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亭加茂加答母赤村村民黄志廷实名控告蔡于干法官枉法裁判
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蔡于干法官在中国14亿人民的面前给农民老百姓的黄志廷一个解释和说法,蔡于干法官为什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枉法裁判把黄志廷2009年10月30日签订的 《海南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判决认为是效力待定状态?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8、9、10、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是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以“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由起诉确认黄志廷与母赤经济社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其中11号案是黄志勇诉确认黄志廷2010年6月10日的承包合同无效案,黄志廷根本就没有持有黄志勇所诉的承包合同,这11号案当中起的作用是不是想要以假乱真做实呼应黄志廷被诬陷的职务侵占案?这样无中生有的案件都要打官司打了3年多都还没有结束,这个案件无中生有所以这里就不多说11号案。
该8、9、10号案件一审法院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且黄志廷签订合同行为系其本人行为,不存在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形”为由驳回黄大英的诉讼请求,黄大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驳回黄大英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作出该判决的结果虽然是正确的,但本院认为部分是严重违法的: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庭审辩论结束,黄大英从未提出确认黄志廷的承包合同为效力待定,一审、二审法院也从未将效力待定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审理,双方当事人也从未就合同效力待定问题展开辩论,蔡于干法官为什么替案件当事人黄大英等人添加诉讼状中本没有的诉讼请求效力待定?二审法院明知没有理由支持黄大英的上诉请求不得不维持原判,却在本院认为中超出当事人争议范围,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自我认定黄志廷承包的土地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还指出一审判决未就合同效力待定状态作出认定欠当应予纠正,蔡于干法官为什么改是成非?
蔡于干法官依照什么法律条文判决认为黄志廷2009年10月30日签订的 《海南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判决认为是效力待定?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效力待定”这一词,只有规定哪些情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被追认就不生效,无论是原合同法还是现民法典,规定需要追认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在本案均不存在,这就是该8、9、10、号案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适用不了合同法或民法典等任何法律法条的原因。蔡于干法官为什么仅通过地方性法规来生搬硬套?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承包方是发包方主要负责人的,承包合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三人代表发包方签字或者盖章”,显然该条并没有规定承包合同不具备这种情形就不生效,特别是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并没有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违反第十六规定承包合同就不生效。其法理是判断合同效力问题只能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得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该办法更不能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这是该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精神(即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该8、9、10号判决书将该办法第十六条认定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不仅适用法律错误,更违背立法精神和基本法理。蔡于干法官难道你不知道法律适用要遵循法律的整体精神和目的,不能脱离法律宗旨进行解释和适用吗?另外,2009年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是全村村民一致通过并经过指界、公示公告无异议之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的,也就是说签订承包合同前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是已经确定的,按照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三人代表发包方签字或者盖章”,是让村民会议推荐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而已(是该办法规定的义务不是权利),不是让村民会议对已经确定的承包方案再行使表决的权利,何况黄志廷的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已经盖章。蔡于干法官你怎么知道黄志廷2009年的承包合同不是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三人代表发包方盖的章?该8、9、10号判决书在没有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凭什么认定发包方的章不是推荐的代表所盖?
为什么8、9、1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是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又错误适用法律的结果?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连“应当”二字都没有,结合上述第3点可知,该办法第十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8、9、1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条对承包合同的生效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承包合同成立便生效,政府发证是进一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立法精神。依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就已成立,何况本案黄志廷不仅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持有林权证,还在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前母赤经济社就已经将承包地交给黄志廷经营使用至今,经营使用过程经过公示公告、更换了几届村长。无论是原合同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现民法典,其立法精神都是以鼓励交易从严认定合同不生效的原则,该8、9、1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的效力待定不仅违反法理,更违反天理、人理。蔡于干法官您不知道您的判案行为后果将引发更多矛盾和打破农村基层的稳定,与维护社会稳定背道而驰吗?
该8、9、10号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并没有查明黄志廷承包合同所涉土地的使用情况、调查、指界、公示公告、合同签订过程、颁发林权证、母赤经济社历届村长任职等情况,特别是没有查明母赤经济社有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便在本院认为部分就知道母赤经济社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这明显违背常理和法律。蔡于干法官您没有法庭调查过程,如何知道黄志廷的2009年承包合同母赤经济社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行终379号行政判决书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96民终1838号民事判决书都是经过查明事实之后才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黄志廷合法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先作出的379号行政判决书和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并认定黄志廷合法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什么后作出的该8、9、10号判决书却无视事实、无视同一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的认定?为什么在后作出的该8、9、10号判决书中认定黄志廷的承包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另外,该8、9、10号判决书相应的一审法院1543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的第一段就依照法律归纳了合同无效(包括不发生效力即效力待定)的所有情形,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判断被诉合同(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包括效力待定)情形,相反该8、9、10号判决书连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无效(不发生效力即效力待定)都没有进行归纳分析,也没有适用任何一条规定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条。为什么8、9、10号判决书超出了常识、道理、法理和天理,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该8、9、1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在母赤经济社成员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之前,黄大英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意思是在母赤经济社成员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之后,黄大英诉讼请求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8、9、10号判决书是如何提前知道村民会议结果必定是对黄志廷不利的?
蔡于干法官你是不是与案件当事人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有什么不正当关系?因为蔡于干法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枉法裁判把黄志廷2009年林地承包合同判决认为是效力待定状态,本院认为部分“在母赤经济社成员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之前,黄大英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意引导黄世君开村民会议表决不追认黄志廷的2009年林地承包合同,导致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4月27日,母赤经济社召开村民会议,主持人黄世君是本案被上诉人黄大英的儿子,也是现任母赤经济社组长,由黄世君作为会议主持人主持并表决对黄志廷家庭不利的事项,完全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真实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其他村民合法权益的是黄世君。黄母世军、黄大英是黄世君的父母,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分别是起诉上诉人父亲黄志廷承包合同无效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8号、9号、10号、11号案件的原告,由黄世君、黄母世军、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这六人来表决对黄志廷家庭不利的事项完全没有公平公正可言。黄世君、黄母世军、黄大英三人是父母子女关系,且黄世君、黄母世军、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都是利害关系人,却代表村民名额签名表决,纯属是为达到目的而凑人数,企图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其他村民合法权益。蔡于干法官为什么明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却还要在8、9、10号判决书中故意包庇纵容支持案件当事人以权谋私开村民会议表决对黄志廷不利的后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蔡于干法官判案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制造新矛盾,激化矛盾升级,蔡于干法官的判案行为将会激发双方当事人激烈矛盾升级的严重后果。请蔡于干法官在中国14亿人民的面前给农民老百姓的黄志廷一个解释和说法,为什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蔡于干法官在中国14亿人民的面前给农民老百姓的黄志廷一个解释和说法,蔡于干法官为什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枉法裁判把黄志廷2009年10月30日签订的 《海南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判决认为是效力待定状态?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8、9、10、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是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以“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由起诉确认黄志廷与母赤经济社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其中11号案是黄志勇诉确认黄志廷2010年6月10日的承包合同无效案,黄志廷根本就没有持有黄志勇所诉的承包合同,这11号案当中起的作用是不是想要以假乱真做实呼应黄志廷被诬陷的职务侵占案?这样无中生有的案件都要打官司打了3年多都还没有结束,这个案件无中生有所以这里就不多说11号案。
该8、9、10号案件一审法院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且黄志廷签订合同行为系其本人行为,不存在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形”为由驳回黄大英的诉讼请求,黄大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驳回黄大英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作出该判决的结果虽然是正确的,但本院认为部分是严重违法的: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庭审辩论结束,黄大英从未提出确认黄志廷的承包合同为效力待定,一审、二审法院也从未将效力待定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审理,双方当事人也从未就合同效力待定问题展开辩论,蔡于干法官为什么替案件当事人黄大英等人添加诉讼状中本没有的诉讼请求效力待定?二审法院明知没有理由支持黄大英的上诉请求不得不维持原判,却在本院认为中超出当事人争议范围,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自我认定黄志廷承包的土地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还指出一审判决未就合同效力待定状态作出认定欠当应予纠正,蔡于干法官为什么改是成非?
蔡于干法官依照什么法律条文判决认为黄志廷2009年10月30日签订的 《海南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判决认为是效力待定?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效力待定”这一词,只有规定哪些情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被追认就不生效,无论是原合同法还是现民法典,规定需要追认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在本案均不存在,这就是该8、9、10、号案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适用不了合同法或民法典等任何法律法条的原因。蔡于干法官为什么仅通过地方性法规来生搬硬套?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承包方是发包方主要负责人的,承包合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三人代表发包方签字或者盖章”,显然该条并没有规定承包合同不具备这种情形就不生效,特别是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并没有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违反第十六规定承包合同就不生效。其法理是判断合同效力问题只能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得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该办法更不能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这是该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精神(即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该8、9、10号判决书将该办法第十六条认定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不仅适用法律错误,更违背立法精神和基本法理。蔡于干法官难道你不知道法律适用要遵循法律的整体精神和目的,不能脱离法律宗旨进行解释和适用吗?另外,2009年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是全村村民一致通过并经过指界、公示公告无异议之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的,也就是说签订承包合同前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是已经确定的,按照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三人代表发包方签字或者盖章”,是让村民会议推荐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而已(是该办法规定的义务不是权利),不是让村民会议对已经确定的承包方案再行使表决的权利,何况黄志廷的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已经盖章。蔡于干法官你怎么知道黄志廷2009年的承包合同不是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三人代表发包方盖的章?该8、9、10号判决书在没有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凭什么认定发包方的章不是推荐的代表所盖?
为什么8、9、1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是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又错误适用法律的结果?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连“应当”二字都没有,结合上述第3点可知,该办法第十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8、9、1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条对承包合同的生效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承包合同成立便生效,政府发证是进一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立法精神。依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就已成立,何况本案黄志廷不仅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持有林权证,还在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前母赤经济社就已经将承包地交给黄志廷经营使用至今,经营使用过程经过公示公告、更换了几届村长。无论是原合同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现民法典,其立法精神都是以鼓励交易从严认定合同不生效的原则,该8、9、1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的效力待定不仅违反法理,更违反天理、人理。蔡于干法官您不知道您的判案行为后果将引发更多矛盾和打破农村基层的稳定,与维护社会稳定背道而驰吗?
该8、9、10号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并没有查明黄志廷承包合同所涉土地的使用情况、调查、指界、公示公告、合同签订过程、颁发林权证、母赤经济社历届村长任职等情况,特别是没有查明母赤经济社有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便在本院认为部分就知道母赤经济社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这明显违背常理和法律。蔡于干法官您没有法庭调查过程,如何知道黄志廷的2009年承包合同母赤经济社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行终379号行政判决书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96民终1838号民事判决书都是经过查明事实之后才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黄志廷合法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先作出的379号行政判决书和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并认定黄志廷合法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什么后作出的该8、9、10号判决书却无视事实、无视同一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的认定?为什么在后作出的该8、9、10号判决书中认定黄志廷的承包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另外,该8、9、10号判决书相应的一审法院1543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的第一段就依照法律归纳了合同无效(包括不发生效力即效力待定)的所有情形,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判断被诉合同(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包括效力待定)情形,相反该8、9、10号判决书连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无效(不发生效力即效力待定)都没有进行归纳分析,也没有适用任何一条规定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条。为什么8、9、10号判决书超出了常识、道理、法理和天理,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该8、9、10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在母赤经济社成员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之前,黄大英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意思是在母赤经济社成员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之后,黄大英诉讼请求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8、9、10号判决书是如何提前知道村民会议结果必定是对黄志廷不利的?
蔡于干法官你是不是与案件当事人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有什么不正当关系?因为蔡于干法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枉法裁判把黄志廷2009年林地承包合同判决认为是效力待定状态,本院认为部分“在母赤经济社成员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之前,黄大英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意引导黄世君开村民会议表决不追认黄志廷的2009年林地承包合同,导致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4月27日,母赤经济社召开村民会议,主持人黄世君是本案被上诉人黄大英的儿子,也是现任母赤经济社组长,由黄世君作为会议主持人主持并表决对黄志廷家庭不利的事项,完全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真实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其他村民合法权益的是黄世君。黄母世军、黄大英是黄世君的父母,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分别是起诉上诉人父亲黄志廷承包合同无效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8号、9号、10号、11号案件的原告,由黄世君、黄母世军、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这六人来表决对黄志廷家庭不利的事项完全没有公平公正可言。黄世君、黄母世军、黄大英三人是父母子女关系,且黄世君、黄母世军、黄大英、黄亚阳、黄烈、黄志勇都是利害关系人,却代表村民名额签名表决,纯属是为达到目的而凑人数,企图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其他村民合法权益。蔡于干法官为什么明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却还要在8、9、10号判决书中故意包庇纵容支持案件当事人以权谋私开村民会议表决对黄志廷不利的后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蔡于干法官判案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制造新矛盾,激化矛盾升级,蔡于干法官的判案行为将会激发双方当事人激烈矛盾升级的严重后果。请蔡于干法官在中国14亿人民的面前给农民老百姓的黄志廷一个解释和说法,为什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夫君偏爱假千金[飞机][飞机][飞机][给力][给力][微风]
我是侯府真千金。
待我归家时,那个冒牌千金已然香消玉殒。
成为了众人心中那轮皎洁的弯月。
而我,则成为她的影子。
父母在我身上找寻她的点滴痕迹。
阿弟愤恨为何逝去的不是我。
甚至我的夫君,在与我共枕之时,梦呓着她的芳名。
终究,我未能赢得这次攻略任务。
“宿主,在彻底消散之前,我可以帮你实现最后的心愿。”
最后一个心愿?
我轻笑一声。
“那就让他们的白月光,再度现世吧。”
1
约莫是我的要求太过分,系统久久没有答话。
“皎皎,你可知若她回来,你将会面临什么?”
我摇头说不知,也不甚关心。
“既然你说她未曾离世,便让她回来吧。”
我只是想在死前看一看她。
那个让我父母亲人和夫君都珍之爱之的人到底是何模样,又是何种性情。
我又……输在了哪里。
我缓缓闭上双眼,命运的蹉跎使我无力再抗争什么。
原以为只是一个简单的攻略任务。
只需在我双十生辰时,收到身边人的生辰礼。
如此便能改变我二十而亡的命运。
可我的生辰,也是叶姝的忌日。
在这一天,所有人都沉浸在悲叹心绪中。
父母如往常拜祭,阿弟不肯见我。
就连我的夫君,都嫌恶推开我。
“叶皎皎!你胡搅蛮缠些什么!”
“你明知今日是姝儿的忌日,还如此兴师动众索要生辰礼,心地当真狠毒,比不得姝儿半分。”
闻言,我脸色灰白,苦涩一笑。
五年夫妻,沈荀半点都不愿好生待我。
也是,我的父母和阿弟都不珍视我,纵是他明媒正娶的妻子又怎样。
在他们心中,只有叶姝的位置。
而无我。
2
入夜时,侯府派人请我过去用膳。
我倚在榻上,回绝了。
“今日我疲乏得很,便不去了,劳烦嬷嬷回禀母亲一声。”
嬷嬷显得极为诧异,“大小姐,您不去,夫人会恼您的。”
往日都去得,就今日我不想去。
去又有何意思。
不过就是看着桌上摆着叶姝喜爱的菜肴,如鲠在喉。
如此便也罢了。
可待饭毕,母亲总会拉着我的手回到那个保留完好的闺阁。
让我帮着她收拾叶姝的钟爱之物。
每每此时,母亲总会抑制不住的掉泪。
一口一个“心肝儿”,长吁短叹“我儿命苦”。
苦吗?
她代替我享了十几年的荣华富贵。
而我却被养父母肆意打骂,卖来卖去,落下顽疾。
我是他们的亲生女儿,他们何曾抱着我心疼说道:
我坐在铜镜前,平静将脸上的妆容卸掉。
我是侯府真千金。
待我归家时,那个冒牌千金已然香消玉殒。
成为了众人心中那轮皎洁的弯月。
而我,则成为她的影子。
父母在我身上找寻她的点滴痕迹。
阿弟愤恨为何逝去的不是我。
甚至我的夫君,在与我共枕之时,梦呓着她的芳名。
终究,我未能赢得这次攻略任务。
“宿主,在彻底消散之前,我可以帮你实现最后的心愿。”
最后一个心愿?
我轻笑一声。
“那就让他们的白月光,再度现世吧。”
1
约莫是我的要求太过分,系统久久没有答话。
“皎皎,你可知若她回来,你将会面临什么?”
我摇头说不知,也不甚关心。
“既然你说她未曾离世,便让她回来吧。”
我只是想在死前看一看她。
那个让我父母亲人和夫君都珍之爱之的人到底是何模样,又是何种性情。
我又……输在了哪里。
我缓缓闭上双眼,命运的蹉跎使我无力再抗争什么。
原以为只是一个简单的攻略任务。
只需在我双十生辰时,收到身边人的生辰礼。
如此便能改变我二十而亡的命运。
可我的生辰,也是叶姝的忌日。
在这一天,所有人都沉浸在悲叹心绪中。
父母如往常拜祭,阿弟不肯见我。
就连我的夫君,都嫌恶推开我。
“叶皎皎!你胡搅蛮缠些什么!”
“你明知今日是姝儿的忌日,还如此兴师动众索要生辰礼,心地当真狠毒,比不得姝儿半分。”
闻言,我脸色灰白,苦涩一笑。
五年夫妻,沈荀半点都不愿好生待我。
也是,我的父母和阿弟都不珍视我,纵是他明媒正娶的妻子又怎样。
在他们心中,只有叶姝的位置。
而无我。
2
入夜时,侯府派人请我过去用膳。
我倚在榻上,回绝了。
“今日我疲乏得很,便不去了,劳烦嬷嬷回禀母亲一声。”
嬷嬷显得极为诧异,“大小姐,您不去,夫人会恼您的。”
往日都去得,就今日我不想去。
去又有何意思。
不过就是看着桌上摆着叶姝喜爱的菜肴,如鲠在喉。
如此便也罢了。
可待饭毕,母亲总会拉着我的手回到那个保留完好的闺阁。
让我帮着她收拾叶姝的钟爱之物。
每每此时,母亲总会抑制不住的掉泪。
一口一个“心肝儿”,长吁短叹“我儿命苦”。
苦吗?
她代替我享了十几年的荣华富贵。
而我却被养父母肆意打骂,卖来卖去,落下顽疾。
我是他们的亲生女儿,他们何曾抱着我心疼说道:
我坐在铜镜前,平静将脸上的妆容卸掉。
夫君偏爱假千金
我是侯府真千金。
待我归家时,那个冒牌千金已然香消玉殒。
成为了众人心中那轮皎洁的弯月。
而我,则成为她的影子。
父母在我身上找寻她的点滴痕迹。
阿弟愤恨为何逝去的不是我。
甚至我的夫君,在与我共枕之时,梦呓着她的芳名。
终究,我未能赢得这次攻略任务。
“宿主,在彻底消散之前,我可以帮你实现最后的心愿。”
最后一个心愿?
我轻笑一声。
“那就让他们的白月光,再度现世吧。”
1
约莫是我的要求太过分,系统久久没有答话。
“皎皎,你可知若她回来,你将会面临什么?”
我摇头说不知,也不甚关心。
“既然你说她未曾离世,便让她回来吧。”
我只是想在死前看一看她。
那个让我父母亲人和夫君都珍之爱之的人到底是何模样,又是何种性情。
我又……输在了哪里。
我缓缓闭上双眼,命运的蹉跎使我无力再抗争什么。
原以为只是一个简单的攻略任务。
只需在我双十生辰时,收到身边人的生辰礼。
如此便能改变我二十而亡的命运。
可我的生辰,也是叶姝的忌日。
在这一天,所有人都沉浸在悲叹心绪中。
父母如往常拜祭,阿弟不肯见我。
就连我的夫君,都嫌恶推开我。
“叶皎皎!你胡搅蛮缠些什么!”
“你明知今日是姝儿的忌日,还如此兴师动众索要生辰礼,心地当真狠毒,比不得姝儿半分。”
闻言,我脸色灰白,苦涩一笑。
五年夫妻,沈荀半点都不愿好生待我。
也是,我的父母和阿弟都不珍视我,纵是他明媒正娶的妻子又怎样。
在他们心中,只有叶姝的位置。
而无我。
2
入夜时,侯府派人请我过去用膳。
我倚在榻上,回绝了。
“今日我疲乏得很,便不去了,劳烦嬷嬷回禀母亲一声。”
嬷嬷显得极为诧异,“大小姐,您不去,夫人会恼您的。”
往日都去得,就今日我不想去。
去又有何意思。
不过就是看着桌上摆着叶姝喜爱的菜肴,如鲠在喉。
如此便也罢了。
可待饭毕,母亲总会拉着我的手回到那个保留完好的闺阁。
让我帮着她收拾叶姝的钟爱之物。
每每此时,母亲总会抑制不住的掉泪。
一口一个“心肝儿”,长吁短叹“我儿命苦”。
苦吗?
她代替我享了十几年的荣华富贵。
而我却被养父母肆意打骂,卖来卖去,落下顽疾。
我是他们的亲生女儿,他们何曾抱着我心疼说道:
我坐在铜镜前,平静将脸上的妆容卸掉。
我是侯府真千金。
待我归家时,那个冒牌千金已然香消玉殒。
成为了众人心中那轮皎洁的弯月。
而我,则成为她的影子。
父母在我身上找寻她的点滴痕迹。
阿弟愤恨为何逝去的不是我。
甚至我的夫君,在与我共枕之时,梦呓着她的芳名。
终究,我未能赢得这次攻略任务。
“宿主,在彻底消散之前,我可以帮你实现最后的心愿。”
最后一个心愿?
我轻笑一声。
“那就让他们的白月光,再度现世吧。”
1
约莫是我的要求太过分,系统久久没有答话。
“皎皎,你可知若她回来,你将会面临什么?”
我摇头说不知,也不甚关心。
“既然你说她未曾离世,便让她回来吧。”
我只是想在死前看一看她。
那个让我父母亲人和夫君都珍之爱之的人到底是何模样,又是何种性情。
我又……输在了哪里。
我缓缓闭上双眼,命运的蹉跎使我无力再抗争什么。
原以为只是一个简单的攻略任务。
只需在我双十生辰时,收到身边人的生辰礼。
如此便能改变我二十而亡的命运。
可我的生辰,也是叶姝的忌日。
在这一天,所有人都沉浸在悲叹心绪中。
父母如往常拜祭,阿弟不肯见我。
就连我的夫君,都嫌恶推开我。
“叶皎皎!你胡搅蛮缠些什么!”
“你明知今日是姝儿的忌日,还如此兴师动众索要生辰礼,心地当真狠毒,比不得姝儿半分。”
闻言,我脸色灰白,苦涩一笑。
五年夫妻,沈荀半点都不愿好生待我。
也是,我的父母和阿弟都不珍视我,纵是他明媒正娶的妻子又怎样。
在他们心中,只有叶姝的位置。
而无我。
2
入夜时,侯府派人请我过去用膳。
我倚在榻上,回绝了。
“今日我疲乏得很,便不去了,劳烦嬷嬷回禀母亲一声。”
嬷嬷显得极为诧异,“大小姐,您不去,夫人会恼您的。”
往日都去得,就今日我不想去。
去又有何意思。
不过就是看着桌上摆着叶姝喜爱的菜肴,如鲠在喉。
如此便也罢了。
可待饭毕,母亲总会拉着我的手回到那个保留完好的闺阁。
让我帮着她收拾叶姝的钟爱之物。
每每此时,母亲总会抑制不住的掉泪。
一口一个“心肝儿”,长吁短叹“我儿命苦”。
苦吗?
她代替我享了十几年的荣华富贵。
而我却被养父母肆意打骂,卖来卖去,落下顽疾。
我是他们的亲生女儿,他们何曾抱着我心疼说道:
我坐在铜镜前,平静将脸上的妆容卸掉。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