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以为“浮世万千 吾爱有三 日月与卿 日为朝 月为暮 卿为朝朝暮暮”
却不曾想“浮世万千 不得有三 水中月 镜中花 梦中你 月可求 花可得 唯你求而不得”
最后才明白 “多情自古空余恨 好梦由来最易醒 辞别再无相见日 终是一人度春秋”
当你疯狂的去迷恋一个人 一次次挑战自己的底线
想放弃却又舍不得的时候
那么你要相信 这个人一定不是你的缘
而是你需要闯过的情关
海棠花的话语是“苦恋”殊不知海棠有毒
“早悟兰因 不结絮果” 酒喝不尽 话唠不完 可是人还是要走的
虽然是山川美景尽在眼前 我却只是个从此路过的旅者
人生就是用大把的时间在迷茫 在几个瞬间成长
回头看 “轻舟已过万重山”
曾经认为那些走不出的淤泥 如今也就是这般风轻云淡吧
最后 愿大家情关已过 从此风生水起
却不曾想“浮世万千 不得有三 水中月 镜中花 梦中你 月可求 花可得 唯你求而不得”
最后才明白 “多情自古空余恨 好梦由来最易醒 辞别再无相见日 终是一人度春秋”
当你疯狂的去迷恋一个人 一次次挑战自己的底线
想放弃却又舍不得的时候
那么你要相信 这个人一定不是你的缘
而是你需要闯过的情关
海棠花的话语是“苦恋”殊不知海棠有毒
“早悟兰因 不结絮果” 酒喝不尽 话唠不完 可是人还是要走的
虽然是山川美景尽在眼前 我却只是个从此路过的旅者
人生就是用大把的时间在迷茫 在几个瞬间成长
回头看 “轻舟已过万重山”
曾经认为那些走不出的淤泥 如今也就是这般风轻云淡吧
最后 愿大家情关已过 从此风生水起
【历时6年多终于反转!#两男子阻止调戏女子致死案改判无罪#,此前分别被判十年和三年】这是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故事。
2017年12月13日凌晨,贵阳东客站附近,女子周某会和刘某书正在为家人唐某华的旅店招揽客人,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过,竟当众调戏,被斥责后,又动手殴打对方。热心群众杨某祥驾车路过,上前劝阻未果反被打,而后,唐某华闻讯赶来,丁某平、杨某祥、唐某华,三人扭打一起。
丁某平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警方带回调查时,丁某平“耍酒疯”,多次用头撞击墙壁,被送医后,认为系醉酒,不过,数小时后,仍未清醒。再次送医,已身亡。
而后,唐某华和杨某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该案历时6年多,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4年1月31日,两名被告人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的反转。
2月28日,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刚刚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该起典型案例,披露了案件细节。
·两男子与醉酒调戏女子者扭打,事后对方身亡
公开案情信息显示,事情发生在6年多前,2017年12月13日0时许,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他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但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丁某平还捡起木架猛击周某会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书,周某会趁机跑开打电话报警。
期间,丁某平持木架、丁某万持石块追打刘某书,将刘某书踢打倒地。
此时,男子杨某祥驾车路过,见状上前劝阻,丁某万又捡起石块砸向杨某祥,丁某平也挥拳击打杨某祥,刘某书、杨某祥先后跑开,丁某平、丁某万竟持石块追寻二人至附近小区内。
另一边,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下楼来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则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
派出所民警将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民警将其带回休息。
时间已至当日早上9时许,民警发现丁某平还没有醒来,立即送医抢救,但无效死亡。
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会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一审分别获刑十年和三年,二审改判无罪
事发后,唐某华和杨某祥被捕。
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高院二审此案,2024年1月31日,二审判决出炉,贵州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唐某华、杨某祥无罪。
从“故意伤害罪”到“无罪”,这背后是何缘由?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随意殴打女性,在被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群众)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持械追赶。
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唐某华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一直持续。唐某华、杨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随后被众人控制。
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块,唐某华、杨某祥均赤手空拳,对丁某平踢打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已有节制。
丁某平死亡的结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平严重醉酒、自行头部撞墙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结合现场情况和全案事实,唐某华、杨某祥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此案,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赶到现场时丁某平、丁某万已停止对周某会、刘某书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并未面临人身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
贵州高院经查,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此时丁某平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据一般人认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唐某华、杨某祥在民警赶来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正确把握时间条件、限度条件
大皖新闻记者看到,人民法院案例库还点明了该案“裁判要旨”,系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大皖新闻)
2017年12月13日凌晨,贵阳东客站附近,女子周某会和刘某书正在为家人唐某华的旅店招揽客人,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过,竟当众调戏,被斥责后,又动手殴打对方。热心群众杨某祥驾车路过,上前劝阻未果反被打,而后,唐某华闻讯赶来,丁某平、杨某祥、唐某华,三人扭打一起。
丁某平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警方带回调查时,丁某平“耍酒疯”,多次用头撞击墙壁,被送医后,认为系醉酒,不过,数小时后,仍未清醒。再次送医,已身亡。
而后,唐某华和杨某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该案历时6年多,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4年1月31日,两名被告人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的反转。
2月28日,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刚刚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该起典型案例,披露了案件细节。
·两男子与醉酒调戏女子者扭打,事后对方身亡
公开案情信息显示,事情发生在6年多前,2017年12月13日0时许,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他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但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丁某平还捡起木架猛击周某会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书,周某会趁机跑开打电话报警。
期间,丁某平持木架、丁某万持石块追打刘某书,将刘某书踢打倒地。
此时,男子杨某祥驾车路过,见状上前劝阻,丁某万又捡起石块砸向杨某祥,丁某平也挥拳击打杨某祥,刘某书、杨某祥先后跑开,丁某平、丁某万竟持石块追寻二人至附近小区内。
另一边,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下楼来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则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
派出所民警将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民警将其带回休息。
时间已至当日早上9时许,民警发现丁某平还没有醒来,立即送医抢救,但无效死亡。
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会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一审分别获刑十年和三年,二审改判无罪
事发后,唐某华和杨某祥被捕。
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高院二审此案,2024年1月31日,二审判决出炉,贵州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唐某华、杨某祥无罪。
从“故意伤害罪”到“无罪”,这背后是何缘由?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随意殴打女性,在被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群众)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持械追赶。
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唐某华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一直持续。唐某华、杨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随后被众人控制。
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块,唐某华、杨某祥均赤手空拳,对丁某平踢打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已有节制。
丁某平死亡的结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平严重醉酒、自行头部撞墙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结合现场情况和全案事实,唐某华、杨某祥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此案,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赶到现场时丁某平、丁某万已停止对周某会、刘某书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并未面临人身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
贵州高院经查,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此时丁某平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据一般人认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唐某华、杨某祥在民警赶来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正确把握时间条件、限度条件
大皖新闻记者看到,人民法院案例库还点明了该案“裁判要旨”,系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大皖新闻)
#现实版的第二十条#【两男子与调戏女子者扭打致其死亡,贵州高院:正当防卫,改判无罪】#两男子致调戏女子者死亡改判无罪# 据大皖新闻报道:这是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故事。
2017年12月13日凌晨,贵阳东客站附近,女子周某会和刘某书正在为家人唐某华的旅店招揽客人,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过,竟当众调戏,被斥责后,又动手殴打对方。热心群众杨某祥驾车路过,上前劝阻未果反被打,而后,唐某华闻讯赶来,丁某平、杨某祥、唐某华,三人扭打一起。
丁某平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警方带回调查时,丁某平“耍酒疯”,多次用头撞击墙壁,被送医后,认为系醉酒,不过,数小时后,仍未清醒。再次送医,已身亡。
而后,唐某华和杨某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该案历时6年多,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4年1月31日,两名被告人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的反转。
2月28日,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刚刚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该起典型案例,披露了案件细节。
两男子与醉酒调戏女子者扭打,事后对方身亡
公开案情信息显示,事情发生在6年多前,2017年12月13日0时许,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他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但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丁某平还捡起木架猛击周某会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书,周某会趁机跑开打电话报警。
期间,丁某平持木架、丁某万持石块追打刘某书,将刘某书踢打倒地。
此时,男子杨某祥驾车路过,见状上前劝阻,丁某万又捡起石块砸向杨某祥,丁某平也挥拳击打杨某祥,刘某书、杨某祥先后跑开,丁某平、丁某万竟持石块追寻二人至附近小区内。
另一边,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下楼来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则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
派出所民警将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民警将其带回休息。
时间已至当日早上9时许,民警发现丁某平还没有醒来,立即送医抢救,但无效死亡。
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会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一审分别获刑十年和三年,二审改判无罪
事发后,唐某华和杨某祥被捕。
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高院二审此案,2024年1月31日,二审判决出炉,贵州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唐某华、杨某祥无罪。
从“故意伤害罪”到“无罪”,这背后是何缘由?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随意殴打女性,在被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群众)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持械追赶。
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唐某华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一直持续。唐某华、杨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随后被众人控制。
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块,唐某华、杨某祥均赤手空拳,对丁某平踢打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已有节制。
丁某平死亡的结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平严重醉酒、自行头部撞墙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结合现场情况和全案事实,唐某华、杨某祥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此案,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赶到现场时丁某平、丁某万已停止对周某会、刘某书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并未面临人身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
贵州高院经查,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此时丁某平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据一般人认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唐某华、杨某祥在民警赶来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正确把握时间条件、限度条件
大皖新闻记者看到,人民法院案例库还点明了该案“裁判要旨”,系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017年12月13日凌晨,贵阳东客站附近,女子周某会和刘某书正在为家人唐某华的旅店招揽客人,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过,竟当众调戏,被斥责后,又动手殴打对方。热心群众杨某祥驾车路过,上前劝阻未果反被打,而后,唐某华闻讯赶来,丁某平、杨某祥、唐某华,三人扭打一起。
丁某平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警方带回调查时,丁某平“耍酒疯”,多次用头撞击墙壁,被送医后,认为系醉酒,不过,数小时后,仍未清醒。再次送医,已身亡。
而后,唐某华和杨某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该案历时6年多,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4年1月31日,两名被告人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的反转。
2月28日,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刚刚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该起典型案例,披露了案件细节。
两男子与醉酒调戏女子者扭打,事后对方身亡
公开案情信息显示,事情发生在6年多前,2017年12月13日0时许,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他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但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丁某平还捡起木架猛击周某会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书,周某会趁机跑开打电话报警。
期间,丁某平持木架、丁某万持石块追打刘某书,将刘某书踢打倒地。
此时,男子杨某祥驾车路过,见状上前劝阻,丁某万又捡起石块砸向杨某祥,丁某平也挥拳击打杨某祥,刘某书、杨某祥先后跑开,丁某平、丁某万竟持石块追寻二人至附近小区内。
另一边,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下楼来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则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
派出所民警将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民警将其带回休息。
时间已至当日早上9时许,民警发现丁某平还没有醒来,立即送医抢救,但无效死亡。
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会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一审分别获刑十年和三年,二审改判无罪
事发后,唐某华和杨某祥被捕。
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高院二审此案,2024年1月31日,二审判决出炉,贵州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唐某华、杨某祥无罪。
从“故意伤害罪”到“无罪”,这背后是何缘由?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随意殴打女性,在被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群众)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持械追赶。
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唐某华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一直持续。唐某华、杨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随后被众人控制。
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块,唐某华、杨某祥均赤手空拳,对丁某平踢打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已有节制。
丁某平死亡的结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平严重醉酒、自行头部撞墙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结合现场情况和全案事实,唐某华、杨某祥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此案,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赶到现场时丁某平、丁某万已停止对周某会、刘某书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并未面临人身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
贵州高院经查,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此时丁某平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据一般人认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唐某华、杨某祥在民警赶来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正确把握时间条件、限度条件
大皖新闻记者看到,人民法院案例库还点明了该案“裁判要旨”,系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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