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20年乌克兰武装部队医疗部队接收的卫生和救援设备数量:
博格丹2251型救护车(2017年为100辆,2018年为101辆,2019年为149辆),
悍马 MHS2型野战救护车 60辆(2016年15辆,2017年45辆)。
还收到了12辆S级和19辆V级救护车。
在过去5年中还有31辆МТЛБ-У和70辆МТ-ЛБ С型履带式装甲救护车服役,另接收了7辆以БТР-4为底盘改进的的БММ-4С轮式装甲救护车,15辆英国撒克逊AT105装甲车改装的医疗车。
#军事新闻#
博格丹2251型救护车(2017年为100辆,2018年为101辆,2019年为149辆),
悍马 MHS2型野战救护车 60辆(2016年15辆,2017年45辆)。
还收到了12辆S级和19辆V级救护车。
在过去5年中还有31辆МТЛБ-У和70辆МТ-ЛБ С型履带式装甲救护车服役,另接收了7辆以БТР-4为底盘改进的的БММ-4С轮式装甲救护车,15辆英国撒克逊AT105装甲车改装的医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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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保健食品GMP认证,以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的十万级洁净厂房管理标准来生产健康食品。
2017年7月,安惠公司通过了马来西亚卫生部授予的欧盟(PIC/S)GMP认证,用更严格的制药标准来规范公司生产,对产品品质严格管控,达到了国际标准要求,为进一步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为早日实现“世界安惠世代安惠”愿景提供了技术保证。
2017年7月,安惠公司通过了马来西亚卫生部授予的欧盟(PIC/S)GMP认证,用更严格的制药标准来规范公司生产,对产品品质严格管控,达到了国际标准要求,为进一步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为早日实现“世界安惠世代安惠”愿景提供了技术保证。
“检察官我是真的错了,千不该万不该在缓刑考验期最后的12天“失守”,酒后一时冲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酿成大祸,触犯法律,没能坚守住我人生中既漫长又珍贵的12天。现在真是追悔莫及,事已至此,我决心真诚悔改,认罪伏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这是一名再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向检察官的一段真诚忏悔。
2021年1月下旬,孝昌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开展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中,在向村委会、村民了解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现实表现和宣传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法律规定时,村民反映被判了缓刑的罪犯丁某某又因为打架被公安局抓走的信息,引起了检察人员的高度重视,检察人员当即对孝昌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丁某某确于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孝感市集中隔离点隔离。随后检察人员将丁某某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及时向孝昌县司法局进行了通报,并要求该局对该犯的判决和执行文书及矫正期间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县司法局经核查后向检察机关反馈称,丁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刑满已被解除社区矫正,该犯于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属于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
孝昌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经过综合分析认为,从文书上看,虽然丁某某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发生在矫正期满后,但并不能证明该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矫正期满后,只有全面细致调查故意伤害案的案发时间、案件过程,查阅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后,才能准确判断该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
后经调查查明:丁某某,2017年1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后交由社区矫正机关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2020年12月9日23时许在孝昌城区某KTV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随意动手殴打他人致使受害人右腿受伤,经法医司法鉴定受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孝昌县公安局2020年12月31日对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21年1月22日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遂被刑事拘留,故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
孝昌县检察院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在未核对矫正对象丁某某在矫正期限内是否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就为丁某某解除矫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向县司法局提出了纠正意见。
2021年1月25日孝昌县公安局将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提请批捕,孝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检察官提示:
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缓刑考验期的目的是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做守法公民,如不珍惜机会挑战法律底线,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一名再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向检察官的一段真诚忏悔。
2021年1月下旬,孝昌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开展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中,在向村委会、村民了解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现实表现和宣传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法律规定时,村民反映被判了缓刑的罪犯丁某某又因为打架被公安局抓走的信息,引起了检察人员的高度重视,检察人员当即对孝昌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丁某某确于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孝感市集中隔离点隔离。随后检察人员将丁某某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及时向孝昌县司法局进行了通报,并要求该局对该犯的判决和执行文书及矫正期间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县司法局经核查后向检察机关反馈称,丁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刑满已被解除社区矫正,该犯于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属于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
孝昌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经过综合分析认为,从文书上看,虽然丁某某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发生在矫正期满后,但并不能证明该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矫正期满后,只有全面细致调查故意伤害案的案发时间、案件过程,查阅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后,才能准确判断该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
后经调查查明:丁某某,2017年1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后交由社区矫正机关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2020年12月9日23时许在孝昌城区某KTV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随意动手殴打他人致使受害人右腿受伤,经法医司法鉴定受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孝昌县公安局2020年12月31日对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21年1月22日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遂被刑事拘留,故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
孝昌县检察院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在未核对矫正对象丁某某在矫正期限内是否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就为丁某某解除矫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向县司法局提出了纠正意见。
2021年1月25日孝昌县公安局将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提请批捕,孝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检察官提示:
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缓刑考验期的目的是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做守法公民,如不珍惜机会挑战法律底线,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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