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我早就放下了 我已经很久很久没谈起过你了 即使我知道你很多的不堪骗人嘴里没有实话花女的钱自私没有责任感 无缝衔接你两任前女友没有女的不行耐不住寂寞等等这些俗气到不行的缺点 这些都是死罪我不该对你还有一丝期待 但总归我和你之间还有初中那份情谊在 也正是这份情谊让我在朋友一声声检讨中支持我再去投入进去不顾别人的眼光 但你始终不懂这份情谊的含金量 一直觉得我在你这儿应与别人不同毕竟我伴你宝贵懵懂青春三年 你说你懂我的为人我也觉得你也非常明白我的情意还有咱俩之间的大小事 谁知你根本没有心 我也不明白三年过去两年又过去 五年你拿出又极端到不行又表现出比第一次在一起时追我时还强烈的态度是什么意思 时至八月份那一份人后你给我的标签称呼让这些情谊灰飞烟灭 你还说你不想和你前女友谈只是想上床 和我是真想谈 你既然已有了新人又何必跟我的朋友说这些话 罢了你哪有真心我只当你喜欢演戏我多想了 但我意识到你可以跟我的朋友说出这种话 你也没少在背后说我的难听至极晦暗的话和你的前女友们甚至是编造我的 罢了这些都罢了 没有恨只有埋怨 也许你也很用力地爱过我但也不妨碍你是个烂人
【弘一法师启迪人生智慧的10句话】
1、生命中许多事情,其实早已注定,留得住的,无需用力,留不住的,无需费力。人到一定年龄,要懂得静而不争,万般随缘。来者珍惜,去者放手,如果无能为力,那就顺其自然,如果心无所待,那就随遇而安。所得所不得,不如心安理得,所愿所不愿,不如心甘情愿。
2、福报最快的方法就是孝顺父母,这是无与伦比的福田。父母本是在世佛,何须千里拜灵山。孝顺父母就是现成的善行,善待父母,一家和睦,自然能够积攒福报,幸运也会不期而至。
3、相由心生。人的容颜可修,心灵可修,命运亦可修。福气不是自外而来的,而是自内而生的,一个人的福气不是求来的,而是修来的,相由心生,境随心转,命由心造,你若愁眉苦脸,自然生成苦相,你若时常脸生怒气,自然生成怒相,你若乐观和善,自然慈眉善目。
4、你在意什么,就会被什么折磨,万事从心起,看淡一身轻。生气,是因为你不够大度;嫉妒,是因为你不够优秀;悲伤,是因为你不够坚强;郁闷,是因为你不够豁达;焦虑,是因为你不够从容。心平能愈三千疾,心静可通万事理。世上最好的放生就是放过自己,生活之苦,苦在执着,生活之难,难在放下。
5、少跟孩子生气吧,因为今生的缘分,也就那么几十年。孩子投胎到你家,不管是报恩、报仇,还是讨债、还债,一定是特别的缘分。你怎知你和孩子的这段缘分,不是你苦苦磕破头求来的?你和孩子的缘分,就是不停的目送和盼望的过程,珍惜和孩子的缘分,父母与孩子不过是一场渐行渐远的修行。
6、你目前的苦,不是苦,是福。人若有福,天必赐苦,正所谓大富大贵之人,必有大磨难。不是大福之人,连受苦的资格都没有,只有经过苦难的洗礼,才能扛得住福、接得住运。先吃苦受累,百不称心,才能宠辱不惊。苦非苦,乐非乐,所谓人生中的那些苦,都是为你未来披荆斩棘穿上的铠甲。
7、人这一生,渡你的有两个人:爱你的人,给你温暖和力量;伤你的人给你历练和坚强。无论你遇见谁,他都是你生命中该出现的人,绝非偶然。没有无缘无故的遇见,无论是哪种缘分,他们的使命都是为渡你而来,前世不欠,今生不见,今生相见,皆有因缘。
8、当某个地方让你待的很痛苦,你总想离开却离不开,那是因为你在那个地方的果报还没有还完,因缘还没了却。有因必有果,因果循环皆有定数,种因得果,各自有报。有些路,你要一个人走,这不是孤独,而是选择;有些苦,你要一个人扛,这不是坎坷,而是责任。
9、这一世,我已醒来,人世间所有的情缘都已看淡放下,不与任何人再结任何缘。欠我的,我不讨,无需来偿还;我欠的,因缘适合时,我还。前世不欠,今生不见,今生相见,定有亏欠。愿来生,不见、不欠、不念。
10、怎样看待死亡?弘一法师说:去去就来。
从风流才子到佛门高僧,弘一法师留给世人的,除了种种关于遁世的遐想猜测,还有一份让人感慨万千、肃然虔敬的济世慈悲。
《人生没什么不可放下》是作家宋默写的,书中用平常的语言和一些零碎的小故事把弘一法师一生及他的感悟穿插了起来。
人如其言,弘一法师就像这无痕无尘的偈语一样,在凡尘俗世间,独拥一方澄澈,独修丰盈的灵魂;读懂了弘一法师,你就读懂了人生。(图文源自网络,作者不详)
1、生命中许多事情,其实早已注定,留得住的,无需用力,留不住的,无需费力。人到一定年龄,要懂得静而不争,万般随缘。来者珍惜,去者放手,如果无能为力,那就顺其自然,如果心无所待,那就随遇而安。所得所不得,不如心安理得,所愿所不愿,不如心甘情愿。
2、福报最快的方法就是孝顺父母,这是无与伦比的福田。父母本是在世佛,何须千里拜灵山。孝顺父母就是现成的善行,善待父母,一家和睦,自然能够积攒福报,幸运也会不期而至。
3、相由心生。人的容颜可修,心灵可修,命运亦可修。福气不是自外而来的,而是自内而生的,一个人的福气不是求来的,而是修来的,相由心生,境随心转,命由心造,你若愁眉苦脸,自然生成苦相,你若时常脸生怒气,自然生成怒相,你若乐观和善,自然慈眉善目。
4、你在意什么,就会被什么折磨,万事从心起,看淡一身轻。生气,是因为你不够大度;嫉妒,是因为你不够优秀;悲伤,是因为你不够坚强;郁闷,是因为你不够豁达;焦虑,是因为你不够从容。心平能愈三千疾,心静可通万事理。世上最好的放生就是放过自己,生活之苦,苦在执着,生活之难,难在放下。
5、少跟孩子生气吧,因为今生的缘分,也就那么几十年。孩子投胎到你家,不管是报恩、报仇,还是讨债、还债,一定是特别的缘分。你怎知你和孩子的这段缘分,不是你苦苦磕破头求来的?你和孩子的缘分,就是不停的目送和盼望的过程,珍惜和孩子的缘分,父母与孩子不过是一场渐行渐远的修行。
6、你目前的苦,不是苦,是福。人若有福,天必赐苦,正所谓大富大贵之人,必有大磨难。不是大福之人,连受苦的资格都没有,只有经过苦难的洗礼,才能扛得住福、接得住运。先吃苦受累,百不称心,才能宠辱不惊。苦非苦,乐非乐,所谓人生中的那些苦,都是为你未来披荆斩棘穿上的铠甲。
7、人这一生,渡你的有两个人:爱你的人,给你温暖和力量;伤你的人给你历练和坚强。无论你遇见谁,他都是你生命中该出现的人,绝非偶然。没有无缘无故的遇见,无论是哪种缘分,他们的使命都是为渡你而来,前世不欠,今生不见,今生相见,皆有因缘。
8、当某个地方让你待的很痛苦,你总想离开却离不开,那是因为你在那个地方的果报还没有还完,因缘还没了却。有因必有果,因果循环皆有定数,种因得果,各自有报。有些路,你要一个人走,这不是孤独,而是选择;有些苦,你要一个人扛,这不是坎坷,而是责任。
9、这一世,我已醒来,人世间所有的情缘都已看淡放下,不与任何人再结任何缘。欠我的,我不讨,无需来偿还;我欠的,因缘适合时,我还。前世不欠,今生不见,今生相见,定有亏欠。愿来生,不见、不欠、不念。
10、怎样看待死亡?弘一法师说:去去就来。
从风流才子到佛门高僧,弘一法师留给世人的,除了种种关于遁世的遐想猜测,还有一份让人感慨万千、肃然虔敬的济世慈悲。
《人生没什么不可放下》是作家宋默写的,书中用平常的语言和一些零碎的小故事把弘一法师一生及他的感悟穿插了起来。
人如其言,弘一法师就像这无痕无尘的偈语一样,在凡尘俗世间,独拥一方澄澈,独修丰盈的灵魂;读懂了弘一法师,你就读懂了人生。(图文源自网络,作者不详)
#法律##公益普法# 租房合同陷僵局,相关损失谁来担?
在房屋租赁实践中,常出现承租方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由此陷入合同僵局的情形,此情况下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章某与汤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章某承租汤某所有的房屋一栋,用于经营餐馆。租期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租金1万元/月,章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半年的租金,此后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当日,章某依约向汤某支付了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房屋租金6万元。2022年9月底,章某因餐馆经营不善,与汤某沟通提前退租事宜,但双方未协商一致。章某于2022年11月告知汤某已将房屋清空并搬离,此后章某也未再支付房租。
现汤某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9日解除,章某向汤某支付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4月9日的租金4万元及违约金7.2万元。
章某辩称,其提前三个月就与汤某协商退租事宜,且于2022年10月即搬离房屋,剩余三个月房租也没要,其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汤某放任损失扩大,不应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约定过高。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及何时解除?二是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三年,章某已实际缴纳租金至2022年12月9日,此后未再缴纳租金。章某曾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并就合同解除事宜与汤某进行过多次沟通,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搁置。2022年11月5日,章某向汤某发送微信表示“房屋已清空,剩下几个月的房租也不要了”,汤某回复“随你”。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已无法达成继续履行涉案租赁合同的合意,且该类合同的义务难以强制履行,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合同僵局。若不解除合同,一方面将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另一方面承租方支付租金能力受到限制将不利于出租方债权的实现。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及公平原则,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章某实际缴纳房屋租金至2022年12月9日,并提前告知汤某退房事宜,表示剩余房租不要了。从章某提交的照片来看,涉案房屋已基本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结合汤某提交的证据及收房情况来看,亦可以看出自2022年12月之后双方并不存在实际履约的事实,故本院综合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案涉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汤某在明知章某不再继续承租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收回房屋导致房屋空置损失,其主张章某支付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章某提前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汤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即7.2万元,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章某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以4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解除,章某应向汤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下去产生了较大争议,致使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基础完全丧失或者几近丧失的境地。合同陷入僵局后,往往给守约方造成一定损失,关于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一方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另一方面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将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因此,破解合同僵局之道在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止损。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当秉持协商理念,主动沟通化解矛盾,违约方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尽快走出合同僵局,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在房屋租赁实践中,常出现承租方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由此陷入合同僵局的情形,此情况下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章某与汤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章某承租汤某所有的房屋一栋,用于经营餐馆。租期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租金1万元/月,章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半年的租金,此后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当日,章某依约向汤某支付了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房屋租金6万元。2022年9月底,章某因餐馆经营不善,与汤某沟通提前退租事宜,但双方未协商一致。章某于2022年11月告知汤某已将房屋清空并搬离,此后章某也未再支付房租。
现汤某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9日解除,章某向汤某支付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4月9日的租金4万元及违约金7.2万元。
章某辩称,其提前三个月就与汤某协商退租事宜,且于2022年10月即搬离房屋,剩余三个月房租也没要,其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汤某放任损失扩大,不应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约定过高。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及何时解除?二是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三年,章某已实际缴纳租金至2022年12月9日,此后未再缴纳租金。章某曾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并就合同解除事宜与汤某进行过多次沟通,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搁置。2022年11月5日,章某向汤某发送微信表示“房屋已清空,剩下几个月的房租也不要了”,汤某回复“随你”。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已无法达成继续履行涉案租赁合同的合意,且该类合同的义务难以强制履行,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合同僵局。若不解除合同,一方面将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另一方面承租方支付租金能力受到限制将不利于出租方债权的实现。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及公平原则,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章某实际缴纳房屋租金至2022年12月9日,并提前告知汤某退房事宜,表示剩余房租不要了。从章某提交的照片来看,涉案房屋已基本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结合汤某提交的证据及收房情况来看,亦可以看出自2022年12月之后双方并不存在实际履约的事实,故本院综合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案涉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汤某在明知章某不再继续承租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收回房屋导致房屋空置损失,其主张章某支付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章某提前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汤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即7.2万元,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章某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以4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解除,章某应向汤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下去产生了较大争议,致使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基础完全丧失或者几近丧失的境地。合同陷入僵局后,往往给守约方造成一定损失,关于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一方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另一方面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将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因此,破解合同僵局之道在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止损。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当秉持协商理念,主动沟通化解矛盾,违约方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尽快走出合同僵局,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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