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消息的时候我总在想你在干什么为什么不给我发一条消息 等着别人发消息的过程很漫长 我好讨厌等
报备和分享慢慢的我分不清了
说过的我很不开心好像没用
可能是自己生活无趣 才会一直关心别人都做了什么
好烦自己生活无趣 不停的打扰别人不停的给别人造成困扰 所以别人烦我 嗯理所当然
好烦自己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 还把坏情绪带给别人
好烦自己非要亲口听别人说在干嘛 明明自己什么都知道
好烦自己总说心宽福自来 总说顺其自然 可从来没做到
好烦自己情绪总被别人影响 好烦自己爱哭 好烦自己性格不够好 好烦自己情绪不稳定 烦自己的一切一切……
以后我不要这样了
报备和分享慢慢的我分不清了
说过的我很不开心好像没用
可能是自己生活无趣 才会一直关心别人都做了什么
好烦自己生活无趣 不停的打扰别人不停的给别人造成困扰 所以别人烦我 嗯理所当然
好烦自己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 还把坏情绪带给别人
好烦自己非要亲口听别人说在干嘛 明明自己什么都知道
好烦自己总说心宽福自来 总说顺其自然 可从来没做到
好烦自己情绪总被别人影响 好烦自己爱哭 好烦自己性格不够好 好烦自己情绪不稳定 烦自己的一切一切……
以后我不要这样了
【#女子住店后写差评遭旅店回怼起诉#,法院:不构成恶意差评】今年2月下旬,王女士准备去厦门游玩,在去哪儿App上花62元预订了当地一家青年旅店。“2月24日入驻上述旅店,25日中午离店。”王女士说,入住旅店后体验感受很不好。离店当天中午在网上给了旅店差评,并附上10大原因:卫生间没有洗手液;进房间时地上都是垃圾,像没扫一样;房间储物柜锁是坏的,拖鞋不知道多久没清理过……
看到王女士的差评后,旅店在评论下回复:本不想怼你,但巨婴还是躺在家里的好!我是不完美,有缺点,但也不是像你说的那样差,就像我在前台也笑脸相迎矮胖的你一样,提议你还去住五星级酒店吧。
“评论都是我的真实感受,并没有恶意,但旅店在回复中使用了‘巨婴’‘矮胖’这些侮辱性词汇。”王女士说,她向平台投诉后,平台向她道歉,退还了62元住宿费。平台还对涉事旅店作出了下架7天的处罚。王女士删除了部分平台的“差评”,旅店也删掉了回复中的“巨婴”“矮胖”字眼。
王女士想着一切就这样结束,2月26日,她收到旅店负责人发来的一条短信:这是上一个恶意行为的判决书。等收到你的公开判决书后,我会把你的身份证照片、电话、微信在店里公示10年。 此后,旅店负责人又给王女士发来一条短信:这次我会提起10万元的诉讼,你准备请律师来厦门应诉吧。
3月中旬,旅店以王女士“恶意差评”“名誉侵权”为由,将王女士起诉到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旅店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立即停止侵害旅店名誉的行为;王女士在网上承认错误,为旅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旅店经济损失10万元整;公告费、诉讼费由王女士承担。与此同时,王女士对旅店也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旅店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她医药费444元以及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实际入住旅店,有权就商品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建议和监督。其相关评价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并未达到虚构事实进行诽谤的程度,“并未使用侮辱性词汇,也无捏造事实诽谤之意,并未达到能够直接降低旅店商誉等社会评价的程度。对于王女士的评论,旅店可以通过合理、适当的言辞进行辩解、说明,以此形成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旅店主张王女士系恶意差评,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旅店主张的多平台退单损失,因旅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因王女士低分评价导致,二者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旅店评论回复中使用“矮胖”“巨婴”的负面表达,虽存在不当言论,但不属于侮辱谩骂,并未达到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程度,且上述评论回复已经修改删除,影响已经消除,因此法院对王女士的反诉主张同样不予认可。2023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旅店和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旅店对一审判决不服,以“王女士是一名重度抑郁症和焦虑症患者”“恶意差评毫无事实根据和直接证据、完全是臆想出来的”等为由,提出上诉。近日,厦门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报https://t.cn/A60toKkY
看到王女士的差评后,旅店在评论下回复:本不想怼你,但巨婴还是躺在家里的好!我是不完美,有缺点,但也不是像你说的那样差,就像我在前台也笑脸相迎矮胖的你一样,提议你还去住五星级酒店吧。
“评论都是我的真实感受,并没有恶意,但旅店在回复中使用了‘巨婴’‘矮胖’这些侮辱性词汇。”王女士说,她向平台投诉后,平台向她道歉,退还了62元住宿费。平台还对涉事旅店作出了下架7天的处罚。王女士删除了部分平台的“差评”,旅店也删掉了回复中的“巨婴”“矮胖”字眼。
王女士想着一切就这样结束,2月26日,她收到旅店负责人发来的一条短信:这是上一个恶意行为的判决书。等收到你的公开判决书后,我会把你的身份证照片、电话、微信在店里公示10年。 此后,旅店负责人又给王女士发来一条短信:这次我会提起10万元的诉讼,你准备请律师来厦门应诉吧。
3月中旬,旅店以王女士“恶意差评”“名誉侵权”为由,将王女士起诉到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旅店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立即停止侵害旅店名誉的行为;王女士在网上承认错误,为旅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旅店经济损失10万元整;公告费、诉讼费由王女士承担。与此同时,王女士对旅店也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旅店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她医药费444元以及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实际入住旅店,有权就商品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建议和监督。其相关评价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并未达到虚构事实进行诽谤的程度,“并未使用侮辱性词汇,也无捏造事实诽谤之意,并未达到能够直接降低旅店商誉等社会评价的程度。对于王女士的评论,旅店可以通过合理、适当的言辞进行辩解、说明,以此形成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旅店主张王女士系恶意差评,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旅店主张的多平台退单损失,因旅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因王女士低分评价导致,二者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旅店评论回复中使用“矮胖”“巨婴”的负面表达,虽存在不当言论,但不属于侮辱谩骂,并未达到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程度,且上述评论回复已经修改删除,影响已经消除,因此法院对王女士的反诉主张同样不予认可。2023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旅店和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旅店对一审判决不服,以“王女士是一名重度抑郁症和焦虑症患者”“恶意差评毫无事实根据和直接证据、完全是臆想出来的”等为由,提出上诉。近日,厦门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报https://t.cn/A60toKkY
【#女子住店后写差评遭旅店回怼起诉#,法院:不构成恶意差评】今年2月下旬,王女士准备去厦门游玩,在去哪儿App上花62元预订了当地一家青年旅店。“2月24日入驻上述旅店,25日中午离店。”王女士说,入住旅店后体验感受很不好。离店当天中午在网上给了旅店差评,并附上10大原因:卫生间没有洗手液;进房间时地上都是垃圾,像没扫一样;房间储物柜锁是坏的,拖鞋不知道多久没清理过……
看到王女士的差评后,旅店在评论下回复:本不想怼你,但巨婴还是躺在家里的好!我是不完美,有缺点,但也不是像你说的那样差,就像我在前台也笑脸相迎矮胖的你一样,提议你还去住五星级酒店吧。
“评论都是我的真实感受,并没有恶意,但旅店在回复中使用了‘巨婴’‘矮胖’这些侮辱性词汇。”王女士说,她向平台投诉后,平台向她道歉,退还了62元住宿费。平台还对涉事旅店作出了下架7天的处罚。王女士删除了部分平台的“差评”,旅店也删掉了回复中的“巨婴”“矮胖”字眼。
王女士想着一切就这样结束,2月26日,她收到旅店负责人发来的一条短信:这是上一个恶意行为的判决书。等收到你的公开判决书后,我会把你的身份证照片、电话、微信在店里公示10年。 此后,旅店负责人又给王女士发来一条短信:这次我会提起10万元的诉讼,你准备请律师来厦门应诉吧。
3月中旬,旅店以王女士“恶意差评”“名誉侵权”为由,将王女士起诉到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旅店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立即停止侵害旅店名誉的行为;王女士在网上承认错误,为旅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旅店经济损失10万元整;公告费、诉讼费由王女士承担。与此同时,王女士对旅店也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旅店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她医药费444元以及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实际入住旅店,有权就商品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建议和监督。其相关评价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并未达到虚构事实进行诽谤的程度,“并未使用侮辱性词汇,也无捏造事实诽谤之意,并未达到能够直接降低旅店商誉等社会评价的程度。对于王女士的评论,旅店可以通过合理、适当的言辞进行辩解、说明,以此形成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旅店主张王女士系恶意差评,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旅店主张的多平台退单损失,因旅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因王女士低分评价导致,二者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旅店评论回复中使用“矮胖”“巨婴”的负面表达,虽存在不当言论,但不属于侮辱谩骂,并未达到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程度,且上述评论回复已经修改删除,影响已经消除,因此法院对王女士的反诉主张同样不予认可。2023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旅店和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旅店对一审判决不服,以“王女士是一名重度抑郁症和焦虑症患者”“恶意差评毫无事实根据和直接证据、完全是臆想出来的”等为由,提出上诉。近日,厦门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报https://t.cn/A60toKkY
看到王女士的差评后,旅店在评论下回复:本不想怼你,但巨婴还是躺在家里的好!我是不完美,有缺点,但也不是像你说的那样差,就像我在前台也笑脸相迎矮胖的你一样,提议你还去住五星级酒店吧。
“评论都是我的真实感受,并没有恶意,但旅店在回复中使用了‘巨婴’‘矮胖’这些侮辱性词汇。”王女士说,她向平台投诉后,平台向她道歉,退还了62元住宿费。平台还对涉事旅店作出了下架7天的处罚。王女士删除了部分平台的“差评”,旅店也删掉了回复中的“巨婴”“矮胖”字眼。
王女士想着一切就这样结束,2月26日,她收到旅店负责人发来的一条短信:这是上一个恶意行为的判决书。等收到你的公开判决书后,我会把你的身份证照片、电话、微信在店里公示10年。 此后,旅店负责人又给王女士发来一条短信:这次我会提起10万元的诉讼,你准备请律师来厦门应诉吧。
3月中旬,旅店以王女士“恶意差评”“名誉侵权”为由,将王女士起诉到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旅店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立即停止侵害旅店名誉的行为;王女士在网上承认错误,为旅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旅店经济损失10万元整;公告费、诉讼费由王女士承担。与此同时,王女士对旅店也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旅店立即停止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她医药费444元以及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实际入住旅店,有权就商品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建议和监督。其相关评价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并未达到虚构事实进行诽谤的程度,“并未使用侮辱性词汇,也无捏造事实诽谤之意,并未达到能够直接降低旅店商誉等社会评价的程度。对于王女士的评论,旅店可以通过合理、适当的言辞进行辩解、说明,以此形成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旅店主张王女士系恶意差评,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旅店主张的多平台退单损失,因旅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因王女士低分评价导致,二者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旅店评论回复中使用“矮胖”“巨婴”的负面表达,虽存在不当言论,但不属于侮辱谩骂,并未达到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程度,且上述评论回复已经修改删除,影响已经消除,因此法院对王女士的反诉主张同样不予认可。2023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旅店和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旅店对一审判决不服,以“王女士是一名重度抑郁症和焦虑症患者”“恶意差评毫无事实根据和直接证据、完全是臆想出来的”等为由,提出上诉。近日,厦门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报https://t.cn/A60toK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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