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选房师去颐和公馆线上直播了,回来跟我们一通输出
真是没想到售楼处人还挺多的,而且直播效果也不错
果然好项目真的不愁卖,
大兴唯一一个紧邻地铁的新盘,距离义和庄站400米
首付120万上车南北通透临铁两居
你们想要的72平的参考样板间视频我们手有了
这也是受到我们选房师及其认可的一个盘
年前的最后一场直播+年后第一场直播都锁定在了这个盘
想在南城上车的宝子,刚需改善都有,找小助理xlszhuli拿项目全套资料
#楼市杂谈##北京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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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腿都快遛废了,就为了一个空调的移机问题,至少找了5波人来看现场,爬我家的四楼爬了5次。
我感觉我们普通人在各种工人师父面前,才是弱势的那一个。
我就不想换新的,我就想用我的旧空调,怎滴?
我就想你们就赚工时工费不行吗?
非要说原来的铜管不够,各种套路,各种不保证原铜管拆过来后能用,各种只恨不得你买这你买那,诱惑你花钱。
我就不,我就想看看不换铜管不套路的情况下,我能不能把这个空调移过去?
可以写篇文章了,虽然我找了5波人的确很浪费时间,可是不想换原来的空调也是我的底线。
以前我都是妥协的那一个,总觉得自己的时间很宝贵,不该把时间浪费在这上面,每次装修每次都被坑。
这一次,想试试不妥协,看能不能把这件事办成?
我感觉我们普通人在各种工人师父面前,才是弱势的那一个。
我就不想换新的,我就想用我的旧空调,怎滴?
我就想你们就赚工时工费不行吗?
非要说原来的铜管不够,各种套路,各种不保证原铜管拆过来后能用,各种只恨不得你买这你买那,诱惑你花钱。
我就不,我就想看看不换铜管不套路的情况下,我能不能把这个空调移过去?
可以写篇文章了,虽然我找了5波人的确很浪费时间,可是不想换原来的空调也是我的底线。
以前我都是妥协的那一个,总觉得自己的时间很宝贵,不该把时间浪费在这上面,每次装修每次都被坑。
这一次,想试试不妥协,看能不能把这件事办成?
帮邻居卖芹菜,获利14元,结果被抽检出农残留超标,罚款5万,因逾期未缴纳,又追加5万,总共要罚10万元。
这是2019年发生在福建的真实案例。
今天重新拿出来说,是因为央视制作了纪录片,曝光了更多鲜为人知的细节,也让我想再次追问——这样的“小过重罚”,为何层出不穷?
据报道,事发当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到镇上的批发市场去打工,路过邻居王某家的菜地时,看到芹菜刚好成熟。
因为本村农贸市场销售能力有限,王某就问:“你要不要拿点芹菜到镇上去卖?”
张某想,既能帮邻居解决销路,自己还能赚点,就一口答应了。
于是,张某向王某转账122.5元,买了70斤芹菜,到镇上后以136.5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蔬菜批发商,一共获利14元。
当天,一家超市买走了这批芹菜。第二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蔬菜进行抽检,结果发现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超出国家规定的最大剂量,属于超标残留,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市监局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是底线安全,为了起到震慑作用,罚款起点一般高于其他违法行为。
该法第128条规定,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考虑到张某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按5万元最低标准从轻处罚。
然而大家想想,张某一介农夫,辛辛苦苦卖点芹菜才赚14元,如何承担得起这个天价罚款呢?
他对这一处罚不服,按道理其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不知道有这个程序,拖成了“逾期未缴”,又被追加罚款5万元。
眼看张某还是没有缴纳的动作,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到这里起了转机。
法院审查后认为,14元获利与10万元罚款——过错程度与惩罚力度明显不匹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张某并非职业菜贩,只是顺手帮邻居个忙,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不大,按规定可以“首违不罚”。
同时,张某并不知道芹菜农残超标,并非故意出售,主观恶意不大。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不予通过,也就是说,张某可以不用缴纳罚款。
应该说,法院处理是正当的,也是及时的。
不仅把一个普通农民从家财散尽的边缘拉了回来,也再次向执法机关申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重要性。
这两年,出现了许多挑战公众常识的行政执法案件,比如拍黄瓜被罚5000元,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疫情期间卖面包被罚58.8万元,等等。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法人员只着眼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忽略了位阶更高的《行政处罚法》。
后者第5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能只盯着违法结果看,还应当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所有主客观情况。
同时,该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条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像拍黄瓜案,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那么就应认定没有主观过错,不应予以苛责。
这一条被称为行政处罚中的“责任主义”,体现了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然而在实践中却常常被执法机关有意无意的忽视,这才导致了诸多过罚失当和僵化执法。
我们的执法部门应当意识到,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防止更多违法行为发生,这一点,并非只有通过高罚款才能实现。
执法的正当性,源自无数公众的道德期待,只有符合公众朴素认知,才能得到大家发自内心的遵守和服从。
否则,法律就会异化为冰冷的治理工具——而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周兆成律师[超话]##帮邻居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这是2019年发生在福建的真实案例。
今天重新拿出来说,是因为央视制作了纪录片,曝光了更多鲜为人知的细节,也让我想再次追问——这样的“小过重罚”,为何层出不穷?
据报道,事发当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到镇上的批发市场去打工,路过邻居王某家的菜地时,看到芹菜刚好成熟。
因为本村农贸市场销售能力有限,王某就问:“你要不要拿点芹菜到镇上去卖?”
张某想,既能帮邻居解决销路,自己还能赚点,就一口答应了。
于是,张某向王某转账122.5元,买了70斤芹菜,到镇上后以136.5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蔬菜批发商,一共获利14元。
当天,一家超市买走了这批芹菜。第二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蔬菜进行抽检,结果发现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超出国家规定的最大剂量,属于超标残留,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市监局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是底线安全,为了起到震慑作用,罚款起点一般高于其他违法行为。
该法第128条规定,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考虑到张某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按5万元最低标准从轻处罚。
然而大家想想,张某一介农夫,辛辛苦苦卖点芹菜才赚14元,如何承担得起这个天价罚款呢?
他对这一处罚不服,按道理其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不知道有这个程序,拖成了“逾期未缴”,又被追加罚款5万元。
眼看张某还是没有缴纳的动作,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到这里起了转机。
法院审查后认为,14元获利与10万元罚款——过错程度与惩罚力度明显不匹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张某并非职业菜贩,只是顺手帮邻居个忙,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不大,按规定可以“首违不罚”。
同时,张某并不知道芹菜农残超标,并非故意出售,主观恶意不大。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不予通过,也就是说,张某可以不用缴纳罚款。
应该说,法院处理是正当的,也是及时的。
不仅把一个普通农民从家财散尽的边缘拉了回来,也再次向执法机关申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重要性。
这两年,出现了许多挑战公众常识的行政执法案件,比如拍黄瓜被罚5000元,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疫情期间卖面包被罚58.8万元,等等。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法人员只着眼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忽略了位阶更高的《行政处罚法》。
后者第5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能只盯着违法结果看,还应当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所有主客观情况。
同时,该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条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像拍黄瓜案,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那么就应认定没有主观过错,不应予以苛责。
这一条被称为行政处罚中的“责任主义”,体现了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然而在实践中却常常被执法机关有意无意的忽视,这才导致了诸多过罚失当和僵化执法。
我们的执法部门应当意识到,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防止更多违法行为发生,这一点,并非只有通过高罚款才能实现。
执法的正当性,源自无数公众的道德期待,只有符合公众朴素认知,才能得到大家发自内心的遵守和服从。
否则,法律就会异化为冰冷的治理工具——而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周兆成律师[超话]##帮邻居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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