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贵州人社惠企惠民政策#丨就业创业篇⑮:认定农民工创业示范点】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企业按程序申报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 〔2014〕 37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 〔2017〕 39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 〔2019〕 119号)
申报条件:
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主体以工业、加工业为主,可涵盖服务业、旅游业等其他产业,其认定要素为:
①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
②创业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
③固定投资额总和2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④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
⑤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⑥芳动关系规范,按规定签订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劳动保护,开展员工培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申报流程:
①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②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
③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印发认定文件,授予相应铭牌。
申报材料:
①贵州省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申报书;
②工商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就业人员花名册;
④企业管理制度;
⑤其他可以证明创业点健康运行及业绩的材料(选报。
申报渠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咨询电话:农民工工作处0851-85837316
(来源:贵州省人社厅 编辑:戴敏婕 审核:干江沄 签发:罗劲)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 〔2014〕 37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 〔2017〕 39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 〔2019〕 119号)
申报条件:
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主体以工业、加工业为主,可涵盖服务业、旅游业等其他产业,其认定要素为:
①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
②创业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
③固定投资额总和2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④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
⑤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⑥芳动关系规范,按规定签订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劳动保护,开展员工培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申报流程:
①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②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
③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印发认定文件,授予相应铭牌。
申报材料:
①贵州省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申报书;
②工商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就业人员花名册;
④企业管理制度;
⑤其他可以证明创业点健康运行及业绩的材料(选报。
申报渠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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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社厅 编辑:戴敏婕 审核:干江沄 签发:罗劲)
从遇见.到选择
始于信任.终于承诺!
《财税专家顾问聘书》
1、权威协会颁发专家、顾问聘书,并在协会网 站查询聘书信息;
2、官方“财税专家库”展示聘任专家、顾问的风采,包括专业优 势、社会贡献、所获荣誉、经验分享及媒体报 道等;
3、发布入库专家、顾问的原创文章、专著、论 文等专业成果;
4、享有财税专家库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为财 税专家及顾问的智力流动提供便利;
5、受邀参与协会组织的标准化项目立项评估; 6、受邀参加国内外论坛、会议、交流活动; 7、优先参与财税专家库组织的财税咨询团队, 为委托方提供财税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 8、受邀参加财税项目面授课程与视频课程的录 制,并获取相应课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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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布入库专家、顾问的原创文章、专著、论 文等专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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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邀参与协会组织的标准化项目立项评估; 6、受邀参加国内外论坛、会议、交流活动; 7、优先参与财税专家库组织的财税咨询团队, 为委托方提供财税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 8、受邀参加财税项目面授课程与视频课程的录 制,并获取相应课酬。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3〕1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范围
2020年10月31日之后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且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附件1)。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请人考试报名地应为山东省,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评审参评地。
二、评审程序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在6月1日24时前(逾期不再受理)登录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t.cn/A6pzlpkW)进行注册,根据系统指引提交相关材料:
1.《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附件2,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逐条填写);
2.近五年来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
3.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记录;
4.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
5.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可详见附件3。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以上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村(社区)工作人员还需加盖乡镇(街道)公章,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非申请人提供直接服务的单位,则须提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直接服务单位的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申请人应在6月6日24时前登录申请平台查询审核结果。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在6月14日24时前登录申请平台补齐材料。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充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可在6月20日24时前登录申请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6月21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个人申请”中所列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邮政编码:250012,收件人:贾鲁松,联系电话0531-51781320)。
(四)答辩考核。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答辩流程包括:
1.申请人自我陈述。申请人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陈述,并选择一个本人参与的典型服务案例或项目进行重点介绍。
2.评议组提问。评议组专家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陈述,就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提问。
(五)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由省民政厅安排发放。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向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转发此公告,积极协调配合,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推进。
(二)申请人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其他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相应资格。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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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3〕1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范围
2020年10月31日之后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且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附件1)。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请人考试报名地应为山东省,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评审参评地。
二、评审程序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在6月1日24时前(逾期不再受理)登录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t.cn/A6pzlpkW)进行注册,根据系统指引提交相关材料:
1.《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附件2,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逐条填写);
2.近五年来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
3.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记录;
4.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
5.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可详见附件3。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以上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村(社区)工作人员还需加盖乡镇(街道)公章,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非申请人提供直接服务的单位,则须提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直接服务单位的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申请人应在6月6日24时前登录申请平台查询审核结果。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在6月14日24时前登录申请平台补齐材料。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充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可在6月20日24时前登录申请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6月21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个人申请”中所列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邮政编码:250012,收件人:贾鲁松,联系电话0531-51781320)。
(四)答辩考核。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答辩流程包括:
1.申请人自我陈述。申请人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陈述,并选择一个本人参与的典型服务案例或项目进行重点介绍。
2.评议组提问。评议组专家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陈述,就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提问。
(五)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由省民政厅安排发放。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向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转发此公告,积极协调配合,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推进。
(二)申请人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其他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相应资格。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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