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超话]#【1】法官如何阅卷:案卷材料的阅读技能与审查方法 202309 陈增宝_.pdf
链接:https://t.cn/A6Y6xDkw
【2】法官如何讨论:案件的汇报技能与讨论方法 202309 陈增宝_.pdf
链接:https://t.cn/A6Y6xDkZ
【3】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 202309 陈增宝_.pdf
链接:https://t.cn/A6Y6xDky
【4】HR全流程法律指南: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指引 202308 洪桂彬_.pdf
链接:https://t.cn/A6Y6xDkz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律师与当事人卷)202309.pdf
链接:https://t.cn/A6Y6xDk7
【6】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改判经典案例评析 202310 .pdf
链接:https://t.cn/A6Y6xDk2
【7】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pdf
链接:https://t.cn/A6Y6xDkP
【8】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链接:https://t.cn/A6Y6xDkh
【9】「合同模板、条款」
链接:https://t.cn/A6Y6xDkA
【10】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
链接:https://t.cn/A6Y6xD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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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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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谈大数据杀熟#】#委员呼吁加强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经常接受较远接驾距离的网约车用户,下次派车单显示的车大概率挺远;如果叫不到网约车经常加钱,叫到性价比高的车的几率貌似就减少了;刷短视频的用户,好像永远能无止尽地刷到自己喜欢的内容……”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说,这样的例子如今不胜枚举。
如何应对新技术带来的监管新问题?张毅指出,针对新事物,政策和监管规定有天然的滞后性。他分析,第一,当前相关管理规定主要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法律效力较低。第二,监管客体仅限于民商事主体提供算法服务。第三,法律责任上多为框架化、倡导性原则,导致算法治理内容与违法侵权间未形成充分对应关系。第四,实践中主要通过算法备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备案两项制度作为问责起点,但大模型备案尚在“实验期”,缺乏成熟规则指引。受限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未形成算法问责完整架构。第五,在责任主体上,未对“服务提供者”等概念进行明确划分,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复杂角色定位,也造成监管难以问责。
“要让平台把算法的逻辑过程解释清楚。要平衡技术和道德伦理、社会影响等因素。”张毅说。(澎湃)
如何应对新技术带来的监管新问题?张毅指出,针对新事物,政策和监管规定有天然的滞后性。他分析,第一,当前相关管理规定主要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法律效力较低。第二,监管客体仅限于民商事主体提供算法服务。第三,法律责任上多为框架化、倡导性原则,导致算法治理内容与违法侵权间未形成充分对应关系。第四,实践中主要通过算法备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备案两项制度作为问责起点,但大模型备案尚在“实验期”,缺乏成熟规则指引。受限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未形成算法问责完整架构。第五,在责任主体上,未对“服务提供者”等概念进行明确划分,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复杂角色定位,也造成监管难以问责。
“要让平台把算法的逻辑过程解释清楚。要平衡技术和道德伦理、社会影响等因素。”张毅说。(澎湃)
【#委员谈大数据杀熟#】#委员呼吁加强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经常接受较远接驾距离的网约车用户,下次派车单显示的车大概率挺远;如果叫不到网约车经常加钱,叫到性价比高的车的几率貌似就减少了;刷短视频的用户,好像永远能无止尽地刷到自己喜欢的内容……”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说,这样的例子如今不胜枚举。
如何应对新技术带来的监管新问题?张毅指出,针对新事物,政策和监管规定有天然的滞后性。他分析,第一,当前相关管理规定主要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法律效力较低。第二,监管客体仅限于民商事主体提供算法服务。第三,法律责任上多为框架化、倡导性原则,导致算法治理内容与违法侵权间未形成充分对应关系。第四,实践中主要通过算法备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备案两项制度作为问责起点,但大模型备案尚在“实验期”,缺乏成熟规则指引。受限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未形成算法问责完整架构。第五,在责任主体上,未对“服务提供者”等概念进行明确划分,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复杂角色定位,也造成监管难以问责。
“要让平台把算法的逻辑过程解释清楚。要平衡技术和道德伦理、社会影响等因素。”张毅说。(澎湃)
如何应对新技术带来的监管新问题?张毅指出,针对新事物,政策和监管规定有天然的滞后性。他分析,第一,当前相关管理规定主要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法律效力较低。第二,监管客体仅限于民商事主体提供算法服务。第三,法律责任上多为框架化、倡导性原则,导致算法治理内容与违法侵权间未形成充分对应关系。第四,实践中主要通过算法备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备案两项制度作为问责起点,但大模型备案尚在“实验期”,缺乏成熟规则指引。受限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未形成算法问责完整架构。第五,在责任主体上,未对“服务提供者”等概念进行明确划分,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复杂角色定位,也造成监管难以问责。
“要让平台把算法的逻辑过程解释清楚。要平衡技术和道德伦理、社会影响等因素。”张毅说。(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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