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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扶不扶都是事!”山东,一大爷骑车经过某路口时,突然摔倒在地,行人都怕惹上麻烦,不敢上前扶他,一位路过的司机看不下去,拨打了急救电话。没想到,大爷抢救无效去世。大爷家属便不依不饶,认为大爷的死都是因为路人冷血,没有扶他。所以,他一纸诉状将路人和打电话的司机都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60多岁的于大爷,身体还算硬朗,他平时在家一点都闲不住,不是和小区的好伙计们打牌就是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到处转悠。
他那自行车已经很有年代了,都旧的不成样子,但于大爷和它有了感情,就是舍不得换。
一天,天气非常好,于大爷又觉得无聊,便蹬着他的自行车出门溜达了。
遇到久违的好天气,于大爷心情好极了,一边晒着太阳,一边哼着小曲,漫无目的的转悠着。
他穿过了一个又一个的街巷,来到了一个繁忙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的车流如织,于大爷小心翼翼地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
但是,就在他即将骑到马路对面时,不知为何,忽然倒了,连人带车躺在了路上。
“哎哟!”于大爷发出一声痛苦的呼喊,他感觉自己到处都疼,一点劲儿都使不上。他想爬起来,但挣扎了几次,都失败了。
他一脸无助的看着来来往往的路人,但有些人仿佛没听见一样,继续忙着自己的事情,有些人干脆绕开他,躲得远远的。
其实,大家都是害怕被牵扯进麻烦,所以不敢去扶他。
这时,一个路过的司机看到了这一幕,他心中涌起一股不忍,他想帮于大爷,但也不想惹上麻烦,毕竟前车之鉴太多了,于是,他坐在车里拨打了120。
救护车很快赶到了现场,将于大爷送往了医院。然而,由于伤势过重,于大爷最终还是没能挺过来,在医院里不幸离世。
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于大爷是死于突发性脑干出血。
听到这个噩耗,于大爷的家属放声痛哭,他们无法接受。
他们觉得,都是因为路人的冷血,这才导致了于大爷的死亡,但凡有个人伸手拉他一把,命起码能保住。
他们想找个垫背的。
于是,他们找到医院,询问到底是谁打得120,这个人打电话的人肯定跟他们家人的死有关系的,要不然别人都不管,他为什么要打电话呢?
医院被于大爷家属的态度搞得很无语,对方出于好心拨打了急救电话,现在反倒要追究人家的责任,所以,医院并没有透露好心司机的信息。
怎料,家属不依不饶,表示,医院不给电话,那就要医院给他们一个交代。
医院受不了胡搅蛮缠,只好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他们调取了于大爷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从录像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于大爷的摔倒完全是意外,周围并没有人推他或者撞他。
而报警的司机只是一个路过的好心人,他与于大爷的摔倒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此事由他们自己全权负责。
即使事实如此的清晰,但于大爷的家属还是不依不饶。
于大爷的老伴儿更是肝肠寸断,她无法接受丈夫的离世,一遍又一遍地哭喊着:“如果有人去扶他一把,他就不会死了!你们怎么那么狠心!”
他们坚持认为,是路人的冷漠导致了于大爷的死亡,那些袖手旁观的人,必须对这件事负责。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路人和打急救电话的司机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路人对摔倒的人到底有没有扶起来的义务呢?
《刑法》规定,对于不作为犯罪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定义务;
二是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三是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危害结果。
路过的行人和好心的司机都不是特定身份的人员,对大爷的摔倒,并没有过错,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所以,路边不平,拔刀相助不属于法律义务,只是道德要求。路人被老人的做法已经整不会了,没有人敢轻易去扶摔倒的老人,路人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
2、大爷自己摔倒,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马路骑车摔倒,最后因此死亡,这些都是大爷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和路人没有关系,和医院更没有关系,大爷的人身损害,责任只能他自己,承担。
3、法治社会不是谁闹谁有理。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真的支持了大爷家属的诉求,那就会违反了法律规定,强行给路人增加法律义务。
而且恩将仇报的行为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更是与我们良好的社会价值观相违背。
法律是公正的。
法官经过详细的调查,很快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因为路人对于摔倒的人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不帮是本分,帮了是情人,没有法律规定,谁摔倒了必须扶他。
真是扶了有问题,不扶也有问题。以大爷家属的品行,当时要是真有人扶了,那肯定有说不清的麻烦!(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60多岁的于大爷,身体还算硬朗,他平时在家一点都闲不住,不是和小区的好伙计们打牌就是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到处转悠。
他那自行车已经很有年代了,都旧的不成样子,但于大爷和它有了感情,就是舍不得换。
一天,天气非常好,于大爷又觉得无聊,便蹬着他的自行车出门溜达了。
遇到久违的好天气,于大爷心情好极了,一边晒着太阳,一边哼着小曲,漫无目的的转悠着。
他穿过了一个又一个的街巷,来到了一个繁忙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的车流如织,于大爷小心翼翼地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
但是,就在他即将骑到马路对面时,不知为何,忽然倒了,连人带车躺在了路上。
“哎哟!”于大爷发出一声痛苦的呼喊,他感觉自己到处都疼,一点劲儿都使不上。他想爬起来,但挣扎了几次,都失败了。
他一脸无助的看着来来往往的路人,但有些人仿佛没听见一样,继续忙着自己的事情,有些人干脆绕开他,躲得远远的。
其实,大家都是害怕被牵扯进麻烦,所以不敢去扶他。
这时,一个路过的司机看到了这一幕,他心中涌起一股不忍,他想帮于大爷,但也不想惹上麻烦,毕竟前车之鉴太多了,于是,他坐在车里拨打了120。
救护车很快赶到了现场,将于大爷送往了医院。然而,由于伤势过重,于大爷最终还是没能挺过来,在医院里不幸离世。
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于大爷是死于突发性脑干出血。
听到这个噩耗,于大爷的家属放声痛哭,他们无法接受。
他们觉得,都是因为路人的冷血,这才导致了于大爷的死亡,但凡有个人伸手拉他一把,命起码能保住。
他们想找个垫背的。
于是,他们找到医院,询问到底是谁打得120,这个人打电话的人肯定跟他们家人的死有关系的,要不然别人都不管,他为什么要打电话呢?
医院被于大爷家属的态度搞得很无语,对方出于好心拨打了急救电话,现在反倒要追究人家的责任,所以,医院并没有透露好心司机的信息。
怎料,家属不依不饶,表示,医院不给电话,那就要医院给他们一个交代。
医院受不了胡搅蛮缠,只好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他们调取了于大爷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从录像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于大爷的摔倒完全是意外,周围并没有人推他或者撞他。
而报警的司机只是一个路过的好心人,他与于大爷的摔倒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此事由他们自己全权负责。
即使事实如此的清晰,但于大爷的家属还是不依不饶。
于大爷的老伴儿更是肝肠寸断,她无法接受丈夫的离世,一遍又一遍地哭喊着:“如果有人去扶他一把,他就不会死了!你们怎么那么狠心!”
他们坚持认为,是路人的冷漠导致了于大爷的死亡,那些袖手旁观的人,必须对这件事负责。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路人和打急救电话的司机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路人对摔倒的人到底有没有扶起来的义务呢?
《刑法》规定,对于不作为犯罪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定义务;
二是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三是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危害结果。
路过的行人和好心的司机都不是特定身份的人员,对大爷的摔倒,并没有过错,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所以,路边不平,拔刀相助不属于法律义务,只是道德要求。路人被老人的做法已经整不会了,没有人敢轻易去扶摔倒的老人,路人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
2、大爷自己摔倒,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马路骑车摔倒,最后因此死亡,这些都是大爷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和路人没有关系,和医院更没有关系,大爷的人身损害,责任只能他自己,承担。
3、法治社会不是谁闹谁有理。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真的支持了大爷家属的诉求,那就会违反了法律规定,强行给路人增加法律义务。
而且恩将仇报的行为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更是与我们良好的社会价值观相违背。
法律是公正的。
法官经过详细的调查,很快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因为路人对于摔倒的人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不帮是本分,帮了是情人,没有法律规定,谁摔倒了必须扶他。
真是扶了有问题,不扶也有问题。以大爷家属的品行,当时要是真有人扶了,那肯定有说不清的麻烦!(人物均为化名)
#史话杭州# 花港观鱼为南宋西湖十景之一,在杭州苏堤映波桥西北处,介于小南湖与西里湖间。据记载,该景观南宋时期位于苏堤附近的内侍卢允升别墅内,因所在位置水域名为花港,且别墅内凿池引水、蓄养鱼数十种,故得题景名为“花港观鱼”。周密《武林旧事》记载:“卢园,内侍卢允升园,景物奇秀,西湖十景所谓‘花港观鱼’即此处也。”宋末宅园渐废,至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康熙帝南巡杭州,于映波、锁澜两桥间的苏堤西侧湖岛上重建该景,采用院落式格局,建造楼、亭,叠石凿池,养鱼观景,并亲笔御书“花港观鱼”。此后,乾隆帝又在此对景吟诗,景名益著。自1952年开始,该景观经两次大规模修建。2003年西湖综合保护工程后,景观由牡丹园、鱼乐园和松林湾后面的花港三部分独立的风景点组成,又将花、港、鱼三者有机地统一在了一起,开合收放,虚实相间,互为衬托,聚散有变,与西湖自然风景和谐统一。园中花木争荣,红鳞戏水,港汊通幽,绿草如茵,成为集观赏、游憩、休闲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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