审查逮捕案件163件700人,审结审查起诉案件252件382人,认罪认罚适用率73.8%。
办案防疫两不误。2月以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全力推进线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截至4月17日,办结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适用率85.41%,较2019年大幅上升,其中线上认罪认罚占比达85%。
实际上,去年年底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已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要尽可能适用。
为何疫情防控期间仍要全力推行认罪认罚制度呢?
海淀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李刚解释说,越是在疫情之下,就越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认罪认罚有助于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回归社会。同时,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为后续法院审理乃至判决执行都打下良好基础。
“对于检察官而言,认罪认罚已经从制度设计之初的‘要我用’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我要用’。”龙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威男深有感触地说,这项制度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得以从宽处理,也为办案带来便利,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
“认罪认罚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杨春梅补充说。
保证质量
最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云苍在代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工作之认真负责——承办检察官不仅当面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还就罪名、量刑幅度等问题,或电话或当面,多次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
“因为犯罪嫌疑人病重住院,3月底,检察官到病房进行认罪认罚程序,我全程见证。认罪认罚让嫌疑人对自己的刑期有了预期,又大大加快了办案进程,让他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体会。“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宋云苍感叹道。
认罪认罚看似简单的一项工作,检察机关实则肩负着重担。
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太了解法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需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为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认罪认罚,需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建议;需要强化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一系列问题,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时代课题,更是疫情防控之下需要克服的难题。
“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认罪认罚困难重重。由于不是当面沟通,一名嫌疑人往往要讯问三四次,把证据、可能判处的刑期摆在嫌疑人面前,充分释法说理,才能让其消除疑虑认罪认罚。“李威男坦言,既然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就应该克服一切困难去落实执行。
李威男告诉记者,对认罪认罚案件,龙华区检察院要求作出量刑建议时从严把握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定罪量刑标准。比如在办理夏某散布虚假口罩信息实施诈骗案中,检察官在引导侦查取证时逐一审查核对嫌疑人与同案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转账记录,用证据迫使嫌疑人交代了另外6起诈骗事实。在此基础上,考虑其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没有前科等,提出适当从宽的量刑建议。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认罪认罚办案质量,海淀区检察院将审查触角向前延伸,要求公安机关多适用提前介入机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前,便帮助排除案件质量隐患,引导侦查。目前已办理提前介入的涉疫案件10件13人。
杨春梅说,镇海区检察院将量刑建议精准化作为抓好认罪认罚工作的重要途径,要求认罪认罚案件全部适用确定刑量建议,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去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相符率100%。
完善制度
虽然支持且赞赏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但宋云苍还是有些困惑:有的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或有多起犯罪事实,当事人可能只认部分罪名或犯罪事实,而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存在“打包”的情况,要求对所有罪名或事实都认罪才能适用认罪认罚。
“我认为应当区分对待,否则不能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也不利于查明所有事实,确保司法公正。“宋云苍说,认罪认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广泛适用,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在今后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发挥其作用,也是广大检察人正在思考的问题。
在全面实行精准量刑的基础上,镇海区检察院考虑提升财产刑量刑建议精准度。今年,镇海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促进财产刑自动履行的若干意见,在认罪认罚阶段,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将认罪认罚覆盖主刑和附加刑,以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的内涵。
李刚提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认罪认罚工作,还需要公检法司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相互理解配合。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问题的解决和目前工作成果的取得离不开各方配合,但解决提讯难、律师见证难的一些措施目前还不成熟,或只是暂时性的,需要进一步优化。
“检法需要沟通配合,提升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确认的量刑建议的效力与约束力。”李刚建议,出台操作性更强、检法都可以遵照执行的量刑标准与量刑辅助系统,减少在量刑上的分歧。
在熊秋红看来,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做好3方面工作: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参与、发挥实质性作用;在过去专注于研究案件定性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案件的量刑问题,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准确性;办案不仅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及其各种情节,而且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以便妥善行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此外,还要落实帮教、考察监督等工作,防止对犯罪嫌疑人“一宽了之”。(法制日报 周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线调查
◆ 彰显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精神
◆ 最大限度减少对立践行恢复司法
◆ 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公正促进稳定
李某醉酒驾车,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强行闯入小区,还持刀划伤上前劝阻的小区居民。在办理这起涉疫情刑案时,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被害人电话沟通,确认其对案件处理态度,两次前往看守所对李某释法说理。在其辩护律师见证下,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建议。鉴于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3000元。
这绝非个例。记者近日采访多地检察机关和刑事律师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坚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维持高位运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评价说,疫情防控期间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检察机关强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更好地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也有利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力度不减
“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今后一定遵纪守法。”3月19日,一场特殊的认罪认罚程序正在隔空进行。
三方视频连线,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取保候审在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告知,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线上签字;身在北京的刘某辩护律师全程见证。
镇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梅告诉记者,疫情防控期间,镇海检察院积极与看守所、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借助远程提讯系统和浙江检察App,破解疫情防控期间提讯难、律师见证难等问题,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2月至3月办理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达74.36%。
不仅是镇海检察院,记者采访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检察机关都在大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始终保持高位。
2月至3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审结审查逮捕案件163件700人,审结审查起诉案件252件382人,认罪认罚适用率73.8%。
办案防疫两不误。2月以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全力推进线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截至4月17日,办结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适用率85.41%,较2019年大幅上升,其中线上认罪认罚占比达85%。
实际上,去年年底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已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要尽可能适用。
为何疫情防控期间仍要全力推行认罪认罚制度呢?
海淀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李刚解释说,越是在疫情之下,就越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认罪认罚有助于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回归社会。同时,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为后续法院审理乃至判决执行都打下良好基础。
“对于检察官而言,认罪认罚已经从制度设计之初的‘要我用’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我要用’。”龙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威男深有感触地说,这项制度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得以从宽处理,也为办案带来便利,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
“认罪认罚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杨春梅补充说。
保证质量
最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云苍在代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工作之认真负责——承办检察官不仅当面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还就罪名、量刑幅度等问题,或电话或当面,多次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
“因为犯罪嫌疑人病重住院,3月底,检察官到病房进行认罪认罚程序,我全程见证。认罪认罚让嫌疑人对自己的刑期有了预期,又大大加快了办案进程,让他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体会。“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宋云苍感叹道。
认罪认罚看似简单的一项工作,检察机关实则肩负着重担。
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太了解法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需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为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认罪认罚,需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建议;需要强化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一系列问题,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时代课题,更是疫情防控之下需要克服的难题。
“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认罪认罚困难重重。由于不是当面沟通,一名嫌疑人往往要讯问三四次,把证据、可能判处的刑期摆在嫌疑人面前,充分释法说理,才能让其消除疑虑认罪认罚。“李威男坦言,既然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就应该克服一切困难去落实执行。
李威男告诉记者,对认罪认罚案件,龙华区检察院要求作出量刑建议时从严把握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定罪量刑标准。比如在办理夏某散布虚假口罩信息实施诈骗案中,检察官在引导侦查取证时逐一审查核对嫌疑人与同案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转账记录,用证据迫使嫌疑人交代了另外6起诈骗事实。在此基础上,考虑其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没有前科等,提出适当从宽的量刑建议。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认罪认罚办案质量,海淀区检察院将审查触角向前延伸,要求公安机关多适用提前介入机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前,便帮助排除案件质量隐患,引导侦查。目前已办理提前介入的涉疫案件10件13人。
杨春梅说,镇海区检察院将量刑建议精准化作为抓好认罪认罚工作的重要途径,要求认罪认罚案件全部适用确定刑量建议,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去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相符率100%。
完善制度
虽然支持且赞赏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但宋云苍还是有些困惑:有的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或有多起犯罪事实,当事人可能只认部分罪名或犯罪事实,而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存在“打包”的情况,要求对所有罪名或事实都认罪才能适用认罪认罚。
“我认为应当区分对待,否则不能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也不利于查明所有事实,确保司法公正。“宋云苍说,认罪认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广泛适用,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在今后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发挥其作用,也是广大检察人正在思考的问题。
在全面实行精准量刑的基础上,镇海区检察院考虑提升财产刑量刑建议精准度。今年,镇海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促进财产刑自动履行的若干意见,在认罪认罚阶段,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将认罪认罚覆盖主刑和附加刑,以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的内涵。
李刚提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认罪认罚工作,还需要公检法司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相互理解配合。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问题的解决和目前工作成果的取得离不开各方配合,但解决提讯难、律师见证难的一些措施目前还不成熟,或只是暂时性的,需要进一步优化。
“检法需要沟通配合,提升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确认的量刑建议的效力与约束力。”李刚建议,出台操作性更强、检法都可以遵照执行的量刑标准与量刑辅助系统,减少在量刑上的分歧。
在熊秋红看来,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做好3方面工作: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参与、发挥实质性作用;在过去专注于研究案件定性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案件的量刑问题,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准确性;办案不仅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及其各种情节,而且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以便妥善行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此外,还要落实帮教、考察监督等工作,防止对犯罪嫌疑人“一宽了之”。(法制日报 周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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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综合素质法律法规知识必考点,建议收藏!
综合素质是教师资格证笔试必考科目一的内容,其中法律法规是每年每次必考知识点,今天小编专门整理了其中的重难点,建议大家收藏起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章 总则
第—条【立法目的】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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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章 总则
第—条【立法目的】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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