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新闻[超话]#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河南省太康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无良开发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判决书:
案件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该公司经理。
电话: 03947908888、15039458683。
住所地: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建设南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建业城售楼处。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以及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也并没有将上述条款对上诉人朱月月进行提示,故上诉人朱月月认为上述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而一审法院对上述条款没有依法排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且根据,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或协议约定形式告知买受人的”上诉人朱月月至今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任何形式的通知,更证明了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的客观存在。
2、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1月17日,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2019年2020年期间,周口市川汇区因雨雪天气不能施工天数共计174天;2019年至2020年期间,周口市大气污染治理及新冠疫情防控发布的不可抗力管控天数为244天;周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周房稳(2022)4号文规定,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开发商可顺延交付期限不超过90天;2021年、2022年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控文件证明,大气污染防控日期合计63天”,并据此认定“结合上述事实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朱月月认为: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周口市川汇区,且其余文件也均非太康县地区的官方文件,因此并不能直接代表太康县地区,一审法院应根据太康县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而一审法院仅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6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便直接认定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1、上诉人朱月月与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诉人朱月月在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太康县太康建业生态新城8号楼1-602号商品房,被上诉人交付房屋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予以认定。期间,上诉人朱月月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但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其违约行为已经给上诉人朱月月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以上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已经在一审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2、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诉称“目前案涉小区已经符合装修入住条件,部分业主也已经于6、7月份进行装修,”与事实不符,涉案小区的实际情况是至今没有竣工,也并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本案涉案小区至今尚未实际竣工的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在一审中已经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事实,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中国新闻网[超话]#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河南省太康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无良开发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判决书:
案件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该公司经理。
电话: 03947908888、15039458683。
住所地: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建设南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建业城售楼处。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以及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也并没有将上述条款对上诉人朱月月进行提示,故上诉人朱月月认为上述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而一审法院对上述条款没有依法排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且根据,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或协议约定形式告知买受人的”上诉人朱月月至今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任何形式的通知,更证明了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的客观存在。
2、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1月17日,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2019年2020年期间,周口市川汇区因雨雪天气不能施工天数共计174天;2019年至2020年期间,周口市大气污染治理及新冠疫情防控发布的不可抗力管控天数为244天;周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周房稳(2022)4号文规定,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开发商可顺延交付期限不超过90天;2021年、2022年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控文件证明,大气污染防控日期合计63天”,并据此认定“结合上述事实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朱月月认为: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周口市川汇区,且其余文件也均非太康县地区的官方文件,因此并不能直接代表太康县地区,一审法院应根据太康县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而一审法院仅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6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便直接认定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1、上诉人朱月月与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诉人朱月月在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太康县太康建业生态新城8号楼1-602号商品房,被上诉人交付房屋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予以认定。期间,上诉人朱月月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但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其违约行为已经给上诉人朱月月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以上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已经在一审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2、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诉称“目前案涉小区已经符合装修入住条件,部分业主也已经于6、7月份进行装修,”与事实不符,涉案小区的实际情况是至今没有竣工,也并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本案涉案小区至今尚未实际竣工的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在一审中已经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事实,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河南省太康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无良开发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判决书:
案件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该公司经理。
电话: 03947908888、15039458683。
住所地: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建设南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建业城售楼处。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以及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也并没有将上述条款对上诉人朱月月进行提示,故上诉人朱月月认为上述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而一审法院对上述条款没有依法排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且根据,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或协议约定形式告知买受人的”上诉人朱月月至今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任何形式的通知,更证明了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的客观存在。
2、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1月17日,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2019年2020年期间,周口市川汇区因雨雪天气不能施工天数共计174天;2019年至2020年期间,周口市大气污染治理及新冠疫情防控发布的不可抗力管控天数为244天;周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周房稳(2022)4号文规定,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开发商可顺延交付期限不超过90天;2021年、2022年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控文件证明,大气污染防控日期合计63天”,并据此认定“结合上述事实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朱月月认为: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周口市川汇区,且其余文件也均非太康县地区的官方文件,因此并不能直接代表太康县地区,一审法院应根据太康县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而一审法院仅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6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便直接认定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1、上诉人朱月月与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诉人朱月月在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太康县太康建业生态新城8号楼1-602号商品房,被上诉人交付房屋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予以认定。期间,上诉人朱月月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但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其违约行为已经给上诉人朱月月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以上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已经在一审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2、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诉称“目前案涉小区已经符合装修入住条件,部分业主也已经于6、7月份进行装修,”与事实不符,涉案小区的实际情况是至今没有竣工,也并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本案涉案小区至今尚未实际竣工的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在一审中已经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事实,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难忘的,伤怀的,左右不得,到了明天都是往事。难忘的,伤怀的,左右不得,到了明天都是往事。
  • 20岁,祝你依然像树一样,无限、勇敢、肆意地延伸自己的人生脉络♾️#宋亚轩[超话]# 亲爱的小宋老师,恭喜你来到了20岁的世界我们又同岁啦!今天是喜欢你的第12
  • 此后看到此类帖将一律屏蔽⚠️且发帖用户视情况屏//蔽1-3天⚠️同时恳请大家自觉维护和谐超话环境严重撕/逼互挂、带节奏、引战、发表脱粉言论用户将进行永久屏//蔽
  • 外面的花都开了,去得不是时候,好多都谢了,都怪我太懒,错过了它最美的时候,真可惜。7.广东省博物馆去了8.谁懂、这白切鸡是这个馆的特色9.灯会看了、居然还要门票
  • 伍雪琳更慌了,她紧紧抓住他的手哭道:“我爸和我哥都不护着我了,你是我男人,你如果不要我,我真的没脸活下去了……”唐文瀚眼底闪过抹微不可察的不耐,但还是故作温柔地
  • #刘宇宁帝林# | #刘宇宁紫川# | #摩登兄弟[超话]# 遇见你是我最幸运的事,喜欢你是我最正确的选择。不到五分钟轻松做完~人美心善的小姐姐在易撩撩等你一起
  • 你凭什么说我敷衍,你的每条消息我都是秒回而且认真回,在你生病不开心的时候,我想尽办法为你提供情绪价值。明明你叫我的每一声我都会立刻答应,甚至暂停视频来听,因为我
  • 名称:《中国古代成语故事连环画》 (PDF)描述:《中国古代成语故事连环画》将每一个成语进行全方位的说明,包括出处、释义等,简洁明了,配以工笔精绘的传统连环画,
  • 目前为止,你总结的最大的人生经验是什么? 1:发朋友圈屏蔽同事。 2:真正要做的事情,连神明也不要告诉。 3:领导都不喜欢能力特别强的下属。 4:能者多劳
  • #安庆美食[超话]# 《洛以夏宋承颐》《独家偏爱:靳教授请轻轻吻》时宁靳宴 《沈夏傅明之》《夏滢唐胤》《宋雪宁陆近》《时咛裴砚》 《夫君独宠爱妾我攻略婆婆来
  • 李饼,将是我最喜欢的影视剧主角,当然丁禹兮我期待你刷新的我排名这个故事发展至此,我不相信它会烂尾,我越发底气十足恭喜热度过8000(图是我每天在广场溜达收来的,
  • 一开始,他们的初衷只是为了留下雪豹的影像纪录,并没想到要把它拍成电影,但最终在朋友的帮助下,《雪豹和她的朋友们》登上了全国的大银幕,并且摘下金鸡奖最佳纪录片的荣
  • 演法上以前唱到“波顿夫人请安息”是邓bridget做一个割喉的动作,然后萱lizzie做拜拜的动作,中剧场这里乙萱改成了整个人向后仰,一种暗爽的感觉。(小剧场这
  • 但是这里头有个条件,就是要放下,不但世间法放下,佛法也要放下,什么大乘小乘、宗门教下、显教密教全放下,我就一句阿弥陀佛,心里就靠定阿弥陀佛,你决定往生。真的信心
  • 真正的成熟就是老子说的“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这的确是一种难得的境界。 格局,决定人生的高度 有人说:“生命取向要高,格局不高,说不出高雅的话
  • 很多时候,不是过不了生活的那道坎,而是过不了心里那一关。 人生,其实是一场自己跟自己的博弈,这个世界没有感同身受,你可以消沉,也可以抱怨, 甚至可以崩溃,但你一
  • 昨天没有掉的眼泪,全在今天的青岛北站流了[悲伤]全在留下来陪你生活这首歌里了留下来陪你生活这句话还是太重了你拥抱的并不总是也拥抱你/而我想说的/谁也不可惜与你握
  • 人工智能投资免费课一,龙年算力板块暴涨超50%:3月3日,书声说财经复盘开讲的人工智能投资免费课正式开栏了,每日一更,欢迎关注:龙年投资发财,人工智能绝对是主线
  • 【书单 | 世界史研究(八十七)近现代7 法国大革命(2)1984-1989年出版】1.王养冲:《阿·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论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2.
  • —大宝法王噶玛巴《解脱庄严论》课程[蜡烛][蜡烛][蜡烛]是啊 真的过的很不好 每天只贪图享乐 太阳升起时睡觉 月亮出现我化美美的妆出门 每天也不知道在想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