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保姆过失导致孩子受伤该由谁来赔偿?
现代生活中,由于工作繁忙,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保姆照看婴、幼儿。父母们都希望能找到一名负责的好保姆。那么,如果保姆在照顾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忽而导致小孩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相关案例
2020年10月6日,万某(万某2系其孙女)作为甲方、案外人某家政服务公司作为乙方(经营者)、张某作为丙方(家政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乙方有权对丙方健康状况、身份证明进行审核;乙方负责丙方的岗前培训工作。2020年12月23日,万某、某家政服务公司、李某签订合同变更单,约定由李某向万某提供育儿兼家务服务。
2021年3月11日,万某2(事发时年仅2岁)的父亲万某1,发现万某2穿的拖鞋出现绊脚走路不稳的情况,于是李某给万某2换了一双鞋。后李某又给万某2穿上了那双绊脚的拖鞋,万某2往客厅走时,李某没有在后面跟着看护,导致万某2摔到了茶几上,造成了面部伤害,当日便被其家人送往医院医治。另查明,李某没有相关的育儿证书,也不具备《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育儿能力。
2021年,万某2以某家政服务公司、李某作为被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7057.77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连带赔偿万某2各项费用共计58257.77元。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李某赔偿万某2各项费用共计34954.66元,某家政服务公司赔偿万某2各项费用共计23303.11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启律师说法
家政服务,分为员工制与中介制。员工制中,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只有使用关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制中,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分别与家政公司形成居间法律关系。
本案中,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对丙方健康状况、身份证明进行审核;乙方负责丙方到甲方家庭服务之前的岗前培训工作。李某因未尽看护义务导致万某2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家政服务公司既没有对李某进行岗前培训,也没有履行好审查义务,未尽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文启律师建议
通过家政公司寻找家政人员时,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家政公司招用保姆的用工形式,这直接决定保姆侵权后的责任承担主体。
(1)采用员工制的家政公司的保姆,其履职行为给雇主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采用中介制的家政公司的保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向保姆主张侵权责任。但如果家政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岗前培训、审查等义务,导致保姆致雇主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向家政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现代生活中,由于工作繁忙,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保姆照看婴、幼儿。父母们都希望能找到一名负责的好保姆。那么,如果保姆在照顾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忽而导致小孩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相关案例
2020年10月6日,万某(万某2系其孙女)作为甲方、案外人某家政服务公司作为乙方(经营者)、张某作为丙方(家政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乙方有权对丙方健康状况、身份证明进行审核;乙方负责丙方的岗前培训工作。2020年12月23日,万某、某家政服务公司、李某签订合同变更单,约定由李某向万某提供育儿兼家务服务。
2021年3月11日,万某2(事发时年仅2岁)的父亲万某1,发现万某2穿的拖鞋出现绊脚走路不稳的情况,于是李某给万某2换了一双鞋。后李某又给万某2穿上了那双绊脚的拖鞋,万某2往客厅走时,李某没有在后面跟着看护,导致万某2摔到了茶几上,造成了面部伤害,当日便被其家人送往医院医治。另查明,李某没有相关的育儿证书,也不具备《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育儿能力。
2021年,万某2以某家政服务公司、李某作为被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7057.77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连带赔偿万某2各项费用共计58257.77元。李某、某家政服务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李某赔偿万某2各项费用共计34954.66元,某家政服务公司赔偿万某2各项费用共计23303.11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启律师说法
家政服务,分为员工制与中介制。员工制中,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只有使用关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制中,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分别与家政公司形成居间法律关系。
本案中,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对丙方健康状况、身份证明进行审核;乙方负责丙方到甲方家庭服务之前的岗前培训工作。李某因未尽看护义务导致万某2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家政服务公司既没有对李某进行岗前培训,也没有履行好审查义务,未尽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文启律师建议
通过家政公司寻找家政人员时,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家政公司招用保姆的用工形式,这直接决定保姆侵权后的责任承担主体。
(1)采用员工制的家政公司的保姆,其履职行为给雇主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采用中介制的家政公司的保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向保姆主张侵权责任。但如果家政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岗前培训、审查等义务,导致保姆致雇主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向家政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孩子也要定期检查眼底,谨防儿童视力发育“杀手”——儿童眼底病
我们都知道,眼底结构精细复杂,眼底病发病隐匿,早期表现轻微,不易发觉,一旦发现视力下降,往往病情就较严重了。并且,眼底病不仅发生于成年人,也时常发生在婴幼儿身上,尤其对于新生儿、婴幼儿等表达能力差或没有表达能力的人群,往往是等家长发现或入学体检时孩子眼部视力很差、或者瞳孔发白等情况时才进行眼底检查,发现病情严重,往往已经耽误了有效的治疗时机。因此家长们需要了解更多儿童眼底病相关知识,因为除了遗传性眼底病变,大部分眼底病变经过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是可以避免致盲的。
儿童眼底病有哪些?
尽管儿童患眼底疾病的较少,但仍然不可轻视其危害,爱尔眼科重庆特区副总院长、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总院)眼底病科带头人王一教授表示,儿童眼底病多以遗传性异常为主,长期危害较大,如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黄斑异位、视乳头缺损等。除了这类眼底先天异常的眼底病,还有眼底血管性疾病以及视神经疾病两大类,如缺血性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出血、视神经萎缩等眼底疾病对孩子眼睛视力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危害,甚至有致盲的风险。
儿童眼底检查需检查哪些项目?
我们能够肉眼可见的“黑眼珠”和“眼白”,属于眼前段结构中的结膜和角膜,而一般无法通过肉眼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则位于眼球的后段,主要包括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及玻璃体等,我们称其为眼底。正是由于看不见,所以在做检查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眼底镜或者仪器发现这些结构病变。常见的眼底检查项目包括:眼B超、眼底彩色照相、眼底荧光造影、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光学相干断层扫描血管成像(OCTA)等。
哪些儿童需多加关注眼底、谨防眼底病?
0~1岁新生儿:
对于出生孕周小于32周或出生体重小于2000g的新生儿,要警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一般在出生后4~6周即可至儿童眼底专科做初次筛查。定期监测孩子眼底发育情况,及早发现病变是治疗的关键,可以有效减少视网膜脱离等并发症,降低致盲率。
1~6岁儿童:
由于儿童的视觉发育具有时限性,而1~6岁是孩子视功能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家长要警惕先天性、遗传性眼底病导致的孩子视力发育异常。因此如发现孩子出现揉眼、眯眼、斜视等低视力或者夜视力较差的情况,需及时至眼底专科进行筛查,一旦错失最佳治疗时机,可能会影响孩子一生的视力。
6岁以上孩子:
近几年,学龄期和青春期儿童近视的发生几率逐年上升。随着度数加深,眼轴增长,近视眼会出现各种眼底健康问题,严重者可致视力不可逆损伤。因此,近视度数较深的儿童应定期监测眼底,有助于早发现、早干预眼底并发症。
除了以上讲到的0~6岁的孩子需要注意眼底病外,王一教授提醒,出现眼外伤的孩子也需要多加关注。由于眼底位于眼球后部,很多累及眼底视网膜的外伤,儿童往往外观表现轻微,尤其是单眼受伤情况下,儿童仍可用健眼视物,不影响日常生活,很容易被家长忽视,从而延误病情。而儿童天性活泼好动,眼外伤时常发生,因此,在眼外伤后及时带孩子进行眼底专科检查非常必要。
我们都知道,眼底结构精细复杂,眼底病发病隐匿,早期表现轻微,不易发觉,一旦发现视力下降,往往病情就较严重了。并且,眼底病不仅发生于成年人,也时常发生在婴幼儿身上,尤其对于新生儿、婴幼儿等表达能力差或没有表达能力的人群,往往是等家长发现或入学体检时孩子眼部视力很差、或者瞳孔发白等情况时才进行眼底检查,发现病情严重,往往已经耽误了有效的治疗时机。因此家长们需要了解更多儿童眼底病相关知识,因为除了遗传性眼底病变,大部分眼底病变经过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是可以避免致盲的。
儿童眼底病有哪些?
尽管儿童患眼底疾病的较少,但仍然不可轻视其危害,爱尔眼科重庆特区副总院长、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总院)眼底病科带头人王一教授表示,儿童眼底病多以遗传性异常为主,长期危害较大,如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黄斑异位、视乳头缺损等。除了这类眼底先天异常的眼底病,还有眼底血管性疾病以及视神经疾病两大类,如缺血性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出血、视神经萎缩等眼底疾病对孩子眼睛视力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危害,甚至有致盲的风险。
儿童眼底检查需检查哪些项目?
我们能够肉眼可见的“黑眼珠”和“眼白”,属于眼前段结构中的结膜和角膜,而一般无法通过肉眼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则位于眼球的后段,主要包括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及玻璃体等,我们称其为眼底。正是由于看不见,所以在做检查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眼底镜或者仪器发现这些结构病变。常见的眼底检查项目包括:眼B超、眼底彩色照相、眼底荧光造影、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光学相干断层扫描血管成像(OCTA)等。
哪些儿童需多加关注眼底、谨防眼底病?
0~1岁新生儿:
对于出生孕周小于32周或出生体重小于2000g的新生儿,要警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一般在出生后4~6周即可至儿童眼底专科做初次筛查。定期监测孩子眼底发育情况,及早发现病变是治疗的关键,可以有效减少视网膜脱离等并发症,降低致盲率。
1~6岁儿童:
由于儿童的视觉发育具有时限性,而1~6岁是孩子视功能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家长要警惕先天性、遗传性眼底病导致的孩子视力发育异常。因此如发现孩子出现揉眼、眯眼、斜视等低视力或者夜视力较差的情况,需及时至眼底专科进行筛查,一旦错失最佳治疗时机,可能会影响孩子一生的视力。
6岁以上孩子:
近几年,学龄期和青春期儿童近视的发生几率逐年上升。随着度数加深,眼轴增长,近视眼会出现各种眼底健康问题,严重者可致视力不可逆损伤。因此,近视度数较深的儿童应定期监测眼底,有助于早发现、早干预眼底并发症。
除了以上讲到的0~6岁的孩子需要注意眼底病外,王一教授提醒,出现眼外伤的孩子也需要多加关注。由于眼底位于眼球后部,很多累及眼底视网膜的外伤,儿童往往外观表现轻微,尤其是单眼受伤情况下,儿童仍可用健眼视物,不影响日常生活,很容易被家长忽视,从而延误病情。而儿童天性活泼好动,眼外伤时常发生,因此,在眼外伤后及时带孩子进行眼底专科检查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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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岁到3岁称为幼儿期。宝宝在这一时期的智力发展非常迅速,这一时期也是孩子的特殊才能开始出现的时候,是个性、品质开始形成的关键时期。幼儿期个性的形成是以后个性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开发宝宝的潜能,培养宝宝的智力,家长应特别注意幼儿期的教育,让宝宝更健康地成长。
从1岁到3岁称为幼儿期。宝宝在这一时期的智力发展非常迅速,这一时期也是孩子的特殊才能开始出现的时候,是个性、品质开始形成的关键时期。幼儿期个性的形成是以后个性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开发宝宝的潜能,培养宝宝的智力,家长应特别注意幼儿期的教育,让宝宝更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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