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法考# 主观题素材,过儿们码住就对了![酷] 法考超话
一: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
二: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三:吴春红申请河南高院再审无罪赔偿案
四: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遇害案
五: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六:人脸识别第一案
七: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王某高等人污染环境案
九:全国首例中药饮片不合格行政处罚案
十: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
一: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
二: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三:吴春红申请河南高院再审无罪赔偿案
四: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遇害案
五: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六:人脸识别第一案
七: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王某高等人污染环境案
九:全国首例中药饮片不合格行政处罚案
十: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
#重婚# 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况:1.有配偶的人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2.无配偶的人重婚,即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结婚,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即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未履行法律手续,但事实上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一般来讲,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对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与性生活;第二,对外两人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等。
本案中,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故自诉人赵某某控诉二被告人均构成重婚罪不能成立,应判决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https://t.cn/RU0BKMQ
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况:1.有配偶的人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2.无配偶的人重婚,即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结婚,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即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未履行法律手续,但事实上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一般来讲,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对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与性生活;第二,对外两人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等。
本案中,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故自诉人赵某某控诉二被告人均构成重婚罪不能成立,应判决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https://t.cn/RU0BKMQ
“我不知道她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不构成犯罪!” 江苏淮安,一男子因与军人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女方怀孕。但检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江苏淮安,朱女士嫁给现役军人段某后,二人总是聚少离多。长期的独居生活,加上情感上的空虚,让其整日郁郁寡欢。
终于,男子葛某的出现,给了朱女士重燃激情的希望,两人便很快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期间,两人多次发生关系,最终朱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谁知,这并没有阻止二人的疯狂,朱女士大胆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十月怀胎产子终究是瞒不过去了。军人段某知道后,果断选择了报警。经鉴定,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正是葛某。
公安机关立刻将葛某抓获归案,并以破坏军婚罪对其刑事拘留,但7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认为,葛某明知朱女士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然与之多次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还导致朱女士怀孕,情节十分恶劣,应按破坏军婚罪予以严惩,遂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然而,到案后的葛某,虽坦白了自己和朱女士非法同居的事实,但坚称自己自始至终不知道朱女士的丈夫是现役军人。
检察机关审查后,未直接下结论,而是经过二次退查。但最终认可了葛某的辩解,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葛某的行为确实让人气愤!但法律制裁必须讲究事实和证据,本案就是有事实,但证据有所欠缺。
1、从对葛某的强制措施来看,检方就已经觉得本案证据不足了
众所周知,法律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为此刑法专门设立了破坏军婚罪,无论是入罪门槛还是量刑上,都体现出严厉性。具体就是,对待破坏军婚的,能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绝不取保候审,能判实刑羁押的绝不判缓。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接警后,不敢怠慢,第一时间对葛某刑事拘留,大家都知道刑事拘留一般就直接送进看守所羁押了。但是拘留是有期限的,要想继续羁押必须报检察院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最短为3天,最长为37天。从本案葛某被刑拘7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来看,应该是检察院未批准对葛某的逮捕,这也就意味着,检方在侦查报捕环节,已经觉得证据不足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即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
此时的证据虽然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但至少要能够证明符合犯罪的基本要件。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必须证明葛某主观有明知,即认识到朱女士的配偶系现役军人,否则同居、重婚情节再怎么恶劣,都不构成本罪。
如此看来,检方很可能一开始就认为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葛某,公安机关随之变更为取保。
2、即便无法证明葛某明知段某是现役军人,但其明知朱女士已婚,仍与之非法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可见,重婚罪必须满足结婚要件,或达到结婚的程度。
典型的重婚最好理解,就是重复进行婚姻登记,破坏一夫一妻制。但达到结婚程度的重婚,也就是事实婚,就不太好把握了。
一般认为,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就是事实重婚,可认定为重婚罪。
我们来看本案,葛某与朱女士同居,并多次发生关系,最终导致朱女士怀孕,而且孩子也是葛某的。从同居到生下孩子,至少也得有一年多的时间,这期间葛某少不了对朱女士的照料、陪同产检、住院等等,而以上活动都必须是在社区、医院等公共场所进行。
因此,葛某和朱女士的同居,既满足长期这一时间条件,又满足公开对外这一开放条件,客观上足以让外界意识到二人就是夫妻。
故笔者认为,葛某和朱女士已然构成事实重婚,均应认定为重婚罪。至于证据方面,可补充医生、邻居等证人证言、日常生活所需的物业缴费凭证等证据足以。
3、检方不起诉,是不是就代表无法再追究葛某的刑责?
本案的不起诉,叫做证据存疑不起诉。此种情况的不起诉,并不代表法律确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无罪,只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对其定罪,为防止冤假错案,只得暂作不起诉处理。
同时,为避免放纵犯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存疑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亲爱的读者,您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吗?
江苏淮安,朱女士嫁给现役军人段某后,二人总是聚少离多。长期的独居生活,加上情感上的空虚,让其整日郁郁寡欢。
终于,男子葛某的出现,给了朱女士重燃激情的希望,两人便很快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期间,两人多次发生关系,最终朱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谁知,这并没有阻止二人的疯狂,朱女士大胆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十月怀胎产子终究是瞒不过去了。军人段某知道后,果断选择了报警。经鉴定,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正是葛某。
公安机关立刻将葛某抓获归案,并以破坏军婚罪对其刑事拘留,但7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认为,葛某明知朱女士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然与之多次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还导致朱女士怀孕,情节十分恶劣,应按破坏军婚罪予以严惩,遂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然而,到案后的葛某,虽坦白了自己和朱女士非法同居的事实,但坚称自己自始至终不知道朱女士的丈夫是现役军人。
检察机关审查后,未直接下结论,而是经过二次退查。但最终认可了葛某的辩解,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葛某的行为确实让人气愤!但法律制裁必须讲究事实和证据,本案就是有事实,但证据有所欠缺。
1、从对葛某的强制措施来看,检方就已经觉得本案证据不足了
众所周知,法律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为此刑法专门设立了破坏军婚罪,无论是入罪门槛还是量刑上,都体现出严厉性。具体就是,对待破坏军婚的,能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绝不取保候审,能判实刑羁押的绝不判缓。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接警后,不敢怠慢,第一时间对葛某刑事拘留,大家都知道刑事拘留一般就直接送进看守所羁押了。但是拘留是有期限的,要想继续羁押必须报检察院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最短为3天,最长为37天。从本案葛某被刑拘7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来看,应该是检察院未批准对葛某的逮捕,这也就意味着,检方在侦查报捕环节,已经觉得证据不足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即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
此时的证据虽然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但至少要能够证明符合犯罪的基本要件。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必须证明葛某主观有明知,即认识到朱女士的配偶系现役军人,否则同居、重婚情节再怎么恶劣,都不构成本罪。
如此看来,检方很可能一开始就认为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葛某,公安机关随之变更为取保。
2、即便无法证明葛某明知段某是现役军人,但其明知朱女士已婚,仍与之非法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可见,重婚罪必须满足结婚要件,或达到结婚的程度。
典型的重婚最好理解,就是重复进行婚姻登记,破坏一夫一妻制。但达到结婚程度的重婚,也就是事实婚,就不太好把握了。
一般认为,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就是事实重婚,可认定为重婚罪。
我们来看本案,葛某与朱女士同居,并多次发生关系,最终导致朱女士怀孕,而且孩子也是葛某的。从同居到生下孩子,至少也得有一年多的时间,这期间葛某少不了对朱女士的照料、陪同产检、住院等等,而以上活动都必须是在社区、医院等公共场所进行。
因此,葛某和朱女士的同居,既满足长期这一时间条件,又满足公开对外这一开放条件,客观上足以让外界意识到二人就是夫妻。
故笔者认为,葛某和朱女士已然构成事实重婚,均应认定为重婚罪。至于证据方面,可补充医生、邻居等证人证言、日常生活所需的物业缴费凭证等证据足以。
3、检方不起诉,是不是就代表无法再追究葛某的刑责?
本案的不起诉,叫做证据存疑不起诉。此种情况的不起诉,并不代表法律确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无罪,只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对其定罪,为防止冤假错案,只得暂作不起诉处理。
同时,为避免放纵犯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存疑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亲爱的读者,您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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