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洪迈《夷坚志·甲志》卷第四
○ 郑邻再生
绍兴十四年三月四日,江东宪司驺卒郑邻久疾,梦二使追之,曰:“大王召。”行数十里,楼观巍然。使引之登阶,入朱门,庭下列男女僧道、鸡犬牛羊,殿前挂大镜,照人心腑,历历可见。顷之,王出,二使拥邻声喏,称追到郑邻。王问:“甚处人,何事到此?”邻俯首答曰:“本贯信州,被追来,不知何故。”王命将到头事祖来,以笔点一字,顾吏曰:“又却是此邻字,莫误否?”判官携簿前白云:“合追处州松阳郑林。”王曰:“若尔,则不干此人事,教回。”复命检勾生死簿,称邻寿尚有一纪半,遂呼邻前曰:“看汝是一善人,在生曾诵经否?”邻曰:“默念《高王经》,看本念《观世音经》。”王曰:“汝视此间囚不作善事。”邻举首观殿下铁柱,系者甚众,五木被体,羸瘠裸立,绝无人状。柱上立粉牌志其罪,某人咒咀,某人杀生,某人斗杀。狱户施金钉,图大海兽张口衔之。两庑皆鞫狱官,内有戴牛耳幞头者,周览而旋。王曰:“汝已见了,还生时依旧积善。若见戮人,只念阿弥陀观世音佛名,令渠受生,汝得消灾介福。”邻曰:“领圣旨。”遂退。行数步,回首已无所睹,唯一叟白衣拄杖。邻问去饶州路,叟以杖指云:“由此而左,得路宜亟行,稍缓有豺虎虫虺之毒。”邻忧挠奔回,遂寤,遍体流汗。乃初六夜矣。
#洪迈##夷坚志#
○ 郑邻再生
绍兴十四年三月四日,江东宪司驺卒郑邻久疾,梦二使追之,曰:“大王召。”行数十里,楼观巍然。使引之登阶,入朱门,庭下列男女僧道、鸡犬牛羊,殿前挂大镜,照人心腑,历历可见。顷之,王出,二使拥邻声喏,称追到郑邻。王问:“甚处人,何事到此?”邻俯首答曰:“本贯信州,被追来,不知何故。”王命将到头事祖来,以笔点一字,顾吏曰:“又却是此邻字,莫误否?”判官携簿前白云:“合追处州松阳郑林。”王曰:“若尔,则不干此人事,教回。”复命检勾生死簿,称邻寿尚有一纪半,遂呼邻前曰:“看汝是一善人,在生曾诵经否?”邻曰:“默念《高王经》,看本念《观世音经》。”王曰:“汝视此间囚不作善事。”邻举首观殿下铁柱,系者甚众,五木被体,羸瘠裸立,绝无人状。柱上立粉牌志其罪,某人咒咀,某人杀生,某人斗杀。狱户施金钉,图大海兽张口衔之。两庑皆鞫狱官,内有戴牛耳幞头者,周览而旋。王曰:“汝已见了,还生时依旧积善。若见戮人,只念阿弥陀观世音佛名,令渠受生,汝得消灾介福。”邻曰:“领圣旨。”遂退。行数步,回首已无所睹,唯一叟白衣拄杖。邻问去饶州路,叟以杖指云:“由此而左,得路宜亟行,稍缓有豺虎虫虺之毒。”邻忧挠奔回,遂寤,遍体流汗。乃初六夜矣。
#洪迈##夷坚志#
干的漂亮!浙江绍兴,一男子开车回家后,发现一辆轿车占了他的车位,而且没有留挪车电话。随后男子通过114联系上车主,结果对方拒绝挪车,男子一怒之下,花了1000块钱,在车位旁焊上铁柱,并冲车主喊话:“必须公开道歉,否则永远别想走!”
男子徐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为了停车方便,他从朋友那里租了一个车位,停了很久,一直相安无事。可事发这天,他将车开进地下车库,发现一辆“不速之车”停在他的车位上。
徐某准备打挪车电话,让车主挪车,结果发现对方没留电话。无奈之下,徐某只好通过114查询,最后徐某好不容易联系上车主,没想车主竟质疑说,他停的是公开车位!
徐某耐着性子,向车主解释,“小区车位全部都是私人车位,没有公共车位,希望你能来挪一下车。”没想到车主不同意,说是喝酒了,没办法挪车,要挪徐某自己挪,并挂断了电话!
徐某看着手机愣了一下,这人也太不讲理了吧,占了别人的车位,还这么豪横?当天晚上,徐某给车主打了6通电话,对方都拒不挪车。
徐某表示,他自己买了车位的,但由于位置不太方便,才从朋友那边租了一个。
第二天早上,徐某到车库查看,发现这辆黑色轿车,仍然停在他的车位上,再想到车主的态度,徐某索性花费1000元,让工人在车位周围焊上警示柱,并将车轮锁上。
徐某担心车主通过吊车将车吊出,还将自己的两辆车,停在对方车辆的前后,将对方堵得严严实实,然后冲车主喊话,“我不缺钱,除非你出面道歉,不然就一直耗到底。”
车主不服气,打电话报了警,但派出所表示,这是民事纠纷,他们只能调解,并建议车主提起民事诉讼。
徐某愤愤不平地说,“我就是要整治这种随便占车位、还不挪车的不良之气!”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就是要这样保护私有财产!”“道歉要,赔偿也必须要,一样不能少!”“对付流氓,你必须比他更流氓才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也遇到过这样的无赖之徒,乱停车快成公害了!”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徐某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吗?
首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徐某的虽然不是的所有权人,但他是车位的用益物权人,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车主占用徐某的车位,拒不挪车,侵犯了徐某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具体而言,针对车主侵占车位的行为,徐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同样的,车主发现徐某在车位周围焊上警示柱,并将其车轮锁上,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排除妨害。
但徐某和车主都没有这样做,原因是起诉太麻烦了,费时费力,维权成本太高。
其次,有网友提出,徐某这是在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是这样吗?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车主占用徐某车位的行为,并未达到情况紧迫的程度。
至于报警有没有用?民警可不可以以拒不挪车,对车主进行治安处罚?
答案是理论上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他人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换而言之,警方可以以第26条之规定,对占用车位的行为人进行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最后,私家车位,是私人财产,如果警方不对侵占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将使某些人愈发的猖狂、愈发的肆无忌惮。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男子徐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为了停车方便,他从朋友那里租了一个车位,停了很久,一直相安无事。可事发这天,他将车开进地下车库,发现一辆“不速之车”停在他的车位上。
徐某准备打挪车电话,让车主挪车,结果发现对方没留电话。无奈之下,徐某只好通过114查询,最后徐某好不容易联系上车主,没想车主竟质疑说,他停的是公开车位!
徐某耐着性子,向车主解释,“小区车位全部都是私人车位,没有公共车位,希望你能来挪一下车。”没想到车主不同意,说是喝酒了,没办法挪车,要挪徐某自己挪,并挂断了电话!
徐某看着手机愣了一下,这人也太不讲理了吧,占了别人的车位,还这么豪横?当天晚上,徐某给车主打了6通电话,对方都拒不挪车。
徐某表示,他自己买了车位的,但由于位置不太方便,才从朋友那边租了一个。
第二天早上,徐某到车库查看,发现这辆黑色轿车,仍然停在他的车位上,再想到车主的态度,徐某索性花费1000元,让工人在车位周围焊上警示柱,并将车轮锁上。
徐某担心车主通过吊车将车吊出,还将自己的两辆车,停在对方车辆的前后,将对方堵得严严实实,然后冲车主喊话,“我不缺钱,除非你出面道歉,不然就一直耗到底。”
车主不服气,打电话报了警,但派出所表示,这是民事纠纷,他们只能调解,并建议车主提起民事诉讼。
徐某愤愤不平地说,“我就是要整治这种随便占车位、还不挪车的不良之气!”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就是要这样保护私有财产!”“道歉要,赔偿也必须要,一样不能少!”“对付流氓,你必须比他更流氓才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也遇到过这样的无赖之徒,乱停车快成公害了!”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徐某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吗?
首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徐某的虽然不是的所有权人,但他是车位的用益物权人,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车主占用徐某的车位,拒不挪车,侵犯了徐某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具体而言,针对车主侵占车位的行为,徐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同样的,车主发现徐某在车位周围焊上警示柱,并将其车轮锁上,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排除妨害。
但徐某和车主都没有这样做,原因是起诉太麻烦了,费时费力,维权成本太高。
其次,有网友提出,徐某这是在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是这样吗?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车主占用徐某车位的行为,并未达到情况紧迫的程度。
至于报警有没有用?民警可不可以以拒不挪车,对车主进行治安处罚?
答案是理论上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他人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换而言之,警方可以以第26条之规定,对占用车位的行为人进行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最后,私家车位,是私人财产,如果警方不对侵占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将使某些人愈发的猖狂、愈发的肆无忌惮。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干的漂亮!浙江绍兴,一男子开车回家后,发现一辆轿车占了他的车位,而且没有留挪车电话。随后男子通过114联系上车主,结果对方拒绝挪车,男子一怒之下,花了1000块钱,在车位旁焊上铁柱,并冲车主喊话:“必须公开道歉,否则永远别想走!”
男子徐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为了停车方便,他从朋友那里租了一个车位,停了很久,一直相安无事。可事发这天,他将车开进地下车库,发现一辆“不速之车”停在他的车位上。
徐某准备打挪车电话,让车主挪车,结果发现对方没留电话。无奈之下,徐某只好通过114查询,最后徐某好不容易联系上车主,没想车主竟质疑说,他停的是公开车位!
徐某耐着性子,向车主解释,“小区车位全部都是私人车位,没有公共车位,希望你能来挪一下车。”没想到车主不同意,说是喝酒了,没办法挪车,要挪徐某自己挪,并挂断了电话!
徐某看着手机愣了一下,这人也太不讲理了吧,占了别人的车位,还这么豪横?当天晚上,徐某给车主打了6通电话,对方都拒不挪车。
徐某表示,他自己买了车位的,但由于位置不太方便,才从朋友那边租了一个。
第二天早上,徐某到车库查看,发现这辆黑色轿车,仍然停在他的车位上,再想到车主的态度,徐某索性花费1000元,让工人在车位周围焊上警示柱,并将车轮锁上。
徐某担心车主通过吊车将车吊出,还将自己的两辆车,停在对方车辆的前后,将对方堵得严严实实,然后冲车主喊话,“我不缺钱,除非你出面道歉,不然就一直耗到底。”
车主不服气,打电话报了警,但派出所表示,这是民事纠纷,他们只能调解,并建议车主提起民事诉讼。
徐某愤愤不平地说,“我就是要整治这种随便占车位、还不挪车的不良之气!”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就是要这样保护私有财产!”“道歉要,赔偿也必须要,一样不能少!”“对付流氓,你必须比他更流氓才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也遇到过这样的无赖之徒,乱停车快成公害了!”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徐某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吗?
首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徐某的虽然不是的所有权人,但他是车位的用益物权人,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车主占用徐某的车位,拒不挪车,侵犯了徐某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具体而言,针对车主侵占车位的行为,徐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同样的,车主发现徐某在车位周围焊上警示柱,并将其车轮锁上,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排除妨害。
但徐某和车主都没有这样做,原因是起诉太麻烦了,费时费力,维权成本太高。
其次,有网友提出,徐某这是在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是这样吗?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车主占用徐某车位的行为,并未达到情况紧迫的程度。
至于报警有没有用?民警可不可以以拒不挪车,对车主进行治安处罚?
答案是理论上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他人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换而言之,警方可以以第26条之规定,对占用车位的行为人进行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最后,私家车位,是私人财产,如果警方不对侵占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将使某些人愈发的猖狂、愈发的肆无忌惮。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男子徐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为了停车方便,他从朋友那里租了一个车位,停了很久,一直相安无事。可事发这天,他将车开进地下车库,发现一辆“不速之车”停在他的车位上。
徐某准备打挪车电话,让车主挪车,结果发现对方没留电话。无奈之下,徐某只好通过114查询,最后徐某好不容易联系上车主,没想车主竟质疑说,他停的是公开车位!
徐某耐着性子,向车主解释,“小区车位全部都是私人车位,没有公共车位,希望你能来挪一下车。”没想到车主不同意,说是喝酒了,没办法挪车,要挪徐某自己挪,并挂断了电话!
徐某看着手机愣了一下,这人也太不讲理了吧,占了别人的车位,还这么豪横?当天晚上,徐某给车主打了6通电话,对方都拒不挪车。
徐某表示,他自己买了车位的,但由于位置不太方便,才从朋友那边租了一个。
第二天早上,徐某到车库查看,发现这辆黑色轿车,仍然停在他的车位上,再想到车主的态度,徐某索性花费1000元,让工人在车位周围焊上警示柱,并将车轮锁上。
徐某担心车主通过吊车将车吊出,还将自己的两辆车,停在对方车辆的前后,将对方堵得严严实实,然后冲车主喊话,“我不缺钱,除非你出面道歉,不然就一直耗到底。”
车主不服气,打电话报了警,但派出所表示,这是民事纠纷,他们只能调解,并建议车主提起民事诉讼。
徐某愤愤不平地说,“我就是要整治这种随便占车位、还不挪车的不良之气!”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就是要这样保护私有财产!”“道歉要,赔偿也必须要,一样不能少!”“对付流氓,你必须比他更流氓才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也遇到过这样的无赖之徒,乱停车快成公害了!”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徐某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吗?
首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徐某的虽然不是的所有权人,但他是车位的用益物权人,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车主占用徐某的车位,拒不挪车,侵犯了徐某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具体而言,针对车主侵占车位的行为,徐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同样的,车主发现徐某在车位周围焊上警示柱,并将其车轮锁上,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排除妨害。
但徐某和车主都没有这样做,原因是起诉太麻烦了,费时费力,维权成本太高。
其次,有网友提出,徐某这是在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是这样吗?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车主占用徐某车位的行为,并未达到情况紧迫的程度。
至于报警有没有用?民警可不可以以拒不挪车,对车主进行治安处罚?
答案是理论上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他人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换而言之,警方可以以第26条之规定,对占用车位的行为人进行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最后,私家车位,是私人财产,如果警方不对侵占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将使某些人愈发的猖狂、愈发的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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