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发布首款轿车有多安全# 智界S7用最顶尖的黑科技满足用户最基础的安全保障。之前的发布会余总说过,不计成本的把安全搞上去,安全才是最大的豪华。就这种安全至上的原则,很难不让人爱吧。除了有各种铝合金材质、高强度钢以及热成型钢暗地里保护,中保研3G和C-NCAP五星也是基本操作。在软实力上有ADS 2.0的加持像是全车开了扫描镜主动保护,每个危险靠近都能感知到,并做出判断。双重安全保护,华为技术666。
【#vivo智慧终端总部项目在东莞成功摘牌#】11月27日,vivo智慧终端总部项目用地在东莞成功摘牌。据了解,该项目由维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位于滨海湾新区交椅湾板块东海路西侧,总投资50亿元,用地约422亩。主要建设智慧终端研发中心、智能设备制造中心、生活配套等#vivo拍出了最重要的小事#。https://t.cn/A6WsP5Qq
#女子安装可视门铃被邻居告上法庭##安装可视门铃要注意这件事#【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侵犯了邻居隐私?法院这样判!】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使用高科技产品保护家庭安全。但可视门铃、摄像头等设备在使用时应当注意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引发邻里矛盾。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认定安装可视门铃及摄像头构成侵权,判决予以拆除。目前案件已生效。
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通州某小区的韩先生发现,邻居吴女士在自家门口安装了可视门铃,并且在门的上方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正好可以拍摄到韩先生家门口的情况,并且可视门铃和摄像头均有录像存储功能,韩先生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吴女士知晓,这让韩先生感到不舒服,遂找到吴女士商量拆除,吴女士以安全防范为由拒绝拆除摄像头和可视门铃,双方争执不下。韩先生认为吴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可视门铃及摄像头。
庭审中,吴女士认可安装了摄像头和可视门铃的事实,但是认为其安装上述装置是为了家庭安防需要,上述装置不会拍摄到韩先生的情况,现已将门铃摄像头遮挡,韩先生所述都是其猜忌和幻想。此外,吴女士认为可视门铃和门口摄像头作为家庭安防产品已经被广泛应用,现有法律未对个人安装职能安防设备有禁止性的规定,其对自家门前的行人和情况有知情权,因此对韩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经法官现场勘察,吴女士入户防盗门可视门铃正对韩先生的入户防盗门,可以拍摄楼梯转角整个平台及韩先生防盗门,现吴女士用胶布遮挡猫眼摄像头;吴女士入户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朝南摄像,可以拍摄楼梯转角整个平台,现吴女士用胶布遮挡部分摄像头,遮挡后可以拍摄楼梯转角约一半面积及下行楼梯楼梯口一半面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女士安装的入户防盗门猫眼智能门铃、入户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均可拍摄吴女士与韩先生之间楼梯转角整个平台,且入户门可视门铃可拍摄吴女士入户防盗门,韩先生出入住宅、他人上下楼梯等相关个人信息均可以被拍摄留存。现吴女士虽将可视门铃摄像头遮挡、对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进行部分遮挡,但该遮挡具有主观性、临时性、不确定性,且遮挡后仍可拍摄楼梯转角约一半面积及下行楼梯楼梯口一半面积,不能排除拍摄韩先生等他人信息的可能及风险。因此,吴女士出于个人利益,未经韩先生同意,摄录留存个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已构成侵权,对韩先生要求拆除两个摄像设备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通州某小区的韩先生发现,邻居吴女士在自家门口安装了可视门铃,并且在门的上方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正好可以拍摄到韩先生家门口的情况,并且可视门铃和摄像头均有录像存储功能,韩先生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吴女士知晓,这让韩先生感到不舒服,遂找到吴女士商量拆除,吴女士以安全防范为由拒绝拆除摄像头和可视门铃,双方争执不下。韩先生认为吴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可视门铃及摄像头。
庭审中,吴女士认可安装了摄像头和可视门铃的事实,但是认为其安装上述装置是为了家庭安防需要,上述装置不会拍摄到韩先生的情况,现已将门铃摄像头遮挡,韩先生所述都是其猜忌和幻想。此外,吴女士认为可视门铃和门口摄像头作为家庭安防产品已经被广泛应用,现有法律未对个人安装职能安防设备有禁止性的规定,其对自家门前的行人和情况有知情权,因此对韩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经法官现场勘察,吴女士入户防盗门可视门铃正对韩先生的入户防盗门,可以拍摄楼梯转角整个平台及韩先生防盗门,现吴女士用胶布遮挡猫眼摄像头;吴女士入户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朝南摄像,可以拍摄楼梯转角整个平台,现吴女士用胶布遮挡部分摄像头,遮挡后可以拍摄楼梯转角约一半面积及下行楼梯楼梯口一半面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女士安装的入户防盗门猫眼智能门铃、入户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均可拍摄吴女士与韩先生之间楼梯转角整个平台,且入户门可视门铃可拍摄吴女士入户防盗门,韩先生出入住宅、他人上下楼梯等相关个人信息均可以被拍摄留存。现吴女士虽将可视门铃摄像头遮挡、对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进行部分遮挡,但该遮挡具有主观性、临时性、不确定性,且遮挡后仍可拍摄楼梯转角约一半面积及下行楼梯楼梯口一半面积,不能排除拍摄韩先生等他人信息的可能及风险。因此,吴女士出于个人利益,未经韩先生同意,摄录留存个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已构成侵权,对韩先生要求拆除两个摄像设备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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