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男士带着9.8万元前往银行存款,然而他震惊地发现,女性柜员只数出了8.8万元!男士情绪激动,立即要求查看监控录像,但银行方面坚决拒绝了他的请求。在坚持并报警后,他终于获准观看监控录像,但监控中发生的事情让他怒不可遏!
作为故事的主人公,我可能会一直记着这件事情。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信任受损:这次事件让我对银行的信任受到了严重损害。我一直认为银行是一个安全可靠的地方,但这次经历让我开始怀疑这一点。
2. 情绪激动:在发现女性柜员只数出了8.8万元时,我的情绪非常激动。这种情绪可能会影响到我未来与银行打交道的信心和态度。
3. 不公平待遇:虽然最后我获准观看了监控录像,但银行方面一开始坚决拒绝我的请求,让我感到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这种不公平感可能会让我一直记住这件事情。
4. 教训:这次事件让我认识到,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应该更加坚持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警示作用:我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意识到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类似事 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作为故事的主人公,我可能会一直记着这件事情。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信任受损:这次事件让我对银行的信任受到了严重损害。我一直认为银行是一个安全可靠的地方,但这次经历让我开始怀疑这一点。
2. 情绪激动:在发现女性柜员只数出了8.8万元时,我的情绪非常激动。这种情绪可能会影响到我未来与银行打交道的信心和态度。
3. 不公平待遇:虽然最后我获准观看了监控录像,但银行方面一开始坚决拒绝我的请求,让我感到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这种不公平感可能会让我一直记住这件事情。
4. 教训:这次事件让我认识到,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应该更加坚持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警示作用:我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意识到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类似事 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吉林长春,张某和邻居李某关系不错,这天2人一起遛狗,期间张某的狗主动挑衅,反被咬成重伤,索赔无果后竟将邻居告上了法院。张某认为自己狗狗被严重咬伤,作为狗的主人,李某应该进行赔偿,她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131元。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偶然看到了喜欢且三观很正的一段话:“我慢慢开始自渡了,变得不悲不喜,我接受世界上所有的不公平,善良并带点锋芒,我请求我自己,热爱生活热爱自己。"
人生建议1:“难熬的日子总会过去的,不信你回头看看,你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熬过了很多苦难,所以真的不必慌张。"
人生建议2:“该翻脸的时候就翻脸,你好好说话别人还以为你好说话,过分的善良只会让人觉得你没有价值,别人就会得寸进尺的欺负你,你还要对别人低声下气,难道他们就天生富贵高人一等吗?你不敢翻脸,是你自卑懦弱无能,对于不尊重你,不理解你的人,千万别客气。"
人生建议1:“难熬的日子总会过去的,不信你回头看看,你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熬过了很多苦难,所以真的不必慌张。"
人生建议2:“该翻脸的时候就翻脸,你好好说话别人还以为你好说话,过分的善良只会让人觉得你没有价值,别人就会得寸进尺的欺负你,你还要对别人低声下气,难道他们就天生富贵高人一等吗?你不敢翻脸,是你自卑懦弱无能,对于不尊重你,不理解你的人,千万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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