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刻手表的外观设计和制造工艺是其吸引人的关键。复刻手表通过借鉴豪华品牌手表的设计灵感,精心打造出与原版手表几乎一模一样的外观。近年来,高仿手表市场风生水起,其中浪琴名匠系列成了众多钟表迷瞩目的售点。然而,面对市场上众多厂家的产品,消费者往往苦于选择的困扰。那么,浪琴名匠高仿表哪家厂的质量最好呢浪琴名匠复刻最高版本-浪琴名匠复刻哪个厂最好浪琴名匠月相系列复刻手表广家仿的最好目前有JF厂、mk广、kz厂、ky厂、TW台湾广分别多数不同的表款,但是都是做的非常好的,其中k厂是最好的也是最贵的,其他的便宜一点,但是不代表质量不好,只是你要求高可以选择kz厂对于名匠来说,算是中级正爱表的代表作了 深受大家喜爱 今天呢 我将从几个大厂出发 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目前高端复刻市面上做的好的一些名匠版本 包括(六点单日历名匠、三点单日历名匠、三点双日历名匠、名匠月相、名匠动显大嘴、八针月相)先说mk厂的名匠。这个厂子的名匠相信喜欢这款复刻的朋友来说已经不陌生了 高端复刻名匠这个概念 最早的一批就是mk 的六点日历名匠经过多年的沉淀现在以后健在 mk 的名匠主要做两款 (六点位日历名匠和三点日历名匠)这个厂子的优点是不贵,表壳高其2892机芯的细节做的还OK,选mk名匠的话建议选38.5尺寸的六点日历名匠。因为mk做的三点日历名匠的尺寸不对,这个厂子的缺点的话就是虽然年头长,但是没更新没机芯圈纹内行人一眼假接下来说一下lg厂名匠:这个厂子主打的是三点双日历名匠,这个版本的名匠也一直是本/极力推荐的一款几乎是整个市面上性价比最高的名匠版本可能这时候有人会说kz着急一会儿盘它。lg最主要和突出的点就是机芯打磨的相当完美是由海鸥2836改的eta机芯。机芯内还有的日内瓦纹还有eta刻字应有尽有基本可以正品佩戴了而目打磨过后的2836机芯稳定性依旧是很高的。所以,如果有喜欢双日历名匠的话建议首选lg厂kz厂名匠:这个厂子18年和19年是名匠最火的一个厂子版本,主打的也是双日历名匠版本亮点是纯原eta机芯,因为市场上eta版本本来就是少之又少,所以kz这个版本是备受关注的。当然也是各版本中最高的 但之前的两千多的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种种原因中途断货了一年左右。在出来的时候飞涨达到了三千多这么一个等级,所以现在顾客来买我一般都不推荐这个版本做的是好,但是太高性价比就变低了。 除此之外呢 kz也是做六点日历名匠的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 kz厂只有双日历是eta机芯。六点日历的机芯是海鸥改2892机芯。ky厂名匠。这个厂家属于后起之秀,主要做的款式,六点单日历名匠、三点单日历名匠、三点双日历名匠。其实这个ky也是比较有看头的厂子。他做的很聪明。拿六点日历来说,他跟mk对比机芯细节做得好,拿三点单日历来说,尺寸做的是对的。拿三点双日历来讲,对标的是g 但是稍高。所以这个厂子的优势, 个人觉得是三点单日历40mm版本 ,做的是专柜的新款L888机芯也算还好。喜欢这个的可以着重看ky最后就是gs厂: gs做的名匠款式就是一些除了三针之外的名匠。就是一些小众款的名匠。比如名匠大嘴、名匠月相、八针月相这些。所以喜欢这些小众款的可以着重考虑一下gs。在这里说gs的名匠四针月相,月相盘做的不对,这个系列可选AI厂月相功能,致6、最后说一下让我和大家又爱又恨的八针月相,八针月相这个表,一直都是大家很喜欢的一款名匠,火爆程度不次于那些针正装名匠市场上做得好的八针月相比如tw厂、YL厂、GS厂,3M 等等这些。其实选哪个了都行。也都差不多。 但是缺点也是一致的。返修率高。 毕竟功能多,7750这个机芯返修率有点高。但是了解了一下正品。正品居然也是很高。所以啊。如果喜欢这款表,必须接受它的返修高仿手表的质量和性能也越来越好,有些高仿手表的机芯甚至可以达到正品手表的80%以上。此外,高仿手表的精准度、稳定性等方面的表现也越来越出色。
【23条立法和香港社会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香港政府为《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期不长,时间选在农历新年前后,给人一种“快刀斩乱麻”的感觉。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是香港落实“一国两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立法任务,也解决了香港回归20多年以来的一个头痛问题,使香港在风风雨雨后,能够重新上路,是香港落实“一国两制”的里程碑。
政府的咨询文件长达80多页,准备订立的法例名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文件涵盖和说明了法例的各个方面,内容相当全面,当中大量引述和引用外国、特别是施行普通法国家的相关法例,以作参考和比较,用意看来是向公众说明国家安全立法普遍存在,外国的有关规定往往比香港准备订立的严厉得多。
香港资深传媒人陈景祥日前在一篇文章中指出:“23条咨询文件第1.5段指出:‘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任何地方,必须适用同一套国家安全标准。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应同样适用国家的国家安全标准……而香港特区本地法例中就‘国家安全’的定义,应与国家法律中‘国家安全’的定义一致。”他指出,“换言之,在国家安全的议题下,只有‘一国’没有‘两制’。”
国家安全,无论问题出现在哪里,处理的原则及目的当然只能用同一套的国家安全标准。香港,也包括澳门,甚至台湾,国家安全的目标及标准都是一样的,但处理的办法则不一定、也不需要相同。在“一国两制”的安排下,处理这些问题,就要按当地的、内地以外的“一制”的法律、制度、方式去处理,这是“一国两制”设立的基本考虑及原则。
如果在处理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只有“一国”,没有“两制”,那就根本不需要在香港另外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可以将这类事情,无论是调查、检察、审判、服刑,与国防和外交事务一样,由国家的体制去处理。《基本法》要求香港自行立法管制这方面的事务,又证明事实并非这样。
这样做当然不是消解“国家安全”问题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相反恰恰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使其能够在香港真正落实下去。方法和手段的灵活,正是为了目的的达成。
陈景祥在文章中还提到,“内地的国家安全观主要思维是严防西方干预、防止西方在内地推动‘和平演变’。当香港通过23条立法后,在国安问题上将会与内地保持高度一致。”对此,香港和内地社会早有共识。西方国家到处推动“和平演变”,香港也是他们的目标,回归以来香港发生的很多事,正是有人在外部势力支持下,企图将香港打造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并企图夺取香港的管治权。
陈还指出,“在西方国家的盘算中,23条通过后,香港已彻底跟西方国家分道扬镳”,但早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及落实后,美西方就已经对香港的政治角色作出调整,他们在香港的政治活动,不可能与以前的一样,香港目前为《基本法》23条立法并不是造成西方国家态度转变的原因。至于在欧美主导下的金融体系下,香港会不会不再被视为“国际金融中心”,这不是他们说了算的事。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例,无可避免触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咨询文件多处提到这点,反复强调会在两者之间谋取平衡。安全和自由之间有一种辩证关系,既相连,又矛盾:不在权利和自由上作一定的让渡,安全无法保证;安全建立不起来,权利和自由也会失去保障。
咨询文件提到了这一点,但这个平衡难以抽象地定出具体原则、客观标准。这个问题可以被提出来讨论,但正式立法时不一定能解决,我们对此可以适度期待,但也要从实际出发。香港社会一向重视权利多于义务,过于功利主义,这种倾向需要通过这次咨询讨论过程作出引导及调整。
从目前的媒体讨论看,此次征询较受公众关注的有以下几项:泄露国家秘密可否以公众利益为抗辩?新闻记者可否有特殊例外处理?煽动罪如何和意见表达的自由相区别?勾结外国势力和香港广泛的国际联系是否有矛盾?涉嫌干犯国家安全罪者在被拘押期间,不得接触特定律师,这规定是否侵犯公民应得的法律保障?这些问题固然重要,但都属于惯常的争议,脱离具体实际情况及事例,很难解决。
首先,以什么理由抗辩,完全是辩方的权利,所以没有“泄露国家秘密可否以公众利益为抗辩?”的问题。提出这个意见的人,实际上是要求立法时,订明可以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泄露国家机密。但如果具体探讨下去,技术上明显是不可能的。谁来评估“公众利益”?涉及的公众利益有多重要?被泄露的国家机密会对国家造成多大的伤害?这些问题都将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难点。
以公众利益为抗辩理由,成功推翻泄露国家机密控这种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就是《纽约时报》刊登美国国防部机密研究报告“五角大楼文件”(Pentagon Papers)的一案。美国最高法院确认,因应公众利益理由,虽然《纽约时报》的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但仍判它无罪。在“某些情况”下,因为公众利益的考虑,可以违反国家的保密法,已因应这案例成为一个法律原则。
在普通法的体制下,香港也维持了原有的普通法制度,这个案例自然也可以引用到香港,这完全是香港法官的酌情权。但应慎重指出,“五角大楼文件”一案,涉及的官方保密材料,是美国国防部对美国如何介入越南战争的一个历史研究报告,不涉及军方当时的事务及行为,故对美国政府当时的施政没有造成即席的伤害。加上法院认为公民对这件事情有知情权,故作出了这个历史性的判决。在立法的过程中,没有可能就这些抽象原则,及对立的利益考虑,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另有意见提出,能否给予新闻工作者一个特殊的豁免。作为“第四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也是为公众利益服务。从好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一个利益群组为伸张自己的好处而作出的要求。从坏的角度来看,这绝对是个荒谬的建议。不少间谍是以新闻工作者的身份进行活动,如果新闻工作者拥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豁免权,就变成天下第一大笑话。提这些建议的人,应先要求那些重视人权自由的美西方国家,先行落实这个鬼主意。
另一个可笑及幼稚的质疑,就是“煽动”的定义是否过宽?如何与意见表达作出分别?会否影响辩论自由?在普通法的案例中,已有大量涉及“煽动”的判例,对“煽动”的定义已有明确的规范。“煽动”明显不是一般的意见表达,这差别并不含糊,也不难分辨。提出这个意见的人,是在“捉虫”,无中生有。
有媒体尝试将这次立法的内容和2003年的立法草案比较,认为这次的立法范围广阔得多,涉及的规定也严厉得多,这种说法没有问题,但经不起分析。2003年时,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香港社会,均未形成对国家安全的概念,当时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与今日相比,根本不可同日而语,更何况香港还经历了2014年“占中”及2019年“黑暴”,因而将两者比较意义不大。
正是由于上述几个原因,现在香港社会已普遍接受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因而对这次立法也就表现得平静。当然,如何管控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件复杂的事情,法律的完善通常主要倚赖在实践过程中的不断改进、补充,以呼应实际情况,香港社会应该明白这一点。
故此,展望今次立法,相信会在无风无浪之下进行,咨询期结束后,法案很快会呈上立法会,估计在立法会暑假休会前便可完成立法。
另一个要留意的事,是咨询期开始以来,外国的反应相当有限,只有个别政客作出过一些负面评论,官方的表态也相对慎重,多只表示关注。不过,这当然并非代表美西方不会介入香港这次的立法,估计到了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及立法完成时,美西方国家会有所行动,这点应在香港政府的预计之中,不会影响我们的立法进程,而且也看不到外国政府除了表态外,还有什么可以针对香港。(文/香港新范式基金会总裁 邵善波)
政府的咨询文件长达80多页,准备订立的法例名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文件涵盖和说明了法例的各个方面,内容相当全面,当中大量引述和引用外国、特别是施行普通法国家的相关法例,以作参考和比较,用意看来是向公众说明国家安全立法普遍存在,外国的有关规定往往比香港准备订立的严厉得多。
香港资深传媒人陈景祥日前在一篇文章中指出:“23条咨询文件第1.5段指出:‘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任何地方,必须适用同一套国家安全标准。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应同样适用国家的国家安全标准……而香港特区本地法例中就‘国家安全’的定义,应与国家法律中‘国家安全’的定义一致。”他指出,“换言之,在国家安全的议题下,只有‘一国’没有‘两制’。”
国家安全,无论问题出现在哪里,处理的原则及目的当然只能用同一套的国家安全标准。香港,也包括澳门,甚至台湾,国家安全的目标及标准都是一样的,但处理的办法则不一定、也不需要相同。在“一国两制”的安排下,处理这些问题,就要按当地的、内地以外的“一制”的法律、制度、方式去处理,这是“一国两制”设立的基本考虑及原则。
如果在处理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只有“一国”,没有“两制”,那就根本不需要在香港另外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可以将这类事情,无论是调查、检察、审判、服刑,与国防和外交事务一样,由国家的体制去处理。《基本法》要求香港自行立法管制这方面的事务,又证明事实并非这样。
这样做当然不是消解“国家安全”问题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相反恰恰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使其能够在香港真正落实下去。方法和手段的灵活,正是为了目的的达成。
陈景祥在文章中还提到,“内地的国家安全观主要思维是严防西方干预、防止西方在内地推动‘和平演变’。当香港通过23条立法后,在国安问题上将会与内地保持高度一致。”对此,香港和内地社会早有共识。西方国家到处推动“和平演变”,香港也是他们的目标,回归以来香港发生的很多事,正是有人在外部势力支持下,企图将香港打造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并企图夺取香港的管治权。
陈还指出,“在西方国家的盘算中,23条通过后,香港已彻底跟西方国家分道扬镳”,但早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及落实后,美西方就已经对香港的政治角色作出调整,他们在香港的政治活动,不可能与以前的一样,香港目前为《基本法》23条立法并不是造成西方国家态度转变的原因。至于在欧美主导下的金融体系下,香港会不会不再被视为“国际金融中心”,这不是他们说了算的事。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例,无可避免触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咨询文件多处提到这点,反复强调会在两者之间谋取平衡。安全和自由之间有一种辩证关系,既相连,又矛盾:不在权利和自由上作一定的让渡,安全无法保证;安全建立不起来,权利和自由也会失去保障。
咨询文件提到了这一点,但这个平衡难以抽象地定出具体原则、客观标准。这个问题可以被提出来讨论,但正式立法时不一定能解决,我们对此可以适度期待,但也要从实际出发。香港社会一向重视权利多于义务,过于功利主义,这种倾向需要通过这次咨询讨论过程作出引导及调整。
从目前的媒体讨论看,此次征询较受公众关注的有以下几项:泄露国家秘密可否以公众利益为抗辩?新闻记者可否有特殊例外处理?煽动罪如何和意见表达的自由相区别?勾结外国势力和香港广泛的国际联系是否有矛盾?涉嫌干犯国家安全罪者在被拘押期间,不得接触特定律师,这规定是否侵犯公民应得的法律保障?这些问题固然重要,但都属于惯常的争议,脱离具体实际情况及事例,很难解决。
首先,以什么理由抗辩,完全是辩方的权利,所以没有“泄露国家秘密可否以公众利益为抗辩?”的问题。提出这个意见的人,实际上是要求立法时,订明可以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泄露国家机密。但如果具体探讨下去,技术上明显是不可能的。谁来评估“公众利益”?涉及的公众利益有多重要?被泄露的国家机密会对国家造成多大的伤害?这些问题都将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难点。
以公众利益为抗辩理由,成功推翻泄露国家机密控这种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就是《纽约时报》刊登美国国防部机密研究报告“五角大楼文件”(Pentagon Papers)的一案。美国最高法院确认,因应公众利益理由,虽然《纽约时报》的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但仍判它无罪。在“某些情况”下,因为公众利益的考虑,可以违反国家的保密法,已因应这案例成为一个法律原则。
在普通法的体制下,香港也维持了原有的普通法制度,这个案例自然也可以引用到香港,这完全是香港法官的酌情权。但应慎重指出,“五角大楼文件”一案,涉及的官方保密材料,是美国国防部对美国如何介入越南战争的一个历史研究报告,不涉及军方当时的事务及行为,故对美国政府当时的施政没有造成即席的伤害。加上法院认为公民对这件事情有知情权,故作出了这个历史性的判决。在立法的过程中,没有可能就这些抽象原则,及对立的利益考虑,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另有意见提出,能否给予新闻工作者一个特殊的豁免。作为“第四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也是为公众利益服务。从好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一个利益群组为伸张自己的好处而作出的要求。从坏的角度来看,这绝对是个荒谬的建议。不少间谍是以新闻工作者的身份进行活动,如果新闻工作者拥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豁免权,就变成天下第一大笑话。提这些建议的人,应先要求那些重视人权自由的美西方国家,先行落实这个鬼主意。
另一个可笑及幼稚的质疑,就是“煽动”的定义是否过宽?如何与意见表达作出分别?会否影响辩论自由?在普通法的案例中,已有大量涉及“煽动”的判例,对“煽动”的定义已有明确的规范。“煽动”明显不是一般的意见表达,这差别并不含糊,也不难分辨。提出这个意见的人,是在“捉虫”,无中生有。
有媒体尝试将这次立法的内容和2003年的立法草案比较,认为这次的立法范围广阔得多,涉及的规定也严厉得多,这种说法没有问题,但经不起分析。2003年时,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香港社会,均未形成对国家安全的概念,当时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与今日相比,根本不可同日而语,更何况香港还经历了2014年“占中”及2019年“黑暴”,因而将两者比较意义不大。
正是由于上述几个原因,现在香港社会已普遍接受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因而对这次立法也就表现得平静。当然,如何管控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件复杂的事情,法律的完善通常主要倚赖在实践过程中的不断改进、补充,以呼应实际情况,香港社会应该明白这一点。
故此,展望今次立法,相信会在无风无浪之下进行,咨询期结束后,法案很快会呈上立法会,估计在立法会暑假休会前便可完成立法。
另一个要留意的事,是咨询期开始以来,外国的反应相当有限,只有个别政客作出过一些负面评论,官方的表态也相对慎重,多只表示关注。不过,这当然并非代表美西方不会介入香港这次的立法,估计到了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及立法完成时,美西方国家会有所行动,这点应在香港政府的预计之中,不会影响我们的立法进程,而且也看不到外国政府除了表态外,还有什么可以针对香港。(文/香港新范式基金会总裁 邵善波)
昨晚跳完操,我直接吃了两个,甘甜爽口,水分充足。果蔬除了补充膳食纤维还能补充电解质。这款
产自云南西双版纳的苹果枣,圆滚滚的身材,绿油油的外衣,乍一看类似一颗青苹果 再一看又似一粒青枣。
苹果枣学名“毛叶枣” 是枣类中的小巨人,属于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珍惜水果,也被誉为“热带小苹果”,从台湾引种 在云南西双版纳热带等地区广泛种植。它还是位“重量级选手” 个头比鸡蛋大 类似小苹果 因为个头巨大,外形酷似青苹果 被称为“苹果枣”。#这个好物闭眼入# https://t.cn/A6YOuOdu
产自云南西双版纳的苹果枣,圆滚滚的身材,绿油油的外衣,乍一看类似一颗青苹果 再一看又似一粒青枣。
苹果枣学名“毛叶枣” 是枣类中的小巨人,属于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珍惜水果,也被誉为“热带小苹果”,从台湾引种 在云南西双版纳热带等地区广泛种植。它还是位“重量级选手” 个头比鸡蛋大 类似小苹果 因为个头巨大,外形酷似青苹果 被称为“苹果枣”。#这个好物闭眼入# https://t.cn/A6YOuO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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