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今年5月起施行】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1月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对该《办法》出台的背景、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解读,指出这是全省征地补偿的新时代改革探索。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作出规定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由于全省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补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导致征地矛盾纠纷突出。因此,制定《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其中,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
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属及分配
在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方面,《办法》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及分配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规定征收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务工、经商、婚嫁等也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全省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措施,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和矛盾的改革探索。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作出规定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由于全省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补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导致征地矛盾纠纷突出。因此,制定《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其中,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
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属及分配
在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方面,《办法》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及分配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规定征收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务工、经商、婚嫁等也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全省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措施,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和矛盾的改革探索。
【#安徽发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今年5月起施行】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1月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对该《办法》出台的背景、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解读,指出这是全省征地补偿的新时代改革探索。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作出规定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由于全省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补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导致征地矛盾纠纷突出。因此,制定《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其中,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
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属及分配
在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方面,《办法》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及分配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规定征收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务工、经商、婚嫁等也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全省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措施,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和矛盾的改革探索。(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吴奇 通讯员 张莉文)https://t.cn/A6le7UoJ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作出规定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由于全省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补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导致征地矛盾纠纷突出。因此,制定《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其中,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
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属及分配
在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方面,《办法》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及分配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规定征收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务工、经商、婚嫁等也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全省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措施,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和矛盾的改革探索。(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吴奇 通讯员 张莉文)https://t.cn/A6le7U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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