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2月24日电 成都至宜宾高速铁路(以下简称“成宜高铁”)进入开通倒计时。今日,新建8座客运站房正式亮相。
成宜高铁起自成都东站,经成都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和宜宾市,全线共设成都东、天府、三岔湖、天府机场、资阳西、资中西、威远、自贡、沿滩、南溪北、宜宾东和宜宾站等12个车站。其中成都东站和自贡站为既有站;三岔湖站为缓开站,目前正抓紧完成最后收尾工作,力争2024年上半年尽早投用;天府站为新建站,目前正进入主体施工阶段,预计2025年建成投用。
此次亮相的8座车站分别为天府机场、资阳西、资中西、威远、沿滩、南溪北、宜宾东和宜宾站,由蜀道集团四川路桥铁建公司、中铁八局、中铁九局等单位承建,车站以当地地方建筑风格为出发点,让地域文化与新时代站房完美融合。
成宜高铁起自成都东站,经成都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和宜宾市,全线共设成都东、天府、三岔湖、天府机场、资阳西、资中西、威远、自贡、沿滩、南溪北、宜宾东和宜宾站等12个车站。其中成都东站和自贡站为既有站;三岔湖站为缓开站,目前正抓紧完成最后收尾工作,力争2024年上半年尽早投用;天府站为新建站,目前正进入主体施工阶段,预计2025年建成投用。
此次亮相的8座车站分别为天府机场、资阳西、资中西、威远、沿滩、南溪北、宜宾东和宜宾站,由蜀道集团四川路桥铁建公司、中铁八局、中铁九局等单位承建,车站以当地地方建筑风格为出发点,让地域文化与新时代站房完美融合。
【#媒体评业主拒出资加装电梯后想使用被拒#】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业主李某某拒绝出资加装电梯费用,电梯建好后又想使用被其他业主拒绝。一怒之下,李某某将其他业主告上法庭……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
据报道,青羊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2楼住户李某某不承担电梯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予以驳回。
案情还比较复杂,甚至有网友还同情业主李某某。据了解,7层14户业主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后经全体住户协商一致,签订了《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约定了1-7楼各楼层分摊电梯建设费用比例及后期维护费、保养费及电费分摊比例等。后李某某与代理业主张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楼不出电梯建设费用,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但拥有电梯使用权,按1.8%比例分摊交付使用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
有网友分析,代理业主张某某之所以要和李某某签订这份《补充协议》,就是为了电梯安装的顺利进行,怕李某某拒绝房屋加装电梯导致工程受阻,是一种姑息之举。没想到电梯安装完成后,其他业主反对李某某使用电梯,这才闹出纠纷。就有人怀疑李某某落入了一个圈套。
不得不强调,法院的判决合乎法律法规。首先,14户业主签订的《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李某某应该履行相关义务。其次,代理业主张某某无权代表单元全体业主和李某某签订《补充协议》。
这个案例就说明了加装电梯的复杂性,从前期协商到后期使用全流程应该经得起公平公正的检验。当然,不排除一些业主利用手上的否决权,想少出费用。但业主既想不出钱或少出钱又想使用电梯并非不可能,这就需要全体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
老旧楼房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之举,按理说应该得到全体业主的支持。但是,因为涉及楼道改造等,再加上每层每户的需求并不一样,让情况变得非常复杂。比如一楼不使用电梯,还有的可能因此利益受损。总的来说,就是要互相尊重、体谅,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共识。此前还有新闻报道,顶层业主出资加装电梯的事,就受到舆论的点赞。
1、2楼的住户对电梯的需求往往弱一些,这是客观存在的。李某某作为业主,当然有提出诉求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应该在公共协商当中来明确。一方面,我们反对这种权责不对等的行为,要用就要出费用。另一方面,各方的协商讨论应该公开透明,在工程建设前就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在协商阶段,李某某就提出了“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的诉求,如果他的这项诉求写进了业主共同签订的《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中,就不存在后面的纠纷了。
如果说,有人故意以无效的《补充协议》来误导李某某,就是为了工程更好实施,这恐怕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此举可能增加邻里之间的矛盾,不能提倡。总之,电梯加装流程复杂,每位业主想法不一,没有所谓的绝对公平,舆论应该理性看待,就是鼓励业主协商着办,协商好了就按协议行事。(极目新闻)
据报道,青羊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2楼住户李某某不承担电梯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予以驳回。
案情还比较复杂,甚至有网友还同情业主李某某。据了解,7层14户业主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后经全体住户协商一致,签订了《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约定了1-7楼各楼层分摊电梯建设费用比例及后期维护费、保养费及电费分摊比例等。后李某某与代理业主张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楼不出电梯建设费用,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但拥有电梯使用权,按1.8%比例分摊交付使用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
有网友分析,代理业主张某某之所以要和李某某签订这份《补充协议》,就是为了电梯安装的顺利进行,怕李某某拒绝房屋加装电梯导致工程受阻,是一种姑息之举。没想到电梯安装完成后,其他业主反对李某某使用电梯,这才闹出纠纷。就有人怀疑李某某落入了一个圈套。
不得不强调,法院的判决合乎法律法规。首先,14户业主签订的《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李某某应该履行相关义务。其次,代理业主张某某无权代表单元全体业主和李某某签订《补充协议》。
这个案例就说明了加装电梯的复杂性,从前期协商到后期使用全流程应该经得起公平公正的检验。当然,不排除一些业主利用手上的否决权,想少出费用。但业主既想不出钱或少出钱又想使用电梯并非不可能,这就需要全体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
老旧楼房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之举,按理说应该得到全体业主的支持。但是,因为涉及楼道改造等,再加上每层每户的需求并不一样,让情况变得非常复杂。比如一楼不使用电梯,还有的可能因此利益受损。总的来说,就是要互相尊重、体谅,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共识。此前还有新闻报道,顶层业主出资加装电梯的事,就受到舆论的点赞。
1、2楼的住户对电梯的需求往往弱一些,这是客观存在的。李某某作为业主,当然有提出诉求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应该在公共协商当中来明确。一方面,我们反对这种权责不对等的行为,要用就要出费用。另一方面,各方的协商讨论应该公开透明,在工程建设前就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在协商阶段,李某某就提出了“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的诉求,如果他的这项诉求写进了业主共同签订的《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中,就不存在后面的纠纷了。
如果说,有人故意以无效的《补充协议》来误导李某某,就是为了工程更好实施,这恐怕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此举可能增加邻里之间的矛盾,不能提倡。总之,电梯加装流程复杂,每位业主想法不一,没有所谓的绝对公平,舆论应该理性看待,就是鼓励业主协商着办,协商好了就按协议行事。(极目新闻)
【#业主拒出资加装电梯欲使用被拒反起诉# 一怒之下将其余业主告上法庭被驳回】#业主拒出资加装电梯想使用被拒#据红星新闻报道: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业主李某某拒绝出资加装电梯费用,电梯建好后又想使用被其他业主拒绝。一怒之下,李某某将其他业主告上法庭……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共有7楼14户住户,为方便生活,居民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后经全体住户协商一致,签订了《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约定了1-7楼各楼层分摊电梯建设费用比例及后期维护费、保养费及电费分摊比例等。
后李某某与业主张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楼不出电梯建设费用,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但拥有电梯使用权,按1.8%比例分摊交付使用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电梯加装完成后,其余业主要求李某某支付电梯建设费用,李某某依据其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拒绝支付,其余业主不认可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经协商后决定停止其使用电梯。
李某某不服,起诉至成都青羊法院。法院予以驳回: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
青羊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2楼住户李某某不承担电梯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予以驳回。
本案中,在该楼栋单元包括李某某在内的14户业主均签名确认的《协议书》中,所约定建设资金2楼按照1.8%分摊,电梯电费运行费用、电梯维护保养费分摊2楼亦为1.8%。李某某虽然支付了电梯平台搭建费用、燃气管道改造费用,但该费用系针对李某某所在楼层的平台搭建及李某某所有房屋的燃气管道改造,并非电梯建设费用,其在未按照《协议书》承担电梯建设费用的情形下,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另外,张某某虽与李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的附件,但其签署的附件内容已经超出了张某某作为代理业主的权限,因此对于2楼住户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共有7楼14户住户,为方便生活,居民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后经全体住户协商一致,签订了《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约定了1-7楼各楼层分摊电梯建设费用比例及后期维护费、保养费及电费分摊比例等。
后李某某与业主张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楼不出电梯建设费用,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但拥有电梯使用权,按1.8%比例分摊交付使用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电梯加装完成后,其余业主要求李某某支付电梯建设费用,李某某依据其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拒绝支付,其余业主不认可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经协商后决定停止其使用电梯。
李某某不服,起诉至成都青羊法院。法院予以驳回: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
青羊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2楼住户李某某不承担电梯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予以驳回。
本案中,在该楼栋单元包括李某某在内的14户业主均签名确认的《协议书》中,所约定建设资金2楼按照1.8%分摊,电梯电费运行费用、电梯维护保养费分摊2楼亦为1.8%。李某某虽然支付了电梯平台搭建费用、燃气管道改造费用,但该费用系针对李某某所在楼层的平台搭建及李某某所有房屋的燃气管道改造,并非电梯建设费用,其在未按照《协议书》承担电梯建设费用的情形下,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另外,张某某虽与李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的附件,但其签署的附件内容已经超出了张某某作为代理业主的权限,因此对于2楼住户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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