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灰补种情况说明及答疑】最近可能很多家长收到图1中的这份通知,让出生日期在「2016年3月1日~2019年9月30日」的儿童进行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疫苗接种情况的查验。
先说下:不用担心,「没有」脊灰疫情(甚至没有病例),也「不是」此前的脊灰疫苗有问题,只是有「一部分儿童」需要加强一下针对「2型脊灰病毒」的防护。
下面是答疑部分:
1.为何上述出生日期儿童需要查验?
答:因为需要筛选仅有1剂含有2型脊灰病毒抗原疫苗接种史的儿童。当时我国免疫规划疫苗(俗称「一类疫苗」或「免费疫苗」)程序,当时的脊灰疫苗免疫程序为「1针灭活脊灰疫苗(IPV)」+「3剂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即I-O-O-O程序)。
2.当时的免疫程序有什么问题吗?
答:免疫程序在当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IPV能够预防3种型别(1型、2型、3型)的脊灰病毒,而bOPV只能预防2种型别(1型、3型)病毒,所以当时的免疫程序对于2型病毒防护较弱,因此需要多补1剂能够预防2型病毒的IPV作为加强。
3.不是已经消灭2型脊灰病毒了吗?
答:尽管全球已经消灭了2型和3型脊灰「野病毒」,但是由于脊灰减毒活疫苗(OPV)的使用,疫苗中活着的弱病毒在人群中循环过程中「恢复了致病力」,因此在全球多个国家出现了和野病毒一样会导致小儿麻痹症的「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
尤其是「2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2)」在全球近几年导致的「驰缓性麻痹(AFP)」病例仅报告数就高达上百例(图2,数据截至2024年2月20日),因此对2型病毒的防护仍非常重要。
4.我国有必要预防2型脊灰病毒吗?
答:有必要,因为有输入性风险。尽管「我国已经多年未报告过脊髓灰质炎病例」,但与我国接壤的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在2021年均报告过VDPV2导致的AFP和感染病例。
此外,非洲一些国家也出现了VDPV2所致的脊灰暴发疫情,因此随着全球人口流动,病毒出现跨国传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譬如近几年在美国、英国等「环境样本」中就发现了VDPV2.
5.哪些孩子需要补种脊灰疫苗?
答:出生日期在「2016年3月1日~2019年9月30日」且仅接种过1剂含有2型病毒成分的疫苗的儿童,如果小绿本或者电子接种记录里只打过1针「五联疫苗/IPV/sIPV」,其他的都是「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那么就需要补种1剂IPV或sIPV。
6.IPV和sIPV有区别吗?
答:两者「没有」实质区别,前者是进口Salk株的,后者是国产Sabin株的。
7.可以用五联疫苗补种吗?
答:不能,由于超过说明书建议年龄、不符合免疫程序等原因,只能「免费」接种「IPV/sIPV」,也没必要接种五联疫苗,除非有特殊原因。
8.该年龄组中哪些孩子「不用」补种脊灰疫苗?
答:要从「地区」和「接种史」两个角度来说。
地区:「上海」出生的儿童一般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那个时间内上海采用2+2程序,在上述出生日期的儿童均至少接种过2剂含有2型脊灰病毒抗原的IPV。
接种史:如果家里小朋友接种记录中,已接种了≥2剂「五联疫苗/IPV/sIPV」且「有4剂脊灰疫苗的接种记录」(无论是五联疫苗、IPV、OPV),那么就「不再需要」补种IPV(详情可参考图3)。
9.如果不用补种脊灰还能打什么?
答:出生日期在「2016年3月1日~2019年9月30日」现在是4~8岁,可以接种此前未接种过的一些疫苗,包括: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全程2剂、间隔≥1个月)、13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1剂)、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高风险人群,1剂)、流感疫苗(每年接种1剂)等,为儿童提供更全面的防护。
以上信息可以作为近期家长们关注的脊灰疫苗补种问题的参考,因各地可能通知方式和免疫程序不同,实际执行中略有区别,本图文仅供参考。#健闻登顶计划##微博健康公开课#
先说下:不用担心,「没有」脊灰疫情(甚至没有病例),也「不是」此前的脊灰疫苗有问题,只是有「一部分儿童」需要加强一下针对「2型脊灰病毒」的防护。
下面是答疑部分:
1.为何上述出生日期儿童需要查验?
答:因为需要筛选仅有1剂含有2型脊灰病毒抗原疫苗接种史的儿童。当时我国免疫规划疫苗(俗称「一类疫苗」或「免费疫苗」)程序,当时的脊灰疫苗免疫程序为「1针灭活脊灰疫苗(IPV)」+「3剂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即I-O-O-O程序)。
2.当时的免疫程序有什么问题吗?
答:免疫程序在当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IPV能够预防3种型别(1型、2型、3型)的脊灰病毒,而bOPV只能预防2种型别(1型、3型)病毒,所以当时的免疫程序对于2型病毒防护较弱,因此需要多补1剂能够预防2型病毒的IPV作为加强。
3.不是已经消灭2型脊灰病毒了吗?
答:尽管全球已经消灭了2型和3型脊灰「野病毒」,但是由于脊灰减毒活疫苗(OPV)的使用,疫苗中活着的弱病毒在人群中循环过程中「恢复了致病力」,因此在全球多个国家出现了和野病毒一样会导致小儿麻痹症的「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
尤其是「2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2)」在全球近几年导致的「驰缓性麻痹(AFP)」病例仅报告数就高达上百例(图2,数据截至2024年2月20日),因此对2型病毒的防护仍非常重要。
4.我国有必要预防2型脊灰病毒吗?
答:有必要,因为有输入性风险。尽管「我国已经多年未报告过脊髓灰质炎病例」,但与我国接壤的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在2021年均报告过VDPV2导致的AFP和感染病例。
此外,非洲一些国家也出现了VDPV2所致的脊灰暴发疫情,因此随着全球人口流动,病毒出现跨国传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譬如近几年在美国、英国等「环境样本」中就发现了VDPV2.
5.哪些孩子需要补种脊灰疫苗?
答:出生日期在「2016年3月1日~2019年9月30日」且仅接种过1剂含有2型病毒成分的疫苗的儿童,如果小绿本或者电子接种记录里只打过1针「五联疫苗/IPV/sIPV」,其他的都是「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那么就需要补种1剂IPV或sIPV。
6.IPV和sIPV有区别吗?
答:两者「没有」实质区别,前者是进口Salk株的,后者是国产Sabin株的。
7.可以用五联疫苗补种吗?
答:不能,由于超过说明书建议年龄、不符合免疫程序等原因,只能「免费」接种「IPV/sIPV」,也没必要接种五联疫苗,除非有特殊原因。
8.该年龄组中哪些孩子「不用」补种脊灰疫苗?
答:要从「地区」和「接种史」两个角度来说。
地区:「上海」出生的儿童一般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那个时间内上海采用2+2程序,在上述出生日期的儿童均至少接种过2剂含有2型脊灰病毒抗原的IPV。
接种史:如果家里小朋友接种记录中,已接种了≥2剂「五联疫苗/IPV/sIPV」且「有4剂脊灰疫苗的接种记录」(无论是五联疫苗、IPV、OPV),那么就「不再需要」补种IPV(详情可参考图3)。
9.如果不用补种脊灰还能打什么?
答:出生日期在「2016年3月1日~2019年9月30日」现在是4~8岁,可以接种此前未接种过的一些疫苗,包括: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全程2剂、间隔≥1个月)、13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1剂)、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高风险人群,1剂)、流感疫苗(每年接种1剂)等,为儿童提供更全面的防护。
以上信息可以作为近期家长们关注的脊灰疫苗补种问题的参考,因各地可能通知方式和免疫程序不同,实际执行中略有区别,本图文仅供参考。#健闻登顶计划##微博健康公开课#
“你扣我的分,我收你的测速仪!”四川,一质监局车辆超速50%,被交警扣3分罚款200元,司机不服,让交警“等着瞧”!岂料两天后,质监局竟真发来通知,认为交警测速仪不合格,立即到质监局接受检查!
(来源:华西都市报)
交警大队高警官与两个同事,正拿着先进雷达测速仪,进行流动测速,该路段因超速发生了重大事故,而且立刻复杂,弯道较多。
该路段有限速40公里的警示标志,每辆经过的车都将车速控制的很低。突然,一辆黑色的轿车,引起了高警官注意,这辆车速度相比其他车辆快了不少。
等黑色轿车进入测速范围,测速仪立即发出警报声,显示其速度已经达到了71公里,已超速了31公里,超过限速的50%。
高警官立即向正在急速行驶的轿车招手,黑色轿车只得按照示意停在了路旁。高警官走近轿车,司机也摇下了车窗。
高警官敬了个礼,然后客气的说道:“师傅,这里限速40,您的速度达到了71,已经超速,按规定应进行处罚,请你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
司机显然有点惊讶,连忙掏出双证递给了高警官,高警官的同事接过证件,便开始手写处罚单。
司机见状有些慌,便说道:“能不能别罚,我也是执法的,忙着去处理事情。”随后司机说出了自己身份,是某县质监局领导。
高警官一听有些愕然,正在写罚单的同事手也停了下来,抬头看向他。可高警官却没多想,对司机说道:“对不起,你确实已经超速50%,按规定要接受处罚。”
随后同事将写好的罚单递给了司机,司机接过处罚单一看,上面显示他超速50%,处罚200块,并扣驾驶证3分。
司机脸色顿时一变,当即丢下一句话:“你们这样搞,那就等着瞧吧!”随后开着车气冲冲走了。高警官以为对方说的气话,也没放在心上。
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过了两天,质监局还真派了两名工作人员,他们还带来了一分措辞严厉的通知书。
通知书里提了两点要求:一是交警大队测速仪没经过检测,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而且在调查期间,测速仪都不能使用;二是交警大队要带着测速仪的相关证书,到质监局接受检查。
两个质监局工作人员要求交警大队在调查书上签字,而且要求在调查没有结果前,不能使用测速仪。
交警大队顿时觉得很委屈,难不成对质监局领导进行处罚后,对方“生气”的结果?
可按规定来说,测速仪确实是属于质监局管,对方下达通知进行检查也算合理。
交警大队紧急向上级汇报,在相关单位的协调下,交警大队和质监局进行了友好沟通。
交警大队认为,这些雷达测速仪都是最先进的测速仪器,是公安机关的专门执法仪器,由相关部门统一采购,质量检测证件和合格证件都不缺。
关键是交警队使用了三年,也没见质监局对测速仪标准有过异议。交警大队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由上级质检部门已检测的设备,下级机关不予再进行质检。
因此,质监局对他们的测速仪进行检查不合程序,而不让他们继续使用测速仪也不合规定。
质监局则认为,交警大队的测速仪虽然是统一采购,但仪器上没有CMA认证标志,执法的时候并未出示测速报告和计量认证等关键证件。
质监局认为,即便是交警大队的测速仪不需要他们检测,但告知他们需要有认证标志,保证仪器符合国家标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也符合质监执法程序。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整起事件呢?
1、如何看待高警官对司机超速的处罚?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司机驾驶车辆在限速40公里的特殊路段,已经超过限速的50%,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合法合规。
司机提出来当时有3个交警执勤,却只有一个人签名不合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不得少于两人。因此,司机认为交警不合执法程序。
实际上如果仅仅是交通违章的违法信息通知单,只需要一个交警签字即可。
2、质监局能对交警的测速仪进行检查吗?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与司机驾乘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质监局对测速仪进行周期性的强制检定和检查,符合法律规定。
3、质监局对交警下发的通知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其权利的信息,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质监局没有对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和询问,也没有让其申辩和解释的情况下,就擅自让交警大队“立即停止使用测速仪”。
质监局可以对交警大队的测速仪进行调查,但调查期间不能要求其停止使用测速仪,这不在质监局执法权限之内,属于程序不合法。
事后,由上级质监部门发出了撤回对交警大队的通知,而该司机也受到了内部通报批评。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来源:华西都市报)
交警大队高警官与两个同事,正拿着先进雷达测速仪,进行流动测速,该路段因超速发生了重大事故,而且立刻复杂,弯道较多。
该路段有限速40公里的警示标志,每辆经过的车都将车速控制的很低。突然,一辆黑色的轿车,引起了高警官注意,这辆车速度相比其他车辆快了不少。
等黑色轿车进入测速范围,测速仪立即发出警报声,显示其速度已经达到了71公里,已超速了31公里,超过限速的50%。
高警官立即向正在急速行驶的轿车招手,黑色轿车只得按照示意停在了路旁。高警官走近轿车,司机也摇下了车窗。
高警官敬了个礼,然后客气的说道:“师傅,这里限速40,您的速度达到了71,已经超速,按规定应进行处罚,请你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
司机显然有点惊讶,连忙掏出双证递给了高警官,高警官的同事接过证件,便开始手写处罚单。
司机见状有些慌,便说道:“能不能别罚,我也是执法的,忙着去处理事情。”随后司机说出了自己身份,是某县质监局领导。
高警官一听有些愕然,正在写罚单的同事手也停了下来,抬头看向他。可高警官却没多想,对司机说道:“对不起,你确实已经超速50%,按规定要接受处罚。”
随后同事将写好的罚单递给了司机,司机接过处罚单一看,上面显示他超速50%,处罚200块,并扣驾驶证3分。
司机脸色顿时一变,当即丢下一句话:“你们这样搞,那就等着瞧吧!”随后开着车气冲冲走了。高警官以为对方说的气话,也没放在心上。
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过了两天,质监局还真派了两名工作人员,他们还带来了一分措辞严厉的通知书。
通知书里提了两点要求:一是交警大队测速仪没经过检测,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而且在调查期间,测速仪都不能使用;二是交警大队要带着测速仪的相关证书,到质监局接受检查。
两个质监局工作人员要求交警大队在调查书上签字,而且要求在调查没有结果前,不能使用测速仪。
交警大队顿时觉得很委屈,难不成对质监局领导进行处罚后,对方“生气”的结果?
可按规定来说,测速仪确实是属于质监局管,对方下达通知进行检查也算合理。
交警大队紧急向上级汇报,在相关单位的协调下,交警大队和质监局进行了友好沟通。
交警大队认为,这些雷达测速仪都是最先进的测速仪器,是公安机关的专门执法仪器,由相关部门统一采购,质量检测证件和合格证件都不缺。
关键是交警队使用了三年,也没见质监局对测速仪标准有过异议。交警大队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由上级质检部门已检测的设备,下级机关不予再进行质检。
因此,质监局对他们的测速仪进行检查不合程序,而不让他们继续使用测速仪也不合规定。
质监局则认为,交警大队的测速仪虽然是统一采购,但仪器上没有CMA认证标志,执法的时候并未出示测速报告和计量认证等关键证件。
质监局认为,即便是交警大队的测速仪不需要他们检测,但告知他们需要有认证标志,保证仪器符合国家标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也符合质监执法程序。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整起事件呢?
1、如何看待高警官对司机超速的处罚?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司机驾驶车辆在限速40公里的特殊路段,已经超过限速的50%,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合法合规。
司机提出来当时有3个交警执勤,却只有一个人签名不合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不得少于两人。因此,司机认为交警不合执法程序。
实际上如果仅仅是交通违章的违法信息通知单,只需要一个交警签字即可。
2、质监局能对交警的测速仪进行检查吗?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与司机驾乘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质监局对测速仪进行周期性的强制检定和检查,符合法律规定。
3、质监局对交警下发的通知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其权利的信息,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质监局没有对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和询问,也没有让其申辩和解释的情况下,就擅自让交警大队“立即停止使用测速仪”。
质监局可以对交警大队的测速仪进行调查,但调查期间不能要求其停止使用测速仪,这不在质监局执法权限之内,属于程序不合法。
事后,由上级质监部门发出了撤回对交警大队的通知,而该司机也受到了内部通报批评。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希望 自己能 做那个 拥有幸福的自己
遇到问题就克服它 有变好的能力 超好的心态
世间 上上万万个 困难 缺得是拥有好的心态和解决问题的勇气和毅力 和一颗时刻坚定的心 不轻易被困难所击倒 需要它 就去改变它 但我依旧热爱着个世界 我会依旧保持自我 我不想成为别人想成为的人 我变好不是为了他人 我想的变好 只因是因为自己 而 改变 我真正需要的是 真正站在我角度照顾我感受的身边人 而不是教我如何成长的人 或许 每个人内心真正想要的都不一样吧 通过认识了解 更明确自己的内心想法
遇到问题就克服它 有变好的能力 超好的心态
世间 上上万万个 困难 缺得是拥有好的心态和解决问题的勇气和毅力 和一颗时刻坚定的心 不轻易被困难所击倒 需要它 就去改变它 但我依旧热爱着个世界 我会依旧保持自我 我不想成为别人想成为的人 我变好不是为了他人 我想的变好 只因是因为自己 而 改变 我真正需要的是 真正站在我角度照顾我感受的身边人 而不是教我如何成长的人 或许 每个人内心真正想要的都不一样吧 通过认识了解 更明确自己的内心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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