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尝闻,一笑倾人,再笑倾城。形容美得到了极致,可以倾人神魂,可以满城倾倒。
有没有倾湖之说?
此前未闻,今日闻之。
今天,宏发集团倾力打造的55万平建面的人居大城——【悦见倾湖】举行展示中心盛大开放的仪典,这一为龙华都会美好生活开启崭新篇章的闳大动作,这一宏发集团旗下又一重大人居工程的杰出亮相,这一深圳楼事值得大书一笔的缤纷华章,让人切身体验了何谓“悦见倾湖”的不凡风采!
【悦见倾湖】,是大美画图,更是大美生活城邦。【悦见倾湖】,出现在热土龙华,出现在蓬勃深圳,出现在逐梦未来大湾区,与其说,【悦见倾湖】是一家鹏城本土实力民企的地产作品,毋宁说,这是寄寓深圳城市精神和湾区生活理想的坚实成果,是一份让市场和公众“悦见”的现实礼物。
所以,活动所推出的广告用语,“龙华所望,倾城绽放”,是具象的描绘,是形象的表达,也是开发建设方宏发集团,有节制的“欢悦”叙事。其实,于今年盛夏,推出如此体量的由民企一手打造的项目,对于深圳楼事精神的振奋,对于行业信心的提升,乃至经济大势层面的观察,意义不可小觑!悦见之所望,倾湖之所及,显然,当不止于龙华这一地理版图了。
今天现场活动,隆重而热烈,舞狮点睛、嘉宾剪彩、魔术添趣、奏乐添雅、抽奖添喜。宏发领导致辞,一派挚诚,表示项目以重金用心打造,从社区规划、产品打造、物业服务等方方面面都尽可能做到最好,为龙华提供一个集住宅、商业、写字楼等多业态于一体的都会新坐标,未来势必引领片区全新人居生活时代!
满场观者如堵,现场讲解亦相当透彻。关于【悦见倾湖】如何拥有四大文体集群 ,可以从容上演品质生活;如何拥有商业丰盛配套,可以满足一应需求:如何倾力打造都会封面之作,呈现大城美好人居丰神……。一切,闻之生悦,令人心醉。
据悉,面市在六月,价格尚未定。
但项目既已撩开面纱,相信龙华目光、深圳目光,将会聚焦。
因为,“悦见倾湖”,能量何止乎倾湖?
——————————
⑉⑉ ıl #悦见倾湖lı ⑉⑉
▹▹ 盛典倾启 举城共鉴
▹▹ 6月3日展示中心 热势盛启
﹌﹌﹌﹌﹌﹌﹌﹌﹌﹌﹌﹌﹌
龙华大道上 悦见龙华所望
✆ 0755-2777 1888
——————————
#泰哥的朋友圈#2023.6.3.【楼事闻见】
有没有倾湖之说?
此前未闻,今日闻之。
今天,宏发集团倾力打造的55万平建面的人居大城——【悦见倾湖】举行展示中心盛大开放的仪典,这一为龙华都会美好生活开启崭新篇章的闳大动作,这一宏发集团旗下又一重大人居工程的杰出亮相,这一深圳楼事值得大书一笔的缤纷华章,让人切身体验了何谓“悦见倾湖”的不凡风采!
【悦见倾湖】,是大美画图,更是大美生活城邦。【悦见倾湖】,出现在热土龙华,出现在蓬勃深圳,出现在逐梦未来大湾区,与其说,【悦见倾湖】是一家鹏城本土实力民企的地产作品,毋宁说,这是寄寓深圳城市精神和湾区生活理想的坚实成果,是一份让市场和公众“悦见”的现实礼物。
所以,活动所推出的广告用语,“龙华所望,倾城绽放”,是具象的描绘,是形象的表达,也是开发建设方宏发集团,有节制的“欢悦”叙事。其实,于今年盛夏,推出如此体量的由民企一手打造的项目,对于深圳楼事精神的振奋,对于行业信心的提升,乃至经济大势层面的观察,意义不可小觑!悦见之所望,倾湖之所及,显然,当不止于龙华这一地理版图了。
今天现场活动,隆重而热烈,舞狮点睛、嘉宾剪彩、魔术添趣、奏乐添雅、抽奖添喜。宏发领导致辞,一派挚诚,表示项目以重金用心打造,从社区规划、产品打造、物业服务等方方面面都尽可能做到最好,为龙华提供一个集住宅、商业、写字楼等多业态于一体的都会新坐标,未来势必引领片区全新人居生活时代!
满场观者如堵,现场讲解亦相当透彻。关于【悦见倾湖】如何拥有四大文体集群 ,可以从容上演品质生活;如何拥有商业丰盛配套,可以满足一应需求:如何倾力打造都会封面之作,呈现大城美好人居丰神……。一切,闻之生悦,令人心醉。
据悉,面市在六月,价格尚未定。
但项目既已撩开面纱,相信龙华目光、深圳目光,将会聚焦。
因为,“悦见倾湖”,能量何止乎倾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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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哥的朋友圈#2023.6.3.【楼事闻见】
河南,郑州。王大爷在一家酒店为儿子订了婚宴,婚礼前一天需要交19000元的餐订费,当时曹女士见王大爷已经扫码成功,并没有核实款是否付了,两个月后查账时才发现王大爷并没有付这19000元,希望他把钱补齐,王大爷却说是曹女士的失误,自己只愿意补15000元。
曹女士是一家酒店的收银员,当时王大爷的儿子结婚,他提前在酒店付了定金订了婚宴,在婚宴的前一天,王大爷又来到酒店付19000元的餐订费,当时是结婚的旺季,酒店的顾客非常的多,曹女士忙得手忙脚乱。
当时排到王大爷时,王大爷跟曹女士说自己是过来交19000元的餐订费的,于是曹女士就说扫码就行,当时王大爷点了点头,就用手机扫了码,还拿给曹女士看,称是不是填入今儿付款就行了,曹女士见其是会操作的,就跟他说就是这样操作,这时王大爷帮看手机边走了。
曹女士以为他都这样问了, 也知道了操作,肯定是会付款的,于是就没有在意,帮忙下一个客户结账了。
然而就是曹女士的粗心大意,没有及时核实王大爷是否付款,婚礼结束两个月后,财物查账时,才告诉曹女士有一笔19000元的餐订费没有交,后来通过查询,是王大爷没有交这19000元,于是赶紧联系了王大爷,可是王大爷觉得是曹女士自己的失误,和自己没有关系,拒绝补19000元。
如果王大爷不补齐19000元,酒店表示是因为曹女士的失误,她就应该承担19000元的损失。
曹女士每个月也就几千元的工资,这19000元是自己好几个月的工资了,曹女士想想都觉得很委屈,为了能够讨要这笔钱,曹女士找到了帮忙员。
在帮忙员的见证下,曹女士拨通了王大爷的电话后,王大爷却是追究是曹女士的错,表示时间过去这么久,曹女士说自己没有交19000元,而自己说已经交了呢,曹女士有什么证据。
眼看着王大爷不承认没有交19000元,曹女士又拨通了王大爷儿子的电话,其表示按道理说肯定是要付的,称自己并不清楚这件事,会询问父亲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而等了好一会,并没有等到王大爷儿子的电话 ,于是帮忙员再次联系了王大爷,开口就询问是否有付19000元的款,而他却回答已经付了。可是当要求其拿出缴费凭证时,他却回怼帮忙员凭什么要给她看凭证。
于是曹女士就接过电话,当即向其道歉,表示如果王大爷付了19000元, 就麻烦他给自己付款凭证,如果没有称自己存在失误,愿意承担责任,表示按照酒店方案王大爷补17000元,自己出2000元。
而王大爷不同意曹女士的方案,称结婚是一件高兴的事,自己只愿意补15000元,如果答应自己就转账,曹女士给自己写一个收据。
曹女士显然不同意王大爷的方案,称自己做不了主,没有办法回答王大爷,最终此事没有协商一致。
对于王大爷不付钱的事,网友表示做人应诚实守信,王大爷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没给酒店付款即使当时不清楚,婚礼结束后肯定会清点礼金什么的,不可能不知道的,既然没有交钱就应该给人家补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还有的网友说,真不厚道,饭吃了,服务也都享受了,明显知道自己当时没付那笔钱,被人追到了,不觉得羞愧还想抵赖,真是让人无语。办喜事还赖账,这个做长辈的不地道,有没有付钱心里肯定有数,做人不能没良心。
从曹女士联系上王大爷,可以知道其是没有付19000元的,拿该如何定性这件事呢?
一、有人说可能大爷当时真的不知道没有付款,但是后来知道了,那么从知道那一刻起就应该把这餐订费给酒店。
大爷在该酒店订婚宴,双方就形成餐饮服务关系,如果在酒店已经提供了相应餐饮服务的情况下,客户就应当向酒店全款,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的话,这个行为就是个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王大爷儿子已经在酒店举行了婚宴,享受到了酒店的服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付款,而王大爷却没有付19000元的餐订费,酒店是可以要求其付款的,而实际上对方提出王大爷付17000元,已经属于很大方了。
二、据曹女士所说,当时王大爷已经扫码,而当时来结账的顾客多,王大爷没有付款完成就边走边玩手机,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有可能一开始看见人多,就想利用这个漏洞不交钱,如果是这样,王大爷行为就属于诈骗行为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19000元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量刑。
因此希望王大爷及时补齐19000元的餐订费,而酒店也提出其补17000元就可以,其实已经是很好的,一旦闹大,吃亏的还是王大爷自己。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曹女士是一家酒店的收银员,当时王大爷的儿子结婚,他提前在酒店付了定金订了婚宴,在婚宴的前一天,王大爷又来到酒店付19000元的餐订费,当时是结婚的旺季,酒店的顾客非常的多,曹女士忙得手忙脚乱。
当时排到王大爷时,王大爷跟曹女士说自己是过来交19000元的餐订费的,于是曹女士就说扫码就行,当时王大爷点了点头,就用手机扫了码,还拿给曹女士看,称是不是填入今儿付款就行了,曹女士见其是会操作的,就跟他说就是这样操作,这时王大爷帮看手机边走了。
曹女士以为他都这样问了, 也知道了操作,肯定是会付款的,于是就没有在意,帮忙下一个客户结账了。
然而就是曹女士的粗心大意,没有及时核实王大爷是否付款,婚礼结束两个月后,财物查账时,才告诉曹女士有一笔19000元的餐订费没有交,后来通过查询,是王大爷没有交这19000元,于是赶紧联系了王大爷,可是王大爷觉得是曹女士自己的失误,和自己没有关系,拒绝补19000元。
如果王大爷不补齐19000元,酒店表示是因为曹女士的失误,她就应该承担19000元的损失。
曹女士每个月也就几千元的工资,这19000元是自己好几个月的工资了,曹女士想想都觉得很委屈,为了能够讨要这笔钱,曹女士找到了帮忙员。
在帮忙员的见证下,曹女士拨通了王大爷的电话后,王大爷却是追究是曹女士的错,表示时间过去这么久,曹女士说自己没有交19000元,而自己说已经交了呢,曹女士有什么证据。
眼看着王大爷不承认没有交19000元,曹女士又拨通了王大爷儿子的电话,其表示按道理说肯定是要付的,称自己并不清楚这件事,会询问父亲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而等了好一会,并没有等到王大爷儿子的电话 ,于是帮忙员再次联系了王大爷,开口就询问是否有付19000元的款,而他却回答已经付了。可是当要求其拿出缴费凭证时,他却回怼帮忙员凭什么要给她看凭证。
于是曹女士就接过电话,当即向其道歉,表示如果王大爷付了19000元, 就麻烦他给自己付款凭证,如果没有称自己存在失误,愿意承担责任,表示按照酒店方案王大爷补17000元,自己出2000元。
而王大爷不同意曹女士的方案,称结婚是一件高兴的事,自己只愿意补15000元,如果答应自己就转账,曹女士给自己写一个收据。
曹女士显然不同意王大爷的方案,称自己做不了主,没有办法回答王大爷,最终此事没有协商一致。
对于王大爷不付钱的事,网友表示做人应诚实守信,王大爷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没给酒店付款即使当时不清楚,婚礼结束后肯定会清点礼金什么的,不可能不知道的,既然没有交钱就应该给人家补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还有的网友说,真不厚道,饭吃了,服务也都享受了,明显知道自己当时没付那笔钱,被人追到了,不觉得羞愧还想抵赖,真是让人无语。办喜事还赖账,这个做长辈的不地道,有没有付钱心里肯定有数,做人不能没良心。
从曹女士联系上王大爷,可以知道其是没有付19000元的,拿该如何定性这件事呢?
一、有人说可能大爷当时真的不知道没有付款,但是后来知道了,那么从知道那一刻起就应该把这餐订费给酒店。
大爷在该酒店订婚宴,双方就形成餐饮服务关系,如果在酒店已经提供了相应餐饮服务的情况下,客户就应当向酒店全款,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的话,这个行为就是个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王大爷儿子已经在酒店举行了婚宴,享受到了酒店的服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付款,而王大爷却没有付19000元的餐订费,酒店是可以要求其付款的,而实际上对方提出王大爷付17000元,已经属于很大方了。
二、据曹女士所说,当时王大爷已经扫码,而当时来结账的顾客多,王大爷没有付款完成就边走边玩手机,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有可能一开始看见人多,就想利用这个漏洞不交钱,如果是这样,王大爷行为就属于诈骗行为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19000元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量刑。
因此希望王大爷及时补齐19000元的餐订费,而酒店也提出其补17000元就可以,其实已经是很好的,一旦闹大,吃亏的还是王大爷自己。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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