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
加强娱乐场所未成年人“门禁”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发现被害人系在娱乐场所做有偿陪侍,这对未成年人人身利益受到极大侵害,而在这些娱乐场所并未看到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以及禁止招录或接待未成年人等一系列标识,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为深入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加有力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近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针对上述现象展开调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我院向大石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KTV、酒吧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宣传活动。
大石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通过整改向辖区娱乐场所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宣讲、发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40 余份、并对40余家歌舞娱乐场所发放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了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积极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引导各经营业主了解并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下一步,大石桥市检察院将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人身合法权益保护,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依法集中统一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把检察司法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走深走实,营造共同关爱未成年人良好氛围。
加强娱乐场所未成年人“门禁”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发现被害人系在娱乐场所做有偿陪侍,这对未成年人人身利益受到极大侵害,而在这些娱乐场所并未看到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以及禁止招录或接待未成年人等一系列标识,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为深入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加有力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近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针对上述现象展开调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我院向大石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KTV、酒吧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宣传活动。
大石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通过整改向辖区娱乐场所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宣讲、发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40 余份、并对40余家歌舞娱乐场所发放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了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积极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引导各经营业主了解并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下一步,大石桥市检察院将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人身合法权益保护,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依法集中统一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把检察司法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走深走实,营造共同关爱未成年人良好氛围。
福建福州,女子请朋友吃饭,可是两人只点了150元的菜,结账时却被告知要208元?女子以为算错,让服务员把收费的小票给自己看看,可看完傻眼了!吃个饭居然要收服务费24元,餐位费6元/人...女子气炸,吃饭提供服务和位置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陈女士当天点了菠萝包、凤爪、虾饺皇、脆肠粉等六七道菜品,预估总价150元左右,可是吃完差了50元,她就觉得被坑了!陈女士认为餐厅收费离谱,且重复收费,更主要的是没提前告知这些额外的东西是要收费的!
比如,陈女士点完菜以后,服务员没打声招呼,就给陈女士端上来一碟咸菜和花生米,量大概只有醋碟大小,给人的感觉就是免费赠送的小食,可事后菜单上写着,这道菜叫“大厅小食”,5元钱!
而上了小食以后,服务员还主动问陈女士要喝什么茶?也没有说茶水是要额外收费的,给陈女士的感觉是我们餐厅有免费的茶水提供,你要喝什么茶,我给你倒!
于是,刚好口渴的陈女士就点了一份菊普茶,结果菜单上写着这杯茶要9元?
不是说陈女士喝不起这杯茶,她气的是,服务员不提前说小食需要收费就主动给自己上,这不是坑人吗?而且上面还写了服务费和餐位费,这就更让陈女士无法接受了,去餐厅吃饭,不是服务员给你端菜上饭,难道还要顾客自己去厨房端吗?凭什么要收服务费呢?
而茶位费收了,又收自己茶水的钱,这不是巧立名目,只为了多收钱吗?吃饭才吃了158元,乱七八糟的费用却收了自己50元,哪家餐厅是这样收费的?
换句话说,只要坐到位置上什么菜都不点,自己至少要掏50元了?这不是抢是什么?
陈女士认为,一家餐厅的服务应该是包含在菜价里面的,现在把服务费单独拿出来再收一次,而提供的服务让自己感觉不到被服务,而是被冒犯了,你说自己不气吗?
但陈女士和店家理论了半天,对方坚持说小食可以免,其它的都应该收费,理由有3点:
1、菜单的背面有一个消费指南,上面注明要收服务费、小食、茶水费、餐位费等收费项目。
2、他们这个品牌是连锁的,都是这样的收费标准!
3、餐位费里有免费的功夫茶,但是点菊花茶是要另外收费的,上面也有备注!
综上,餐厅认为是陈女士自己没有看仔细!餐厅已经明码标价,所以不存在欺诈!
但陈女士不认可餐厅的说法,她觉得餐厅服务员没有告知小食之类的要收费,这有误导免费的嫌疑,而且这些备注用小字标注,不够明显,自己根本没看清楚!
可没想到商家居然说:“服务员没有告知,你自己也没有询问啊?”
1、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餐厅额外收取餐位费和服务费是否合理?
根据《食品安 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 全、卫生、清洁的就餐环境和餐具。
所以,餐厅向陈女士提供餐具、纸巾等,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应该额外收取费用。
餐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具费、茶位费、餐位费、纸巾费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3、餐厅说自己已经在菜单背面备注了,是否可以免责呢?
当然不行了,一行小字不醒目,不能保证顾客一定能看到,就不能证明餐厅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所以才需要服务员额外的去提醒!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以消费者是否获悉为标准!
简单点说,就算餐厅故意把这些额外收费的提醒标注在不明显的地方,只要顾客没有看到,那
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所以,如果你去外面吃饭遇到这种额外要收“餐位”和服务费的店家,要勇于向商家说不,这就是强制消费!现在的餐厅真的是越来越过分,出去吃饭,连餐具也要跟顾客收费,难道让顾客用手抓吗?
那么,你觉得餐厅的收费合理吗?你能接受这种服务方式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陈女士当天点了菠萝包、凤爪、虾饺皇、脆肠粉等六七道菜品,预估总价150元左右,可是吃完差了50元,她就觉得被坑了!陈女士认为餐厅收费离谱,且重复收费,更主要的是没提前告知这些额外的东西是要收费的!
比如,陈女士点完菜以后,服务员没打声招呼,就给陈女士端上来一碟咸菜和花生米,量大概只有醋碟大小,给人的感觉就是免费赠送的小食,可事后菜单上写着,这道菜叫“大厅小食”,5元钱!
而上了小食以后,服务员还主动问陈女士要喝什么茶?也没有说茶水是要额外收费的,给陈女士的感觉是我们餐厅有免费的茶水提供,你要喝什么茶,我给你倒!
于是,刚好口渴的陈女士就点了一份菊普茶,结果菜单上写着这杯茶要9元?
不是说陈女士喝不起这杯茶,她气的是,服务员不提前说小食需要收费就主动给自己上,这不是坑人吗?而且上面还写了服务费和餐位费,这就更让陈女士无法接受了,去餐厅吃饭,不是服务员给你端菜上饭,难道还要顾客自己去厨房端吗?凭什么要收服务费呢?
而茶位费收了,又收自己茶水的钱,这不是巧立名目,只为了多收钱吗?吃饭才吃了158元,乱七八糟的费用却收了自己50元,哪家餐厅是这样收费的?
换句话说,只要坐到位置上什么菜都不点,自己至少要掏50元了?这不是抢是什么?
陈女士认为,一家餐厅的服务应该是包含在菜价里面的,现在把服务费单独拿出来再收一次,而提供的服务让自己感觉不到被服务,而是被冒犯了,你说自己不气吗?
但陈女士和店家理论了半天,对方坚持说小食可以免,其它的都应该收费,理由有3点:
1、菜单的背面有一个消费指南,上面注明要收服务费、小食、茶水费、餐位费等收费项目。
2、他们这个品牌是连锁的,都是这样的收费标准!
3、餐位费里有免费的功夫茶,但是点菊花茶是要另外收费的,上面也有备注!
综上,餐厅认为是陈女士自己没有看仔细!餐厅已经明码标价,所以不存在欺诈!
但陈女士不认可餐厅的说法,她觉得餐厅服务员没有告知小食之类的要收费,这有误导免费的嫌疑,而且这些备注用小字标注,不够明显,自己根本没看清楚!
可没想到商家居然说:“服务员没有告知,你自己也没有询问啊?”
1、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餐厅额外收取餐位费和服务费是否合理?
根据《食品安 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 全、卫生、清洁的就餐环境和餐具。
所以,餐厅向陈女士提供餐具、纸巾等,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应该额外收取费用。
餐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具费、茶位费、餐位费、纸巾费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3、餐厅说自己已经在菜单背面备注了,是否可以免责呢?
当然不行了,一行小字不醒目,不能保证顾客一定能看到,就不能证明餐厅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所以才需要服务员额外的去提醒!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以消费者是否获悉为标准!
简单点说,就算餐厅故意把这些额外收费的提醒标注在不明显的地方,只要顾客没有看到,那
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所以,如果你去外面吃饭遇到这种额外要收“餐位”和服务费的店家,要勇于向商家说不,这就是强制消费!现在的餐厅真的是越来越过分,出去吃饭,连餐具也要跟顾客收费,难道让顾客用手抓吗?
那么,你觉得餐厅的收费合理吗?你能接受这种服务方式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京九晚报·衣往情深公益联合宋集镇中学 到宋集镇敬老院看望老人】情系中秋节,爱在敬老院。27日上午,睢阳区宋集镇敬老院院内热闹非凡,京九晚报·衣往情深公益联合宋集镇中学举办“情系中秋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正在进行中。志愿者不仅为老人们送去了价值1000元多元的月饼和牛奶、小面包、鸡肉、粉条等,还送上了精彩的文艺节目。宋集镇民政所所长江丰和主管敬老院的副所长孙玲,宋集镇中学校长张家彬及20名学生,京九晚报·衣往情深公益30名志愿者参加了这次爱心慰问活动。
宋集镇敬老院院长张征峰对爱心人士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这边,志愿者和学生们首先为老人们分发月饼,祝老人们身体健康、中秋快乐,随后,为老人们献上精彩的文艺演出,有合唱、扇子舞、戏曲选段、歌曲、手语等,一个接着一个,一名女生为老人们献上一段戏曲,她有板有眼的演唱引来老人们的阵阵掌声。那边,志愿者们来到厨房,把买来水饺和鸡肉下到锅里,盛到碗里,端到老人们的手里。
京九晚报·衣往情深公益办公室主任孙建峰告诉记者:“为弘扬中华美德,传递慈孝爱心,在中秋节临近之际,我们特发起这次志愿服务活动。今天这是第二站,让老人们热热闹闹过中秋。”文/图 商丘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旭华
宋集镇敬老院院长张征峰对爱心人士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这边,志愿者和学生们首先为老人们分发月饼,祝老人们身体健康、中秋快乐,随后,为老人们献上精彩的文艺演出,有合唱、扇子舞、戏曲选段、歌曲、手语等,一个接着一个,一名女生为老人们献上一段戏曲,她有板有眼的演唱引来老人们的阵阵掌声。那边,志愿者们来到厨房,把买来水饺和鸡肉下到锅里,盛到碗里,端到老人们的手里。
京九晚报·衣往情深公益办公室主任孙建峰告诉记者:“为弘扬中华美德,传递慈孝爱心,在中秋节临近之际,我们特发起这次志愿服务活动。今天这是第二站,让老人们热热闹闹过中秋。”文/图 商丘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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