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19年怀孕时给一一囤的棉服因为4月的天气已经很热没法上身所以还是新新的就闲置了,没想到加一还给捡着了,最近天气变冷他刚好能穿,总算是没浪费。要知道这件衣服是我当时心心念念一定要买的棉服,一一没穿上我还懊恼了很久,现在如愿啦。
图2:给加一买的薄绒连体衣,买想到这个牌子如此宽大,比较适合胖宝宝,我们加一穿上好宽,还能再塞半个他[笑cry]。不过也蛮好看,小恐龙可可爱爱,还是好看的绿色(我好喜欢给他买绿色)。
图3:姥姥给买的衣服,蓝色很清新很好看,还有一个口水巾没戴,一套穿上还是很漂亮的。不过不管好不好看,毕竟不是我花钱,只要姥姥给我们买,妈妈我就照单全收[坏笑]。
PS:还有几件新衣服没穿呢,本来不想给加一添新衣,但是月份不同姐姐的捡不了了,妈妈只好再花钱[二哈]。
PPS:我们加一好可爱哟,怪不得一一姐姐这么喜欢,妈妈的母爱也慢慢变多了呢!
#小加一的三两事#
图2:给加一买的薄绒连体衣,买想到这个牌子如此宽大,比较适合胖宝宝,我们加一穿上好宽,还能再塞半个他[笑cry]。不过也蛮好看,小恐龙可可爱爱,还是好看的绿色(我好喜欢给他买绿色)。
图3:姥姥给买的衣服,蓝色很清新很好看,还有一个口水巾没戴,一套穿上还是很漂亮的。不过不管好不好看,毕竟不是我花钱,只要姥姥给我们买,妈妈我就照单全收[坏笑]。
PS:还有几件新衣服没穿呢,本来不想给加一添新衣,但是月份不同姐姐的捡不了了,妈妈只好再花钱[二哈]。
PPS:我们加一好可爱哟,怪不得一一姐姐这么喜欢,妈妈的母爱也慢慢变多了呢!
#小加一的三两事#
#五湖四海806[超话]#其实迎仔是一个从小被宠到大的人
小时候回到姥姥家了,有三个哥哥一个姐姐,还有二姥爷家那个年龄跟姐姐差不多的小姨宠着
长大哥哥工作了每个月总会给迎仔生活费直到大学毕业,现在没有稳定工作的迎仔还是爸妈和哥哥补贴生活费
高三爸妈不在家,放假回家的时候姥爷每次都会在下车的路口接上他的外孙女回家吃饭
爸妈外出打工时特地介绍了似熟非熟一个远方的姨,说放假可以住她家,离学校很近,高三六个星期一天假,感觉时间太紧的时候就会去姨家蹭吃蹭住,不管天多冷,只要打电话说去,姨都会准时出现在学校门口接迎仔回家
现在工作了,因为工资太低,住在了姐姐闲置的一居室里,省去了每个月至少五百的房租,可以自己攒着自己花
今天晚上回来的很晚,十一点在楼下的充电桩充电,来来回回试了五次,充电器不知道为啥就是充不进去电,给二姥爷家小姨打电话本意想借充电器,后来发现充电器不一样,十一点半小姨带着妹妹来把我没电的车带回家,留下一个可以骑的电车让我上班使用
自己一个人住在县城,无助的时候遇到可以全力帮助你的人,真的很暖
虽然外面的空气很凉,但是心里很暖
小时候回到姥姥家了,有三个哥哥一个姐姐,还有二姥爷家那个年龄跟姐姐差不多的小姨宠着
长大哥哥工作了每个月总会给迎仔生活费直到大学毕业,现在没有稳定工作的迎仔还是爸妈和哥哥补贴生活费
高三爸妈不在家,放假回家的时候姥爷每次都会在下车的路口接上他的外孙女回家吃饭
爸妈外出打工时特地介绍了似熟非熟一个远方的姨,说放假可以住她家,离学校很近,高三六个星期一天假,感觉时间太紧的时候就会去姨家蹭吃蹭住,不管天多冷,只要打电话说去,姨都会准时出现在学校门口接迎仔回家
现在工作了,因为工资太低,住在了姐姐闲置的一居室里,省去了每个月至少五百的房租,可以自己攒着自己花
今天晚上回来的很晚,十一点在楼下的充电桩充电,来来回回试了五次,充电器不知道为啥就是充不进去电,给二姥爷家小姨打电话本意想借充电器,后来发现充电器不一样,十一点半小姨带着妹妹来把我没电的车带回家,留下一个可以骑的电车让我上班使用
自己一个人住在县城,无助的时候遇到可以全力帮助你的人,真的很暖
虽然外面的空气很凉,但是心里很暖
河南周口,一男子发现自己家地里,有四间没房主认领的水泥移动房。于是,他把四间房当成自己的房进行了装修并入住。没想到的是,一年多后,四间房的主人找上门要求赔偿。讨要无果后,房主将男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5万余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汪某是周口某村村民,汪某是一个有思想,有主见,有创意的人,只是运气不太好,捣鼓了很多年,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好在汪某从不服输,一直坚持并努力着,现在经营着一家生意不错的电器门店。
大概十几年前,汪某在村里遛达时发现自己家的东片有一块地,不能用来种庄稼,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有想法的汪某脑袋里马上对这块闲地有了打算。
于是,他和村里的支书商议,可否让村民将这块闲地租给他。村民认为这块地不能种庄稼,闲着也是闲着。现有人愿意花钱租他,何乐不为呢?村民很快答应汪某了。
于是,汪某和村里签订了合同,土地租期为20年。接下来,汪某开始实施他的土地计划。他将土地划分成了两块,一块用于修建停车场,另一块转租给了林某。
为了方便公司的工作需要,林某一个朋友杨某花了56000元,买了4间水泥移动房,放在林某租地上以备用。杨某和林某双方约定,杨某每年支付林某租金1500元。
转眼间,汪某与林某的租赁合同很快到期了。然而,汪某不知道林某与杨某之间发生的租赁关系,杨某的4间水泥移动房也仍旧放置在那儿。
汪某看当初的租地上平白无故多了4间水泥移动房,询问过林某是怎么回事?移动房是谁的?但林某回复汪某:不知道。
为了确认板房的主人,汪某在村里问了一圈,仍然无人出来认领板房。汪某猜测估计是别人丢弃的,因为这些板房全是毛坯房,门窗没有不说,还有些损坏了。
不过,汪某想着把板房装修下,逢年过节回家住住,平时不住时租出去也是不错的。于是,他花费了不少钱,将4间水泥板房进行了装修、移动。
不料,一年多后,杨某突然出现,声称是水泥移动房的主人,并要把水泥移动房搬走。汪某一看,顿时傻了眼。心想自己在移动、装修上花费了不少钱,现在说搬就搬吗?他阻止了杨某的搬房行为。
然而,杨某也自有他搬房的道理。他认为这是他花钱买的水泥板房,你凭啥占为己有?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杨某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
他的诉求是:一,汪某马上停止侵权;二,汪某装修了其水泥板房,破坏了板房,需赔偿损失56000元。(人物均为化名)
1、汪某可以获得水泥板房的所有权吗?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汪某的水泥板房并非无主的遗失物,因此汪某不得随意认领。水泥板房现在被汪某占有,所有权人杨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杨某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汪某占有了他的水泥板房之日起二年内,他有权向汪某请求返还原物。
2、汪某有权利随意占用水泥板房吗?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很明显,水泥板房肯定是有主人的,只是汪某问了一圈没有问到所有人,就直接占用了水泥板房,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因为汪某拾得了水泥板房,应当及时返还给所有权人。如果没有找到所有权人,也应当及时送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3、汪某应当如何辩解自己是善意占有?
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是和林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租赁合同到期后,杨某也迟迟未将自己的水泥板房搬离,属于恶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
汪某在占有之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询问义务,一直未能找到水泥板房的所有权人。故,汪某属于善意占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启示我们,遇到了一些大件的遗失物,要先了解清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是谁,再决定如何处理,不要贸然直接占有,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汪某是周口某村村民,汪某是一个有思想,有主见,有创意的人,只是运气不太好,捣鼓了很多年,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好在汪某从不服输,一直坚持并努力着,现在经营着一家生意不错的电器门店。
大概十几年前,汪某在村里遛达时发现自己家的东片有一块地,不能用来种庄稼,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有想法的汪某脑袋里马上对这块闲地有了打算。
于是,他和村里的支书商议,可否让村民将这块闲地租给他。村民认为这块地不能种庄稼,闲着也是闲着。现有人愿意花钱租他,何乐不为呢?村民很快答应汪某了。
于是,汪某和村里签订了合同,土地租期为20年。接下来,汪某开始实施他的土地计划。他将土地划分成了两块,一块用于修建停车场,另一块转租给了林某。
为了方便公司的工作需要,林某一个朋友杨某花了56000元,买了4间水泥移动房,放在林某租地上以备用。杨某和林某双方约定,杨某每年支付林某租金1500元。
转眼间,汪某与林某的租赁合同很快到期了。然而,汪某不知道林某与杨某之间发生的租赁关系,杨某的4间水泥移动房也仍旧放置在那儿。
汪某看当初的租地上平白无故多了4间水泥移动房,询问过林某是怎么回事?移动房是谁的?但林某回复汪某:不知道。
为了确认板房的主人,汪某在村里问了一圈,仍然无人出来认领板房。汪某猜测估计是别人丢弃的,因为这些板房全是毛坯房,门窗没有不说,还有些损坏了。
不过,汪某想着把板房装修下,逢年过节回家住住,平时不住时租出去也是不错的。于是,他花费了不少钱,将4间水泥板房进行了装修、移动。
不料,一年多后,杨某突然出现,声称是水泥移动房的主人,并要把水泥移动房搬走。汪某一看,顿时傻了眼。心想自己在移动、装修上花费了不少钱,现在说搬就搬吗?他阻止了杨某的搬房行为。
然而,杨某也自有他搬房的道理。他认为这是他花钱买的水泥板房,你凭啥占为己有?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杨某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
他的诉求是:一,汪某马上停止侵权;二,汪某装修了其水泥板房,破坏了板房,需赔偿损失56000元。(人物均为化名)
1、汪某可以获得水泥板房的所有权吗?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汪某的水泥板房并非无主的遗失物,因此汪某不得随意认领。水泥板房现在被汪某占有,所有权人杨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杨某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汪某占有了他的水泥板房之日起二年内,他有权向汪某请求返还原物。
2、汪某有权利随意占用水泥板房吗?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很明显,水泥板房肯定是有主人的,只是汪某问了一圈没有问到所有人,就直接占用了水泥板房,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因为汪某拾得了水泥板房,应当及时返还给所有权人。如果没有找到所有权人,也应当及时送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3、汪某应当如何辩解自己是善意占有?
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是和林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租赁合同到期后,杨某也迟迟未将自己的水泥板房搬离,属于恶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
汪某在占有之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询问义务,一直未能找到水泥板房的所有权人。故,汪某属于善意占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启示我们,遇到了一些大件的遗失物,要先了解清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是谁,再决定如何处理,不要贸然直接占有,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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