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律师行业的一些问题?
是这样的,我的写作素材涉及到律师这个行业,但是由于我本人并不是律师的关系,所以想请各位帮忙解答一下我的疑问,实在是感激不尽
1、大概30出头的人可以成为资深律师吗?
2、资深律师会不会很忙碌?大概是怎样的忙法呢?
3、我大概知道有能力的律师可以同时接很多案件,但是有没有为了某一宗案件推掉其他所有案件的时候呢?这种情况下案件会不会特别复杂?在这段时期会不会也特别忙碌呢?有没有休息的时间?
4、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有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吗?
5、一般接手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大概会耗费多少时间呢?简单点的呢?
谢谢谢谢
有些问题可能真的小白,真的再次感激不尽!
答:1、可以。因为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所以律师是本科起步。本科毕业就来律所,大概是22岁。研究生就晚3年。22岁进入律所,32、33岁的时候入行十年,可以说是资深律师。
但是要注意,年代越早,本科的律师越多,年代越晚,本科的律师越少。如果你的故事是2020年的故事,那么干了十年的律师是2010年当律师,2008年毕业,1986年左右出生,2020年他是34岁,符合你说的三十出头。
2、律师忙到什么程度是自己决定的,律师是比较自由的执业,流动性比较强。
如果是在大律所打工,自己不拉案子,专门埋头办律所给的案子的律师,基本上在过去的十年都是“一个月休息半天,晚上9点算正常下班,每天加班”。工作强度参考一下令人心动的offer。
但是他可以随时独立出去,自己招揽业务,也有从入行没多久就独立的律师——独立的律师是占人口比例的大头的,上无领导,下无小弟,这个时候有多忙取决于他接多少案子。如果你的角色混的还不错,可以让他想多忙就多忙,想多闲就多闲。如果读者怀疑,就说这人很懒,只接大案子。
3、律师不可能为了某一宗案件推掉其他所有案件。
打官司不是“推入手术台”“4个小时”“对不起我们已经尽力了”,而是你要立案,等着法院通知你开庭时间,开庭,等着法院下判决,等着法院执行,工作量是一段一段的。
下图是我们一个案件的工时分布图,案件前面两年的工作量最大,2020年之后开始收尾。
一个律师同时承办二三十个案子是非常正常的,所以在任意一个时间,你都可能手里有几个一年前委托的案子,半年前委托的案子,你绝不可能为了接一个新的案子,把你手里的案子都推掉——客户已经支付了律师费给你,你不干活客户不投诉你才怪。
你可以理解为律师的二三十个案子,就是二三十场持续数年的手术,你不能为了一个病人,把其他人晾在手术台上的。
你想写律师特别忙是什么精神状态?大概率并不是特别颓废,沮丧,人被掏空了那样,相反,在工作状态,人很可能会处于亢奋状态。
我记得有媒体说著名艺人吴宗宪精力特别充沛,一天只睡三个小时,其他人很不理解。如果你的角色他是一个成功的律师,他基本上也是进入这种状态,除非他的工作结束了,他是不会颓废和累的,不会进入那种快死了的状态。他的工作一结束,他就会想撒了气的皮球,一瞬间憋下去。然后工作一来,刷,就好了。
4、会。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有可能受到人身威胁,但是大部分应该是来自自己的客户,和受害人家属。如果是给大奸大恶之辈辩护,收到来自网友的人身威胁也是可能的。如果是一些比较敏感的案子,还会有来自上面的威胁,只不过你可能不敢写。
5、稍微复杂一点的案子,可以轻松超过一千工时。一千工时大概相当于普通人朝九晚五干上6个月的工作量。这个没有上限。
简单的案子也没有下限,最简单的就是一次付费咨询,不用一分钟就结束了。
我还做过一个一分钟也没花的案子,有一天客户打电话过来,说,感谢你徐律师,我要给你送锦旗。
我玩命想这客户是谁,我的案子结案了我不知道客户是谁?太尴尬了。
客户说:徐律师,我本来想请你帮我退房的,结果我给开发商说我想请你,开发商就给我退房了,所以我要谢谢你。
我:……!
是这样的,我的写作素材涉及到律师这个行业,但是由于我本人并不是律师的关系,所以想请各位帮忙解答一下我的疑问,实在是感激不尽
1、大概30出头的人可以成为资深律师吗?
2、资深律师会不会很忙碌?大概是怎样的忙法呢?
3、我大概知道有能力的律师可以同时接很多案件,但是有没有为了某一宗案件推掉其他所有案件的时候呢?这种情况下案件会不会特别复杂?在这段时期会不会也特别忙碌呢?有没有休息的时间?
4、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有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吗?
5、一般接手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大概会耗费多少时间呢?简单点的呢?
谢谢谢谢
有些问题可能真的小白,真的再次感激不尽!
答:1、可以。因为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所以律师是本科起步。本科毕业就来律所,大概是22岁。研究生就晚3年。22岁进入律所,32、33岁的时候入行十年,可以说是资深律师。
但是要注意,年代越早,本科的律师越多,年代越晚,本科的律师越少。如果你的故事是2020年的故事,那么干了十年的律师是2010年当律师,2008年毕业,1986年左右出生,2020年他是34岁,符合你说的三十出头。
2、律师忙到什么程度是自己决定的,律师是比较自由的执业,流动性比较强。
如果是在大律所打工,自己不拉案子,专门埋头办律所给的案子的律师,基本上在过去的十年都是“一个月休息半天,晚上9点算正常下班,每天加班”。工作强度参考一下令人心动的offer。
但是他可以随时独立出去,自己招揽业务,也有从入行没多久就独立的律师——独立的律师是占人口比例的大头的,上无领导,下无小弟,这个时候有多忙取决于他接多少案子。如果你的角色混的还不错,可以让他想多忙就多忙,想多闲就多闲。如果读者怀疑,就说这人很懒,只接大案子。
3、律师不可能为了某一宗案件推掉其他所有案件。
打官司不是“推入手术台”“4个小时”“对不起我们已经尽力了”,而是你要立案,等着法院通知你开庭时间,开庭,等着法院下判决,等着法院执行,工作量是一段一段的。
下图是我们一个案件的工时分布图,案件前面两年的工作量最大,2020年之后开始收尾。
一个律师同时承办二三十个案子是非常正常的,所以在任意一个时间,你都可能手里有几个一年前委托的案子,半年前委托的案子,你绝不可能为了接一个新的案子,把你手里的案子都推掉——客户已经支付了律师费给你,你不干活客户不投诉你才怪。
你可以理解为律师的二三十个案子,就是二三十场持续数年的手术,你不能为了一个病人,把其他人晾在手术台上的。
你想写律师特别忙是什么精神状态?大概率并不是特别颓废,沮丧,人被掏空了那样,相反,在工作状态,人很可能会处于亢奋状态。
我记得有媒体说著名艺人吴宗宪精力特别充沛,一天只睡三个小时,其他人很不理解。如果你的角色他是一个成功的律师,他基本上也是进入这种状态,除非他的工作结束了,他是不会颓废和累的,不会进入那种快死了的状态。他的工作一结束,他就会想撒了气的皮球,一瞬间憋下去。然后工作一来,刷,就好了。
4、会。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有可能受到人身威胁,但是大部分应该是来自自己的客户,和受害人家属。如果是给大奸大恶之辈辩护,收到来自网友的人身威胁也是可能的。如果是一些比较敏感的案子,还会有来自上面的威胁,只不过你可能不敢写。
5、稍微复杂一点的案子,可以轻松超过一千工时。一千工时大概相当于普通人朝九晚五干上6个月的工作量。这个没有上限。
简单的案子也没有下限,最简单的就是一次付费咨询,不用一分钟就结束了。
我还做过一个一分钟也没花的案子,有一天客户打电话过来,说,感谢你徐律师,我要给你送锦旗。
我玩命想这客户是谁,我的案子结案了我不知道客户是谁?太尴尬了。
客户说:徐律师,我本来想请你帮我退房的,结果我给开发商说我想请你,开发商就给我退房了,所以我要谢谢你。
我:……!
再次强调!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要再犯这3个错误
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经验不足或疏忽,犯下不少错误。有一些低级的错误,我们暂时按下不表,但以下的一些情况,即便是资深的HR,也可能会中招。
01
过重处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在设立规章制度时,可能会列举禁止性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但没有对相应处分所对应的情形进行说明。在员工犯错时,“一刀切”地按照最重的处分标准执行。
例如对迟到设立警告、记过、开除的三种处罚,如果对迟到的员工直接作开除处分,则因为难以解释为什么不作警告或记过处分而直接作最重的开除处分,则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02
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中约定出现某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对销售人员设立销售业绩要求,达不到业绩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换言之,即出现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退休、去世或失踪,单位破产或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自行约定解除条件显然是无效的。
03
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但即使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考核不合格的情形下,需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次不行就开除,显然错误。
附送其他常见错误(认知错误不在举例范围,比如以为三期女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等):
1、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
3、没通知工会;
4、制度没有履行民主程序、没有证明已公告或告知员工。
#人力资源研究[超话]#
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经验不足或疏忽,犯下不少错误。有一些低级的错误,我们暂时按下不表,但以下的一些情况,即便是资深的HR,也可能会中招。
01
过重处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在设立规章制度时,可能会列举禁止性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但没有对相应处分所对应的情形进行说明。在员工犯错时,“一刀切”地按照最重的处分标准执行。
例如对迟到设立警告、记过、开除的三种处罚,如果对迟到的员工直接作开除处分,则因为难以解释为什么不作警告或记过处分而直接作最重的开除处分,则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02
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中约定出现某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对销售人员设立销售业绩要求,达不到业绩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换言之,即出现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退休、去世或失踪,单位破产或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自行约定解除条件显然是无效的。
03
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但即使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考核不合格的情形下,需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次不行就开除,显然错误。
附送其他常见错误(认知错误不在举例范围,比如以为三期女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等):
1、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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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没有履行民主程序、没有证明已公告或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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