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微语
@抖音
《西安善行还魂记之第三篇》
慈善项目流量的善与恶
看到下面图片里那些抖音账号了吧?对!都是善行那帮子人!还有呢!下篇发!别惊讶,西安善行当年就是这么干的!它被关停,我认为惩罚太轻了!那些幕后操纵者,至今逍遥法外!如果当年善行有被判死刑的,你看这帮子还敢出来不!《慈善法》的宽松为这些骗子创造了生机!可以让它们苟延残喘,死而复活!
要不是去年9958事件闹的大,慈善圈里又有几个人知道《慈善法》呢?我保证王大妈和匡婶儿就没学过《慈善法》!而《慈善法》倒是成了匡婶儿吓唬捐赠人的武器!你都没学过《慈善法》,你倒拎它出来吓人!多滑稽啊!
本来呢,慈善机构将慈善项目投流广告,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项目中的受助人现状,视频较文字更有冲击力,也更震撼人心。比如大病类的视频,患者被病痛折磨时,总是凄惨和痛苦的,尤其是儿童患者视频。如果慈善机构投流广告的目的是善意的,是为让社会了解大病群体、关注大病群体,并把募来的善款真正用于大病帮扶,这不正体现了机构慈善公益的本质吗?机构们难道不是本该如此吗?
但是,能有几家洁身自好的机构会把募来的善款真正用于项目中提到的受助人群呢?两三个手指头都能数的清!慈善界的公信力就是由这些不能洁身自好的机构自己践踏的!真正的需受助的群体没有拿到过这些善款,那善款去哪里了?被公募机构、执行机构私分了呗!要不然,咱们王大妈能天天旅游?咱匡婶儿找善行那帮子合作又图啥呢?别忘了,善行是有案底儿的!
同一个筹款链接被若干个抖音号发视频推广!而这些抖音号表面看不出来跟公募机构有直接关系,如果换成微信,就是被不同的微信号发朋友圈推广,比如@北京市行远公益基金会 的“医疗救助2023”项目。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公募机构进行互联网公募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目前,民政部一共指定了32家合法的互联网公募平台,除去已退出的,现有: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筹,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美团公益,滴滴公益,中银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字节跳动公益,小米公益,亲青公益,哔哩哔哩公益,平安公益,360公益,中国移动公益,芒果公益,慈链公益,携程公益。
除去以上合法的互联网公募平台,像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百度账号等等都属于非法互联网公募平台!!!!!而无论是官方机构的抖音号还是微信号,严格上均不属于其官网!
@民政微语 @抖音 现在的问题是,抖音平台充斥着大量以发布困境群体(包括大病助老助学等)视频为引流手段的并附有筹款链接的视频!比如下图中善行这帮子的抖音号!注意一点,这些抖音号绝大部分都是私人账号!就算是官方账号,抖音平台本身也不是合法的公募互联网平台!!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可以判定这些账号都是非法募捐,是违法行为!
@抖音 你们家平台那么账号搞非法募捐,违法犯罪,你咋不管管??只要在你们家平台发布筹款的全部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字节跳动公益平台除外!
@抖音
《西安善行还魂记之第三篇》
慈善项目流量的善与恶
看到下面图片里那些抖音账号了吧?对!都是善行那帮子人!还有呢!下篇发!别惊讶,西安善行当年就是这么干的!它被关停,我认为惩罚太轻了!那些幕后操纵者,至今逍遥法外!如果当年善行有被判死刑的,你看这帮子还敢出来不!《慈善法》的宽松为这些骗子创造了生机!可以让它们苟延残喘,死而复活!
要不是去年9958事件闹的大,慈善圈里又有几个人知道《慈善法》呢?我保证王大妈和匡婶儿就没学过《慈善法》!而《慈善法》倒是成了匡婶儿吓唬捐赠人的武器!你都没学过《慈善法》,你倒拎它出来吓人!多滑稽啊!
本来呢,慈善机构将慈善项目投流广告,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项目中的受助人现状,视频较文字更有冲击力,也更震撼人心。比如大病类的视频,患者被病痛折磨时,总是凄惨和痛苦的,尤其是儿童患者视频。如果慈善机构投流广告的目的是善意的,是为让社会了解大病群体、关注大病群体,并把募来的善款真正用于大病帮扶,这不正体现了机构慈善公益的本质吗?机构们难道不是本该如此吗?
但是,能有几家洁身自好的机构会把募来的善款真正用于项目中提到的受助人群呢?两三个手指头都能数的清!慈善界的公信力就是由这些不能洁身自好的机构自己践踏的!真正的需受助的群体没有拿到过这些善款,那善款去哪里了?被公募机构、执行机构私分了呗!要不然,咱们王大妈能天天旅游?咱匡婶儿找善行那帮子合作又图啥呢?别忘了,善行是有案底儿的!
同一个筹款链接被若干个抖音号发视频推广!而这些抖音号表面看不出来跟公募机构有直接关系,如果换成微信,就是被不同的微信号发朋友圈推广,比如@北京市行远公益基金会 的“医疗救助2023”项目。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公募机构进行互联网公募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目前,民政部一共指定了32家合法的互联网公募平台,除去已退出的,现有: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筹,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美团公益,滴滴公益,中银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字节跳动公益,小米公益,亲青公益,哔哩哔哩公益,平安公益,360公益,中国移动公益,芒果公益,慈链公益,携程公益。
除去以上合法的互联网公募平台,像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百度账号等等都属于非法互联网公募平台!!!!!而无论是官方机构的抖音号还是微信号,严格上均不属于其官网!
@民政微语 @抖音 现在的问题是,抖音平台充斥着大量以发布困境群体(包括大病助老助学等)视频为引流手段的并附有筹款链接的视频!比如下图中善行这帮子的抖音号!注意一点,这些抖音号绝大部分都是私人账号!就算是官方账号,抖音平台本身也不是合法的公募互联网平台!!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可以判定这些账号都是非法募捐,是违法行为!
@抖音 你们家平台那么账号搞非法募捐,违法犯罪,你咋不管管??只要在你们家平台发布筹款的全部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字节跳动公益平台除外!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一老人,跟小他17岁的女徒弟共同生活37年,老人身患重病,女徒弟不离不弃。可老人临终前,却写下遗嘱房子归4个子女,没给女徒弟留下一分钱。事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深夜12点,63岁的陈兰久久无法入眠,她吃力地起身来到客厅,给自己倒了一杯水。突然声失痛哭起来。
嘴里一遍又一遍地说:“他们怎么能这么狠心呢?为什么要这样对我?”
原来,陈兰无儿无女,现如今她半身不遂,身边不仅没有一个人照顾,连最后落脚的地方也即将要失去。
陈兰想不通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
时间回到1983年,那时的陈兰原本有一个未婚夫。可当她提出想学中医时,却遭到未婚夫的强烈反对。
这个“中医”叫蒲善存,他不仅技术好,而且还乐善好施,遇到家庭困难的患者,经常免费治疗,因此在当地非常有名气。
陈兰执意要拜蒲善存为师,未婚夫一气之下提出退婚。
陈兰如愿成了蒲善存的徒弟,她机灵又好学,深得蒲善存的喜爱。后来,蒲善存因跟妻子性格不合,两人协议离婚。
他们育有四个子女,家里就只有四间房,离婚后蒲善存依然跟前妻同住一屋檐下。
恢复自由身的蒲善存,渐渐对女徒弟陈兰暗生情愫。事实上,蒲善存比陈兰大了17岁,可那个时候的陈兰觉得,只要两人真心相爱,年龄并不是问题。
1985年两人确定关系后,正式搬到一起住。
蒲善存带着现任女友,跟前妻住在同一个院子,虽说有些尴尬,但也一直相安无事。
受委屈的只有陈兰,因为她并没跟蒲善存领结婚证,名不正言不顺,不仅蒲善存的四个子女没把她放在眼里,左邻右舍也会用异样的眼光看着她。
至于她为什么没跟蒲善存领结婚证,我们外人不得而知。
转眼到了1999年,陈兰实在受不了别人的闲言碎语,主动提出分手,随后她独身一人去了广东打工。
可谁想,陈兰刚到广东没多久就发生车祸,无奈之下她只能向蒲善存求助。那个时候的蒲善存还是有情有义,立即赶去广东照顾她。
陈兰身体康复后,蒲善存并没有急着回老家,而是在广东开了一家小诊所。两人愉快地在一起过了十来年,从没红过脸,陈兰也每天在诊所帮忙,可经济大权却牢牢掌握在蒲善存的手上。
转眼又到了2011年,此时的陈兰已年五旬,这年,她的父亲身患重病,陈兰回到老家尽孝,蒲善存独自留在广东。
5年后,蒲善存想要落叶归根,回到重庆定居。
蒲善存再次跟陈兰生活在一起,又重新开了一家小诊所。2021年9月,蒲善存全款买了一套二手房,跟陈兰总算有了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家。
然而好景不长,后来蒲善存被确诊为癌症,住院期间,陈兰在医院悉心照料,没有一句怨言。可谁也没想到,蒲善存临死前,却悄悄给4个子女留下遗嘱,所有财产都归他们,硬是没给陈兰留下一分钱。
办完父亲的丧事,四个子女就将房子过户到他们名下,随后要求陈兰搬走。陈兰没想到他们会这样翻脸无情,陈兰没有积蓄,难道要她流落街头吗?
陈兰的要求也不高,房子她可以不要,只要让她继续住下去就行。可四个子女态度强硬,坚决要她搬走,随后将陈兰起诉到法院,还要求她补偿3个月的房租费。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此事究竟该怎么解决呢?
1:4个子女是这么说的
父亲跟陈兰并不是夫妻关系,现在丈夫走了,他们的关系解除。陈兰没有理由继续住在他们的房子,另外,父亲也留下遗嘱,所有遗产都由他们四个子女继承。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他们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有父亲的遗嘱在手上,要求陈兰搬走合理合法合情。
2:陈兰是这么说的
她虽然跟蒲善存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他们已形成事实婚姻,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继承一半,且享有居住权。
《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法院是这样判的
陈兰跟蒲善存的事实婚姻成立,且在蒲善存患病期间,陈兰履行了相当于夫妻之间的照顾扶助义务。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陈兰和蒲善存的共同财产,陈兰有居住权。子女要求陈兰搬离并付房租的诉求不予支持。
陈兰如果没有选择跟蒲善存在一起,她的人生肯定又是另一番光景。按说她跟蒲善存在一起40年,两人感情一直不错,蒲善存应该在临终前对她有所安排。
蒲先生这样的做法,还真是让人看不懂,好在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这样的判决结果让陈兰多少有些安慰。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情感语录#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深夜12点,63岁的陈兰久久无法入眠,她吃力地起身来到客厅,给自己倒了一杯水。突然声失痛哭起来。
嘴里一遍又一遍地说:“他们怎么能这么狠心呢?为什么要这样对我?”
原来,陈兰无儿无女,现如今她半身不遂,身边不仅没有一个人照顾,连最后落脚的地方也即将要失去。
陈兰想不通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
时间回到1983年,那时的陈兰原本有一个未婚夫。可当她提出想学中医时,却遭到未婚夫的强烈反对。
这个“中医”叫蒲善存,他不仅技术好,而且还乐善好施,遇到家庭困难的患者,经常免费治疗,因此在当地非常有名气。
陈兰执意要拜蒲善存为师,未婚夫一气之下提出退婚。
陈兰如愿成了蒲善存的徒弟,她机灵又好学,深得蒲善存的喜爱。后来,蒲善存因跟妻子性格不合,两人协议离婚。
他们育有四个子女,家里就只有四间房,离婚后蒲善存依然跟前妻同住一屋檐下。
恢复自由身的蒲善存,渐渐对女徒弟陈兰暗生情愫。事实上,蒲善存比陈兰大了17岁,可那个时候的陈兰觉得,只要两人真心相爱,年龄并不是问题。
1985年两人确定关系后,正式搬到一起住。
蒲善存带着现任女友,跟前妻住在同一个院子,虽说有些尴尬,但也一直相安无事。
受委屈的只有陈兰,因为她并没跟蒲善存领结婚证,名不正言不顺,不仅蒲善存的四个子女没把她放在眼里,左邻右舍也会用异样的眼光看着她。
至于她为什么没跟蒲善存领结婚证,我们外人不得而知。
转眼到了1999年,陈兰实在受不了别人的闲言碎语,主动提出分手,随后她独身一人去了广东打工。
可谁想,陈兰刚到广东没多久就发生车祸,无奈之下她只能向蒲善存求助。那个时候的蒲善存还是有情有义,立即赶去广东照顾她。
陈兰身体康复后,蒲善存并没有急着回老家,而是在广东开了一家小诊所。两人愉快地在一起过了十来年,从没红过脸,陈兰也每天在诊所帮忙,可经济大权却牢牢掌握在蒲善存的手上。
转眼又到了2011年,此时的陈兰已年五旬,这年,她的父亲身患重病,陈兰回到老家尽孝,蒲善存独自留在广东。
5年后,蒲善存想要落叶归根,回到重庆定居。
蒲善存再次跟陈兰生活在一起,又重新开了一家小诊所。2021年9月,蒲善存全款买了一套二手房,跟陈兰总算有了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家。
然而好景不长,后来蒲善存被确诊为癌症,住院期间,陈兰在医院悉心照料,没有一句怨言。可谁也没想到,蒲善存临死前,却悄悄给4个子女留下遗嘱,所有财产都归他们,硬是没给陈兰留下一分钱。
办完父亲的丧事,四个子女就将房子过户到他们名下,随后要求陈兰搬走。陈兰没想到他们会这样翻脸无情,陈兰没有积蓄,难道要她流落街头吗?
陈兰的要求也不高,房子她可以不要,只要让她继续住下去就行。可四个子女态度强硬,坚决要她搬走,随后将陈兰起诉到法院,还要求她补偿3个月的房租费。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此事究竟该怎么解决呢?
1:4个子女是这么说的
父亲跟陈兰并不是夫妻关系,现在丈夫走了,他们的关系解除。陈兰没有理由继续住在他们的房子,另外,父亲也留下遗嘱,所有遗产都由他们四个子女继承。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他们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有父亲的遗嘱在手上,要求陈兰搬走合理合法合情。
2:陈兰是这么说的
她虽然跟蒲善存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他们已形成事实婚姻,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继承一半,且享有居住权。
《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法院是这样判的
陈兰跟蒲善存的事实婚姻成立,且在蒲善存患病期间,陈兰履行了相当于夫妻之间的照顾扶助义务。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陈兰和蒲善存的共同财产,陈兰有居住权。子女要求陈兰搬离并付房租的诉求不予支持。
陈兰如果没有选择跟蒲善存在一起,她的人生肯定又是另一番光景。按说她跟蒲善存在一起40年,两人感情一直不错,蒲善存应该在临终前对她有所安排。
蒲先生这样的做法,还真是让人看不懂,好在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这样的判决结果让陈兰多少有些安慰。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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