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坡临终遗言,内涵丰富!
公元1101年8月24日,苏东坡在江苏常州逝世,享年六十六岁。
弥留之际,高僧惟琳在苏东坡耳边说:
“端明勿忘西方(不要忘记去西天的事)。”
苏轼答:“西方不无,但个里著力不得(西方是有的,但此中不应用力)。”
朋友钱济明也凑近他耳边说:
“固先生平时履践至此,更须著力(先生平时信佛,现在更要用力)!”
苏轼闭目答道:“著力即差!”
此后,苏轼溘然长逝。
苏东坡先生的临终遗言,体现了儒释道三教文化的精髓:“莫强求”:
道家管这个叫无为,也就是“孔德之容,惟道是从(最精微的品质就是只依道而为)”;
佛家管这个叫“不住相”,也就是“应无所住而生其心(心无所住而见真心)”;
儒家管这个叫“中庸”,也就是“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精诚一意,操守中正之道)”。
“无为”、“不住相”、“中庸”其实讲的都是“莫强求”,
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
公元1101年8月24日,苏东坡在江苏常州逝世,享年六十六岁。
弥留之际,高僧惟琳在苏东坡耳边说:
“端明勿忘西方(不要忘记去西天的事)。”
苏轼答:“西方不无,但个里著力不得(西方是有的,但此中不应用力)。”
朋友钱济明也凑近他耳边说:
“固先生平时履践至此,更须著力(先生平时信佛,现在更要用力)!”
苏轼闭目答道:“著力即差!”
此后,苏轼溘然长逝。
苏东坡先生的临终遗言,体现了儒释道三教文化的精髓:“莫强求”:
道家管这个叫无为,也就是“孔德之容,惟道是从(最精微的品质就是只依道而为)”;
佛家管这个叫“不住相”,也就是“应无所住而生其心(心无所住而见真心)”;
儒家管这个叫“中庸”,也就是“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精诚一意,操守中正之道)”。
“无为”、“不住相”、“中庸”其实讲的都是“莫强求”,
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
爸爸快70了想种牙,我该让他种吗?
父亲即将七旬之龄,想要进行种植牙齿,我是否应该让他去做呢?
今年我父亲已经六十六岁了,他看到邻居家的叔叔进行了种植牙齿的,也很想尝试。但是如果我父亲要进行种植,几乎需要全部换牙,至少需要花费四五万,只能戴个十几二十年,这样值得吗?
而且他现在带着假牙也不影响日常的进食等生活,我觉得种牙还是挺痛苦的,需要在骨头里打钉子,担心老人受不了。但是我父亲总是念叨着邻居的叔叔种完牙后多好多好,我是否应该让他去进行种植呢?
#上海种植牙医院##缺牙##种植牙##整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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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现在带着假牙也不影响日常的进食等生活,我觉得种牙还是挺痛苦的,需要在骨头里打钉子,担心老人受不了。但是我父亲总是念叨着邻居的叔叔种完牙后多好多好,我是否应该让他去进行种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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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女友卖淫不仅不生气,反而主动要求合伙“做生意”,结果双双被抓获。
甘肃兰州,女子蒙某此前是个“失足女”,去年3月份来到城关区,入住了裴某经营管理的民宿。
随着入住时间久了,两人一来二去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因为没有什么收入来源,蒙某竟然背着裴某继续干起老本行,通过网络招嫖。
可这样的做法久了,自然也就被裴某发现了。可没想到裴某不仅没生气,反而提出来和蒙某一起合伙经营“特殊服务”生意,给蒙某提供房屋。
两人可谓是一拍即合,蒙某很快把“好姐妹们”都召集过来,居住在蒙某的民宿,然后找来三人专门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揽业务。
慢慢形成了16人的卖淫团伙,以蒙某、裴某为首。警方发现后一举将团伙抓获。
其中5人被刑拘,11名失足女被行政拘留。
1、真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女友十足,男友不生气,反而是要合伙“做生意”。心大不说,法律意识也是极其淡薄。
2、裴某、蒙某5人为什么是犯罪,11名失足女为什么是治安违法?
(1)卖淫嫖娼在法律上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刑事犯罪,所以仅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于11名失足女而言,她们只是卖淫行为,是治安违法,故而对她们只是做出行政拘留处罚。
(2)而蒙某裴某5人是在组织卖淫,是通过提供条件,负责发布信息“揽客”,所以他们是组织行为。
很显然组织卖淫行为本身,要远比单一卖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多,故而《刑法》将组织卖淫列为刑事犯罪。
《刑法》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蒙某、裴某5人因为组织卖淫,获将面临五年以上刑罚。
3、最后,歪门邪道不可取,违法犯罪的方式挣钱,最终都要承担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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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入住时间久了,两人一来二去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因为没有什么收入来源,蒙某竟然背着裴某继续干起老本行,通过网络招嫖。
可这样的做法久了,自然也就被裴某发现了。可没想到裴某不仅没生气,反而提出来和蒙某一起合伙经营“特殊服务”生意,给蒙某提供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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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形成了16人的卖淫团伙,以蒙某、裴某为首。警方发现后一举将团伙抓获。
其中5人被刑拘,11名失足女被行政拘留。
1、真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女友十足,男友不生气,反而是要合伙“做生意”。心大不说,法律意识也是极其淡薄。
2、裴某、蒙某5人为什么是犯罪,11名失足女为什么是治安违法?
(1)卖淫嫖娼在法律上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刑事犯罪,所以仅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于11名失足女而言,她们只是卖淫行为,是治安违法,故而对她们只是做出行政拘留处罚。
(2)而蒙某裴某5人是在组织卖淫,是通过提供条件,负责发布信息“揽客”,所以他们是组织行为。
很显然组织卖淫行为本身,要远比单一卖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多,故而《刑法》将组织卖淫列为刑事犯罪。
《刑法》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蒙某、裴某5人因为组织卖淫,获将面临五年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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